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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征地拆迁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国有土地上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各个部门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规定在《
》第五条,
根据相关的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到一定的义务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基本上市按照补偿方案来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
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征地拆迁中大致会涉及到哪些部门,各个部门的在征地拆迁中的权限是如何的,这是我们维权的基础。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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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我们知道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有些房屋因为所有制的不同标准也不同,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下面请跟随华律小编的步伐一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
在工作中经常接到被拆迁户的咨询,问房屋拆迁选择安置房的话,能给补偿多大面积的房屋。
农村各级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集体土地被转为国有土地有补偿吗??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如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权利人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出了公告什么时候拆迁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有很多城中村的,很多城市为了发展的需要,往往会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城中村很多房屋是用于经营活动的,那么遇到城中村拆迁,门面房该怎样补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
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一般主要是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但是企业拆迁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补偿项就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那么,营业房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计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国家政府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这样的话是会有相应的补偿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新农村建设拆迁房屋补偿多少钱一平米?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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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拆迁房屋时,只有房屋所有人能获得经济补偿,非婚生子女虽然上户口,但不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不能获得拆迁安置房。关于未婚子上户口能否分到拆迁安置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款,而被征收人非常关系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并且征收补偿什么时候可以发放等问题,那么拆迁到赔偿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收到?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土地补偿归集体,您可以就土地上青苗申请补偿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
具体看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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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征地拆迁的话都是会签订拆迁协议的,如果出现了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应该怎样处理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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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面临房屋拆迁的时候,就是会涉及到拆迁补偿费用等等问题,很多拆迁户对拆迁安置结果都不满意,那么这种情况应该要怎么进行处理呢,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所以,拆迁安置协议丢了一般不会有影响。
因为拆迁补偿协议的形成,不是专门针对你一个人所为,而是针对特定的人群共同所为。如果拆迁补偿款还没有到位或者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内容还没有实现,好向拆迁补偿部门说明情况,进行挂失、补签,以求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所建造的新房。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不一样,安置房能不能买卖首先要看该房屋是否取得了产权,另外,还需要看当地政府对安置房有没有限制出售的规定。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其办理程序和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我们知道拆迁安置不合理是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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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国有土地上
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各个部门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遭受到非法暴力强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拆迁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都是伴随着一定的补偿,一般这些补偿的数额是比较大的,但是如果对于补偿的不合理的是可以申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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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拆迁人没有达成
安置协议,而且还没有政府的拆迁裁决的话,你只能是到建设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如果你和拆迁人已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觉得不公平,你可以到
民事庭提起
,提拆迁
。如果你和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有政府的行政裁决的话,你既可以申请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到本级法院。但我建议你先提行政复议,如果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改变了原裁决的话,你可以到上一级的法院对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
》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维权: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
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
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
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
,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
4、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注意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查看“记录人员是不是完整地记录了你的意见”。
5、临强拆对房屋状况拍照录像
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就可能面临强拆”。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强拆,被拆迁人也要拨打110,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强拆过程拍摄下来,以保存有效的证据。
门面拆迁不合理、对赔偿方案不满意要进行维权的时候,可以来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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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我们知道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有些房屋因为所有制的不同标准也不同,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下面请跟随华律小编的步伐一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
在工作中经常接到被拆迁户的咨询,问房屋拆迁选择安置房的话,能给补偿多大面积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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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权利人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出了公告什么时候拆迁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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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一般主要是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但是企业拆迁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补偿项就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那么,营业房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计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国家政府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这样的话是会有相应的补偿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新农村建设拆迁房屋补偿多少钱一平米?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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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关于谁可以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拆迁房屋时,只有房屋所有人能获得经济补偿,非婚生子女虽然上户口,但不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不能获得拆迁安置房。关于未婚子上户口能否分到拆迁安置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款,而被征收人非常关系自己能获得多少补偿,并且征收补偿什么时候可以发放等问题,那么拆迁到赔偿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收到?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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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流程是拆迁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体体现,了解拆迁流程会使我们对整个拆迁环节有一个概括性的把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关于拆迁法律流程的法律问题,
