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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诉讼保全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诉前保全中的反担保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诉前保全中的反担保规定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就是我国关于诉讼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

第104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我国

中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对于担保的要求并不一样。对于诉讼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以上三条规定即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全部概括,该制度对于保证

能够履行债务、法院裁决能够得以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任由申请人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提供担保是必要的。这也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

财产保全反担保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2.《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4条和《

》第17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

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

①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后,债务人根据该第三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的履行自己债务的担保;

②反担保与担保本质上是一致的,反担保也是担保;

③有被第三人担保的债权存在是反担保依法存在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先有主债权而后才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在成立上就有从属性。但现代的抵押制度并不要求抵押权在成立上须有从属性,当事人完全可以为未来的债权先设立抵押权。尽管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为前提,抵押权不必自始就与主债权一并存在,但在抵押权实现之时,必须有主债权存在,在不存在任何债权时,抵押权也就不能存在。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质言之,反担保是确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的追偿权实现。由此可知,法律之所以规定反担保,旨在维护为债务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如前所述,反担保担保的追偿权是一种将来的债权,该债权不是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取代原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即追偿权)。如果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没有承担担保责任,则追偿权不成立,反担保随之不成立,换言之,被担保的将来的债权不成立,反担保亦不成立,申言之,申请没有被担保的债权存在的房屋反担保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构不予以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93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综上可以知道,财产保全担保一般情况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保全的一个错误执行,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有其他问题咨询可以登陆华律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就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能够保障担保人的正当权益,让反担保人赔偿担保人的损失。那么,反担保保函又是什么呢?有什么用途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地进行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担保一般是为之前债的担保提供的担保,而此时可以说提供反担保的人就叫做反担保人。那么,反担保人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担保公司又是指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反担保人是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的主要作用是借入人可以拥有更多的获得法律保护的措施,也是法律上对于借入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借出人

反担保是担保人为了实现自己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反担保理解起来有些困难,简单说就是对担保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反担保的成立要有一定条件的,那么反担保提供了质押物可以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反担保提供了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有什么特点和作用,其适用的方式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对反担保的特点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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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反担保规定是怎么样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诉讼保全反担保规定是怎么样的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

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

》和最高人民

《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

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反担保定义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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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反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找法网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种类有求偿抵押、求偿质押和求偿保证三种。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一)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有以下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需符合法定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不能要求反担保的,如果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银行可以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保全反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的相关知识,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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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可以作为反担保-中国法院网

  某被保全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欲以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作为反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封申请,首次明确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保函可以作为反担保方式。

  今年4月30日,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某电子商务公司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20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5月,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2060万元的银行存款被冻结。随后,被告申请法院接受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并请求裁定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

  7月、9月,法院先后就被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原、被告针对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的效力、以保险保函作为担保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保障生效判决执行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上述保险产品未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批且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相关信息,应当无法对外使用,且该保险相较于本案中已通过足额冻结的银行账户查封措施而言并不利于执行,不足以保障原告合法利益的实现。被告则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与原告提供的诉责险从本质上来说性质相同,以保险保函置换解封资金完全可以满足原告方胜诉后的执行需要,并且更利于经济效益最大化。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该保险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与其诉讼主张相当,在条件成就时能让受益人迅速获得补偿,极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依据该担保解除案涉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且有利于被告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于是,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该换封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060万元的冻结。

 

  一般财产纠纷案件中,被保全人或第三人请求解除保全时往往提供财产作为充分有效的担保。本案中,被保全人以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作为反担保,由于该款保险产品属于保险行业的新事物,司法实践中,此类反担保形式鲜有案例,故此前这样的反担保效力并不明确。江宁开发区法院此次率先以裁定书明确认定,此类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型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该款保单保函虽然不是有形财产,但它属于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比如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担保金额是2060万元,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诉讼主张一致。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60万元,而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中即可明确当保险公司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民事判决书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即应向法院支付2060万元。因此,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不会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需要什么条件-找法网(findlaw.cn)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所需要的条件。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十七条

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2、《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诉讼财产保全反担保需要的条件以及相关知识。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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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与反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 名笔法律网

诉前财产保全与反担保的规定是在要求法院进行诉讼前财产保全,必须要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这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105条所作出的规定,这就是为了防止担保存在着一定的错误所导致一些不利情况发生。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反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与反担保的规定是在要求法院进行诉讼前财产保全,必须要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这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就是我国关于诉讼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

第104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对于担保的要求并不一样。对于诉讼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以上三条规定即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全部概括,该制度对于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法院裁决能够得以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任由申请人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提供担保是必要的。这也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现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是非常的严格的,也就是意味着申请人他们必须要自己提供一定的财产的利益作为反担保,这就是因为很多的财产类型的担保案件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给对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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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第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第二十八条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诉讼保全担保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条件-诉讼保全房产担保流程-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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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如果涉及到财产的问题,但是担心一方不还财产或是有转移、毁灭财产的行为,这个时候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对于财产保全,可能是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也可以是在诉讼程序中,但是在不同的程序当中,申请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接下来就一同来了解

  1、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起诉资格,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在诉讼期间被申请人非法转移、藏匿资产等手段对判决执行效果产生影响的一种保护性措施,而申请人必须是具有起诉资格,同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它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2、为法院管辖范围内,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案件应该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不管是从地域还是当事人特性上来说都必须满足法院管辖范围的要求。

