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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家损失30万以上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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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怎么处罚-庭立方

4000 148 149

如果企业、单位不适当的排污行为,导致公私财物损失在30万以上的,该怎么定罪处罚呢?我们一起来看下这个问题。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成立

,处三年以下

或者

,并处或者单处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

,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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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单位不适当的排污行为,导致公私财物损失在30万以上的,该怎么定罪处罚呢?我们一起来看下这个问题。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成立

,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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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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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_202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华律网(66Law.cn)

485 个罪名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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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 (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三)【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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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办理。

「一览表」职务犯罪100个罪名定罪量刑(立案)标准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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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览表」职务犯罪100个罪名定罪量刑(立案)标准全整理

来源/ 刑事正义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

以上、营利活动

以上;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

营利活动

;(3) 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

营利活动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以上,营利活动

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满

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种情形【注3】:

,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

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

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种情形【注3】:

,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

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

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个人行贿

以上、单位行贿

以上的;

个人行贿不满

、单位行贿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

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个人行贿

(参照最新解释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行贿

以上的;

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

以上或者为

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行贿

以上的;

单位行贿,数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

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折合人民币

以上,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行贿

,单位行贿

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

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

以上,或者

以上,或者

以上,或者

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

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的;

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外,两种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以上的;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以上的;

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

以上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

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

以上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以上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

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以上的,应予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以上,其他农用地

以上,其他土地

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

以上,或者幼树死亡

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

以上的;

致使

以上中毒的;

致使

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

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次以上的;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

以上文物或者

以上

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以上的;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以上的;

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

以上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

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

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

以上,其他耕地

以上严重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

以上;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

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

以上毁坏;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

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

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

的;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

以上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

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

的;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

的;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

以上的;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

以上的。

获取非法利益

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

以上的;

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

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以上的;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

,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走私犯罪的;

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以上的;

放纵走私行为

以上的;

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

以上考生作弊的;

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

次以上的;

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依法可能判处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

次以上的;

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以上的;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

,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以上的;

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以上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

以上,或者

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

以上或者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造成

以上,或者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

以上或者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

以上,或者

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

以上,或者

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

以上或者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

以上,或者增加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

以上,或者增加

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造成

以上,或者

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

以上或者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总面额在

以上或者币量在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

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

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以上的;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

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

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

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

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

以上的;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以上的;

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

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

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

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资金

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挪用资金

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但间接经济损失

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私放在押人员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

次以上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非法拘禁

次以上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非法搜查

以上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刑讯逼供

以上的;

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暴力取证

次以上的;

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次以上的;

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1.向

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

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

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

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

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

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懂得更多,才能离正义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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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什么是玩忽职守罪?_腾讯新闻

本文由

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四川省玩忽职守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有上述情形,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有上述情形,刑期五年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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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文字版)_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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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高院:《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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