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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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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的原则】_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1-07-0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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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是怎样的-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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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条链接:《继承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

、扶养或

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一般在法定继承中才会涉及到一个

的问题,这里面需要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一般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是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至于遗产的分配比例,在统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原则上是均等的分割遗产。对于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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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最新规定,遗产如何分配? - 知乎

<案例1>

李某和张某有甲乙丙丁戊成年子女。其中,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丁因车祸意外死亡,其有一女小丁。戊是孤儿,5岁,李某收养了戊,但未办理收养登记。2017年,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因赌博,李某生前负有个人债务200万。李某死亡时,名下有2套房产和其他财产,共价值500万。因遗产问题,甲乙丙丁戊发生了纠纷,那么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应当如何进行分配呢?

<解析如下>

一、关于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假定不存在《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中,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二、关于继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1/2分出为配偶所有,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本案中,因李某死亡时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财产的1/2,即250万分给其配偶张女士,其余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三、关于继承顺序

1、本案中,李某生前有200万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据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应先进行债务。本案中,可分割的遗产数额为250万,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该种情形下,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200万,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遗产进行分割。

2、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甲乙丙丁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其中,

对于甲,本案中,甲为成年子女,有抚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据此,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对于乙,本案中,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乙应当多分遗产。

对于丙,本案中,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丙可以多分得遗产。

对于丁,丁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小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据此,小丁作为代为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于戊,本案中,戊为李某收养的孤儿,且未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戊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戊未成年且为孤儿,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戊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李某抚养的人”,因此戊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可适当分得遗产。

综上,甲乙丙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小丁作为第一顺序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甲应当不分或少分。乙应当多分。丙可以多分。戊可适当分得遗产。

相关分享

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份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遗产的财产。

2、遗嘱继承中,继承方式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第1139条的规定,遗嘱继承共有五种方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2)口头遗嘱只有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在危及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注意是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主。

3、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五款的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赠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的遗产分配的原则有哪些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

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

,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

遗产在进行分配的时候是有原则性要求的,一般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份额基本上是一样的,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帮助的人员,到时候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华律网做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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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应继份额分配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如果同一继承顺序中仅有一位法定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统归继承人所有,并不发生遗产分配问题。被继承人有若干个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时,必然发生同一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如何予以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的原则。应继份,是指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分得的份额。应继份的确定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一样,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是法定继承的重要问题之一。遗产分配的份额确定主要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幼困残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本条第1款规定了遗产分配的一个总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如,被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各1人,每一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为被继承人遗产的1/4。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均分遗产的规则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如我国古代《唐律疏议》在分家析产时采取的是同一亲等所获家产均等原则,又如宋代和明代的律法均规定“兄弟俱亡,由兄弟诸子均分”。在国外,美国、加拿大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如属于同一亲等,可以平等地继承遗产,《加拿大马尼托巴省无遗嘱继承法》规定,在后嗣同一亲等中分配某人的遗产时,应将待分割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均分。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男女老幼,不论是有血缘关系还是拟制的血缘关系,都平等地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并应该均等地获得遗产。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分配。

本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是照顾型的不均等。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继承人虽有特殊困难但有劳动能力,或者虽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并无特殊困难都不在照顾之列。“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对于这种继承人,一旦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就应当予以照顾,在取得的遗产份额上应多于其他继承人。照顾的界限和具体的份额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是否有特殊困难,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应以遗产分割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本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理应多分遗产。本款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是应当多分。比如,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仅包括上述两种继承人,还包括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后者属于依法应当予以照顾的,因而在分配遗产时,如果遗产数量不多,则必须先多分给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至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则可能仅取得较少的遗产份额。有的继承人虽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其收入明显高于其他继承人,就不一定非多分遗产不可。

本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针对的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这里的“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指尚未达到遗弃的程度。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有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既包括需要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需要劳务上的帮助),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当然,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等原因,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或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不尽扶养义务是因客观原因造成,而不是主观上拒不履行或不愿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本条第5款规定,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这是协商型的不均等。这体现了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各个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等分配遗产,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以某些人多分,某些人少分甚至不分。协商型的不均等必须是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不均分,不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各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而起诉到法院,在没有其他特别需要考虑的因素时,法院将按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份额的原则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照顾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则没有必要再予以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仍应均等;如果各个继承人生活都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则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也只好均等。

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必须是继承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继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既可以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也可以仅仅是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则可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原标题:《【每天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怎么分配?_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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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中关于遗产怎么分配?

