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游乐场骨折赔偿案例

游乐场骨折赔偿案例

游乐场摔伤致骨折 消委调处得赔偿 -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和解平台

1月14日下午,消费者王女士带4岁儿子同好友一起到湖南省吉首市某西餐厅就餐,该西餐厅内设小型儿童游乐场所,前来消费的客人可带儿童免费游玩,场内没有安保人员。王女士的儿子在游乐场游玩时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双侧骨折,需要立即手术治疗。由于当天事情紧急,王女士没有及时告知西餐厅事故发生,只有1个服务员见其匆忙抱小儿跑出餐厅。1月15日,王女士来到该西餐厅找经理协商时,餐厅经理却以当天没有告知为由不予负责。1月17日下午,王女士前来湖南省吉首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投诉,要求西餐厅赔偿小儿的医疗费用。

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开展调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对双方展开了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消委工作人员首先告知王女士其未对自己的儿子未尽到监护义务,自己应负部分责任。对于餐厅一方,虽然餐厅游乐场所有提示要求客人自己照看好孩子,但是根据新修正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规定,餐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在餐厅受到人身伤害的,餐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经工作人员几次与餐厅老板协商之后,该西餐厅同意等其小儿出院待相关费用结算之后,按照比例分摊一定费用。1月30日,双方在消委办公室接受调解,王女士儿子住院期间计费用1.9万余元,加上后期取钢钉拆线等费用经医院核算还需1万元,经医保局报销之后需自负1.33万元,按责任划分该西餐厅同意赔偿8000元费用,王女士表示同意此调解结果,并十分感激吉首市消委工作人员为此付出的努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新修正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该西餐厅游乐场未设置安保人员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安全上的瑕疵,造成王女士小儿在玩乐中骨折,因此,该餐厅应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负与自己的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在携带小儿到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消费时,也应尽到监护人应尽的监护义务。

案例提供: 湖南省吉首市消费者委员会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协会

技术支持 北京九州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游乐场受伤纠纷案-成功案例|华律网(66Law.cn)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每个咨询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99%以上

得到了圆满解决

上诉人王红波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付某于2014年7月3日下午1时许,在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的某乐园西渡店内游玩时,不慎从游乐设施上摔下受伤,后随即被送往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等进行救治。

原审另查明,一、王红波系个体工商户,

登记字号为上海市奉贤区某乐场,某乐园西渡店系由其实际经营管理。二、事故发生时,某乐园游玩区域内并无相关安全保障人员;三、事故发生后,付某的伤情共花费医疗费13,633元(人民币,以下同),其中付某自行支付了658元,王红波垫付了12,975元(王红波实际支付给付某13,00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付某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中心对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2015年1月9日,上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意见为:付某因故所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未达到

。付某伤后可予以休息15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付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

一审中付某诉称,因游乐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缺少防护设施,也未有工作人员现场监护,致付某从游乐设施上摔下造成手臂骨折。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由王红波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至今尚有医疗费658元未结清。故请求判令王红波赔偿其医疗费658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5,000元、鉴定费2,000元及诉讼代理费3,000元,计74,258元。

王红波辩称,对付某诉称的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其已支付给付某13,000元,对其余赔偿事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付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意见如下:对医疗费、营养费、诉讼代理费和鉴定费均无异议,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无异议,但认为期限应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120天(4个月)。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

责任。本案中,王红波作为某乐园西渡店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人,对在其经营场所内游玩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应采取相关措施或安排相关人员确保在游乐设施和游玩区域内游玩的未成年人的安全,但其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同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付某本人或其法定

对付某的受伤存在故意或过错,故付某的损失应由王红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相关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双方当事人的庭审意见,参照

标准等相关规定酌情予以确定。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等收款凭证及双方的庭审意见确定为13,633元(含付某自行支付的658元和王红波垫付的12,975元)。对营养费,付某主张按照40元/天的标准参照鉴定意见计算90天,王红波无异议,故金额为3,600元。对护理费,付某主张按13,000元/月的标准参照鉴定意见中的休息期计算150天,王红波对付某主张的计算标准无异议,但认为应参照鉴定意见中的护理期计算120天(4个月),法院认为,付某主张的计算期限无相关法律依据,王红波的抗辩意见成立,故护理费金额为52,000元。对鉴定费和诉讼代理费,均系付某的合理损失,王红波亦无异议,根据相关票据分别支持2,000元和3,000元。综上,付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3,633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52,000元、鉴定费2,000元及诉讼代理费3,000元,共计74,233元。对上述损失,王红波应依法予以赔偿,扣除其已支付的13,000元,还应赔偿61,233元。

