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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合伙组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重要的商主体,它的设立要严格依照
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相对于合伙企业而言相对独立。
合伙型联营是一种较为松散的联营方式,联营方式有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前者属于紧密性联营.对于联营没有专门的法律去调整,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联营体内部的成员还是独立的。
合伙企业分为:
和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休、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
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分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与合伙企业存在一定联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联营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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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以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合同。联营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法人型联营。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财物、资金、技术等出资并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在具备法人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伙型联营。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按照协议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由联营协议加以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法律规定。《
》在“法人”一章中,第四节专门对联营进行了详细规定,划分了联营的三种类型。《
》实施后,鉴于我国《
》《
》已经非常成熟,删除了《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相关规定,现实施的《民法典》中,已经没有了“联营”这一概念。
2、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实施前,联营合同纠纷适用《
》(
)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实施后,《
》(
)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就是说,对于联营合同纠纷相关案件,现暂无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3、民事案由规定。与《民法典》同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中,仍保留了联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说明法院认为联营合同可以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应根据《公司法》《民法典》《
》等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1、三种类型联营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的解析,三种类型联营分别适用以下法律进行审理及确定案由:
(1)法人型联营。此种类型纠纷,成立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联营体的,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也适用《公司法》规定,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第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成立非公司法人联营体的,适用“联营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
(2)合伙型联营。对于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合伙企业纠纷”案由。没有登记的,实体法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确定案由时应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
(3)合同型联营。此种类型纠纷按照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即可。
2、司法审理现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现人民法院处理联营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件基本已经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检索到有的案例直接适用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适用法条时直接适用了《民法典》及《
》第四条规定的规定),也就是说,部分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时,仍会参考《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已经没有了“联营”这一概念,但联营合同仍实际存在,鉴于我国《公司法》《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日渐完善,对于联营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直接适用上述法律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在没有新出台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许多法院进行裁判时仍会参考《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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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院•裁判文书】合伙可分为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合伙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混合合伙
责任编辑: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
》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
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
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1、设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
》规定,
和
是企业法人。
3、内部关系不同
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
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
公司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您通过以上的内容对相关的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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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21-06-13 13: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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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回答
高级合伙人
个人
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
,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解答于:2021-06-13 13:44:04
高级合伙人
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与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
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
解答于:2021-06-13 13:52:01
高级合伙人
您好,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办理
解答于:2021-06-13 14:09:00
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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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人,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2020-09-10 04:49:17
按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人,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2020-08-17 13:55:21
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2020-08-01 12:15:57
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2020-07-31 19: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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