  3、诉讼请求合法并且具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合法,并且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可以随便对某人以各种罪名申请财产保全担保。

  4、双方诉讼事实基本清楚,也就是说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事实并未出现较大的争执,并未有过多的疑点,双方的事实基本上清楚。

  5、在申请担保的时候,所提交的担保物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或者是享有收益,用通俗的话来说也就是必须用自己持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而不得以其它人所有的财产来担保。

  6、其它所要求和规定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则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事先作出约定。对申请人来说,担保的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被申请人须担保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得以实现。与担保范围有着密切关联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对这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在保全过程中,有关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不是申请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该损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财产的数额的程度,因此担保的数额达到足以赔偿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就可以了。确定财产保全范围的考虑因素是:

  1、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可能超过被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缺乏充足的依据,实践中因企业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而导致企业濒临破产状态的情况并不少见;

  2、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究竟是多少无法确定,立法过于模糊必然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

  3、如果申请人只须提供少量的财产作为担保就可以对被申请人大量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而被申请人须提供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同等的担保方可解除财产保全,这对被申请人而言明显极不公平。为此,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还是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都应当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要交多少

  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4、担保优惠

  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法院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

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根据案件的情况以及申请人的情况,法院会看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诉讼之前的财产保全,一般来说是需要进行担保的,但是诉讼中的话就看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产的诉讼保全是比较重要的内容,并且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是有一些区别的。下面就为大家一一介绍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及时效、

、如何应对法院的诉讼保全,希望能够对大家提供帮助。

  1、诉前财产保全是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进行中,判决生效前由当事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3、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4、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

  当遇到法院对自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应对:

  要注重法院执法活动,及时提出保全异议。《保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一般来说,诉讼保全过程中常见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法律规定:《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

”的法律内容,在民事纠纷需要申请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清楚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的关系,从而决定申请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小的时候当我们听到人家说我们不好的话的时候,我们一般会回复人家反弹。因为天真的我们总是会以为这样我们就可以让那些不好的话失去作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担保不仅仅只有物保和人保还有反担保,那么

是怎么样写的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

及其相关问题。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诉被告姚xx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12)深南法民x初字第xx号,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我自愿以我名下的下列财产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xxx万元为限。如因原告申请错误造成被告财产损失,我同意以担保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xxx

  xx年x月x日

  担保财产:

  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

  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

  开户名称:xxx

  房产名称:xx市xx区xx花园xx栋xxx室

  权利人:xxx

  房产证号:xxxxxxxxxxx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1、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2、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2、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以上就是关于

及其相关问题,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这些都是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诉讼保全反担保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您了解多少呢?对于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呢?那么,接下来就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1、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所以只能申请保全争议的财产数额既3.5万元。

  2、民诉法仅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3、在判决生效之后被告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才能申请执行。

  通过上述文章的解析,我们可以解决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是多少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对于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是有严格规定的。我相信,在我们国家的带领下,我们的生活质量会越来越高,我们的法律法规将会更加的完善。如果您所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财产保全对于降低风险有着积极的作用,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很少人知道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要交担保费用的。那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要交多少保证金呢?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4、担保优惠

  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法院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

  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要交多少保证金的解答。诉讼财产保全是申请人降低风险的一种表现,申请的程序比较繁琐,有时候由于申请人的法律知识缺乏,可能会出现申请财产保全不成功的情况。如果您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您申请财产保全的话,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获得律师的帮助。

  责任编辑:秋小葵

  我们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是要写一份财产保全担保书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是财产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前向人们法院提交的。那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格式是怎样的?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

  4、格式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以下内容仅作参考,请按实际情况填写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诉被告姚XX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12)深南法民X初字第XX号,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我自愿以我名下的下列财产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XXX万元为限。如因原告申请错误造成被告财产损失,我同意以担保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XXX

  XX年X月X日

  担保财产:

  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

  开 户 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

  开户名称:XXX

  房产名称: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栋XXX室

  权 利 人:XXX

  房产证号:XXXXXXXXXXX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 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限制/控制,以保护申请人权利并 保障诉讼结束后的强制执行。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 保,如果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格式与一般的财产保全的担保书的写法都是大同小异的,都必须要写清楚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若您有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的相关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秋小葵

  在财产纠纷的诉讼当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有可能会转移财产,造成自己的利益得不到实现的话,在这个时候我们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这一行为也有有关的规定,接下来就一同来了解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则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事先作出约定。对申请人来说,担保的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被申请人须担保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得以实现。与担保范围有着密切关联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对这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在保全过程中,有关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不是申请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该损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财产的数额的程度,因此担保的数额达到足以赔偿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就可以了。确定财产保全范围的考虑因素是:

  1、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可能超过被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缺乏充足的依据,实践中因企业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而导致企业濒临破产状态的情况并不少见

  2、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究竟是多少无法确定,立法过于模糊必然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

  3、如果申请人只须提供少量的财产作为担保就可以对被申请人大量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而被申请人须提供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同等的担保方可解除财产保全,这对被申请人而言明显极不公平。为此,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还是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都应当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

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某一行为应该怎么样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这个在法律当中都是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也应该要遵守有关的规定。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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