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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很难立案吗
当事人通常直观的认为对方触犯了企业合法权益并且构成了
,可以予以刑事立案;但殊不知,如果你提交的证据无法清晰的表明案情和损失,是很难通过立案来进行处理的。
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职务侵占罪是指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程度。
综合上述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员工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
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
、
)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的职务侵占罪较难实现立案,分析其中的不成功原因,结合我们这几年来代理的没有立案的案件,我们认为,造成立案率较低的情况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公安立案有其固定思维,当事人应当从
要件和管辖角度提供足够材料,帮助警方认定案情。
当事人通常直观的认为对方触犯了企业合法权益并且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可以予以刑事立案;但殊不知,如果你提交的证据无法清晰的表明案情和损失,是很难通过立案来进行处理的。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
,当事人通常直观的认为对方触犯了企业合法权益并且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可以予以刑事立案,但殊不知,如果你提交的证据无法清晰的表明案情和损失,是很难通过立案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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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处两年以下的拘役
对方受伤程度以及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受理?需要了解上述情况才能确定。想知道联*系我,一三九三零九零七七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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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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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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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刑事案件审判制度
死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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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员工
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
。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从法律规定寻找直观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二)从司法实践确立犯罪主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为人与单位存在长期、稳定的人事关系。本辩护人认为职务类犯罪与盗窃罪的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类犯罪除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根本在于他的“渎职性”。这种“渎职”,不要求主体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劳务员工,在单位都有自己负责或者经手的事项,也就是所谓的岗位职责。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时,除了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之外,实质是一种“信赖利益的破坏”。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而职务侵占罪的落脚点在于“利用职务之便利”。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其实是单位基于对个人的信任所创设出来的。因而从法益角度讲,不仅是侵害了单位公共财产,更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
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单位工作地提供具有一定工作权利或便利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陈述、受害单位的证明,均能证明犯罪嫌疑均系为受害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职务侵占很难立案材料的相关内容。职务侵占罪立案材料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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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害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侵占之前需基于职务关系而管理本单位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职务侵占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两高工作文件、部委规章等进行收集、汇总,以提高办案效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未经确认所作的赔偿决定应予撤销的批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40号(政治法律类168号)提案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0]15号)实施日期:2000.07.08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法释〔2018〕17号)实施日期:2018.10.1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释〔2016〕9号)实施日期:2016.04.18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法释〔2015〕19号)实施日期:2015.11.01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法释〔2001〕17号)实施日期:2001.05.2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释字〔1999〕12号)实施日期:1999.07.0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发〔2021〕21号)实施日期:2021.07.01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发〔2010〕49号)实施日期:2010.11.26
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日期:2009.11
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2001]赔他字第11号)实施日期:2001.09.2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7月13日〔2001〕豫法委赔监字第04号《关于王来运申请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孟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来运的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是指已构成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情形,而王来运不属此种情形。
三、孟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宏锋高档家具公司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是极不严肃的。且对王来运并未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但在〔1999〕孟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中却认定王来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属于未经确认即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形,孟州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四、王来运支付给宏峰高档家具公司6000元人民币所造成的损失,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1999〕217号)实施日期:1999.10.27
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实施日期:2018.07.31
帮助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贪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起草了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高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公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犯罪案件中的试点,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实施日期:2018.07.30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颁行、2016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的公共收益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追回挪用或侵占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并处挪用或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侵占和挪用物业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刑事追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则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前述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设立情况的复杂性,业主委员会能否认定为“其他单位”的问题,理论认识尚存争议,实践中判例也较少。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能否参照此规定将业委会解释为“其他单位”并进而对其成员实施的挪用、侵占行为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制发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认识,以解决对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
实施日期:2005.06.24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漫长的七八月, 没有一丁点假期! 很多人开始打年休假的主意了! 刚入职员工 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吗? 刚入职员工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吗? 不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单位应当保证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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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当事人通常直观的认为对方触犯了企业合法权益并且构成了
,可以予以刑事立案;但殊不知,如果你提交的证据无法清晰的表明案情和损失,是很难通过立案来进行处理的。
职务侵占属于
案件是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公司不追究,也不影响案件的成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举报职务侵占案件应提供的证据包括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
复印件,
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
、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
