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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票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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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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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本票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当事人,出票人签发本票自负付款义务,收款人到期凭票收款,无需承兑。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以分银行本票和一般本票。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一般本票出票人是个人或企业。银行本票的信用高主要用于商业贸易,方便快捷解决了贸易中异地支付问题。

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汇票业务中主要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出票人是汇票签发人、交付人,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通常是出口商或委托的银行担任。

2.受票人是付款人、被委托人,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通常是进口商或者指定银行。

3.收款人就是凭票收钱的人,在交易往来中通常是卖方。

举一个例子:小张开了一家红酒公司,红酒品质香醇,远销国外。在国外贸易中,小张与国外订货商因为先发货还是先付款为难了。国外订货商为了促成交易就提议以某家银行作为中间人即汇票中的受票人,给小张签发一张汇票,约定特定的日子银行无条件向小张付款,这样小张就可以放心发货了。在本例中,国外订货商就是出票人,小张就是收款人。

支票就是付款方委托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以确定的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支票的当事人也有三个: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要在付款银行开立专门的支票存款账户,并存入足够资金。受票人具有相关支票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票据法》中对支票的各个环节也都有严格的规定。

了解我国票据的种类及内容,不仅可以在相关商业贸易往来中有良好地运用,也对想要从事金融工作的小伙伴有很大的帮助。

(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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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怎样分类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找法网(findlaw.cn)

  按照我国

的规定,票据包括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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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种类规定有哪些-结算票据的具体种类-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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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往来中,票据是十分常见额。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一般多用于支付货款、金融投资等,不同种类的票据有着不同的特点及使用规定。那么

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

  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

  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

  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

  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3、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5、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前十天。

  6、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8、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9、银行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

的信息,由上可知,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同种类的票据其使用及承兑是有区别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票据属于物的分类中的有价值之物,同样适用物权法中的效力。对于票据在公司的出纳财务中充当着比较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那么,

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因票据种类不同,票据行为也不完全相同。常见的票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出票

  出票又称发票,是指票据创立和交付行为,即出票人依法定格式制作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时在票据商所为的行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无法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因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持票人作承兑提示;货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保证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保付

  保付是指银行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证付款的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3点:

  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③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票据债务。属于金钱债务,但与其他基于法律行为的金钱债务比较,它具有两个特点:①无因债务及证券上债务的双重性质。票据债务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原因即使无效,也不影响票据债务的有效性。票据债务必须有两个基本要素才能发生效力:a.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b.票据具备“绝对应记事项”。因此,票据债务因票据的作成并经票据行为人签名或盖章而发生,依票据而存在,所以又具有证券上债务的性质。②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汇票及支票付款人只有付款的权限而不负付款的责任。要付款人负担付款的责任,必须有特定的票据行为存在。这样,付款人负担的付款责任就可分为三种情况:ɑ.汇票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付款的责任;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负付款的责任;c.支票付款人为保付人负有付款的责任。担保责任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负担,担保责任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的情况发生时充分显示其补充付款的作用,所以是从属的票据债务,而付款责任则是主要的票据债务。

  在生活中最常见的票据行为种类需要我们掌握,因为不同的票报税点是不一样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票据伪造的种类一般分为票据就是伪造的,一个是票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而这两种都是被称为票据伪造的。因此我们在进行票据伪造的认定时,是需要区分的。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

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

  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法人代表人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称在票据上签名的,也不是票据的伪造。

  具体案例:1993年2月,某供销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购买了一本支票,并向银行预留了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同年3月8日有人持加盖了供销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上述其中一张支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对该现金支票上记载的签章、签发日期、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按会计核实手续规定,对支票印鉴进行了折角验证,未发现问题,即支付了票款。次日,供销公司发现上述款项为他人冒领。经查,支票被盗4张。公安机关对支票上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认定2个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所盖,遂引发争议。供销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损失。

  法律回复: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可分为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形式审查是从票据的外观形式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完全,票据上漏载法定绝对必要事项之一的,付款人不必付款。票据的实质审查是指从实质上考察持票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但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一般会经过多次转让,要求票据付款人在付款前对所有相关票据付款进行实质性审查是不可能的。从票据法的要求来看,一般也只规定付款人有形式审查义务,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须审查。相对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较为简单,但却非常重要。票据的形式审查是票据正常流通最基本的保障措施。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有依法进行完形式审查后,只要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行为就产生法律效力。从本条的立法原意来看,法律仅要求付款人不得恶意付款,并且在主观上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付款人即使已为付款行为,也要自行承担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票据伪造这一行为是严重违反了我国票据法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票据法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处罚的。好了以上就是

