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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营企业债务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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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及解决途径-法律知识|华律网

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市场秩序方面和企业自身的原因都会导致企业债务危机。而债务危机的解决其实有多种方法,将在下文详述。

一、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

(一)市场秩序方面的原因

1、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首先,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对国有资产责任心不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债务负担加重。其次,

制的实行和股份制改革没有走上正轨。一方面由于主管机关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查不严,特别是对

到位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监督,有许多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经济组织登记为公司,拖欠债务更是他们的家常便饭;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对外大量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由于对经营前景估计不足,最后负债累累。

2、地方、行业保护主义严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到该地区、该行业的利益,有关地区、行业大量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对外设立各种关卡,进行歧视和排挤,致使其他地区、其他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目前保护主义在行政执法、金融以及司法部门表现比较突出,以司法部门为例,一些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对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要求履行债务的,在立案时进行百般阻挠,在审理时一味包庇、袒护本地当事人,在执行时故意拖延、推逶甚至拒绝。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法推销伪劣产品,骗签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挤垮竞争对手。这就使受害企业产品积压,陷入危机,只好靠举债、拖债度日。

(二)企业自身的原因

债权人企业的原因主要有:1、订立合同时的过失。首先是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其次是订立的合同条款不完备、形式不规范,或者是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规定不清,或者不去办理法律规定的审批、登记、

手续等等,导致

或责任不清;第三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保护自己,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实现失去保障。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首先是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致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其次是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不重视,如因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而导致对方提出索赔时,不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赔偿,致使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债务;第三是对债务人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破产等情况不能密切关注,对其财务变化一无所知,因而在对方清算过程中不能及时介入参加受偿。最后是在对方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不依法行使

,在对方擅自向第三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时,不依法行使撤销权等等。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对方违约后,债权人本应及时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权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

机关或人民

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权利。

二、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救济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我国《

》和去年实施的新《民法典》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破产还债。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四)兼并清债。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

,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六)行使担保物权。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

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令债务人提供应有的物权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债务危机的解决有多种方法,只要企业对其债权和债务给予充分的重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积极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各种法律允许的措施,企业债务问题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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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及解决途径-大律网

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及解决途径市场秩序方面和企业自身的原因都会导致企业债务危机。而债务危机的解决其实有多种方法,将在下文详述。这就使受害企业产品积压,陷入危机,只好靠举债、拖债度日。(二)企业自身的原因债权人企业的原因主要有:1、订立合同时的过失。在对方违约后,债权人本应及时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及解决途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市场秩序方面和企业自身的原因都会导致企业债务危机。而债务危机的解决其实有多种方法,将在下文详述。

一、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

(一)市场秩序方面的原因

1、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首先,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对国有资产责任心不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债务负担加重。其次,公司制的实行和股份制改革没有走上正轨。一方面由于主管机关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查不严,特别是对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监督,有许多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经济组织登记为公司,拖欠债务更是他们的家常便饭;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对外大量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由于对经营前景估计不足,最后负债累累。

2、地方、行业保护主义严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到该地区、该行业的利益,有关地区、行业大量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对外设立各种关卡,进行歧视和排挤,致使其他地区、其他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目前保护主义在行政执法、金融以及司法部门表现比较突出,以司法部门为例,一些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对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要求履行债务的,在立案时进行百般阻挠,在审理时一味包庇、袒护本地当事人,在执行时故意拖延、推逶甚至拒绝。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法推销伪劣产品,骗签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挤垮竞争对手。这就使受害企业产品积压,陷入危机,只好靠举债、拖债度日。

(二)企业自身的原因

债权人企业的原因主要有:1、订立合同时的过失。首先是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其次是订立的合同条款不完备、形式不规范,或者是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规定不清,或者不去办理法律规定的审批、登记、公证手续等等,导致合同无效或责任不清;第三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保护自己,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实现失去保障。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首先是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致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其次是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不重视,如因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而导致对方提出索赔时,不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赔偿,致使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债务;第三是对债务人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破产等情况不能密切关注,对其财务变化一无所知,因而在对方清算过程中不能及时介入参加受偿。最后是在对方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不依法行使代位权,在对方擅自向第三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时,不依法行使撤销权等等。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对方违约后,债权人本应及时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权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权利。