,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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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流程是拆迁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体体现,了解拆迁流程会使我们对整个拆迁环节有一个概括性的把握。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 、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各个部门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相关的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到一定的义务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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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大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拆迁法律流程”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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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物,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补助和奖励。
拆迁的补偿应该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到位。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是拆迁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
(一)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二)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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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偿费。法律依据,《城市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房屋拆迁的相关介绍,主要介绍了拆迁补偿不合理应该向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像其他
不合理以及房屋评估有异议,都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介绍了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以及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解答了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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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成
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
如当事人在
安置协议中不仅对补偿方式、
屋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标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结合
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解释》将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对该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属于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债权物权化。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
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也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
2、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
》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起诉。
专业律师代写,3天内不限次数修改,满意为止
直接谈,根本不可能达到合法足额标准。谈判手里要有筹码,首先收集证据证明征收是否合法,如果有违法点,那么征收就不能顺利进行,征收方会主动找你谈提高补偿的,变被动为主动,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您好,咨询当地拆迁主管部门。
反馈
你好,拆迁补偿包括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你可以要求。欢迎来电详细咨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首先看你签署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完毕。如果没有,你可以选择与村委会谈判,看拆迁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补偿偏低,建议委托律师依法维权,提高补偿
如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权利人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在房屋拆迁的时候,受制于拆迁方的暴力对待,拆迁户没有得到合理的拆迁对待,且对方要求自己签订不合法的拆迁协议。面对对方要求自己签订不合法拆迁协议的时候,拆迁户不知道还能否拿到赔偿。听一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房屋拆迁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多的,特别城市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经常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房屋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那么因地铁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能不能拒绝拆迁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要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补偿,而有些拆迁补偿是不合理的,那么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时代在高速发展,很多楼房都面临了拆迁的问题,这时候,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和住户双方会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但没有想到事后有些开发商不按照合同赔偿。那么,开发商不按照合同赔偿该怎么办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被拆迁人觉得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时该怎么办,如果维权需要选择去哪个部门,先去哪个部门,不去哪个部门,去这个部门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很多人都不是特别清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拆迁赔偿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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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解决好拆迁问题,绝不是由某个利益主体决定的,它只能交给法治与民主。那么,
?关于主导拆迁的只能是法治与民主的法律问题,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表面看来,这种政府主导拆迁的新模式,是对既往拆迁中出现的错乱关系进行纠错———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变换土地使用人时,理应先完成拆迁再把净地交给开发商。而现实中,政府却省略了这个重要环节,把开发商与拆迁户直接推上博弈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力量贫弱的拆迁户只能被动尴尬地面对强大的开发商,其命运不难想象。
显然,如果改成由政府主导拆迁,无疑意味着现有的拆迁模式将进行一次重大转身,即在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政府将不再扮演过去那个仲裁者的角色,而是将拆迁纳入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亲力亲为地实现。这样一来,拆迁户在很大程度上将不用再去与开发商这样的强大势力进行孤身博弈了。顺沿着这样的思路,政府主导拆迁的模式的确令人期待。
问题是,这一切都置于一种前提假设之下,那就是与民争利的只是开发商,而不是政府。换句话说,就是在拆迁问题上,可能做坏事的全是开发商,而政府将完全站在最合理的利益平衡点之上,以客观公正身份,来行使相关权力。行文至此,对于由政府主导拆迁的公正性,相信谁都不敢再抱有足够的自信了。
道理很简单,所有权力的好坏,都不在于由谁来行使,而在于行使者是否受到恰当的约束。拆迁主导权也是一样的,开发商也罢,政府也罢,关键是拆迁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约束,使之不能偏离公平与公正的轨道。做不到这一点,不论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财产权,都很难摆脱被任意践踏的命运。
而以往种种拆迁悲剧让我们遗憾地看到,在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很是暧昧的关系。比如,不久前发生在江西丰城的拆迁株连事件,清晰地向我们展示了某些地方政府把“组织力量”异化成挟裹民权的工具,公然侵犯公民权利,使广大拆迁户合法利益严重受损。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在目前《物权法》文本在“公共利益”界定上尚没有一条明晰边界的情势下,不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剥夺拆迁户应有的权益。
由此可见,解决拆迁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拆迁权由谁主导,而在于谁才可以不做坏事,不会去破坏拆迁中相关主体应有的利益平衡。说到底,解决好拆迁问题,绝不是由某个利益主体决定的,它只能交给法治与民主。一方面,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文本,必须尽快予以完善,避免出现在强势力或者公权力侵犯拆迁户利益时,像《物权法》这样的法律也可能显得一脸无奈;另外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公权力对拆迁户的保护问题,基于当前权力与权利博弈愈显复杂化的现实,要约束公权力,避免其失范来对权利形成巨大的威胁与掠取,民主监督就不能缺位。
也只有在法治与民主的内外控制下,拆迁才能真正被纳入到一个公平与公正的轨道,从而保证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避免种种决绝残酷的拆迁悲剧不会一再地发生。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大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主导拆迁的只能是法治与民主”的相关知识。 表面看来,这种政府主导拆迁的新模式,是对既往拆迁中出现的错乱关系进行纠错———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变换土地使用人时,理应先完成拆迁再把净地交给开发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大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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