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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食材

政府采购食材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中俄机电商会

中国商务出版社

来源: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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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超万亿!食材供应链的风口来了?_央广网

  

  2月22日,食材供应链企业“望家欢”宣布完成8亿元B+轮融资,这距离其B轮融资时隔不到一年。

  更早之前的2月6日和2月8日,火锅食材生鲜超市懒熊火锅和查特熊也相继对外宣布获得资本融资。其中,懒熊火锅的新一轮融资是其在近一年内里获得的第四轮融资,融资金额总计已超过10亿元。

  短短1个月,就有多个食材供应链企业获得资本青睐,融资规模动辄在亿元级别以上。

  资本密集加码下注食材供应链企业背后,隐藏着哪些新商机?

  

  近7年来,餐饮供应链一直都是被资本捧在手心里的宠儿。

  据番茄资本2019年初发布的《2018中国餐饮及餐饮供应链投融资报告》显示,自2014年起,截止2018年11月中旬,餐饮供应链及服务商投融资案例占比32%,远高于餐饮品牌的20.3%和饮品品牌的9%。除了数量排名以外,该领域的投资金额也占了49.9%,占据了当年餐饮投资的半壁江山。

 

  2014-2018年4年间,餐饮供应链及服务商领域总投资事件达769起,披露总投资金额约1444亿元人民币,几乎是餐饮品牌、饮品品牌等其他四个细分领域的投资额总和,数量非常巨大。在这当中,餐饮供应链企业获投的案例数又是最多的,光是披露的事件就有247起,获投额达228.64亿元。

  当时,番茄资本创始人卿永在解读该份报告时就明显表态,资本对纯餐饮的投资兴趣下降,对餐饮供应链服务企业以及具备食品属性的新餐饮更感兴趣。卿永透露,当时不少投资机构甚至不看餐饮品牌,只看餐饮供应链和新零售,其中,又以食材供应链和服务商最为惹眼。

  到了2020年,餐饮行业发生了百余起融资事件,餐饮供应链,尤其是食材供应链板块更是备受资本青睐。

  据红餐网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年,至少有14家食材供应链企业获得了融资。入局食材供应链行业的投资机构不乏DCM中国、IDG资本、经纬中国等知名VC机构。

 

  从融资金额上看,这些食材供应链企业拿到的融资数额都在千万级别以上,亿元级别以上的占比也超过了30%。譬如锅圈食汇、望家欢、乐禾食品、莲菜网等供应链企业的融资金额均在亿元人民币以上。

  从融资频次看,不少供应链企业甚至在1年时间内融资多次。譬如锅圈食汇,分别于2020年2月和7月完成了B、C两轮融资,这也是其继2019年8月A轮融资以来完成的第三、第四轮融资;乐禾食品,自2019年3月宣布完成B轮融资后,2020年5月和11月再次获得C、D两轮跟投;而味库海鲜,则在2020年11月份同时宣布获得C轮、C+轮融资。

  

  大概是在2015年前后,互联网浪潮来袭,各大企业纷纷入局,当年,市场上便涌现出一大批B2B的餐饮食材平台,如链农、莱美、望家欢等,各大企业蜂拥而至,抢占风口,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资源配置。

  而企查查数据也显示,自2015年起,食材供应链公司的注册数量也在逐年递增。2015年食材供应链注册数量仅21家,到了2020年,新注册的食材供应链公司则翻了5倍之多。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与餐饮业上游供应链产业的市场商机和巨大缺口不无关系。

  一方面,是食材供应链的万亿金矿亟待挖掘。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餐饮市场规模将近5万亿元,假如按照餐饮平均30%-40%的原材料成本测算的话,餐饮供应链市场规模至少有1.5万亿。

  另一方面,餐饮供应链行业头部交椅虚位以待。

  做餐饮供应链的人都知道美国的餐饮供应链巨鳄Sysco,这家全球最大的餐饮供应链企业自1969年扩张以来,如今已在全球设立了332个配送中心,服务客户超过60万。

  据公开数据披露,2020财年Sysco的营收已经超过了600亿美元,然而,中国餐饮供应链头部企业的营收超过100亿人民币的,仍屈指可数。

  显然,与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餐饮供应链相比,中国的餐饮供应链仍处于初级阶段,各大企业仍有很大的掘金空间。

  无论是资本的加码,亦或是餐饮供应链企业加速布局,都是在试图抢夺这个万亿的大蛋糕。

  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们可以将餐饮供应链划分为以下四大类,几乎每一条赛道上,都是一个供应链江湖。

  第一类是餐饮企业上游延伸型供应链企业,指的是从传统餐饮企业裂变而来的供应链品牌,拥有中央厨房和产品研发能力,典型的有海底捞的蜀海供应链。

  第二类是B2B的互联网电商平台,该赛道上包含了针对中小餐饮商户的美菜网,美团旗下的快驴进货,饿了么的有菜,以及服务与农贸市场及中小零售的互联网平台宋小菜,它们大都拥有独立的仓储物流和配送体系。

  第三类是垂直餐饮供应链平台,比如服务团餐食材供应商的望家欢,专注于净菜供应的裕农、真功夫旗下的功夫鲜食汇,定位火锅食材超市的锅圈食汇、懒熊、查特熊,以及速冻品供应商千味央厨、安井、三全、惠发等。