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只要是符合职务侵占立案的条件,不管是民企还是国有企业发生的,去报警了之后警方都会进行立案受理的,不是说民营企业就不受理立案。民企员工职务侵占被发现了之后公司报警会怎么样处罚,这时建议你在线咨询华律网律师提供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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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关于专利侵权会有什么处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犯罪分子入户抢劫,构成抢劫罪的,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入户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抢夺罪的区别是: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抢劫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犯罪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最终却实施了抢劫的,应该按照抢劫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入户盗窃最终却实施了抢劫应该如何定罪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刑法》的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是刑事处罚的种类,所以,职务犯罪没有罚款。但对于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据犯罪情节判处罚金。关于职务侵占罪有没有罚款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抢夺他人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是会刑事立案的。根据法律规定,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
现如今提倡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电动车价格低、体积小且无污染,成为很多市民的代步首选。然而,电动车频繁被盗也让不少市民感到头疼。最近在通化县再次出现了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具体什么情况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公民是具有财产权利的,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法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恶意损害他人财产判多少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自古以来,各国都讲究权力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和制约不仅是在国家机构层面,对于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进行权力监督。现实生活中就有人仗着自己身居高位,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来行一些苟且之事,严重损害了单位权益。那么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谈谈职务侵占罪该怎么判决。
犯罪嫌疑人两人涉嫌盗窃被拘留三十天后,是否释放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进行决定。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则会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关于两人盗窃拘留30天是否会自动放出来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盗窃电力过程中如果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构成犯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是侵犯他人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同时并侵犯害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这种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那么犯敲诈勒索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给大家解答。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处两年以下的拘役
对方受伤程度以及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受理?需要了解上述情况才能确定。想知道联*系我,一三九三零九零七七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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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是不是明知是违法的,如果知道那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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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新证据】专题由华律网整理,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新证据】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
在实践中,
一般不立案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情形主要是涉案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程度。
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员工
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
。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当事人通常直观的认为对方触犯了企业合法权益并且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可以予以刑事立案;但殊不知,如果你提交的证据无法清晰的表明案情和损失,是很难通过立案来进行处理,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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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法〔1999〕217号)实施日期:1999.10.27
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实施日期:2018.07.31
帮助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贪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起草了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高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公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犯罪案件中的试点,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实施日期:2018.07.30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颁行、2016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的公共收益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追回挪用或侵占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并处挪用或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侵占和挪用物业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刑事追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则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前述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设立情况的复杂性,业主委员会能否认定为“其他单位”的问题,理论认识尚存争议,实践中判例也较少。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能否参照此规定将业委会解释为“其他单位”并进而对其成员实施的挪用、侵占行为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制发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认识,以解决对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
实施日期:2005.06.24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以上就是发迹车网»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的相关内容了,更多精彩请关注作者:发迹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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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思思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贪污受贿罪”了解得比较多,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例众多。但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村民小组长、社区负责人、民营企业人员,如果“贪污”或...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贪污受贿罪”了解得比较多,各种媒体报道的案例众多。但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那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村民小组长、社区负责人、民营企业人员,如果“贪污”或“侵占”了企业或集体的财产并达到了一定数额,显然不适合“贪污受贿”罪,而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那么,何为职务侵占罪呢?其量刑标准或追究起点是多少呢?发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初步阐述。
第一,我们先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是指的非国有公司或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派往民营企业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人员侵占公司财物,达到一定数量,可能会涉嫌“贪污受贿”而不是“职务侵占”。
上述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单位人员”,包括集体单位,如村民小组,社区的负责人等非公职人员,也包括一些非国有管辖的商会、协会等。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小组长侵占了集体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不能以“贪污受贿”定性。
第二,如果涉嫌职务侵占罪,司法机关的立案起点或量刑起点是多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271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由于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3万元和20万元,故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6万元和100万元。
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超过6万元的,应予立案追究。如果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超过6万元,虽然也是非法侵占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如果举报,司法机关往往也不会立案。
如果被法院确定为职务侵占罪,会被判多少年刑期呢?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样数额的“贪污受贿”,如果数额巨大,则最高是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在侵占或贪污同等数额的情况下,贪污受贿要比职务侵占量刑严重更多。
第三,如果发现有职务侵占行为,应该向谁举报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可见,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在现实中,一些人员在发现了这些行为,只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未果的情况下,也应该尝试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第四,职务侵占罪的现实犯罪情形及举报、立案难点。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非常明确,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形。例如,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形式有3种最常见:一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注意,这里说的为自己使用,是指非经公司同意或授权;二是公司股东擅自占有、私分、转让所属企业的财产。三是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