二、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救济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我国《民法典》和去年实施的新《民法典》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破产还债。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四)兼并清债。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六)行使担保物权。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令债务人提供应有的物权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债务危机的解决有多种方法,只要企业对其债权和债务给予充分的重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积极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各种法律允许的措施,企业债务问题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大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及解决途径”的相关知识。市场秩序方面和企业自身的原因都会导致企业债务危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大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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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专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如何给予民营企业发展更有效的金融支持?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方面将采取什么举措?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这一点切中要害,点出了主要矛盾。

对很多民营企业而言,相比融资贵来说,解决融资难问题更为紧迫。部分民营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在金融市场中相对弱势,融资可得性、可及性差,这就表现为融资难;对能够获得融资的民营企业来说,金融机构为覆盖风险,在贷款利率中增加风险补偿,这就导致了融资贵。

融资难关系到企业能否获得金融资源,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融资贵则主要涉及融资成本,毕竟只有能够获得融资的企业,才会计较成本的高低。所以,优先解决融资难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如果过度关注融资成本而忽略融资可得性,会破坏金融机构风险定价的自主权,形成逆向刺激,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反而加剧融资难,甚至威胁企业的生存。只有在保证融资可得性的前提下,给金融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增强内在激励,才能形成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长效机制。

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金融系统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困难,责无旁贷。目前,根据中央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从债券、信贷、股权三个主要融资渠道发力,用好“三支箭”,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途径,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第一支箭,是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由央行提供部分初始资金,通过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担保增信等方式,为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信用支持。目前来看,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前不久,浙江荣盛、红狮集团、宁波富邦等三家民营企业,通过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募集资金19亿元。三只债券认购倍数均超过2倍,远高于今年以来民企发行债券1.24倍的平均认购倍数,而且发行利率均低于发行人今年已发行的同期限品种平均票面利率。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帮助更多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获得融资。

第二支箭,是信贷支持,也就是综合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增加信贷投放。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四次实施定向降准。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30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特别是在对商业银行的宏观审慎评估(MPA)中,央行新增专项指标用于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对支持小微、三农、扶贫、双创等普惠金融领域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进一步的政策倾斜。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发挥好宏观审慎评估的逆周期调节和结构引导作用,督促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信贷资金支持。

第三支箭,是研究设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为稳定和促进民营企业股权融资,人民银行正推动由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初始引导资金,带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

近期,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处理好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加强政策协调,把握好结构性去杠杆与强监管、稳增长之间的平衡。

第一,深入调查研究,审慎制定政策。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注重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共同研究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评估拟出台政策的实际效果,并考虑与其他政策间是否产生叠加或冲抵效应,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灵活性、适应性。对需稳妥实施的政策,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对利于长远的规范措施,也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避免“一刀切”,便于企业适应调整。

第二,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政策力度。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在不同层次、环节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几家抬”的合力。人民银行承担着金融委办公室职能,一定会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统筹好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把握好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既要防止“运动式”收紧,也要防止“运动式”放松,保持政策的适度性、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防止行政干预和道德风险。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第四,加强预期引导,狠抓政策落实。在推出各项政策措施的同时,我们注重加强市场沟通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使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特别是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要强调的是,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是搞“大水漫灌”,而是通过提供适当的流动性,发挥好定向调控的功能。

我们坚持处理好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我们始终注重保持宏观总量中性适度,货币政策仍然保持稳健中性,取向没有改变。当前银根不松不紧,广义货币供应量、社会融资规模增长等,与名义GDP增长基本匹配。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增长,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记者 许志峰 葛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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