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票据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证明和约束,但是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并不多,那么

有哪些?商业票据的特性有哪些?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承兑主体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信用等级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现实交易中,接收票据的一方更偏向选择银行承兑汇票。

  3、风险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当承兑人无款支付时,会发生支付风险,风险高;银行承兑汇票无支付风险,且可向银行贴现提前获取资金。

  4、流通性不同:商业汇票信用等级及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5、汇票到期时处理方式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按承兑协议,按逾期借款处理,并计收罚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

”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商业票据的种类、特性以及与银行票据的区别等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票据在现实生活很常见,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方便结算双方的债务,节约了现金的使用。相信大多数人对于票据的相关法律知识还是有很多疑惑的,没关系,今天就为大家搜集了

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从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如需了解更多其他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在我国商业活动中,票据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票据的背书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最新票据背书的种类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

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1、记名背书:即写背书人,也写持票人

  2、空白背书:只写背书人,不写持票人

  3、限制背书:除写背书人之外,还附有限制性条款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不间断衔接起来,就可以证明该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连续要具有同一性质。因为背书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转让背书,一种是非转让背书。因为非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即使允许被背书人再授权他人代行票据权利,该背书仍为非转让背书,这样在性质上没有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只有再作出转让背书并且在时间上能够衔接,才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才能证明最终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

”的法律内容,票据背书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票据背书的种类在上述已有了相关的介绍,除此以外,票据权利的行使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发票、票据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比如说我们去饭店吃饭、去超市购物或者是坐出租车等行为,都可以得到发票,那么,

有哪些?它们的有效期有多长?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单联)

  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是在二手车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适用各自行业。

  主要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收取停车费的纳税人。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限期是360天,建议取得发票后尽快认证,超过有限期后即为无效。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来说不存在有限期的问题。但普通发票不能跨年,因为会影响所得税,所以也是需要尽快做账,以免影响企业税收,造成损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1、电子发票没有印制环节,可以大大降低发票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

  2、纳税人申领发票手续得以简化,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降低纳税成本;

  3、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提高了信息管税水平;

  4、受票方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到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减少接受到假发票的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

以及相关法律内容,通过本文内容的介绍,相信您对发票票据的种类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或者有这方面的法律纠纷,请上法律快车咨询律师或者查找相关资料。

  我们知道,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那么,

是怎么样的呢?将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1、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2、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3、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

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附属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在我们的生活中,或许对于票据都不是很陌生,不管是在银行或是买卖比较大的时候,都会接触到票据,而财政票据是一种单位财务的相关凭证,也是一项重要检查依据。那么,本文为您介绍,关于

  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活动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以及其他财政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如,闻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向上级工会组织以及本公司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应当分别取得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支出。

  (注:由财税审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例如,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向某公益性社会团体支付一笔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所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减低财税风险,如取得是其自印的“某某单位接受捐赠收据”等非财政票据,则属于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即使该项捐赠用途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也符合税前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要求,但仍不得据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捐赠支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理开具、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可以知道,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以及其他财政票据,每种票据都有自个的用途。如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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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种类有哪些?,票据种类有哪些汇承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处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票据在法律上的特征是怎样的呢?票据又有哪些哪些记载事项?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种类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哪些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有限公司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通的绝对记载内容有:

①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类有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收款人是票据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据的债权人,因此票据必须记载这一内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④年月日的记载:这一般是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年月日是判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标准,因此,票据必须将此作为必须记载的汇承事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科技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项。如付款地,出票地等。

3、非法定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资料来源网络,更多干活关注e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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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可以分为哪些类别?-找法网(findlaw.cn)

  我国的经济市场上面流通着各种各样的票据,每一种票据都有其不同的作用。那么票据可以分为哪些类别呢?详情请看下文。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泛称的其他票据均为非票据法上的票据,如存单、保险单、提单、汇款单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9条)。三方当事人:签发人,称之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73条)。两方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82条)。三方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汇票与支票的相同点:都有三方当事人。不同点:支票中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汇票中写的是付款人。汇票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因此,出现指定日期支付一定是汇票;而支票只有见票即付一种。