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王红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付某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1,23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计828元,由付某负担145元,王红波负担683元。

一审判决后,王红波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分歧主要在护理费的计算上,对于被上诉人付某母亲周某的个人收入,其提供的税单只有2014年6月的记录,在孩子护理期间的4个月(2014年7月至10月)的个人完税证明并未提供,其无法证明在孩子受伤护理期间的个人收入情况,故一审法院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计算缺乏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付某则不接受上诉人王红波的上诉主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本案一审2015年2月13日法院庭审笔录中(第5页至第6页),王红波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元明确表示:医疗费、营养费、律师费、鉴定费无异议,对护理费期限应按鉴定意见书120天计算,按13,000元每月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确定被上诉人付某的护理费是否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庭审中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也负有禁反言的义务。关于护理费标准的问题,尽管上诉人王红波在二审中提出了异议,并对付某的举证情况提出了质疑,但鉴于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认可对方关于护理费标准的主张,二审中就不得任意作出前后矛盾的意思表示,否则诉讼程序就会陷于无休止、反复无常之状态,对于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使和维护就无从谈起。同时,上诉人在一审中认可对方的主张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确认。值得指出的是,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认真、严谨地参加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中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事项更应经审慎考虑后作出负责任的意思表示,这既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综上,上诉人提出的对护理费进行改判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由上诉人王红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男子玩卡丁车意外致粉碎性骨折 游乐场赔偿7万-搜狐新闻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

3岁女童在游乐场玩耍骨折 获赔7.7万(图)|游乐场|安全|隐患_新浪教育_新浪网

  如今,室内游乐场已成为众多商场、超市等大中型消费场所的标配。但小孩玩耍过程中,难免磕磕碰碰。如果不慎受伤,商场是否要担责?去年,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被娱乐设施夹骨折的民事案件。事件中,不满3岁的孩子小楠右腿被旋转轮盘夹成十级伤残。近日,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判决:娱乐区拥有人及超市将承担全部责任,赔偿7.7万元给小楠一家。

  新快报记者 周聪 通讯员 欧阳燕桃 李长志 刘佳星

 

  2014年9月18日晚上8时左右,小楠的父母在从化区某超市内的“儿童娱乐中心”门前,以15元购买了一张门票,让小楠独自进入娱乐区内玩耍。在玩转动轮盘时,小楠的右脚掌嵌入轮盘与地面的空隙,娱乐中心的工作人员听到哭叫声后,赶紧前去将其被轮盘夹住的腿抽出。随后小楠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3天,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娱乐区经营者黄某也承认是设备存在问题以及自己的工作人员监护不到位,表示一切事情由其负全责,并要求不要报警。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小楠父母将A超市及娱乐区告上法庭。小楠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工作人员的监护之下进入儿童娱乐中心玩耍。由于儿童娱乐中心的设备落后和设计缺陷以及工作人员监护疏忽,导致小楠被轮盘夹断右小腿,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行走和成长,对其日后的个人生活和择偶嫁人都有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和儿童娱乐中心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共16.6万元。

  娱乐区经营者黄某辩称,小楠在儿童娱乐中心受伤是事实。但小楠的监护人将小楠放到游乐场即离开,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小孩受伤也有一定过错。黄某还提供了三张照片,其中的一张是关于免责声明的。当中的第4点显示:“5岁以下孩童必须有成人(监护人)陪同入场,本游乐场只提供游乐场所设备,不具备独立看管孩童之能力和不承担相应看管责任”。而超市负责人则认为,超市与黄某是租赁关系,小楠父母请求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儿童娱乐区位于A超市内,实际经营者是黄某,但没有办独立的营业执照。黄某提供的证据,拟证明在事故前,儿童娱乐区的入口处已张贴提示及免责声明,认为原告的监护人未入内陪同,未尽监护责任。经询问,原告父母表示,由于大人进入游乐园内需要另行支付5元,因此当天原告父母均未购票入内,仅在园外观看。而黄某则表示,5岁以下孩童的监护人入内无需购票,但如果无监护人陪同入内,其仍然会让5岁以下孩童单独入内游玩。

