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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主张律师费吗

仲裁可以主张律师费吗

劳动争议仲裁能否主张律师费-法律知识|华律网

以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的,不能主张律师费,律师费由委托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

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

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

、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的,如果劳动者委托律师处理,产生的律师费由劳动者承担,不能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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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前最好先同经营者交涉、与经营者协商失败后、再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消费者遭遇价格欺诈怎么维权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现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要申请仲裁的,就需要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在民事纠纷中我国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就会排除,不受限制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而申请劳动仲裁是有仲裁时效限制的,申请劳动仲裁过了时效的,劳动者就失去了仲裁的胜裁权,但劳动者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工伤待遇并不一定要仲裁,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的,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关于工伤待遇是否一定要仲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签订保密协议后,无论员工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遵守的。员工离职后如果不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员工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对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是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才能提起劳动诉讼。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工作时,难免会遇到工作的不顺利和挫折,进而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那么解决劳动纠纷就需要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后按照结果来执行。那么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在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在职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生育险产生劳动争议的,要在产生争议后一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公司产生民事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公司解散清算的,不影响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如果公司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如果产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是一年。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等的情形,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就相关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那么怎样申请工伤劳动仲裁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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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中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研究-仲裁研究-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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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中有没有规定胜诉方的律师费能能否由败诉方承担!_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关于

的承担问题,国外一般以“费由败诉方负担”作为一般规则,但是在我国是以“谁请律师谁负担律师费”为一般原则,只有在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费才由败诉方承担,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以下涉诉案件的律师费才由败诉方承担:

1、著作权侵权案件:《

》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不正当竞争案件《

》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

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

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担保权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7、部分仲裁案件

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

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8、

案件:《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死者生泅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

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9、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

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10、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可以要求败诉方支付仲裁所花的费用

您好,仲裁委没有责任

反馈

执行不到的情况下,那就在在这种风险

是否有胜诉希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情况。

你好,什么案情的,只要不是仲裁终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好,不一定的,需要看你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很多企业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会议对于一个企业来说 是很重要的,会议的内容对于之后企业工作的开展也会比较重要的。所以对于每一个会议来说我们应该做好该有的记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公司核心部分,每一个股份合作公司都会有股东大会,它们的职权也很大,直接可以决定公司的生死、各种发生状态等等。股东大会是有具体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而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相关,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因此股东大会对出席的人数也是作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确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针对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要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是约定争议的处理方式,而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是可以委托律师的,那么仲裁纠纷是不是败诉方出律师费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笔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觉目前多数员工维权的意识高涨。这一点应当归功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也应当归功于国家对劳动合同法的大力宣传和推广活动。劳动合同法固然是一部保护双方利益的法律,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中,在事实上

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后,当事人要出庭审理案件,那么劳动仲裁缺席是败诉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我们国家很多的公司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需要规定薪资,那么如果公司将员工降职降薪的话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后作出裁决,那么劳动仲裁胜诉后单位上诉怎么办?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华律网小编乌鲁木齐在线讯(李*光通讯员李*玫报道)因为算错了仲裁时效,导致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1天,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一名“糊涂”员工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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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12种情形(超强法律依据汇总) - 二七区人民法院网

    律师费是否也该由败诉方承担,一直是法律实务界中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的规定似乎也并不明确。如最高院院长信箱对“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的答复: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共同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明确承担范围,完善配套规范。该收费制度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起草制定,完善这项制度需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但在较为分散的规定中,已经有了较多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定,从现有规定来看大致有12种情形,特此摘录如下,按照三类分别进行表述:

    一、有关规定明确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劳动争议案中的律师费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著作权纠纷案可将律师费作为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可将律师费作为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可索赔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号)第22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二、有相关规定但并不明确的情形(裁判机关裁量)

    6、专利侵权案中可要求赔偿调查、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7、担保权纠纷案可要求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不正当竞争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的调查费用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9、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遇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10、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赔偿办案必要开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11、仲裁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2、在双方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法院的典型案例:

    ① 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已经生效,被告美联航赔偿原告陆红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人民币11802.50元。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终审判决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赔偿原告杨文伟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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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的律师费能否在诉讼中一并支持?-中国法院网

风险代理的律师费能否在诉讼中一并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甲公司及担保人乙、丙、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与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用为3万元,其中签署本协议后向乙方预付代理费30%,法院判决后预付30%,剩余代理费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于协议签订之日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9000元。后原告某银行诉至法院,除了要求被告甲公司及担保人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外,要求承担律师费3万元。另查明,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及担保人乙、丙、丁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债务人违约时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承担原告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仲裁、诉讼、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分歧】

  本案中,风险代理的律师费能否在诉讼中一并支持?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银行和某律师事务所约定全部律师费为3万元,虽先行支付30%的律师费9000元,但《委托代理合同》经双方举证质证,且《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在原告胜诉的情形下,未免诉累,风险代理的律师费应在诉讼中一并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风险代理律师费得到支持的条件之一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现某银行仅支付了9000元律师费,后续律师费实行风险代理,需要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处于不确定状态。故除了已发生的9000元律师费外,后续律师费不宜在诉讼中一并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管析】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2006年4月13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关于包括风险代理在内的律师费用的承担问题,鉴于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

  但最高院也考虑到某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对律师费的承担首次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笔者认为,向对方主张风险代理律师费并得到支持所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一是在涉案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案中,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及担保人乙、丙、丁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债务人违约时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承担原告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仲裁、诉讼、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是律师费不要畸高,尽量符合当地的律师费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本案中,案涉标的为145万元,双方约定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为3万元,并未超出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并无不当。

  三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本案中,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与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风险代理,代理费用为3万元,其中签署本协议后向乙方预付代理费30%,剩余代理费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于协议签订之日,仅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9000元。剩余律师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案件执行回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因此,原告某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原告某银行除实际支付的前期9000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外,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不宜在诉讼中一并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系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