  三者的区别:首先,当事人不同。汇票、支票是三方当事人,本票是双方当事人。汇票是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也可能是在指定日期支付;而本票、支票是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一张票据上所有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为境内票据。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为涉外票据(我国《票据法》95条)。

  以银行以外的其他人为出票人的票据为商业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票据可以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指存单、保险单、提单、汇款单等。以上就是关于票据类别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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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相关种类-商业票据的种类-最新票据背书种类-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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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在生活中的应用较为广泛,需要了解票据,首先需理解票据的含义,同时也应知晓票据的分类以及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票据的种类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将向您介绍关于

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常说的同城)需要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以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但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结算。

  定额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常说的同城)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以使用定额银行本票。

  目前,定额银行本票只在一些地区(如上海、广州等)使用。

  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只有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 “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帐支票是专门制作的只能用于转帐的支票,转帐支票不得用以支取现金。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有三种,分别为汇票、本票和支票。需注意区别银行票据与一般票据,以及认清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关于

的相关内容,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我们日常生活经常说的发票、支票、汇票这些其实就票据的其中一种,票据是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大家知道

是怎么样的吗?想必大家也不是很清楚吧,没有关系,今天就为大家搜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下文。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前文已经指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那么,票据行为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它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对此,各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从总体上看,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方行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契约行为说。

  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面行为而成立,故为单方行为,亦即仅依行为人一方意思表示、而无须相对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票据具有流通性,持票人通常是不特定的,因此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对此持票人无需承诺,亦言之,当事人之间无需成立合意,自然也就不属于契约行为而属于单独行为。契约行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之债务,乃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除缔结契约之外,票据债务人必须将票据交付给票据债权人,而债权人必须受领该票据,才能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契约,无需另以契约证明其存在。这种契约因具有流通性,所以法律只从形式上推定其由签名人与持票人订立而成,至于实际上情形如何,在所不问。我们认为,学者之所以力倡票据行为的单方行为说,主要是从票据的流通性特征入手,强调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理念。而倡导票据行为契约说,则主要从对票据当事人之法律约束力角度强调对票据债权人的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但就票据行为的契约说而言,它无法解释善意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来源问题,因此无法充分体现票据法所强调的对票据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理念。票据立法为克服这一缺陷,一般都会对善意持票人是票据的合法受领人作出推定,同时推定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已接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依然成立合法契约关系。通过这种技术处理,票据的流通性也能得到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言,无论是采单方行为说,还是采契约行为说,都能够维护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所以在实际的结果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这个方面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但从民商法学基本原理上正确分析票据行为的性质,仍然具有重要理论与实务价值。私法上所谓单方行为,又称为单独行为,指由一方当事人之一方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为,契约则为两个交换的所为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其区别之法律意义在于成立要件不同,在单方行为,由数人为之者,其中一个或者数个意思表示无效或者撤销,原则上对其他行为之效力不发生影响。根据这一原理,票据行为系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无须对方或者他方作出承诺使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各票据行为之间在效力上相互独立,一个意思表示出现瑕疵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票据法效力。因此,票据行为的单方行为说更能解释票据行为之本质。在票据实务上,将票据行为界定为单方行为,也有利于票据流通,既能促进交易效率,又能通过保障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来促进交易安全。事实上,我国多数学者也赞成单方行为说,并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相关规定,认为我国现行立法采纳的是单方行为说中的“发行说”。当然,按照私法理论上的通说,单方行为欲使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为其发生效力原因的法律关系。因此,我国《票据法》在修改之时对票据行为之性质作出更为明确规定为宜,这不仅使票据行为性质学说理论在立法上得以确立,而且还有利于为解决票据实务中关于票据行为有效问题提供司法判断的法律规则。

  1、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当保证人并非毫无实益。由于保证人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为同一责任,因而,当背书人为承兑人的保证人时,持票人在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下亦可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而《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规定保证得由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作出。德国、法国、日本的票据法均作了同样的规定。

  2、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只有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始能成立。票据保证则不然,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3、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保证人在实施票据保证行为时,应遵守法定的方式。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不受原因关系有无的影响。票据保证行为又具有独立性,被担保的票据债务无效,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但是,被担保的票据债务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如未按规定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行为也无效。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从中我们也可以知道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如需了解更多其他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票据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证明和约束,但是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并不多,那么

有哪些?商业票据的特性有哪些?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承兑主体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信用等级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现实交易中,接收票据的一方更偏向选择银行承兑汇票。