  第四类是单品爆品供应链平台,比如专注于小龙虾、牛蛙、酸菜鱼等餐饮爆品的信良记。

  而最近几年,伴随着互联网、物流体系、国内基建等的不断完善,以及各路资本的大力助推下,餐饮食材供应链行业格局初现,而且每条细分赛道都出现了一些表现亮眼的领跑者。

  比如餐饮企业上游延伸型供应链的典范――蜀海。

  一开始,蜀海供应链是依托海底捞的中央厨房而设,原先只是海底捞的供应链部门,仅为海底捞提供食材采购、净菜加工等服务。

  后来,蜀海通过对上下游资源进行深度整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如今已打造成集销售、研发、采购、生产、品保、仓储、运输、信息、金融为一体的餐饮供应链服务企业。

  据蜀海官网显示,目前蜀海供应链的合作客户超过了300个,其中不乏像九毛九、胡大、丰茂烤串等知名餐饮品牌。

  领跑火锅食材赛道的锅圈食汇,自建了生产基地与食材供应链,在全国形成10大仓储中心、30多个分仓冷配物料网络,锅圈食汇产品日流可达20万件。而上游合作商方面,锅圈食汇拥有近500家合作ODM工厂,其中上市合作企业30多家,买手200多名。

  专注团餐赛道的领头羊望家欢,成立于1995年,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该集团在全国有近150家分、子公司,代理品牌超过200个,服务超过20000家大型客户,营收过百亿元。

  

  在各路资本的推动下,这几年我国供应链领域发展虽然有了明显的提速,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仍然处于起步的初始阶段,各方面还不完善,上、中、下游的痛点都非常明显。

  

  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上游农产业的生产集中度高达90%以上,我国上游源头非常分散。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同2006年相比,2016年我国农业的经营主体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仍然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主体并存的局面。其中小农户数量占到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

  可以想象的,供应链企业想要把这部分农户汇集起来,需要花费多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

  此外,供应链企业的发展还受制于上游养殖的效率和不规范。

  以养殖业为例。

  从总体量上,我国是世界上当之无愧的第养殖大国,比如世界上养的鱼每3条中就有2条在中国;我国每年出栏生猪7亿头左右,占世界的50%左右;中国每年鸡蛋产量在3000万吨左右,占世界的40%左右。

  然而,由于上游的养殖效率、饲料成本、以及不规范的养殖标准等,导致中国猪肉与美国猪肉有明显的成本、品质差距。

  

  中餐的食材大都强调新鲜,这对食材的运输条件要求极高,尤其是生鲜食品、肉制品等需要冷链运输,对于运输条件的要求也非常高。

  而且,在餐饮供应链上,包括种植/养殖、食品加工、物流、仓储等诸多环节。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上下游难以联动,规模化程度低等因素,导致从农场到餐桌“战线”长且不透明,成本高且不利于监管,制约着供应链的发展。

  比如牛肉,从牛的养殖地到餐厅,要历经产地、总代理、经销商、批发商、传统加工厂等十多道中间商,层层加价后,渠道成本非常高。

 

  西餐的标准化程度高,且对于冷冻食品的接受度较高,这为供应链的标准化提供了便利条件。

  中餐细分,菜系众多,菜式繁杂,食材涉及甚至超过上万种SKU。即便是小小的调味品为例,如茴香的品种多达20多种,而辣椒酱仅云贵川就有十余种。

  再加上不同菜系、不同餐厅对于食材的选择标准也不相同,供应链企业很难实现全面覆盖或标准化。如一口正宗的重庆火锅,所涉及的香料就多达40余种,分属于20个不同的属种。

  

  根据中国饭店协会与新华网联合发布的《2020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排在各业态前列的百家领军企业营业额合计不足2000亿元,占行业总量不足5%,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餐饮行业整体处于“高频低效”的发展模式,几乎每一个大大小小的连锁餐饮,在供应链、成本结构、标准化等相互嵌套的环节,均存在明显痛点。上述报告还指出,目前有超过半数的餐饮企业都将关注点落在了供应链管理上。

  再加上,近几年人力、租金等各项固定运营成本日益高涨,餐企希望借助供应链降本提效的意识陡然提升,越来越多企业认识到,优质高效,且有韧性的供应链,是餐饮企业降本增效的关键,在同质化严重的细分品类市场,甚至是企业自身的护城河和竞争壁垒。

  然而,后端的供应链业务运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

  一方面,供应链的打造,考验的企业是对上中下游三方资源的整合能力,靠规模化取胜;

  另一方面,则是对企业资金实力的考验,供应链本是重资产的业务,如果企业自身没有稳定的造血能力或者输血渠道,基本上赚钱无望。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板块,如何借助数字化和智慧化的手段确保食品安全,做到每一项食材都可溯源,也是供应链企业必须考虑的一点。

  从中国餐饮食材供应链的发展来看,目前各大玩家们仍处于跑马圈地的阶段,谁能笑到最后?我们拭目以待。

  

  3月30日,由央广网、红餐网和Hotelex上海酒店餐饮展联合主办的“2021中国餐饮产业峰会暨首届中国餐饮产业红牛奖盛典”将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盛大召开。

  届时会有超过1000位餐饮创始人、高管以及相关产业的精英们集聚一堂,共同探讨餐饮产业生态如何“共享重生”,其中多个重磅议题就和餐饮供应链有关,快快报名参会吧!?