虽然都2020,全面脱贫奔小康了,但最近小编在处理事情的时候,还是听到了身边的人说出了——“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没份分家产的”的“虎狼发言”。不由汗颜,拿出了

堵住了悠悠之口后,小编也不免唏嘘,所以今天打算跟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

为了让大家可以更透彻的理解《民法典》继承法,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个小故事。

故事背景

小张与小李结婚后一直都幸福的生活在一起,突然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小张突发疾病,留下一双妻女撒手人寰。祸不单行,四年后,小张的爸爸也因身体原因离世,但由于小张已经离世,小张的妈妈也年事已高,所以日常照料的重担就到了儿媳小李的身上。那么这些家产该如何分配呢?

理清共同财产

小李在小张去世后,整理出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50万元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赚取的,所以属于小张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法定继承

由于这50万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所以有25万为小李(小张老婆)的个人财产,剩下25万则为小张的遗产。也就是说小李还可以获得小张遗产中的一部分。

第一次分一半25万(为小李个人财产),第二次小张遗产25万按比例分(小李、小张女儿、小张父母,均可获得小张遗产)

一般是根据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人数来确定继承遗产的比例。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但在最后,小编还是想说,哪怕有万贯家产也切勿生害人之心!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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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遗产继承分配-2021年遗产继承法新规定-2021年遗产继承法份额分配 - 见闻坊

大家对于遗产继承应该不陌生,遗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的财产继承问题,对于遗产继承常常会出现很多问题,我们在电视报道里也常常会看到很多相关报道,其实遗产继承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2021年实行新的民法典以后,在继承法上也做了一些修改,下面就跟随见闻坊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2021年民法典遗产继承分配,2021年遗产继承法新规定,2021年遗产继承法份额分配。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关于遗嘱继承问题,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4、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目前的《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范畴的规定是使用列举式的规定,列举了个人合法财产包含的类别如收入、储蓄、文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等,而《民法典》中的规定则不再列举财产的内容,而是直接规定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从2021年开始,对遗产的处理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被继承,除非是法定不能继承或者是其性质无法发生继承的财产;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财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更为合理。

在目前的网络科技时代,数百万粉丝的各大平台账号、网游中的顶级装备、高等级的游戏账号等都是可以量化并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自然而然也具备着财产的属性,因此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这些合法取得的个人虚拟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未来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变迁犹未可知,这一规定也能够适应发展变化。

除了法定继承、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等主要的继承方式之外,《继承法》还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中则增加了继承人失去继承权的两种情形,如果继承人隐匿遗嘱且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有的继承人借保管遗嘱隐匿遗嘱,操纵遗产分割,这一规定能够对这种行为起到规范和惩罚的作用;同时也增加了使用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了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之一,防止继承人妨害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本次《民法典》中关于继承还添加了一个新的制度,一般称之为“继承宽恕制度”,如果继承人因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以外的事由丧失继承权,确实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其行为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仍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举个例子,比如父亲和一位水果摊摊主签署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水果摊摊主承担父亲生养死葬的义务,父亲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水果摊摊主所有的协议),还立下了一份遗嘱,写明父亲个人所有的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在其死后归两个儿子所有。

像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即父亲死亡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如果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签署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比如说父亲去世了,如果妻子、儿子、儿子的爷爷奶奶在世,则由他们继承父亲的财产;否则由父亲的兄弟姐妹、父亲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继承其财产。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比如父亲有3个儿子,父亲死亡后,未留下遗嘱,这3个儿子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父亲所尽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基本相同, 那么他们所取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应当均等,没有明显差别。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这里“特殊困难”与“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继承人生活有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对其照顾的界限,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在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体现。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举例来说,首先,父亲经济、生活上有困难,需要协助;其次,儿子有条件和能力却不赡养父亲。当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儿子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不均等分配,法律尊重继承人之间自愿行使继承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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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顺序及分配比例是怎样的?-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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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遗产继承的顺序问题了,哪些是第一顺序的

?哪些又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比例是怎么分配的?是平均分配吗?现在

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遗产继承的顺序问题和比例问题,帮助您更好的了解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

、扶养或

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如遗产继承的时间是?

