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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内的公众责任险该如何理赔 - 知乎

一、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0日上午,张小兵(化名)自驾带领一家四口来到栾川县某景区避暑。因为提前在网络上团购了农家宾馆及用餐标准。所以,张小兵很快即安顿下来,恨不得马上就带领全家去感受景区内的田园风光,感受大自然赋予的新鲜空气。下午4点左右,张小兵准备就绪,于是坐上景区内的观光车来到他曾经梦寐以求的竹林。到达竹林后,张小兵发现人非常多,用“人山人海”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张小兵看到成片的竹林后,大脑里顿时浮现出“十面埋伏”中诸多明星在打抖的画面。一阵微风吹过,张小兵很多回到现实。正在这时,其6岁的儿子,因不小心踩到了地下的一个香蕉皮,整个人被狠狠的摔倒在地,大哭起来。张小兵赶紧去搀扶儿子,经简单询问和观察,发现儿子的左胳膊抬不起来,很有可能是骨折。于是赶紧报警、打120,并在景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被送往景区附近的卫生院,经医生诊断:左桡骨下段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又转入栾川县中医院,住院10天,产生治疗费9000多元,因赔偿问题,张小兵多次给景区的工作人员联系,协商赔偿事宜,景区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们景区有公众责任保险,让联系保险公司。张小兵又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其儿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赔偿70%,剩余30%的损失,必须有张小兵自己负责。张小兵认为景区和保险公司均互相推诿,预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人推荐,张小兵委托了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的郝玉才律师帮其维权,听说她是洛阳专业做旅游纠纷的律师。

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了解受损害的整个细节,根据具体情况,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并设计了诉讼策略。

很快,法院便通知开庭审理,审理中,主要围绕着被告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将承保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是否有法律依据,围绕两个焦点展开辩论。

作为原告的律师,郝玉才在法庭上发表以下三个观点,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每一位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被告疏忽没有对景区内的香蕉皮进行及时清理才导致原告的受伤,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景区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其作为旅游经营者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提示的义务,景区辩称作为景区没有精力也没有这个能力安排专人为某一个游客进行服务,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自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该辩意见并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法定情形。三、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景区的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人,为减少理赔程序及时间应在自己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庭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1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景区承担。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玉才律师解释:因旅游人身意外引发的此类案件,一般会涉及三方责任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前二者通常是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后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旅游经营者和景区管理单位往往是一个人,作为景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都有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景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游客损失主张的赔偿项目),因游客在景区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景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公众责任保险代为赔偿,包括因此事发生的诉讼费用。这里必须强调是,必须是意外事故,若是自身疾病引起的,或者是自杀、自伤、他伤等非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在公众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公众责任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并且被保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换言之即外来的非本意的,不包括自然灾害。

该案件结束后,我深知作为一名法律人,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赔偿固然重要,但要遵守法律规定,千万不要利用技巧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做为一名律师,我深知身上的担子又重了不少?因为很多法律知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作为一名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而道远,最近几年发生游客、与旅游社、景区的纠纷非常之多,部分游客自认倒霉,不敢或者没有精力去找旅游社或景区讨要说法。关于旅游问题带来的诸多纠纷需要我们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普及,去宣传。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请求权的竞合】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经营者违约】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告知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四、律师建议:

景区做为专业的经营者有法定的义务要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防范风险上一定要做到,事先提示、告知、设置好警示标志、标语。并配备或安置防范设施。游客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项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再次也建议景区一定要投保公众责任险,游客进景区前最好也要购买一份短期的意外险,以转嫁自己的风险。

五、律所介绍:

河南蓝锐律所事务所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国宝大厦。

业务预约电话:17603792170. 0379-80895148.地址:洛阳市洛龙区863创智广场1栋22层。

景区要求游客买保险。游客在景区出了事故,景区是否就不用赔偿了? - 知乎

按理说不是,但实践中另有蹊跷!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行业当中一个长期存在但又根深蒂固的错误:

我们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解读,可能会更容易理解!

张三去景区游玩、发生意外事故身故了。景区有无责任?要不要赔偿?

一般来说,景区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危险提示义务,就可以减免责任。但问题是,这个尺度不好把握?发生意外事故总能找到景区的各种“疏忽”与“过错”,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或多或少倾向于判决景区赔偿。

问题来了,景区想规避这个责任,怎么办?

最好投保“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约定事故,导致景区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来赔这笔钱!

这样景区每年少量交保费,就可以规避风险。

但是有些景区因为各种因素(费率、产品、误导……)会买意外险,意外险的责任是,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会赔付一笔钱!

公众责任险、意外险两者都会赔钱!而且都是游客意外了就赔付!似乎看不出什么区别,所以站在景区的立场,这就比较随意,反正买一个就行。

公众责任险的基础,是侵权责任法。景区的侵权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但意外险的基础,是保险合同关系。只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赔付。那景区要不要赔付?要的!