  本次峰会还推出了“中国餐饮产业红牛奖”盛典,奖项包括“2021年度中国餐饮产业卓越机构”“年度中国餐饮产业影响力品牌”“年度中国餐饮产业领袖人物”三大类,目前评选报名活动仍在火热进行中。

疫情之后,“得供应链得天下”几乎已经成为餐饮业的共识,餐饮产业上下游的联系也日益紧密。

财政部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10月起施行-千龙网·中国首都网

来源标题:财政部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10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国网财经7月18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国网财经7月18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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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食材放心购,美菜商城不打烊-千龙网·中国首都网

来源标题:春节食材放心购,美菜商城不打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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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准备,保障防疫工作中各个家庭用户的食材供应。

值得一提的是,美菜已连续多年推出“春节不打烊”活动。在上游,美菜响应国家乡村振兴号召,建设信息化的农产品供应链,推进源头直采,帮助农民解决销售难题;在餐饮消费下游,美菜带来优质、高性价比的生鲜产品,助力餐饮消费回升,让更多中小生鲜卖家、千万餐饮商户、城市消费者共同受益。

为了保障食材供应,解决春节期间餐厅食材购买难问题,美菜在全国近百个城市继续推出“春节放心购,美菜不打烊”活动。在春节期间,商户可在美菜商城正常下单;同时美菜商城推出了抽奖、领开门红包等多种让利活动,助力餐厅经营发展。

据报道,自2021年底以来,多地疫情出现反复,全国新冠疫情防控扔处于重要地位;春节将近,北京等多地倡议过年不返乡,呼吁市民留守城市过春节,城市蔬菜供应遇到一定压力。美菜作为中国杰出的餐饮供应链服务商,响应国家号召春节期间继续发起“春节放心购,美菜不打烊”活动。同时,商户登录商城都有机会参与抽奖、领取开门红包;美菜商城还上线了餐厅新菜开发、店铺转租等服务,满足餐厅多样化需求,

美菜高级副总裁李冰介绍,为帮助餐饮商户在过年期间能够安心采买,美菜全国仓储配送等近万员工轮值在岗, 6000多车辆保障商品正常配送。同时美菜将提前采购食材保证库存供给,米面粮油、休闲酒饮、调料干货、餐厨用品以及蔬菜、鸡蛋、豆制品等生鲜货品均可正常下单。美菜专业的质检体系、仓储及配送团队,继续保障产品新鲜和质量安全,让餐厅买的放心。

美菜一直注重并大力发展智能化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可以提前分析生鲜产品的的供需情况,并进行备货。商品库存以及配送情况全程可视化,保障高效供给。

据了解,美菜利用数字化方式创新升级农产品供应链,提高流通效率,让利两端。美菜一直注重源头采购,与全国多个重点大型生产基地、多家全球知名加工厂合作,构建农产品供应链,通过全国物流网络的规模化运营,缩短中间流通环节,向餐厅提供品质稳定、价格实惠的农产品。美菜打通供应商信息和系统,了解实时库存、在途库存、加工进度和供应能力,做出更优化供应链方案。通过源头直采,美菜产品更丰富、优质;借助稳定、高效的农产品供应链,美菜把蔬菜从田间地头送到城市餐桌,既解决了农产品销路,又有效降低千万家餐厅食材采购成本,保证食材的安全、新鲜。真正实现全面产销对接。

随着疫情反复,流通环节的疫情防控也越来越受到大众重视。美菜的仓储配送全流程严格遵守消杀防疫规范,保证供应链环节运营安全,保证用户的配送收货安全。从入库安检到仓库分拣、出仓配送,商品全流程消杀。据了解,美菜每天为所有一线员工多次测量体温,在生产车间内,每天多次严格消毒、全员佩戴口罩,在配送环节尽量减少人工接触,有效降低了流通过程中的感染风险。

美菜在做好自身员工的防疫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并按部分地区政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供给预案,做好服务

用户的准备,保障防疫工作中各个家庭用户的食材供应。

值得一提的是,美菜已连续多年推出“春节不打烊”活动。在上游,美菜响应国家乡村振兴号召,建设信息化的农产品供应链,推进源头直采,帮助农民解决销售难题;在餐饮消费下游,美菜带来优质、高性价比的生鲜产品,助力餐饮消费回升,让更多中小生鲜卖家、千万餐饮商户、城市消费者共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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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布】杭州市商务局:节日期间多吃新鲜食材,不要过度囤货_央广网

超市货架状况(央广网发 通讯员供图)

央广网杭州1月28日消息(记者俞安懿 通讯员陈立平)1月27日晚上,位于杭州滨江区宝龙城的某超市货架上,生鲜、蔬果、猪肉等食材琳琅满目,浓浓的年味迎面而来。不少市民拎着菜篮子,前来超市挑选年货。

“这几天有疫情,趁着晚上有空出来买点菜,后面就可以减少出门。”家住杭州滨江区的秦大妈一边跟记者聊天一边把一盒鸡蛋递给售货员,“我们并不打算囤货,相信政府能够保障好物资供应,不会出现短缺。”

蔬菜库存充足(央广网发 通讯员供图)

超市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超市供货渠道稳定、库存充足、价格实惠,完全能够满足市民的采购需求,“像蔬菜和猪肉都做了提前储备,所以货源储备完全充足。白菜之前是什么价格现在也是什么价格。即便市民采购量比平常增长三倍,也完全能够应对。”

除了满足市民采购需要,该超市还积极向周边社区供应食品。“前天晚上向东冠社区和冠新佳苑送了13200份泡面、火腿肠、牛奶等食品,昨天下午又向长河街道送了一批。”超市相关负责人表示。

运输食品(央广网发 通讯员供图)

“最近身边有些朋友囤积食品,我觉得真的没有必要,既影响了大家的日常生活,又造成了浪费。”家住滨江区浦沿街道的曾女士告诉记者,“疫情期间,买个三五天的食物其实就够了,过度囤货并不理性。”

