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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或裁或审制度是
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
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
,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
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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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撤销涉外仲裁应以仲裁法第七十条为法律依据,而不能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理由如下:1、仲裁法第七章是针对涉外仲裁所作的特别规定,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仅是对一般国内仲裁所作的规定。如果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一律可适用第五十八条,立法者就没有必要再作出第七十条的特别规定。2、比较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不难看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要比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相对严格。这种差异,反映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变化方向和趋势,即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国家权力对于民商事领域的干预。由此,无论是从立法原意还是法律逻辑上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不应超过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即不能超过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就不能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为根据,因为后者的范围,较之前者要大得多。3、有人提出,若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不能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即意味着法院不能以公共利益受损而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也不能成立。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应主动审查的事项,是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为前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共有三款,第一款是当事人申请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第二、三款是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两种情况:一为当事人的申请成立的情形,二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所谓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不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实际是不适用该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从宏观角度讲,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外仲裁裁决,即使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亦不妨害法院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撤销之。
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要件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1、对符合该条款第(一)项,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法院必须予以撤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常以当事人已经参加仲裁或仲裁被申请人已在仲裁过程中提起反诉等理由,对没有仲裁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撤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成,换而言之仲裁协议必须明示,仲裁机构不能以默示管辖方式来取得管辖权。对于仲裁协议的审查,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并不等于仲裁条款的转移,因为仲裁条款实际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并没有附属性;二是要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与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过仲裁协议的情形加以区分,因为两者在法律后果上不尽相同。2、对符合该条款第(二)项情形,即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也应裁定予以撤销。审查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自身的行为与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应认定第(二)项的事由成立。除恶意躲避仲裁的情形外,下列情况亦应作存在因果关系处理。如被申请人在合同及其它文件中虚构、错写其地址,申请人、仲裁庭以合理方式无法查找的;被申请人迁址却不向相关人员、单位(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原房东等)告知去向或作相应安排,以致仲裁庭向原址送达通知的。3、凡符合该条款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也应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对仲裁规则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方面,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是公正裁决的前提。违反仲裁规则,即是违反了仲裁协议。故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就应该撤销裁决。在此问题上应从严掌握,不以实体是否公正作为权衡问题的砝码。4、该条款第(四)项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笔者认为,除该项规定的情况外,还应当包括超裁。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它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撤销超裁部分。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笔者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不应过多关注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平衡,主要应从裁决的社会后果和影响考虑,如裁决的实施必将严重影响环境保护、造成地区环境污染的;裁决的结果危害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裁决的执行将严重影响货币管理制度,造成币制、汇率混乱,影响国家对金融的监管的;裁决本身严重不公,若履行裁决将使某一区域内基本生活资料价格大幅度波动,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及大多数企业利益的。
三、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
1、受理。仲裁法第七十条没有直接规定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条件与申请撤销国内一般仲裁裁决案件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涉外仲裁的证据问题或和仲裁员行为操守问题为由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撤销,则适用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若当事人是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撤销裁决申请的,法院则不应予以受理。因为作出同意受理的决定,就意味着法院允许当事人为公益提出申请。鉴于法律并未规定只有当事人才享有为公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故案外人只要与所谓公共利益有牵连的,都可以提出相关撤销裁决申请。这显然会与仲裁法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相违背。2、审理期限。目前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通常比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周期较长。特别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涉及境外当事人提供文件是否需公证、认证,文书是否一律需送达等问题,周期更长。以致于仲裁法规定的两个月的审限形同虚设。以上种种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笔者认为,对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这类“特中之特”的案件,应允许受理法院对开庭审理、申请书送达等程序的适用作一些探索和尝试,以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真正体现仲裁法的基本精神,切实维护涉外仲裁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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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不服,这时候,当事人可能会想撤销已经裁决了的仲裁。为保证我国仲裁的公平正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几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下面就一起和
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我国《
》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优点。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对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
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
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
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综上看来,法律规定了国内和涉外民商案件两种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实际司法工作中,要努力摸索和完善怎么正确合理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应分国内和涉外案件两种情形,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避免只听申请人的主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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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裁决的特点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二)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包括:(1)必须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的。(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适用
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误的;(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4)审理程序违法等。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
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书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一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四)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和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应当注意:(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据此,就在于看2008年8月13日裁决,
铁路下煤矿直到2008年10月30日才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是不是这样的,如果是的话,中院不应当受理了,过了三十天的期限了,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了。当然,立案了并不表明会撤销,你们先提出异议,再应诉就是了。对中院的抵销判决还有解决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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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无论是否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都要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的,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申请劳动仲裁;对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工伤赔偿不服的,应当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劳动仲裁前是否要先申请工伤认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自动履行。关于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可否再提起诉讼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对于撤销仲裁的条件有什么,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人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若双方能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仲裁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关于医疗纠纷仲裁流程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关于民事仲裁案撤回后重新申请仲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撤销仲裁的条件有哪些,相信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撤销仲裁的条件有哪些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是不可以的,因为劳务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又不一样,不适合用劳动仲裁方式解决,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务合同纠纷。关于劳务合同纠纷能否申请仲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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