  3、风险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当承兑人无款支付时,会发生支付风险,风险高;银行承兑汇票无支付风险,且可向银行贴现提前获取资金。

  4、流通性不同:商业汇票信用等级及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5、汇票到期时处理方式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按承兑协议,按逾期借款处理,并计收罚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

”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商业票据的种类、特性以及与银行票据的区别等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票据在现实生活很常见,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方便结算双方的债务,节约了现金的使用。相信大多数人对于票据的相关法律知识还是有很多疑惑的,没关系,今天就为大家搜集了

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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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从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票据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如需了解更多其他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在我国商业活动中,票据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票据的背书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最新票据背书的种类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

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1、记名背书:即写背书人,也写持票人

  2、空白背书:只写背书人,不写持票人

  3、限制背书:除写背书人之外,还附有限制性条款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不间断衔接起来,就可以证明该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连续要具有同一性质。因为背书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转让背书,一种是非转让背书。因为非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即使允许被背书人再授权他人代行票据权利,该背书仍为非转让背书,这样在性质上没有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只有再作出转让背书并且在时间上能够衔接,才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才能证明最终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

”的法律内容,票据背书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票据背书的种类在上述已有了相关的介绍,除此以外,票据权利的行使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商事活动中票据是很常见的,根据票据的功能和性质可以将票据分为很多种类。我们生活中的票据一般的都是由银行签发的,那么

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本票。包括:商业本票、银行本票

  3、支票。包括: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

  1、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2、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收款人的记载。收款人是票据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据的债权人,因此票据必须记载这一内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4、年月日的记载。这一般是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年月日是判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标准,因此,票据必须将此作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票据的持票人对前手是有追索权的,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果有一项记载不符合规定的话,将会影响整张票据的效力。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发票、票据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比如说我们去饭店吃饭、去超市购物或者是坐出租车等行为,都可以得到发票,那么,

有哪些?它们的有效期有多长?下面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单联)

  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是在二手车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适用各自行业。

  主要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收取停车费的纳税人。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限期是360天,建议取得发票后尽快认证,超过有限期后即为无效。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来说不存在有限期的问题。但普通发票不能跨年,因为会影响所得税,所以也是需要尽快做账,以免影响企业税收,造成损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1、电子发票没有印制环节,可以大大降低发票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

  2、纳税人申领发票手续得以简化,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降低纳税成本;

  3、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提高了信息管税水平;

  4、受票方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到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减少接受到假发票的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

以及相关法律内容,通过本文内容的介绍,相信您对发票票据的种类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或者有这方面的法律纠纷,请上法律快车咨询律师或者查找相关资料。

  在我们的生活中,或许对于票据都不是很陌生,不管是在银行或是买卖比较大的时候,都会接触到票据,而财政票据是一种单位财务的相关凭证,也是一项重要检查依据。那么,本文为您介绍,关于

  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活动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以及其他财政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如,闻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向上级工会组织以及本公司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应当分别取得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支出。

  (注:由财税审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例如,闻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向某公益性社会团体支付一笔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所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减低财税风险,如取得是其自印的“某某单位接受捐赠收据”等非财政票据,则属于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即使该项捐赠用途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也符合税前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要求,但仍不得据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捐赠支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理开具、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可以知道,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以及其他财政票据,每种票据都有自个的用途。如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票据有很多种类,比如汇票和支票等,票据持有人可以到银行提取存款,所以票据的真伪十分重要,银行在受到票据的时候也需要验证票据的真伪情况,票据也有防伪的方式,那么

有哪些呢?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按技术学科划分:可分为物理防伪技术、化学防伪技术、生物防伪技术、数字信息防伪技术、多学科综合防伪技术。

  按产品类别分:可分为防伪标签、防伪材料、防伪票据、计算机多媒体数字信息防伪技术产品、生物特征防伪技术产品、结构与包装防伪技术产品。

  根据防伪功能分:可分为保真防伪,又称主动防伪;辨别假冒伪劣,又称被动防伪。根据鉴定方法,可分为公开防伪,又称一线防伪;专业防伪,又称二线防伪;仲裁防伪又称三线防伪。

  按应用对象分:可分为产品防伪、货币防伪、证券防伪、证件防伪、包装防伪、信息防伪、印章防伪等。但是,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管理和应用需要明确分类。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综上所述,票据防伪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纸张防伪以及防伪标志,伪造票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了解“

”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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