杭州市商务局商贸运行处处长丁敏介绍,目前杭州市要求主要批发市场、超市等骨干企业加大了百分之二十的储备,蔬菜禽蛋生鲜物质保证供应五天以上,猪肉、粮食、食用油都能保供一个月以上,“我们呼吁市民节日期间多吃新鲜食材,不要过度囤货。”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农艺师邵京华介绍,全市每天可供应蔬菜6000吨左右,预计未来一个月杭州市生猪可出栏12万头、家禽出栏130万羽,均高于上年同期出栏数,“目前来看,蔬果禽肉的供应量完全能够满足全市过节需求。”

严格监管政府采购评审 上半年四川处罚违规评审专家80名_四川在线

评审专家屈智,在参加通江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被通江县财政局处以中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

7月1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获悉,我省近日通报了上半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共有80名评审专家因为各种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罚名单结果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被处罚的专家当中,违规行为较轻的被处以中止评审活动、行政处罚,而违规行为较重的则被处以终止聘任。

在本次公布的处罚名单当中,有9名专家被处以终止聘任、7名被处以行政处罚,其余的被处以中止参与评审活动。

“终止聘任是针对专家出现了严重的违规行为而对其的处罚,是较重的处罚手段。”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受到该处罚的专家将不能再担任评审专家,并永久拒绝其再度申请聘任资格。“本次被处以终止聘任的专家,其违规行为涉及冒充其他人参加、让他人顶替自己参加评审、违规停止评审等。”

而行政处罚则是仅次于终止聘任的处罚手段。“本次被行政处罚的专家,大部分是因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独立评审,除对其进行警告,还处以2000元罚款。”该负责人说,行政处罚之所以为一种相对较重的处罚,是因为对评审专家本人的职业生涯影响较大,比如其所在的单位评先进或评优秀,都会受到影响,成为职业“污点”。

本次处罚情形最多的为中止评审,大部分评审专家都是因为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组织实施方案的加分原则进行评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分类评审而受到处罚。据悉,该处罚为较轻的,也是使用较多的处罚手段,一般是中止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6个月,并责令其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相比以往,近两年对评审专家的处罚力度和数量都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是由于执法更严,另一方面是对于专家滥用权力的零容忍。”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评审方法不合规等方面,而近几年,评审专家滥用权力的行为表现突出,比如在评标过程中,不该废标的废标,不该停止评审的停止评审。”

“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相关专家通过自主报名、推荐成为政府采购专家,表明专家已经承诺能够胜任评审工作。专家的评审意见直接决定中标、成交结果,而不仅是作为决策辅助依据,因此评审专家有义务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并进行客观打分。”该负责人表示,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借助专家的专业优势、相对独立的地位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个别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打分或不负责任等行为,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为此,我省加大了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查处力度、处罚力度,并实时对专家库进行清理。特别是针对评审专家滥用权力的行为,将会给予终止聘任的处罚,且永不录用。

□本报记者 李梓溶

政府力量如何牵手民间公益-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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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8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和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微基金”分别晒出了自己的年度账本。2011年,公众将空前高涨的热情和信任投向了以这两个专项基金为代表的民间公益。

    4月9日,第七届“中华慈善奖”在北京举行颁奖典礼。在这个我国公益慈善界政府最高奖的颁奖现场,一项名为“善行凉山”的活动同时启动。按照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的说法,这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次创新实践,由政府引导慈善资源,搭建慈善供需平台。

    与此同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令人揪心的事情:4月9日13时左右,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顶拉小学有337名学生在食用营养餐后出现腹泻、腹痛、发高烧等症状;3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八步镇中心小学学生食用了营养餐后,近百名小学生集体中毒;云南省宣威市某小学提供给学生的面包是“三无”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有学校将国家补助的钱用于购买 “壮壮水牛奶”,供货商可从3元补助中赚取1元;青海省有学校将补助款采购沙琪玛之类的零食……

    2011年10月,“免费午餐”运行半年后,国务院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这被普遍认为是民间公益和政府良性互动的一个成功范例。然而,欢呼过后,疑问仍存:实施一年的“免费午餐”实践能否为“营养改善计划”提供操作样本?在政府力量之外,民间公益又该发挥哪些作用?两者如何扬长避短,避免类似贵州、云南等地发生的配送营养餐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善行凉山”的活动能够取得哪些效果?政府在引导慈善资源过程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被称作“国家版免费午餐”,每年由中央财政出资160亿元,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试点范围包括680个县(市)约2600万名在校学生,每人每天补助3元。

    4月8日下午,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发起人邓飞告诉本报记者,他们的团队发现,云南、陕西、贵州等一些地区教育部门,在“免费午餐”计划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给小学生提供正餐,而是集中采购和分发牛奶和面包。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获得“国家版免费午餐”补助后,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当地政府不知道如何操作正餐供应,索性将午餐外包给企业,直接提供成品或半成品;当地政府经济困难,无力为学校建造食堂等配套设施执行正餐供应,不得不外包采购食品;当地官员试图从中渔利,设法抵制供应正餐,坚持采购。

    在邓飞看来,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种外包给企业采购食品的形式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首先,这涉及供货商营利问题;其次,食品输入因为运输、保管等链条拉长,产生问题食品的可能性增加,“贵州织金出了问题的面包出产地竟然是在千里之外的河南,漫长的运输过程中很难保证不出问题”。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秘书长、“免费午餐”基金管委会主任肖隆君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民间公益的“免费午餐”要集中力量为“国家版免费午餐”做好试点模型,按照他和邓飞在“免费午餐”启动之初的设想,“免费午餐”所做的是一个如何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公开、透明并实时公布的模型,他们希望“政府在接手的同时,可以把这个模型复制过去,民间组织再回归到补充社会救助资源的角色中”。