例如张三走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肯定要赔偿张三。无论张三有没有买意外险,肇事方都要赔偿!

同理,游客发生意外事故,景区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游客有没有买意外险!

所以,游客可以拿到两份赔偿,一份是景区侵权赔偿,一份是保险金理赔。

以上是法律层面的解读。

但实际层面操作就不一样了:游客发生事故后,景区可能会直接赔付游客一笔钱!然后(重点来了)

然后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也就是游客意外险的理赔金请求权,转移给景区!

这样景区可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意外险。

回到问题,这个意外险本身应该是责任险,保险费应该是由景区出!而不是要游客出!

如果游客自己出钱买了意外险!那发生事故后,游客可以直接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同时找景区索赔!

(记得不要签署权益转让书)

1.保险是游客买的,那么保险合同双方是保险公司和游客,跟景区没有一毛钱关系,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对游客负保险责任。

2.游客买的保险应该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只与被保险人的人身有关,与景区的责任无关。

3.景区如果想转移自己对游客的责任风险,可以购买财产险里的责任险,转移自身的责任风险。

总结:题主描述的,如果游客发生人身意外且景区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按合同理赔,同时游客可以声明追责景区方赔偿损失,声明的赔偿金额不应扣除保险理赔的部分。 景区如果购买了责任险,那么可以按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游客的损失。

原创 || 游客乘坐景区内观光车发生事故,责任到底由谁担? - 知乎

2021年3月7日,小莫在原生态蓝色海岸休闲旅游景区内游览乘坐景区游览车时,因驾驶员在转弯时速度过快,导致小莫从游览车摔落并造成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莫立即被导游及景区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后小莫经过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其在本次事故致颅脑受伤,医学诊断神经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误工期限为150天,护理期限为45天,营养期限为45天。

小莫愤怒,她认为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均因受法律保护,首先,旅行社作为旅行合同的相对方,带领我旅游的领头人、这几天我衣食住行全由其安排,那么这旅行社应对我的安全负责,其次,这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于前来参观的游客也应保卫其安全,观光车驾驶员作为其景区工作人员,驾车时操作不规范,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综上,小莫认为旅行社和景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便找到景区和旅行社谈判,要求两家承担起责任。

旅行社被找到后,心里苦得嗷嗷叫,大夏天的天上都快飘雪了。旅行社觉得自己冤得不能再冤,但是又不知怎么说服小莫,便找到旅游独角兽律师咨询,以便谈判时,说理论道不败下风。

于是我们旅游独角兽律师把本次事故的法律关系对旅行社工作人员做了一个全面的分析。

游客小莫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内旅游,游客小莫与旅行社构成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根据小莫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及行程单,都显示游客小莫所支付的旅游团费中,并不包含景区内观光车的费用,也并未安排游客乘坐观光车,仅是推荐乘坐,乘坐观光车不属于旅行社应当提供的服务。

故,本案中,游客和景区观光车经营者直接成立了运输服务合同,由游客向景区观光车经营者购买车票,由景区观光车经营者实际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旅行社无关。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一般侵权责任承担应当具备四个要件,第一为要求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第二为要有损害后果,第三为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则是侵权行为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有主观的过失过错。

在本案中,我们根据以上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可进行分析,本案的侵权行为为观光车驾驶员驾驶车转弯过急;损害后果为,车上一名游客甩出车外;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且观光车驾驶员存在操作不当的过失过错。

因驾驶员属于景区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员所进行的工作为职务行为,因其职务行为导致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发生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故该景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游客的相关损失。

但在此次事故发生时,观光车驾驶员和旅行社导游已经明确提示过要求乘客按照规定系安全带,游客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行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有清晰完整的认识。所以游客小莫未系安全带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此次游客损失的承担,可由景区以及游客按照过错比例共同承担。

况且,此次服务合同的只建立在游客与景区之间,旅行社不属于合同相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7条“因第三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故本次事故发生旅行社并无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失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商其提供的景区电动观光车通道两侧无护栏,后排座位正前方的护栏较短,应当知晓其提供的景区电动观光车对后排乘客原告在车辆行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既未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能证明对原告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景区电动观光车时负有一定的注意和防范义务,而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对造成自身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其自负30%的责任。

旅行社工作人员经过我们这一番梳理分析,觉得思路瞬间清晰,心中也有了谈判的底气,紧皱的眉头也舒展开来,和我们匆忙道谢后便离开去处理此次事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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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景区工作人员高空索道坠亡 近3年发生多次事故|栈道|旅游|游乐_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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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红景区重庆奥陶纪工作人员高空索道坠亡,近三年已发生多次事故)

新京报讯 针对近日网传“重庆奥陶纪景区疑似有游客玩高空项目坠落”一事,9月20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局官方微博“万盛文旅”发布通报称,坠落人员为景区工作人员,在拍摄视频时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身亡。