是?遗产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区分?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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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平均分配吗?_腾讯新闻

遗产怎么分,每人分多少,是平均分还是按年龄大小分,这些问题《民法典》还都写得清清楚楚。应继份的确定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一样,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是法定继承的重要问题之一。那什么是应继份呢?应继份,是指各个继承人应该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类别有两种:分为法定应继份和指定应继份。法定应继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指定应继份是由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指定的或由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的第三人确定的。

应继份有以下几点特征:(1)应继份是财产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应继份的比例既是享受财产权利的比例,也是承担财产义务的比例,有遗嘱的财产权利遵遗嘱分配,无遗嘱的只要继承人之间无另外约定,就应按法定应继份分配死者的权利义务。(2)应继份是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其对象都只能是自己的应继份。(3)法定应继份,可以由全体继承人以协议改变。法定应继份尽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这一规定并不强制,如果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改变遗产的分配比例,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承认其有效。

《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遗产不均等分配,《民法典》继承编在规定相对均等原则的同时,也不排除特殊情况:

照顾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并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则没有必要再予以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仍应均等;如果各个继承人生活都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则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也只好均等。继承人是否有特殊困难、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应以遗产分割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

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些遗产,并非对其付出的补偿,而是一种鼓励,其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往往对被继承人的生活和情感上付出较多,他们理应多分些遗产。我国有学者还特别指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尚未结婚的子女也应比已经结婚的子女多分些遗产。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尚未结婚的子女常常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他们在生活和情感方面的付出通常也较已结婚的子女为多。而且,按我国民间习惯,已经结婚的子女在结婚时往往花去了父母的一部分积蓄,在父母死亡时再与尚未结婚的子女平均继承也不公平。另外,法律上规定的是“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这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多分遗产。例如,有的继承人虽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其收人明显高于其他继承人,就不一定非多分遗产不可;再如,继承人中有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时,应当优先予以照顾。

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这里的“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指尚未达到遗弃的程度。《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有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则继承人的行为不仅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在分配遗产时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继承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继承人需要扶养。需要扶养既包括需要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需要劳务上的帮助。被继承人不需要他人扶养,继承人因此而未尽扶养义务的,则继承人不应因此而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第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如果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不尽扶养义务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主观上拒不履行或不愿尽扶养义务,并没有可归责性,不应因此而对其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第三,继承人不扶养,即继承人在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情况下不履行扶养义务。

这是协商型的不均等。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自愿协商遗产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协商型的不均等必须是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不均分,不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另外,

李女士与老范系夫妻,二人于1998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27日,老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某区楼房住宅一套。但因老范无生育能力,夫妻二人订立协议,决定用人工授精的方法孕育子女。2004年1月20日,夫妻二人办理了人工授精的相关事宜,李女士即受孕。2004年4月,老范因癌症住院,5月20日立下自书遗嘱,载明:人工授精的精子不是本人的,孩子坚决不要,住宅房赠与父母范某某、滕某继承,别人不得有异议。5月23日,老范病故,后范甲出生。经与公、婆协商析产继承未果,李女士与范甲为共同原告,以范某某、滕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老范的遗产由原告、被告四人依法共同继承,并请范某某、滕某对李女士无业、范甲年幼给予照顾。庭审中,范某某、滕某以老范的自书遗嘱为据,主张李女士和范甲无继承权。法院判决讼争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向范某某、滕某支付相应对价。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例的裁判摘要中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在共同继承财产中,应继份怎么定?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肯定要以实际情况来定。重点研究共同继承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的潜在应有部分问题。