    “只要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建设、实现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杜绝私利,天下没有做不好的午餐,国家投入160亿元的营养改善计划完全可以给孩子提供一顿有油有盐、热气腾腾的正餐,而不是零食。”

    在目前中国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资助的129所学校、15000多名学生中,湖北鹤峰、湖南新晃两县有89所学校、近6000名学生,成为“免费午餐”基金开餐人数最多、一次性覆盖学校最多的两个县。肖隆君、邓飞认为,这得益于当地政府和民间公益组织都找准了自己的位置,在“免费午餐”实施中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两个县的“免费午餐”都实行“1+2”模式,政府出1元,“免费午餐”基金出2元,同时,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厨房,进行水、电改造,配备相应采购、炊事人员等。该模式的显著特点是:一把手统筹协调,上下拧成一股绳,最终形成县委书记、县长、各职能部门、学校之间的工作链条与责任链条。在这一基础上,这两个县又推行了一套细化措施,建立了“免费午餐”专账制度、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邓飞认为,这两个县的“免费午餐”模式可以在国家营养改善计划的其他678个县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因地制宜建厨房,保证安全、卫生就行,可以在教室吃饭;就地取材做午餐,尽量多利用当地食材,保证安全、新鲜、营养而无公害;动员乡村资源提供帮助,组织家长、村民、村委会为学校提供各类帮助和财务监督;积极利用新技术,如运用微博、记账软件和捐赠的智能手机等增加学校的信息披露能力。

    据介绍,目前“免费午餐”基金资助的大部分学校都在国家160亿元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已获国家补助的3元。肖隆君说,如果当地政府把这3元全部用做正餐,则“免费午餐”基金将帮助没有政府财政补助的学前班、厨师、老师以及补充相关配套资金。

    记者注意到,目前有多家全国性基金会和民间公益组织在联合进行“免费午餐”项目。在获得第七届“中华慈善奖”20个“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中,3个“免费午餐”项目榜上有名,除了邓飞发起的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之外,还有安利公益基金会的春苗营养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九阳公司在广西、贵州等地联合开展的九阳希望厨房,除了这3个,还有卡夫希望厨房、“微基金”在贵州开展的“免费午餐”项目等。

    民间草根慈善组织具有结构简单、流程清晰、财务透明、做事细致的特点。本报记者接触的几家做中西部贫困地区学生“免费午餐”项目的民间公益组织几乎都有这样的共识,“民间公益组织的强项不在筹款,而在于动员志愿者资源和责任心、透明度等方面的优势,这也是与政府、公募基金会合作的基础”。

    不过,民间草根慈善组织没有足够的筹资能力和相对固定的善款来源。在4月8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公布的年度账本中,筹资费用、项目执行成本、管理费用三项开支总计35万元,超过全部善款支出的10%。

    肖隆君解释说,“免费午餐”是个执行性项目,资助学校都在遥远、偏僻山区,执行项目需要人力成本投入;制作义卖的爱心徽章、T恤等,也都属于筹资成本。没有这些筹资费用,就没有这么多孩子能吃上免费午饭。

    在更多业内人士看来,这其实反映了民间公益组织的短板,如果这些费用由接棒“免费午餐”的地方政府承担,采用政府购买民间公益组织服务的形式,效果不会低于目前,双方都可充分发挥优势。

    从2009年开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在广西、青海等地开展以“免费午餐”为主要形式的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在当地购买蔬菜,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还带动了当地的就业。”该基金会秘书长卢迈曾经表示,在广西都安一个村,他们制定了“营养餐改善计划”的采购方针,和农民签合同,由农民就地种菜,营养餐改善计划直接采购,“这比你给他别的补贴更好”。

    “在供餐方式上,我们强调就地建食堂、建厨房、招厨师。”卢迈表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农村雇个人,最好是学生家长,他们对学生一般比企业更负责,给孩子们做饭,用的东西都是本村本地的。这样,既增加了对本地农产品的需求,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增加了本地的就业,是一举多得的事。

    针对“国家版免费午餐计划”中政府应该扮演何种角色,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教育部原副部长吴启迪说,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样,“所有地方都一个模式,是不妥当的”,各地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午餐计划”,需要深入调研、科学设计、规范操作、严密监督。落实“免费午餐”计划专业强、环节多、链条长、责任大,完全不是政府之力可以单独承担的。

    吴启迪认为,目前试点过程中不少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既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精神,也不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政府应该将自己的角色聚焦在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营养标准的制定者、食品安全和营养达标情况的监督者上,邀请包括企业、NGO、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其中,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美国、日本、印度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这样的做法切实可行。

    很多公益界人士认为,在以往的公益活动中,民间组织多数局限于募集善款,或者局限于某一专业领域,无需与政府合作,“免费午餐”计划则不同,规模大,耗资多,更对制度构建有极高要求,没有政府参与其中,难成大事。另外,对于政府来说,要创新社会管理,同样要以民间力量为杠杆,找到行政规律、社会规律之间的结合点,抓大放小,寻求事半功倍之效。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一直很关注“免费午餐”这种由民间公益组织发起的慈善项目与政府的关系。在他看来,此次由民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共同指导,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20多家国家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联合发起的“善行凉山”行动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探索在非灾非难的常态中,政府如何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项目。

    徐建中告诉本报记者,我国的慈善救助长期以来实行举国体制,一般而言,在大灾大难初期,政府巨大的资源动员能力和统一的调配系统,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在大部分时间,拥有政府背景、巨大慈善资源、中字头的社会组织往往很难和慈善需求对接上。