但是,尽管如此,在现实中,如果司法机关要对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立案,并非简单容易的事情,还要详细了解细节,了解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法人代表权限,经营班子权限等,这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非几句话就能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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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害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侵占之前需基于职务关系而管理本单位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职务侵占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两高工作文件、部委规章等进行收集、汇总,以提高办案效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未经确认所作的赔偿决定应予撤销的批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40号(政治法律类168号)提案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0]15号)实施日期:2000.07.08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法释〔2018〕17号)实施日期:2018.10.1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释〔2016〕9号)实施日期:2016.04.18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法释〔2015〕19号)实施日期:2015.11.01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法释〔2001〕17号)实施日期:2001.05.29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释字〔1999〕12号)实施日期:1999.07.0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发〔2021〕21号)实施日期:2021.07.01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发〔2010〕49号)实施日期:2010.11.26
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日期:2009.11
1.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2001]赔他字第11号)实施日期:2001.09.2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7月13日〔2001〕豫法委赔监字第04号《关于王来运申请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孟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来运的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是指已构成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情形,而王来运不属此种情形。
三、孟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宏锋高档家具公司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是极不严肃的。且对王来运并未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但在〔1999〕孟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中却认定王来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属于未经确认即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形,孟州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四、王来运支付给宏峰高档家具公司6000元人民币所造成的损失,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1999〕217号)实施日期:1999.10.27
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实施日期:2018.07.31
帮助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贪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起草了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高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公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犯罪案件中的试点,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实施日期:2018.07.30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颁行、2016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的公共收益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追回挪用或侵占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并处挪用或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侵占和挪用物业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刑事追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则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前述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设立情况的复杂性,业主委员会能否认定为“其他单位”的问题,理论认识尚存争议,实践中判例也较少。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能否参照此规定将业委会解释为“其他单位”并进而对其成员实施的挪用、侵占行为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制发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认识,以解决对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
实施日期:2005.06.24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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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职务侵占罪公安立案标准与报案流程材料说明
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立案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程度。
综合上述,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当事人通常直观的认为对方触犯了企业合法权益并且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可以予以刑事立案;但殊不知,如果你提交的证据无法清晰的表明案情和损失,是很难通过立案来进行处理的;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当事人直接就职务侵占罪报案、立案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您需要
协助您完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也就是说在员工职务侵占案件中,金额超过5000或10000以上着都可以报案处理,但需要提交一定的立案证据;
立案后,经过侦查,如果没有超过<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经济较为发达的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8个市)以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案或取保候审标准。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明,数额没达到二万的标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依法惩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单位人员)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保护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简称单位)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院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和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对办理单位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犯罪(以下简称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近年各次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研究讨论,对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等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数额标准
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是反映其行为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也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为确保罚当其罪,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因此,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外的,按照二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关于共同犯罪
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
1、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
5、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其他问题
必须准确认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关系。如果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符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要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由于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诸多共性,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受贿、挪用资金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3、行为人挪用资金后,携带全部或部分挪用的资金潜逃,构成犯罪的,对携款潜逃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其余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所生利息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连同其侵占、挪用的款项一并依法追缴,但不计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
5、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单位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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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二是公司、企业的高管;三是普通员工。其中,普通员工例如销售人员、仓管人员、财务人员等则是本罪的高发岗位。鉴于职务侵占犯罪通常具有隐蔽性,且涉及刑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重法律关系,处理起来相对复杂,本文系从被害单位角度出发,针对普通员工职务侵占案件的刑事控告及实务疑难要点作出相关归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1]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员工涉嫌职务侵占时候,被害单位如何提起刑事控告?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2]的规定,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也有内部分工规定,职务侵占罪属于经侦部门管辖。以深圳为例,对于职务侵占案件,规定涉案金额600万以上的由市局经侦支队办理,30万到600万之间的由分局经侦大队办理,30万以下的由派出所经侦科办理。
(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加盖单位印章);
(如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如无则只需提供身份证号码);
(需要写明案情基本情况,包括职务侵占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以及涉案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证件号码、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般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单位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文件,如劳动/聘用合同、任命书、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凭证、企业职工名册、员工履历表等,可初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职权和工作岗位。
(2)表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证据,包括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占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恶性大小等材料。
(3)证明被侵占的单位财产数额多少的证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销售明细、转账记录、会计账目、物品库存、出库清点记录、提货凭证等材料(重点调查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核实一些相对明显、证据比较充分的作案行为,六万元为职务侵占罪的追诉起点[3])。