共同继承财产的性质是没有争议的,都认为是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对该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在共同继承财产的权利义务当中,确定其性质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意义之后,应当着重研究共同继承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的潜在应有部分问题。因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同继承财产的潜在应有部分表现得最为突出。重点研究这个问题,对于确定共同继承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共同共有存在潜在应有部分是一个客观事实。在共同继承财产中,这种潜在的应有部分有若更为明显的表现,这就是共同继承财产中的应继份。遗产继承的应继份也就是遗产分割的份额,是指各个法定继承人应当分得的遗产的数额。在继承开始之后,只要存在数个继承人的,就发生共同继承财产,就会存在应继份的问题。例如,夫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丈夫死亡,共同继承人就是妻子和两名子女。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为妻子所有的财产,另外的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发生继承问题。这时候,妻子和两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为共同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当是一样的,即各为三分之一。这个三分之一就是每个共同继承人的应继份。共同继承财产中的应继份,就是这种共同共有财产的潜在应有部分。不过在与其他共同共有的潜在应有部分相比较,共同继承财产中的潜在应有部分表现得更为充分。在其他共同共有财产中,例如在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潜在的应有部分确实是“潜在”的,并不表现出来,直到最后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这个潜在的应有部分才表现出来,发挥作用。而共同继承财产的应继份不是这样“含蓄”,而是在继承一开始就显形地表现着;就是在共同继承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它也坚持地表现着,说明继承是要按照应继份进行的;直到共同继承财产关系消灭,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继份就最终地发挥作用,要按照应继份分割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财产潜在应有部分的这种表现,与合伙共同共有财产的潜在应有部分相似。合伙的投资是有份额的,在合伙的收益中,尽管不分份额,但是分配红利是按照潜在的应有部分进行的。因此,在研究共同继承财产中,要特别注意潜在应有部分的影响和作用。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酌情分得遗产(不是继承人,达到条件的也可以继承遗产)

本着死后扶养之思想以及鼓励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允许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未能继承遗产的人适当分得遗产,即为所谓的酌情分得遗产。

酌情分得遗产是与继承遗嘱、受遗赠等方式并列存在的一种取得遗产的方式,不限于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中不能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不能继承遗产时也可以成为酌情分得遗产人。

其主体为两类人:一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这类酌情分得遗产的人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所谓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是指受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原无法定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继承人是出于道义等原因对受扶养人进行扶助、养育。

缺乏劳动能力包括尚未成年而自始就无劳动能力,或者年老多病、身有残疾等原有劳动能力而后丧失了劳动能力。

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没有经济上的收人,这里的经济上收人不仅包括以自己劳动获得的经济上收人,也包括其他各种资助等。缺乏劳动能力与没有生活来源的确定应以遗产分割时为准,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过的人,但于遗产分割时已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恢复了劳动能力的,不能以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该主体限定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首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非继承人,客观上来讲无法自己生活,但因其不属于继承人,无法分得遗产份额,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需要扶助,在弘扬尊老爱幼及养老恤幼的传统文化影响下,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给其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其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其本无法定扶养义务,但是出于道德因素或其他原因,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扶助关系,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给予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适当的遗产份额,可以酌情取得遗产权。从实践中看,继承人以外的人不排除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某种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规定及制度原理来看,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取得酌情分得遗产权的影响因素。同时,是否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决定性因素是扶养关系,在实践审判中,对扶养程序的认定难以确定统一标准,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认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是“适当的遗产"。适当遗产的份额视具体情况可以少于或者多于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所谓具体情况,应当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具体生活状况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情况;二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具体扶养情况;三是遗产的数量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丧失问题,《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丧失可以部分准用《民法典》第1124条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曹女士与老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曹女士于2015年9月9日去世。小贺为曹女士的外甥女,2011年至2015年,曾与曹女士共同居住并照顾曹女士生活。小贺提起诉讼称,从小贺在曹女士家提供劳务的具体情况看,小贺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小贺提供赡养的时间来看,属于长期尽赡养义务的范畴,已经尽到了曹女士子女们应当尽但没有尽到的赡养义务,小贺对曹女士精心照顾,应予分割遗产。法院查明,2011年4月起,小贺按季度从曹女士家人处领取生活补贴开支,每月1000元至1500元不等,曹女士一家在当地有三套房屋,小贺与曹女士住一套,曹女士子女居住另外两套,曹女士子女称因与母亲住在一起,子女一直照顾母亲。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继承人范围上看,小贺与被继承人曹女士有亲属关系,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且曹女士从未留有遗嘱,故其不是曹女士的继承人,不能依法定继承或遣嘱继承来继承曹女士的遗产;其次从小贺的依据上看,小贺主张分得曹女士的遗产,其应当证明其扶养较多,且其进行的扶养并非基于雇佣等对价关系。法院认为,从“照顾”的角度看,小贺作为亲属,其与曹女士共同生活几年时间,对曹女士进行照顾,且给曹女士以精神慰藉,但从“扶养”的角度看,曹女士有自己的退休金,有能力供养自己,其子女又均与曹女士相邻居住,可以随时照顾自己的母亲。在小贺与曹女士生活期间,小贺一直由曹女士的子女支付生活费用,曹女士的子女有能力且实际对曹女士尽了赡养义务,子女的赡养才是主要的“扶养”。