    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调研,“善行凉山”行动启动前,已有20多家公益慈善组织、企业进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参与、开发慈善项目400多个,但因缺乏有效监测和信息沟通渠道,凉山州仍有不少偏远山区和特殊困难人群等待救助。

    “政府的投入都在基础建设上,缺乏有针对性的、细腻的、小的慈善项目去满足困难民众的需求。如果政府能够动员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去做,会有很多人性化、灵活的服务。”徐建中说。

    在“善行凉山”活动启动当天,凉山州各县市初步收集亟待关注的公益慈善项目360个,也同时公布。

    “这份项目推介书就是一份菜单,各个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可以像点菜一样,选择自己擅长的慈善项目,比如扶贫基金会可以选择帮困类、产业扶贫类项目,中华红丝带基金会可以选择防艾类项目,发挥自己的特长。”徐建中说。

    记者注意到,凉山州专门成立了善行凉山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政府最了解哪个地方需要哪种慈善资源,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徐建中表示,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 不少草根民间组织刚刚起步,良莠不齐,不少机构在专业性、职业化上都有欠缺,尚难以在整体上同政府机构或者官办社团相提并论,提升自己的能力并最终获得公众的信任和认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2012年4月8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和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微基金”分别晒出了自己的年度账本。2011年,公众将空前高涨的热情和信任投向了以这两个专项基金为代表的民间公益。

    4月9日,第七届“中华慈善奖”在北京举行颁奖典礼。在这个我国公益慈善界政府最高奖的颁奖现场,一项名为“善行凉山”的活动同时启动。按照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的说法,这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次创新实践,由政府引导慈善资源,搭建慈善供需平台。

    与此同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令人揪心的事情:4月9日13时左右,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顶拉小学有337名学生在食用营养餐后出现腹泻、腹痛、发高烧等症状;3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八步镇中心小学学生食用了营养餐后,近百名小学生集体中毒;云南省宣威市某小学提供给学生的面包是“三无”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有学校将国家补助的钱用于购买 “壮壮水牛奶”,供货商可从3元补助中赚取1元;青海省有学校将补助款采购沙琪玛之类的零食……

    2011年10月,“免费午餐”运行半年后,国务院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这被普遍认为是民间公益和政府良性互动的一个成功范例。然而,欢呼过后,疑问仍存:实施一年的“免费午餐”实践能否为“营养改善计划”提供操作样本?在政府力量之外,民间公益又该发挥哪些作用?两者如何扬长避短,避免类似贵州、云南等地发生的配送营养餐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善行凉山”的活动能够取得哪些效果?政府在引导慈善资源过程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被称作“国家版免费午餐”,每年由中央财政出资160亿元,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试点范围包括680个县(市)约2600万名在校学生,每人每天补助3元。

    4月8日下午,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发起人邓飞告诉本报记者,他们的团队发现,云南、陕西、贵州等一些地区教育部门,在“免费午餐”计划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给小学生提供正餐,而是集中采购和分发牛奶和面包。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获得“国家版免费午餐”补助后,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当地政府不知道如何操作正餐供应,索性将午餐外包给企业,直接提供成品或半成品;当地政府经济困难,无力为学校建造食堂等配套设施执行正餐供应,不得不外包采购食品;当地官员试图从中渔利,设法抵制供应正餐,坚持采购。

    在邓飞看来,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种外包给企业采购食品的形式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首先,这涉及供货商营利问题;其次,食品输入因为运输、保管等链条拉长,产生问题食品的可能性增加,“贵州织金出了问题的面包出产地竟然是在千里之外的河南,漫长的运输过程中很难保证不出问题”。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秘书长、“免费午餐”基金管委会主任肖隆君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民间公益的“免费午餐”要集中力量为“国家版免费午餐”做好试点模型,按照他和邓飞在“免费午餐”启动之初的设想,“免费午餐”所做的是一个如何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公开、透明并实时公布的模型,他们希望“政府在接手的同时,可以把这个模型复制过去,民间组织再回归到补充社会救助资源的角色中”。

    “只要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建设、实现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杜绝私利,天下没有做不好的午餐,国家投入160亿元的营养改善计划完全可以给孩子提供一顿有油有盐、热气腾腾的正餐,而不是零食。”

    在目前中国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资助的129所学校、15000多名学生中,湖北鹤峰、湖南新晃两县有89所学校、近6000名学生,成为“免费午餐”基金开餐人数最多、一次性覆盖学校最多的两个县。肖隆君、邓飞认为,这得益于当地政府和民间公益组织都找准了自己的位置,在“免费午餐”实施中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两个县的“免费午餐”都实行“1+2”模式,政府出1元,“免费午餐”基金出2元,同时,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厨房,进行水、电改造,配备相应采购、炊事人员等。该模式的显著特点是:一把手统筹协调,上下拧成一股绳,最终形成县委书记、县长、各职能部门、学校之间的工作链条与责任链条。在这一基础上,这两个县又推行了一套细化措施,建立了“免费午餐”专账制度、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邓飞认为,这两个县的“免费午餐”模式可以在国家营养改善计划的其他678个县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因地制宜建厨房,保证安全、卫生就行,可以在教室吃饭;就地取材做午餐,尽量多利用当地食材,保证安全、新鲜、营养而无公害;动员乡村资源提供帮助,组织家长、村民、村委会为学校提供各类帮助和财务监督;积极利用新技术,如运用微博、记账软件和捐赠的智能手机等增加学校的信息披露能力。

