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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

简析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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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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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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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

  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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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检察院四大职能) - 知乎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责为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等。但是检察院的职责又不仅限于此,从整体上来说,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可以划分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其中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谈到检察院,我们普通民众首先想到的便是处理刑事案件。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属于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部分是指对于刑事犯罪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于部分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以及对刑事侦查:审判、执行进行监督。

相较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职能或许不那么凸显,但也是检察院众多职责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法行使民事检察职能,可以对民事案件有效的进行法律监督,促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更加公平、公正的进行审判。因此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职能存在于每一起民事民事案件中,为民事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保驾护航。民事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监督申请,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对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起诉等。

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怎么办?此时,大多数人民群众首先想到的便是“报警”,找警察。“有困难找警察”是暗藏于每一个国人心中的信念,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强大和全面。但是,当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与行政执法者发生冲突;合法权利受到了来自警察、行政执法人员的非法侵害;当寻找行政机关的救济无门而遭受损失,我们该如何救济呢?此时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就发挥了其不可或缺的职能。行政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合理、正确的对侵害人民权利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有效的避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国家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可以有效的化解执法人员执法中的不合法行为,有效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确保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行政检察职虽然不时时刻刻凸显出来,但是其暗藏于每一起行政执法活动中,每一起行政诉讼活动中,每一起行政执行活动中。

人民的权益受到侵害,人民会依法通过各种途径来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挽回损失。当国家权益遭受侵害呢?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呢?在我们生活中,总有部分不法分子企图通过侵害国家的合法权益来自己私人的利益,比如说在禁渔区、禁渔时进行非法捕捞,对国家保护的珍稀物种进行非法狩猎、野外放火等。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就是为了有效的防范、遏制和追责这些行为而存在。公益诉讼检察是指,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职能是保障国家权益、国家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利器,其时时刻刻的警醒人民群众爱护公共财产,切勿为一己私欲而做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的四大检察职能看似各司其职无联系,却又相辅相成,共同发挥其作用,保障国家、人民的合法权益,真可谓“为人民服务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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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四大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强什么?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举行成立后的首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引发了外界的极大关注。

在固有印象中,民事检察职能一直以相对弱化的形象示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亦与行政检察职能合并,即以往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新时期,随着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最高检专门成立了第六检察厅,承接民事检察职能,这不但标志着这项职能在检察工作中地位的提高,也进一步丰富了其内涵。

回顾过去的2019年,第六检察厅顺利完成组建工作,并随之开展了一系列与自身职能相关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正因如此,民事检察职能的未来发展,也普遍被外界看好。

民事检察职能由来已久。

“民事检察的主要职能是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自1988年以来,民事检察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的道路,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30多年的发展,民事检察的职能不断完善,民事检察的内容也不断丰富。特别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说。

2018年10月24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

据介绍,在张军检察长作上述报告时,有的出席人员指出,一些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机构设置等方面处于弱势,甚至部分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成为“鸡肋”,面临被撤并的尴尬境地,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检察机构建设。

“最高检党组在学习贯彻中更加深刻认识到,绝大多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挤压在一起,确实严重影响民事检察职能发挥。推进新时代检察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更高水平的需求,必须下大力气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最高检在有关会议中也多次指出:要树立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理念。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整个诉讼领域以及与诉讼相关领域全方位的法律监督。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要全面、平衡、充分履行。”冯小光说。

基于此,一场以上率下的民事检察职能变革开始了。

根据2018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检对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重塑性、重构性改革,重组十大业务机构,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其中,将原民事行政检察厅扩展为第六检察厅、第七检察厅、第八检察厅,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编制从改革前民事行政检察厅的32个上升到近80个。单独设立的第六检察厅就有32个编制,专业力量明显加强。

在推进自身内设机构改革的同时,最高检同步部署地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目前,省级检察院基本完成改革,市县级院的改革正在进行中。省级检察院机构设置总体与最高检对应,均单独设立了民事检察机构。市级检察院总体上与省级检察院对应,受限于内设机构数量、不能单独设立民事检察机构的,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办案组。基层检察院至少有专门办案组或专人负责民事检察工作。通过这次改革,民事检察办案组织将实现上下一体、总体对应、条线贯通,这在检察机关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为解决‘重刑轻民’问题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冯小光说。