  经办法官认为,该儿童娱乐区是专门提供给1-6岁的小孩玩乐的封闭性场所,经营者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向进园游玩的小孩提供安全保障,现由于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原告在正常玩乐过程中受伤,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是儿童娱乐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超市虽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部分场地租赁给黄某经营儿童娱乐区,但该娱乐区未办理单独的营业执照,仍以A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因此,A超市对外应承担经营者的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A超市对被告黄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认为原告的父母没有尽监护责任,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抗辩,本院认为,原告父母未进园陪同不代表未尽监护义务,且原告是在正常玩乐过程中因设施问题而受伤的,而非原告父母监护不力致原告操作不当而引起的,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A超市与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小楠的各项损失共计8.59万元,由于被告黄某已支付8800元给原告,应予扣减,娱乐区经营者黄某及超市仍应赔偿7.7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难道安全防护全凭游乐场工作人员的个人感觉和责任心,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与评定标准吗?”

  室内儿童游乐场的安全隐患、卫生状况成家长

最关心的两大问题

  近年来,在广州逛商场、超市的市民都会发现,几乎都少不了室内儿童游乐场的存在。商家们从这些儿童游乐场上赚钱的同时也带动整个商场的人气,拉动消费。连日来,新快报记者走访正佳广场、中华广场、太阳新天地等大型商场发现,商场内的儿童游乐场生意均异常火爆,但是也存在不少安全与卫生隐患。

 

  在广州市某商场顶楼的儿童娱乐场,记者看到,不少未成年人都在这里玩耍着,其中年龄在10岁以内的儿童居多。儿童乐园经营的范围包括滑梯、波波球、秋千、摇摇车、蹦床等多个项目,接待儿童的范围主要在2至14岁之间,其中6岁以下的儿童需要有家长陪伴。

  在一家儿童乐园门口,坐满了等候的家长,市民吴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她告诉新快报记者,因为儿子喜欢来这里,所以只要有空都会带儿子过来。吴女士说:“游乐场球池里的小球经常滚到球池外的地上,工作人员也不管,孩子们跑来跑去,踩着小球很容易摔倒。有一次,我家孩子便踩着球一滑,向后撞在没有防护的墙围上,后脑当场鼓起一个血包,惊出一身冷汗。而游乐场的工作人员看到后,却只是给抹了点碘酒,就再也不管了。”

  与吴女士一样因安全问题而担心的家长并不在少数:空中防护网破了个大洞、蹦床上发生踩踏、攀岩墙边无人看守等等,“难道安全防护全凭游乐场工作人员的个人感觉和责任心,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与评定标准吗?”王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疑虑。

  

  除了担心孩子的安全问题外,对于一些儿童乐园的卫生状况也是不少家长担心的问题。“这里面的空气流通不好,就怕孩子一多,空气质量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像波波池这些游乐设施是否卫生,有否进行消毒,我们并不知道。”不少家长如是反映。

  记者在多个儿童乐园看到,不少孩子都玩得大汗淋漓,边玩边叫,有的孩子小手小脚都是黑乎乎的。对此,儿童乐园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里每天都会消毒、清洗。

  不过记者逛完整个游乐场却发现,尽管这些游乐园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卫生问题可以得到保障”,但全都没有贴出消毒记录公示。对于“有没有卫生条例方面的约束”,游乐园相关负责人的回答几乎都是“不知道”“不清楚”。至于这样的“清洁频率有没有依据”,或者“清洁过程及清洁用品如何规范”,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道”,并称“打扫成啥样全凭感觉”。

  更多信息请访问:

(收录

所大学、

个专业分数线信息、

名专家为您服务)

三步报志愿

分数线查询

找专家报志愿

Copyright

1996-201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小孩子玩蹦床时不慎受伤,游乐场要担责吗?-损害赔偿案例-

  