目前,有关部门已责成景区停运全部速滑项目,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正在调查、分析中。

根据通报,9月18日15时许,重庆奥陶纪景区一工作人员乘坐景区4号速滑线拍摄宣传视频,到站时发生意外,施救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当日16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开资料显示,重庆奥陶纪景区位于重庆市万盛区黑山谷,主打高空惊险刺激类项目,是近两年新晋的网红景区。奥陶纪景区官网资料显示,该景区特色项目包括恐怖秋千、玻璃吊桥、天空悬廊、丛林飞跃、跳崖机、高空速滑、高空蹦极、极限飞跃等,均为高空类项目,其中恐怖秋千在其官网打上了“抖音点击量百亿项目”的标签、天空悬廊则打上了“吉尼斯世界纪录”的标签。

图片来源/奥陶纪景区官网截图。

根据网传视频和通报,此次发生事故的项目疑似为其中的高空速滑项目,该项目在其官网标注为“园内最受勇敢者欢迎的高空项目”。

此次事故不是重庆奥陶纪景区第一次发生意外。据《重庆晨报》报道,2018年10月1日,一段“游客在奥陶纪景区极限飞跃项目游玩时保险扣突然脱落”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10月3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宣传部官方微信发布通告称,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游客背后保险绳保险扣脱落,涉事项目已停止运营。此前奥陶纪景区曾回应该事故为网络营销宣传手段。

图片来源/奥陶纪景区官网截图。

据奥陶纪景区官方微博,2019年8月18日,奥陶纪景区十八米悬崖秋千曾出现故障,秋千的电磁阀在提升过程中电缆钢丝发生脱落,使该项目在没有达到最高点时释放,最终游客安全着地。

图片来源/奥陶纪景区官网截图。

重庆奥陶纪景区为重庆奥陶纪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陶纪旅业”)所运营。据天眼查,奥陶纪旅业近两年也多次受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2018年10月11日,责令奥陶纪旅业“极限飞跃”项目、“步步惊心”项目停业整顿,并处罚款;2019年4月30日,责令奥陶纪旅业奥陶纪景区18米悬崖秋千、21米悬崖秋千立即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此外,天眼查显示奥陶纪旅业还涉及多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图片来源/天眼查截图。

追求网红效应的同时,运营安全不容松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近年来,玻璃栈道等网红项目不断涌现,但同时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亟待更加细化和全面的管理规范。2019年,文旅部下发《关于加强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安全高于一切,要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做好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管理以及加强宣传引导等。

此前报道

9月19日晚,澎湃新闻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旅局一名工作人员处证实,万盛奥陶纪景区18日下午发生意外,一名女子从速滑索道上坠入山谷。

对于坠落女子身份,该工作人员称“是景区工作人员,不是游客”,坠落女子目前状况如何“暂不清楚”。目前,对于事故原因等具体情况,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

网传视频显示,一名身着白色衣服的女性倒挂在半空中的索道座椅上,不久即坠入山谷。现场一名目击此事的游客告诉澎湃新闻,事故发生在18日下午3时左右。

“该游戏项目为两个索道一组,驱动装置是串联在一起的。游客在高处坐上其中一条索道的安全椅上,然后下滑,与此同时,产生重力,将另一条索道上的空置安全椅从低处带回。”这名游客称,当时不知为何,高处游客下滑时,低处安全椅上仍有一人,被瞬间拉回索道,悬挂在半空。

“高处游客往下滑,坐在安全椅上,有安全措施,而低处的那名姑娘则没有安全措施,是倒挂在座椅绳子上的。”上述游客回忆,由于两个索道都有人,驱动无法正常工作,“两个人都悬停在距离起点大概三分之一的位置”。

该游客称,意外发生后,索道工作人员迅速采取行动,“手拉驱动”,将有安全措施的游客拉上了岸,而那名被倒挂的女性“则没有那么幸运”,疑“因体力不支掉下了山谷”。“后来她被人抬上来送去医院了,(景区工作人员)说还活着,但具体我们也不知道。”该游客说,山谷有几十米深,从高空坠下应是凶多吉少。

9月19日晚,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旅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奥陶纪景区确实发生了人员坠落事件,具体原因尚不清楚,“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对于坠落女士身份,该工作人员表示,据其了解,“是景区工作人员,不是游客”。至于该女士目前状况如何,上述工作人员称“暂不清楚”。

公开资料显示,重庆万盛奥陶纪于2017年正式开放营业,因“天空悬廊”迅速走红,后又相继开放“悬崖秋千”“空中玻璃吊桥”“高空速滑“等项目,成为重庆旅游景点中惊险、刺激、恐怖的代名词。

澎湃新闻注意到,人民网一则报道显示,事发当天上午,奥陶纪景区承办了“2020年重庆市大型游乐设施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其中一个主题便是,“旋转惊呼机突然停运,游客滞留20米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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