“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诚如张军检察长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冯小光说。

单独成立负责民事检察职能的部门,不仅意味着地位的提高,也意味着其内涵更多、责任更重了。

据介绍,目前民事检察职能可分为四类:

一是对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是对法院的审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对法院的执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四是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的重要抓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年来,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其危害性也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积极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不断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净化了社会环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据了解,虽然正式成立仅仅一年的时间,但是以第六检察厅为代表的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努力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大发展。

上文提到的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就是一例。“我们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契机,继续对虚假诉讼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查处工作,并通过对外宣传和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冯小光说。

2019年5月,第六检察厅对2017年以来全国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5455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进行总结分析,筛选出涉及骗取支付令执行、骗取调解书、公证执行、劳动仲裁执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5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该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首批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引发热烈反响。新闻发布会后,该虚假诉讼指导性案例被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形成了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立足民事检察职能,主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精准服务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贯彻新时期‘枫桥经验’,加强民事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着力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助力精准脱贫,对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请求给付劳动报酬、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损害赔偿等案件,依法开展支持起诉,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共支持起诉15000余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10000余件。”冯小光说。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是民事检察的传统业务和基础性工作,是加大民事检察工作力度的重要着力点。第六检察厅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切实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我们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力争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防止片面追求监督数量的粗放式办案。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抗诉49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800余件。其中,最高检着重加强对适用法律错误的重大典型案件提出抗诉,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8件。”冯小光说。

在此基础上,第六检察厅以深化监督为目标,不断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着力破解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不足难题。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完善审判人员深层次违法行为线索发现机制,努力探索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结合。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共提出检察建议17000余件,法院同期采纳检察建议17000余件。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这个‘牛鼻子’,坚持把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监督事项从审判程序错误等轻微违法情形向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等更深层次延伸,切实加强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冯小光说。

同时,第六检察厅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强化民事执行监督,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据冯小光介绍,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执行监督职能,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督促法院针对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反向审视立案、审判环节中有无源头性违法问题,实现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预防、纠错机制的良性互动。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就执行监督共提出检察建议23000余件,法院同期采纳检察建议22000余件。不断深化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力争从源头上促进仲裁、公证以及行政行为依法规范进行,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和影响。

此外,第六检察厅还注重完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比如在严格民事检察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办案规范化机制方面,2019年2月,第六检察厅下发《关于严格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引导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树立精准监督和借助“外脑”的办案理念,不断完善办案程序,切实提高办案的精准度和监督的权威性。同时,第六检察厅根据办案实际,研究制定《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简化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我们还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修订工作,厅领导成员率修订小组成员赴湖南、湖北、福建等省开展调研,并在湖北省武汉市、福建省福州市分别召开由部分省级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共听取了26个省份一线检察官特别是基层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全国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冯小光说。

同时,第六检察厅积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中适用听证程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如前文所述,2019年9月9日,最高检举行首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对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监督案进行听证,并邀请了两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了解,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1000余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听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在坚持四级联动一体化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新时代民事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值得推广和学习的典型经验。

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方面,为了精准服务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山西省检察院印发了《山西省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服务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诉求,以实际行动传承和发展“枫桥经验”;福建省检察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息诉和解工作规定》,健全执法办案息诉和解工作机制,共对864件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化解矛盾工作;云南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深入开展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监督的实施方案》,在全省开展“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安徽省检察院组织开展“美丽乡村检察行”专项活动,突出民事检察职能的普法宣传和零距离解决农民维权诉求。

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方面,福建省检察院制定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创新创业创造“16条意见”,全力助推新福建建设;河北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会签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方面,2019年2月,第六检察厅抽调25名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员额检察官作为最高检员额检察官助理,在香山办公区开展以案代训集中办案活动,共办结积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50余件。通过集中办案,既优质高效地审结了一批积压案件,也培养锻炼了下级院民事检察业务骨干,还对上下级一体化办案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冯小光说。