由本案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贺作为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构成“扶养较多”,但“照顾”并不等同于“扶养”,小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同时曹女士本身有退休全可以供养自己,曹女士年事已高,小贺与被继承人之间更多的是照顾与陪伴,但小贺对曹女士的照顾和陪伴有曹女士子女提供价值对价,从另一种角度而言,付出了劳务费的曹女士的子女才是真正尽了瞻养义务、扶养义务的人。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保护时效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保护时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要求取得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根据是什么?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根据是一定程度上的扶养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这两种人都是继承人以外的与死者生前有某种扶养关系的人。这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不排除他们与死者有某种血缘关系,由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男女两系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范围内,而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且当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男女两系祖父母、兄弟姐妹也不在继承人之内,他们也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知,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也多半与死者有某种血缘关系。不过,血缘关系在决定能否酌情分得遗产权的问题上是无关紧要的。而决定性的因素是某种程度上的扶养关系。因为与死者毫无血缘关系的人只要对死者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或者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而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照样可以享有酌情分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因此,酌情分得遗产权取得的根据只能是扶养关系。

酌情分得遗产权也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吗?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直接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是与法定继承紧密相连的一部分。《民法典》所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五种法定事由中,有四种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种法定事由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此点应当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因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出于早日得到遗产的动机,有可能通过杀害被继承人的办法取得遗产。

第二种法定事由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此点也应当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因为继承人的存在,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的份额多少紧密相关。如果继承人较多,则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就不可能多得遗产;如果继承人很少,或没有继承人,则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就可能得到较多的遗产。因此,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有可能通过杀害继承人的办法去夺取较多的遗产。

第三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此点不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因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人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并无法定的扶养、赡养关系。他们之间的相互扶养,是完全自由自愿的行为。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遗弃或虐待的问题。

第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凡犯有此种行为的人均不得取得遗产。此点也应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因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他就不以酌情分得遗产权为满足,而是要成为受遗赠人,取得更多的遗产,或夺取全部遗产。因此,应当剥夺他们受遗赠权和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此点也应适用于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如果酌情分得遗产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有此种行为,其可能会因此谋得更多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关于和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 - 知乎

常常有人问:儿子去世了,遗产要给儿媳妇分吗?妻子去世了,遗产要给岳父岳母分吗?可以继承兄弟姐妹的遗产吗?等相关的问题

那么,关于大家关心的

,详细给大家解答一下!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直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无继承权。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A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且有配偶B;

由于自婚姻关系开始,夫妻间共同创造的财富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被继承的就是小A的个人财产,和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配偶B的)。

同时,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存在,所以小A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不享有继承权。

如果小A的父母健在,并有子女,那么小A的个人财产和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小A的配偶、父母、子女均等分配。

如果小A没有子女,父母健在,则由小A的配偶、父母继承遗产。

如果小A的父母先于他去世,有子女,则由小A的配偶和子女继承。

如果小A的父母先于他去世,也没有子女,那么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

所以建议大家,如果有遗产纠纷不能通过自我协商解决的话,可以尽早提起诉讼,如果想要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取得自己应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