  李某带女儿小小至一个主题公园游玩,小小在玩欢乐蹦床时,多次从斜坡顶部直接往底部跳,在跳下翻滚过程中受伤骨折。

  原告李某以被告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游乐场所经营者,明知从斜坡顶部直接往底部跳会有安全隐患,未就此隐患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对小小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小小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小小的监护人,入园前签订了安全责任告知书,但未按照被告张贴的入场须知全程陪伴以保障小小安全,而是一直低头看手机,在小小多次作出危险行为时未予制止,李某就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游乐场的经营者对其场所内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其一是要合法经营、证照齐全,并保证所提供的儿童游乐设施、场所内的设计布置符合保障儿童人身安全的特殊要求,足以防止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隐患;其二是要配备专门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并尽到谨慎的照顾、保护等注意义务。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负有监护责任,若未尽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儿童游乐场摔伤骨折案件赔付_有个小孩在我家的游乐场玩碰碰球骨裂了家长让我家赔偿应该怎么算责任_法律_126资源网

  赔偿首先应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比例,如果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或是与游乐园无关的第三方所致,则主体为家长或是第三方,游乐园的责任占小部分。如果不是这两个原因,那么由游乐园负全责。   金额赔偿的方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伤害事故人群年龄不同、受伤害原因不同,牵扯到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也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如果受害人所受伤害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引起,比如顾客打架受伤,则受害人的损害首先应由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进行赔偿,如果第三人无法确定,则作为经营者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经营者可以在确定侵权人之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看你要多少钱,跟对方讨价还价没有具体标准。

  大人在游乐场骨折?   那得做出啥样的动作啊   还有那儿童的安全能得到保证么   可以要求索赔的

  首先要固定证据,建议报告游乐场运营方,自行拍照,或是报警,然后进行治疗,出院之后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建议第一时间委托律师。

  主要看游乐场是否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了,再者根据过错来确定双方承担比例。   赔偿范围主要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严重的话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

  首先还是找游乐场沟通,协商,真不行再考虑是否走法律途径。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确定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需商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参考各地法院判例,一般来说只要受损方的诉请不过分,获得法院的支持几率较大,但需要具体结合案情判断。

  具体的还是需要鉴定,然后根据法律来看责任赔偿情况。

  小孩在游乐场摔骨折了,游乐场该怎么赔?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误工、住院伙食、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建议诉讼解决。至于责任到底多少,要看案情的。类似案件办理过,承担65%的责任,但个案情况是不同的。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Copyright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成年人在我们儿童游乐场的滑梯上摔倒,要求我们赔偿-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咨询时间:2022-02-24 12:05:14

损害赔偿

位回答

高级合伙人

你好,需要鉴定的

解答于:2022-02-24 12:08:52

高级合伙人

可以要求游乐场

解答于:2022-02-24 12:12:52

高级合伙人

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解答于:2022-02-24 12:25:31

位律师在线

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答

可以要求游乐场赔偿的

2021-08-01 05:41:55

你好,需要鉴定的

2021-07-09 10:21:37

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骨折的

2021-05-31 23:23:49

按照实际损失要求

2021-05-18 21:08:51

相关法律知识

  2016年3月,未满3岁的孩子在爷爷陪伴下在小区里玩滑梯。孩子在前往攀登梯的平地上绊了下脚,摔倒时脑袋磕碰在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撞伤出血。经医院检查,其额头有一道3厘米长的伤口,缝了4针。孩子家长吴先生夫妇...

损害赔偿案例

  贪玩是小孩的天性,但如果在没有监护人看管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玩耍时受伤,责任谁来承担?河南省许昌市的小玉便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中玩耍受伤,其家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7月1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损害赔偿案例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如何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

教育法案例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未满十六周岁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儿童有没有误工费?法律快车视频频道为您讲解标题等相关法律问题,您还可以在线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有问题?马上问律师

3分钟快速获得律师解答

位在线律师

法律快车公众号

/

/

/

法律快车展业通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找律师: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 

 | 

京ICP证030173号-1   京网文【2013】0934-983号     ©2022Baidu  

 | 

 

孩子在游乐场玩胳膊摔骨折了怎么赔偿-免费法律咨询-华律网

当前

位律师在线

平均

分钟响应

©201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