如果报案前基于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由被害单位加盖公章。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初步判断是否涉嫌犯罪,一般应在7日以内(最长60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4]。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调查措施[5]。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②有犯罪事实发生;③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6]。对于职务侵占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是已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有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发生(包括预备犯罪、正实施犯罪、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等各种形态,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二是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即侵占的单位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该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7]。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对于职务侵占案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不予立案:①是没有犯罪行为,即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没有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存在,或者虽发生了侵占事实但属于经济纠纷等情况。②是虽有犯罪行为,但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即被侵占的单位财物未达到6万元。③是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经依法鉴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以《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控告人[8]。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仍未收集到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并作出撤销立案决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不服的,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审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一百一十三条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请求予以立案监督。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9],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10]。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和检察院的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但自己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可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11]确定本罪不同情形下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下:
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达到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第二档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达到一百万元以上.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四部分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等。需要注意的是,对单位人员的认定,不能仅仅通过是否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应当从实质角度进行判断。即使单位与行为人未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但只要双方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动/管理关系,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已经从实质上获得了单位人员的主体资格,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参见[2019]吉0103刑初513号徐超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书)。因此,只要在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实际承担了一定工作职责,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人员,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等人员也不例外。
实践中,对本罪”本单位财物“的认定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财物,实质上均侵犯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均可做统一评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九十一条第二款[12]对”公共财产“的认定,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对于处于单位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物,如果被单位员工侵占后,单位依法要对财产所有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侵占行为实际侵害的是所在单位的财产权利,故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他人财物也应当视为本单位财物(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8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除此以外,本单位尚未取得但确定可以获得的收益也应属于“本单位财物”的范畴。例如,业务员利用了公司资源和渠道与客户接触,与客户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却将该订单交给自己实际控制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来完成,从中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其行为侵占了单位本应获得的收益,应当被认定为职务侵占(参见[2017]苏05刑终310号胡景亮、沈旭飞等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因此,本罪“本单位财物”应当扩大解释为已处于本单位实际控制之下(包括占有、管理、保管、运输、使用等)和本单位尚未取得但确定可以获得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就本单位财物的形态而言,不但包括有形财产,例如货币、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等,无形财产例如股权、债权、基金份额、商标、专利等也可以纳入本罪犯罪客体的范畴中。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具有在一段时间内私自占有、控制、持有单位财物的非法目的。实务中难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占的主观故意,但经检索相关案例裁判发现,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虚构需要支付的“好处费”、应付款及业务支出项目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2)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纂改系统数据侵占单位资金;(3)侵占单位资金后,做假账填平账目的;(4)侵占单位资金后,经多次催要拒不交出;(5)使用占有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能归还。
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实质在于行为人是否在单位具有一定职务,从而形成职权范围内或与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如果行为人系在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仅仅是财物的中间传递人,对财物并无占有、处分权利,而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人际关系的熟悉和信任或者财物保管人员的疏忽,借助秘密窃取等手段实现侵占单位财物,则应认定行为人是在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11期“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2019]粤06刑终944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文辉、刘啟华犯抢劫罪案)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他人财物化为私有的行为。本罪“非法占有己有"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侵吞型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己有,例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财产谎称为自己所有私自出售;(2)窃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例如利用财物保管人员的疏忽转移本单位财物;(3)骗取型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实则隐匿保管之物。非法占为己有不仅仅限于自己非法占有,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转移给他人,实际上也导致单位财产权受到侵犯,仍可认定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行为人(员工)与被害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以及经济纠纷的数额大小,对职务侵占类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经济纠纷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是必须是员工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包括员工应得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提成、工伤补助等)以及员工对单位依法享有的债权(如未公司经营先行垫付的钱款等);②是员工曾经向单位合理讨要上述财产权利但被拒绝支付。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有一项不符合,则不能认定为经济纠纷,其涉及数额便不能从侵占数额中扣除。例如,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拖欠了某员工的工资,但公司未明示不予支付,而该员工在未向公司讨要的前提下直接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此时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形成经济纠纷,该员工也就不能要求将拖欠的工资在犯罪数额范围内予以扣除。
如果行为人与被害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且侵占的数额超出经济纠纷的数额,且超出部分达到起刑标准,则对于超出部分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但行为人及时向单位明确表示归还超出部分的除外。而如果侵占的单位财物价值与经济纠纷涉及的数额基本一致,此时即便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直接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被害单位提起的刑事控告,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很可能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
总的来说,单位员工(多发于营销人员、运营人员、财务人员、人事人员以及直接占有财物的人员)在触犯本罪时,大多有单位的制度缺陷作为助攻。因此,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单位尤其要注意完善管理制度(例如入库管理制度,财务部、采购部运作制度,定期检查和月报制度等)和员工职业道德、法律素养的培训制度,用制度规范引导员工廉洁从业,降低运营风险,促进实现双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6-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 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 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 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十九条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二十八第二款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后,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既不说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经审查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第二百一七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体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