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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权利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专利法中就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意思是专利产品被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的使用许诺销售等一系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接下来,关于
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因此,专利权用尽,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便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专利权对国内商品的市场流通造成阻碍。专利权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专利产品而言的,它并不会导致该项专利权本身效力的终止。因此,专利权用尽的准确含义应当是: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在中国,专利权用尽在专利法中的表述为: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
(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
(3)从操作上讲,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售出的专利产品进行控制也是很困难的。
通常,有关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的认定存在两种方式,即国内用尽、国际用尽及或区域用尽。世界各国一般都在国内立法确立了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但是尚未明确规定国际用尽原则。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适用范围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也就是,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的差异,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国自然取得,同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依照一国法律因销售而用尽,但其在其他国家依法享有的同一知识产权未必用尽。鉴于此,当今存在的争论主要体现为相对立的两种:一是,主张将地域性原则作为与国际用尽原则的对立,以否定其在内国法的适用,从而扩大专利权在国际市场的独占范围,支持此主张的多数来自于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二是,主张地域性原则只是法律对专利权提供的有限保护,处于权利用尽的次要地位。也就是支持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扩大化发展,包括中国的发展中包国家倾向于此。实践中,后者得到了愈来愈广泛的关注和立法采纳。
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这个社会上生存和生活,都有相应的权利可以行使,相对地,我们也有匹配的义务要遵守要执行。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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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用尽的原则是怎样的
所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专利权。
规定专利权利权用尽原则的理由是:
(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
(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
(3)从操作上讲,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售出的专利产品进行控制也是很困难的。
值得注意的是,
规定的“权利用尽”仅限于专利产品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不涉及专利方法本身。
什么是专利权利
政府有关部门向发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发明的排他权利。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因为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它与有形财产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综上所述,专利权权利用尽是指从专利权人手中获得某项专利权的权利,进行生产,销售,所赢了的部分不属于侵犯专利权。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专利侵权没有免除责任的情形。但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专利侵权是否有免除责任的情形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专利被他人非法抢注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专利被抢注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侵犯他人专利,赔偿的数额,按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难以约定的,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失和获利难以约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都难以约定的,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规则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纠纷是否需要赔偿,要依据专利纠纷的类型而定,如果因专利侵权产生纠纷,造成专利权人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一般依据造成的损失或者获利的利益赔偿。关于专利纠纷是否赔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专利保护措施有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下面,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观专利是专利的类型之一,侵犯专利权人外观专利权的,要承担专利侵权的责任,那么外观侵权怎样进行赔偿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我们都知道,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以及民族来说,创新是维持整个民族活力的重要因素,因此,专利保护法案就是对于创新的保护,而专利的相关审核条件也比较严格,那么不服专利复审决定的救济?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算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侵权。两个专利权人各自享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这两项新型专利权相同或者等同,后申请的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的进步,各式各样的发明创造成之不穷,而吸取了历史的教训以及鼓励保护发明创新,专利法案在各国应运而生,那么医疗技术能否取得专利?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当事人有: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假冒专利。关于如何认定假冒专利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当前社会中,知识产权是当前重要的虚拟资产之一,能为拥有人带来相应的财富,其中包括了专利。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假冒专利是否是专利侵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你好,具体需要咨询什么问题?可以电联
有授权么?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还需要了解具体情况分析,如有需要可以进一步咨询。
你好,你可以主张侵权
如果有人向法院起诉你侵犯了他的专利权,法院在受理后,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必须提交答辩状。在这段时间内,应该做下列工作: 1、立即聘请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调阅原告的专利文件,了解案情。 2、配合专利代理人收集材料,准备文件,在十五天的答辩期内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3、研究起诉状内容和原告证据材料,收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诉证据,配合代理人撰写答辩状,一方面提供专利无效请求证据,请求法庭依法中止诉讼程序;另一方面针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和证据,提出答辩和反诉。 一般情况下,在十五天答辩期内向专利局提出无效请求的,法庭会中止诉讼程序,等待专利局对无效请求的决定。此后,一方面由专利代理人完成整个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另一方面,研究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一步收集反证证据,等待无效决定作出后法庭的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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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近些年如火如荼,但是抄袭的风气也此起披伏,同时网络作家还面临着各种维权难的问题,如何尽早发现抄袭的苗头...