    据介绍,目前“免费午餐”基金资助的大部分学校都在国家160亿元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已获国家补助的3元。肖隆君说,如果当地政府把这3元全部用做正餐,则“免费午餐”基金将帮助没有政府财政补助的学前班、厨师、老师以及补充相关配套资金。

    记者注意到,目前有多家全国性基金会和民间公益组织在联合进行“免费午餐”项目。在获得第七届“中华慈善奖”20个“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中,3个“免费午餐”项目榜上有名,除了邓飞发起的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之外,还有安利公益基金会的春苗营养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九阳公司在广西、贵州等地联合开展的九阳希望厨房,除了这3个,还有卡夫希望厨房、“微基金”在贵州开展的“免费午餐”项目等。

    民间草根慈善组织具有结构简单、流程清晰、财务透明、做事细致的特点。本报记者接触的几家做中西部贫困地区学生“免费午餐”项目的民间公益组织几乎都有这样的共识,“民间公益组织的强项不在筹款,而在于动员志愿者资源和责任心、透明度等方面的优势,这也是与政府、公募基金会合作的基础”。

    不过,民间草根慈善组织没有足够的筹资能力和相对固定的善款来源。在4月8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基金公布的年度账本中,筹资费用、项目执行成本、管理费用三项开支总计35万元,超过全部善款支出的10%。

    肖隆君解释说,“免费午餐”是个执行性项目,资助学校都在遥远、偏僻山区,执行项目需要人力成本投入;制作义卖的爱心徽章、T恤等,也都属于筹资成本。没有这些筹资费用,就没有这么多孩子能吃上免费午饭。

    在更多业内人士看来,这其实反映了民间公益组织的短板,如果这些费用由接棒“免费午餐”的地方政府承担,采用政府购买民间公益组织服务的形式,效果不会低于目前,双方都可充分发挥优势。

    从2009年开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在广西、青海等地开展以“免费午餐”为主要形式的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在当地购买蔬菜,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还带动了当地的就业。”该基金会秘书长卢迈曾经表示,在广西都安一个村,他们制定了“营养餐改善计划”的采购方针,和农民签合同,由农民就地种菜,营养餐改善计划直接采购,“这比你给他别的补贴更好”。

    “在供餐方式上,我们强调就地建食堂、建厨房、招厨师。”卢迈表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农村雇个人,最好是学生家长,他们对学生一般比企业更负责,给孩子们做饭,用的东西都是本村本地的。这样,既增加了对本地农产品的需求,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增加了本地的就业,是一举多得的事。

    针对“国家版免费午餐计划”中政府应该扮演何种角色,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教育部原副部长吴启迪说,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样,“所有地方都一个模式,是不妥当的”,各地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午餐计划”,需要深入调研、科学设计、规范操作、严密监督。落实“免费午餐”计划专业强、环节多、链条长、责任大,完全不是政府之力可以单独承担的。

    吴启迪认为,目前试点过程中不少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既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精神,也不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政府应该将自己的角色聚焦在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营养标准的制定者、食品安全和营养达标情况的监督者上,邀请包括企业、NGO、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其中,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美国、日本、印度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这样的做法切实可行。

    很多公益界人士认为,在以往的公益活动中,民间组织多数局限于募集善款,或者局限于某一专业领域,无需与政府合作,“免费午餐”计划则不同,规模大,耗资多,更对制度构建有极高要求,没有政府参与其中,难成大事。另外,对于政府来说,要创新社会管理,同样要以民间力量为杠杆,找到行政规律、社会规律之间的结合点,抓大放小,寻求事半功倍之效。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一直很关注“免费午餐”这种由民间公益组织发起的慈善项目与政府的关系。在他看来,此次由民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共同指导,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20多家国家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联合发起的“善行凉山”行动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探索在非灾非难的常态中,政府如何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项目。

    徐建中告诉本报记者,我国的慈善救助长期以来实行举国体制,一般而言,在大灾大难初期,政府巨大的资源动员能力和统一的调配系统,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在大部分时间,拥有政府背景、巨大慈善资源、中字头的社会组织往往很难和慈善需求对接上。

    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调研,“善行凉山”行动启动前,已有20多家公益慈善组织、企业进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参与、开发慈善项目400多个,但因缺乏有效监测和信息沟通渠道,凉山州仍有不少偏远山区和特殊困难人群等待救助。

    “政府的投入都在基础建设上,缺乏有针对性的、细腻的、小的慈善项目去满足困难民众的需求。如果政府能够动员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去做,会有很多人性化、灵活的服务。”徐建中说。

    在“善行凉山”活动启动当天,凉山州各县市初步收集亟待关注的公益慈善项目360个,也同时公布。

    “这份项目推介书就是一份菜单,各个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可以像点菜一样,选择自己擅长的慈善项目,比如扶贫基金会可以选择帮困类、产业扶贫类项目,中华红丝带基金会可以选择防艾类项目,发挥自己的特长。”徐建中说。

    记者注意到,凉山州专门成立了善行凉山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政府最了解哪个地方需要哪种慈善资源,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徐建中表示,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 不少草根民间组织刚刚起步,良莠不齐,不少机构在专业性、职业化上都有欠缺,尚难以在整体上同政府机构或者官办社团相提并论,提升自己的能力并最终获得公众的信任和认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政府要过紧日子:压减一般性支出 严控“三公”经费预算-半月谈

政府过紧日子,但该办的事情还要办好。要在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的同时,增加对脱贫攻坚、“三农”、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投入,该保的支出必须保障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强化逆周期调节,意味着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一是减税降费的规模更大,企业得到实惠更多;二是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为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和补短板提供更多真金白银。

实际上,对财政来说这是一对矛盾:更大规模的减税,将使财政收入增长放缓;更大力度的支出,则需要更多的财政资金。这个难题如何解?