而在审判违法行为监督方面,河南省检察院认真落实其制定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作为强化监督刚性的重要突破口,增强发现、跟进审判程序深层次问题和重点环节案件线索的敏锐性,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

“另外在执行监督方面,第六检察厅对2018年度全国检察机关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不断深化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力争从源头上促进仲裁、公证以及行政行为依法规范进行,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和影响。”冯小光说。

此外,在虚假诉讼监督方面,各地检察机关也功不可没:北京市检察机关就建立和加强立案监督,与监督调查部门、民事诉讼监督部门,就虚假诉讼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达成共识,实现线索双向移送。云南省文山州检察院与广南县检察院在相关刑事案件线索的基础上,查明广南县人民法院办理的478件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40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0件。浙江省检察机关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发现分布全省10个市、36个县共计6000余件涉套路贷虚假诉讼串案,省检察院整合三级院力量集中办理,两个月已提出监督约500件。

四级联动,全面开花,使得民事检察工作的腾飞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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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主动担当作为 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 基层动态 - 法治甘肃网-甘肃唯一的法治类综合性新闻网站,主流媒体

       新春伊始,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组织部门干警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并审查和讨论了从法院调取的部分判决,通过对典型案例和法院判决涉及的监督要点深入分析讨论,让大家在学习讨论中迅速找回工作状态,继续保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良好的发展势头。

     

2021年全年,共调阅审查各类民事案件线索67件,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37件,其中办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7件,办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件,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件,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26件,发出支持起诉书26份,帮助25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34万余元。调阅审查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线索300余件,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8件,其中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2件,办理行政行为监督案件6件,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12件。其中一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所办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2面及感谢信一份,并表示帮助解决了“天大的事”。民事支持起诉系列案和土地出让金行政非诉执行系列案的做法得到了省市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并被多家媒体宣传报道。2021年共举办民事行政公开听证案件5件,其中包含“四个首例”,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首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首例民事执行监督案件、首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首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公开听证会,实现了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全覆盖。“民行检察阳光行”、“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等民行检察系列宣讲工作多次被省市检察院工作专刊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报道。

       

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部门干警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共有干警6名,其中仅有的2名在编干警分别入选甘肃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库和甘肃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人才库;2名干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部门负责人在甘肃省检察机关首届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中荣获一等奖;部门干警撰写的专题论文入选《中国法学会检察学会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论年会论文集》,荣获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二等奖,并得到了省检察院的通报表彰。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转变司法办案理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2022年1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工委代表、人民监督员共5人担任听证员,并邀请行政机关代表和案件相关行业代表,在新区检察院检察听证室召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苗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使用已经报废特种设备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参与评议,让行政相对人能够“看得见、听得见、说得上、信得过”,真正了解案情,感受了公平正义,沐浴了司法阳光,充分体现了检察温度和人文关怀。

   

为加强检警双方的沟通与配合,共同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提高群众满意度,2022年1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兰州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业务座谈会,双方就交警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罚没款的执行、是否存在暂扣车辆、及暂扣车辆的处理情况等问题,结合个案处理进行了深入交流。针对当事人拖延不缴纳罚款的问题,决定对此类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收缴罚款,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审查李某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案件,在对法院执行行为审查的同时,对案件当事人王某的情况也进行了调查梳理,经调查发现王某除该案拖欠李某某四千余元工作外,还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0余件,共计拖欠农民工款项十余万元。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王某的父亲自愿垫付王某的5万元执行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让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

     

除夕将近,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为27名农民工讨薪“撑腰”。面对“包工头”无理的搪塞推诿,检察院先后三次派检察干警对“包工头”进行释法说理,最后在检察官、法官、调解员共同努力下,欠薪“包工头”筹措到资金5万元,并当场支付给农民工。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改进和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持续聚焦民生领域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强化法律监督,用心护卫群众美好生活。

责任编辑:甘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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