邹某是zl*******.2号酒瓶
的
。牡丹江酒厂经邹某许可使用zl*******.2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生产、销售牡丹江特酿白酒。雪乡酒业公司通过回收废旧的牡丹江特酿白酒酒瓶,包装其生产销售的雪乡情白酒。为此,邹某将雪乡酒业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雪乡酒业公司停止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并赔偿损失。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雪乡酒业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权用尽情形,构成侵权。判决雪乡酒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邹某经济损失及其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雪乡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仍以原专利权已经用尽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回收利用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权利用尽情形、是否构成侵权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简单作出判决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本着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使专利产品的社会效能得以充分发挥,做到物尽其用、利益平衡的原则,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牡丹江雪乡酒业公司不再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一次性予以赔偿。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按照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合法取得后的修理也是正当的。因为“修理”,旨在“为维持或恢复机器最初运动(运转)状态而采取的行为”,可见修理发生的前提是原专利产品不能发挥其功能,修理的本质在于通过修复、更换零件等方法维持原有产品的寿命或原有功能。多数国家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专利产品修理的正当性。但是如果使用人以修理或废物利用为借口而对专利产品的结构进行改造或直接利用,实现了专利产品的“再造”,则不宜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再造”的本质在于恢复已经整体报废的专利产品的原有使用价值,其目的是获得如同新产品一样的完整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延长原有产品的使用寿命。
专利侵权由原告举证,但是
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
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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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
使用权这种只能禁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其
的宣示性权利而言,
权能够赋予
权人在保护期之内的绝对的垄断性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
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反向工程”等
使用权无法控制的区域也属于
权的“控制范围”。然而任何权利都有它的边界,
权也不例外。我国现行《
法》第六十九条列举性的规定了五种不侵犯
权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
产品或者依照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
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该项规定被学界称
权的“权利用尽”条款也称为“一次销售用尽”,我国在《著作权法》和《
法》中也均有类似的规定。该条款中的“进口”行为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各国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对该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笔者在本刊上期中(75期)对于著作权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作为一种“强保护”的“垄断性”权利而言,法律应当把
权人的垄断性权利范围设置多宽,才能实现
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即如何在保障
权人垄断性权利的同时保障社会公众自由处分所购买的
产品的权利成为立法需要解决的难题。
权用尽理论是为了处理
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而诞生的理论,该理论在学理上可以细分为绝对的“
权用尽理论”和“默示许可”理论,前者以欧盟为代表,后者以英美为代表。简而言之,欧盟对此问题的态度是禁止
权人通过合同的方式限制“
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即合法取得
产品的人可以享有完全的自由处分该产品,包括使用、销售等处分行为。
产品在此时已转化为所有权所控制的“物”,合法取得该产品的所有权人自然对该“物”有完全的处分权;英美国家的态度是
权人可以通过合同限制合法购买
产品的人对于该产品的处分方式,包括对再次销售的限制等,前提是不违反《
法》方面的规定。从我国《
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采取的是绝对的“
权用尽”理论抑或允许
权人通过合同对合法取得
产品人的使用方式作出限制。笔者赞成欧盟的做法,因为
权人通过销售其
产品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如果再通过合同方式限制合法购买人的处分行为将限制产品的自由流通,不利于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也有滥用
权之嫌。
前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的美国农业巨头孟山都公司诉普通农户鲍曼的案件中提出了与
权用尽有关的另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即合法取得
产品的人所享有的处分
产品的权利是否包括制造
产品的权利。在该案中,孟山都公司系一种抗草甘膦大豆种子的
权人,这种大豆中含有转基因成分,使其对除草剂具有免疫作用。孟山都公司在销售这种大豆时与农户约定只能在一季中种植,并且约定农户可以使用或销售种植出来的大豆,但不能将收获的大豆作为种子重新种植。鲍曼从孟山都公司的授权销售商处购买了这种种子,并且遵守上述约定将所购买的种子全部用于一季的种植。但是,鲍曼为了减少之后种植季的风险,从当地粮仓购买了本应用于食用的大豆,而是将这些大豆作为种子进行种植,并用除草剂杀死了那些没有抗草甘膦特性的大豆,并将收获的种子用于之后种植季的种植。在发现该行为后,孟山都公司向鲍曼提起了
权侵权诉讼,鲍曼提出了
权用尽抗辩,但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均判决
侵权成立,美国最高法院认为
权用尽抗辩不能允许农户通过种植重新制造受到
权保护的种子。
这个案子带给我们的思考在于,合法获得
产品的人是否有权制造
产品?如果该行为被允许,将给
权人造成何种损失?这是否符合
权用尽原则的初衷?以我国《
法》的相关规定为例,在
产品售出后,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
权。请大家注意这里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不视为侵犯
权的行为,包括使用行为、销售行为、许诺销售行为和进口行为,并且这里限定的行为对象是针对“该产品”。美国的判例也可以佐证
权用尽理论是指针对首次销售的特定
产品的权利终结,此时该特定的
产品在售出后已经从
权所保护的客体转化为所有权所控制的“物”,而对物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均属于所有权人,即合法取得
产品人的权利。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
权用尽”并未涉及制造行为,即
产品在首次合法售出后,
权人仍有权禁止购买者未经许可制造
产品。上述案件中,农户鲍曼种植、收获受孟山都公司
权保护的大豆种子,该行为属于重新“制造”了受
权保护的产品,已经超出了
权用尽的范畴。那么如果不禁止这种制造行为将对
权人造成何种损害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以上述案件为例,如果允许合法购买者重新“制造”受
权保护的种子,则其他种子公司可以在购买后“制造”这种
产品与孟山都公司竞争,农户也只需购买一次该种子既可以满足之后所有种植季的需要了,这将使得孟山都公司的
权价值丧失殆尽。
概而言之,对于产品
而言,
权所保护的是“蕴含”在产品中的技术方案,
权人为实现该技术方案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该创造性劳动在
产品首次合法销售之后得到了对价,其中所“蕴含”的技术方案的价值得到了实现。因此,合法取得
产品的人可以自由的处分该产品。但是,这种“处分”不包括制造,制造
产品的权利始终归属于
权人,其不因
产品的销售而终结,这也是包括我国《
法》在内的世界大多说国家的
法均将制造行为排除在
权用尽的范围之外的原因。否则将出现合法购买
产品的人通过再次制造该
产品而与
权人竞争的“荒唐局面”,这将使得
权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同属
范畴的著作权和
权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合法取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受
法保护的商品的主体可以自由的使用、转售、许诺销售、进口该特定的作品或商品,但我们不能重新制造该商品或者作品的复制件,该制造行为依然侵犯了著作权人或者
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