开会去旅游景点、培训上高档菜肴、出差住豪华酒店行不通了,借公务活动“捞实惠”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

“对于不该花的钱,财政部门就要做‘铁公鸡’一毛不拔。” 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政府要过紧日子,就要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控“三公”经费预算。今年一般性支出要压减5%以上,取消低效无效支出。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政府过紧日子,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就是政府“刀刃向内”的一个实招。

一般性支出,主要是指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是履行职能所需的费用,不仅包括“三公经费”,还包括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等。近年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格落实,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规定的出台,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越扎越密、越扎越牢。

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方面,工作用餐严格执行标准,下基层调研一律不接受宴请;公务活动能多人合乘一辆车的,就要安排合乘;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出访,一律取消。

在节约会议开支方面,进一步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无实质性内容或内容重复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就不要兴师动众、异地集中开会。

2016年6月20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布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方面,新标准规定,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要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而且不能“喜新厌旧”,办公桌椅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对于购置办公设备,新标准也更加严格,办公用的通用电脑、打印机等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公务支出标准更细化,制度体系更完备,有利于管住乱花钱。”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说,超出标准的费用无法列入预算,也报不了销。开会去旅游景点、培训上高档菜肴、出差住豪华酒店行不通了,借公务活动“捞实惠”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政府带头厉行节约,才能将省下来的钱更多地用于保障改善民生。

堵住跑冒滴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把厉行节约体现在行动上

很多人关心,一般性支出在连年严控的情况下,今年要进一步压减5%,还有没有空间?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堵住跑冒滴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是压减一般性支出的重要一环。

“管好‘钱袋子’是财政部门的政治责任,必须确保财政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要着力织密扎牢制度笼子,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度,增强信息的公开性,防止产生寻租空间和权力越线。”刘昆强调。

政府过紧日子,不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所有政府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要求,把厉行节约体现在行动上。

去年6月,审计署审计报告指出,从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看,“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不严问题在一些部门依然存在。

在因公出国(境)方面,有5个部门和1家所属单位超计划、超限量、超人数安排出国团组113个;4个部门和10家所属单位无预算、超预算列支或转由其他单位承担出国(境)费用852.86万元。

在公务用车方面, 10个部门和25家所属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违规或变相配备、未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等240辆;2个部门和2家所属单位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49.76万元。

在会议和培训管理方面,11个部门和18家所属单位无计划、计划外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等578个;3个部门和17家所属单位违规在非定点饭店或京外召开会议98个;12个部门和12家所属单位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或转由其他单位承担会议费、培训费2808.91万元。

“现在政府机关建楼堂馆所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软件’装修等面子工程还有不少。比如,有的部门办公家具档次比较高,有的用到七八成新就换掉了。有些办公室的绿植换得非常勤,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在某省直机关工作的刘先生认为,政府行政办公经费还有压缩的空间。

“办公家具和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是根据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因素确定的,但并不意味着超过了这一年限,就必须要报废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白景明强调。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比较多,一个处室每个月都有一两次。但一些人往往选择坐飞机,较少乘火车。平时工作中需要打印大量文件、报告,除了装订成册的双面打印,其他往往是单面打印,浪费纸张还多花了钱。”在某部委工作的肖先生认为,政府严控一般性支出,在压减招待费、差旅费和办公费用方面,还有潜力可挖。

“我们局里采购办公用品,都是公开招投标,标准也属于低配。”山东省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研员孟复生说,地方政府还有进一步压缩行政支出的空间。比如办公用房标准其实可以再降低一点,会议室数量也可以再减少一些。

采访中也有一些人反映,一些地方超标准接待依然存在,虽然在外面公款吃喝几乎绝迹了,但还有关起门来大吃大喝的情况。有些内部的小食堂,食材、菜单堪比大饭店。

还有一种隐形的浪费,就是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同配合,个别的甚至存在推诿、扯皮现象。这边累得人仰马翻、那边却人浮于事,延误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孟复生建议,适当精简机构、裁汰冗员,既能减少政府部门不必要的支出,又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好钢用在刀刃上,要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加投入

“在今年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国家大力实施减税降费的背景下,强调政府过紧日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白景明认为,政府过紧日子有利于百姓过好日子,可以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腾出更大空间。

政府过紧日子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支出结构安排上,要努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严控“三公”经费及各类行政事业经费,把财政支出更多用在保障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好预算,在基本支出纳入财政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尽快实施更全面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精细化管理。

政府过紧日子,但该办的事情还要办好。要在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的同时,把好钢用在刀刃上,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加对脱贫攻坚、“三农”、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投入,该保的支出必须保障好。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相关工作,妥善安排资金投向。财政部要求,各地将提前下达的2019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重点支持国家重大战略,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污染防治、棚户区改造等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铁路项目、高速公路、重大水利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过紧日子,不仅是财政管理的变革,更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必须从制度上下功夫。”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每年政府部门的一般性支出都在大幅缩减,但这些缩减是有限度的,到了一定程度就会越来越难。更为根本的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把市场的事情还给市场,政府管好该管的,只有政府职能转变到位,财政资金才能更多节约下来。

胡怡建强调,不能因为政府日子紧了,就影响了办事效率和便利度。特别是要管住伸向企业的手,绝不能让“紧日子”成了乱收费的理由。(记者 李丽辉 曲哲涵 吴秋余 葛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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