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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最新规定-找法网(findlaw.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

  刑事刑事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是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的诉讼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必要的营养费,

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需要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最新规定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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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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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目录

我国《

》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

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

、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

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

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

赔偿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即对哪些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范围问题,即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哪些损失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进行救济。对此,我国

、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随着法律和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现行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断受到挑战,确有必要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拟针对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立法现状,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质和立法目的,密切联系司法工作实际,对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立法状况

我国法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是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同时,《

所谓刑事附带

,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就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两个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77条以及最高人民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适格原告有四类: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

我国《

》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

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

、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

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

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刑事附带

中的被害人是否可以主张

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争议。最高院于2000年12月4日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及2002年给

省高院的《关于人民

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完全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至此争议告以段落。但理论界和实务对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并未停止,并且越来越强烈。有的学者甚者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效力提出质疑。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

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刑事附带

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上述“损失”都不包括精神损害。同时,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不予受理。

随着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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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是指司法机关在

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

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

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

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一)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已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侦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

,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

。符合刑事诉讼

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

(四)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并根据刑事案件的

确定被告人提交民生

的时间。

(五) 人民法院在

案件前,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其按期出庭。这里的被告,是指未被

的被告人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被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实行民事

(六)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

(七) 由公民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进行调解,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 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程序参照民事审判程序进行。

(九)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

(十)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收取

1.普通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

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只能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

。被害人死亡的,家属只能要求赔偿丧葬费,而不能要求赔偿

2.因

致人身损伤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根据

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通过调解,被告人自愿多赔偿的,法院予以认可。

4.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不影响法院对其定罪,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只能由被告人赔偿,不能要求其家属赔偿。

被告人家属、亲友自愿要求替被告人赔偿的,法院可以认可,并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6。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不归检察院,而归受损失的单位。该单位已经终止的,赔偿金归继受人。没有继受人的,赔偿金上缴国库。

……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随着时间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在不停的修改之中,很多人就比较关心。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律图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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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保全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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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刑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 知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通过一份名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根据《刑事诉讼法》102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三类:1、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人民检察院。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必须是遭受物质损失者,不包括精神损失。另据刑诉法108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此外,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近亲属是否包括因收养等关系而形成的法定父母子女关系。笔者认为,应将已形成抚养关系、继承关系的拟制亲属或者朋友纳入起诉主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则会综合考虑抚养与继承等具体情况判断特定主体是否具有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案件被害人可通过另行起诉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及时处理案件,减少被害人的诉累。此外,在刑事案件中许多被告人为了减轻刑罚,通常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效解决赔偿的执行问题。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好处在于可以充分主张损失,获得更多的赔偿。譬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在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在民事法律中皆有明确依据。另外,虽然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便另行起诉也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少量通过另行起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子。

从相关规定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另外,考虑到大部分刑事被告人的经济条件有限,即便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也难以执行到位。

具体而言,据刑诉法解释138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如下: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遭受的物质损失;2、因财物被犯罪毁损而遭受的物质损失;3、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皆不受理。

所谓的物质损失,是指相对于精神损失而言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结合已经失效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虽已失效,但其精神仍影响司法实践)第三条的规定,一般将物质损失理解为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此外,若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的,被害人可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基于民事权利的自愿性原则,赔偿范围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可由双方自行约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由于立法上使用了“应当”这一词语,意味着如果司法机关未主动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亦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

若退赔尚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刊登了一则案例,大概案情为:被告人甲向银行贷款120万,并由乙公司提供房屋担保。后甲无法还款,被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55万。银行起诉乙公司要求拍卖房地产。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本质是诈骗,故甲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作为主合同的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银行不得据此要求实现担保权,其损失应通过退赃主张权利,故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作者认为,

笔者赞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的意见。虽然刑诉法解释第129条明确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司法解释仅考虑到了追缴、退赔正确合理的情况下,被害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并未明确在追缴、退赔不力时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救济。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中被害人虽可通过刑事申诉(譬如再审)的途径进行救济,但该途径阻碍较多。从保障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肯定被害人在此种情形下的诉权,赋予其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力。

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应为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于物质损失的原则本不能获得支持,但刑诉法及相关解释对某些案件的死亡赔偿金作出了例外规定。根据刑诉法155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死亡赔偿金。

在其他人身伤害案件譬如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刑诉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则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的原则驳回请求。

以案件编号为(2016)晋刑终405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书为例,被害人家属要求死亡赔偿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临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 知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且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形。在具体范围上,则只赔偿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并不在赔偿之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对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财产权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据此,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

二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

对因前一类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已无法追缴、退赃的,应参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酌量情节,在决定对被告人处刑时予以考虑。

其一,凡属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应在赔偿之列。既应包括被害人本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亲属的奔丧费和所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多种费用。

其二,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非物质损失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刑诉法及刑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失”也可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

其三,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直接损失。实践中,一般把因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的损失认定为直接损失,而将犯罪行为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认定为间接损失。如被告人将一幼儿眼睛打伤致其失明,幼儿经手术换了眼球,被害人随着年龄增长,必须要定期更换假眼球,所需费用是必然的,此应属直接损失,在赔偿范围内。如果被害人被打伤,影响了赴外地签订一份经济合同,造成了巨大损失,由于此项合同的得失并非一定必然应得,只是可能的损失,属间接损失,对此则依法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