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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小编在抵押担保期间专题为您整理了关于抵押权的担保期间,担保抵押的保证期间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也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获得了解。
目录
最高额抵押简单来说是指最高限额内的抵押行为。不知道大家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的了解有多少,接下来
小编将为您带来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
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
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
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额抵押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
可以不是同一人。
抵押是担保之王,是一种担保方式,在进行
的时候,
一般是愿意接受抵押的担保方式的,如果
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是可以实现抵押权的。那么,抵押担保期间怎么确定呢?下面,
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抵押担保期间怎么确定
按照
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
,不难发现,《
》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
在实践中,近日接触抵押合同设定期限的情况颇多,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抵押当事人人是否可以约定抵押期限,关于约定抵押期限的合同条款的效力,众说纷纭。那么接下来,
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欢迎阅读!
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抵押、
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
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无效。
在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为了促使
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能得以实现,要求借款人为借款提供担保。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一般选用抵押、质押两种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目的都是保护
在被担保人即
怠于履行债务时,能够向担保人主张自己的债权的权利。然而,有很多人会把两者搞混淆,那么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一样吗?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一样吗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并不是一样的
抵押担保的除斥期间
《
》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看来,抵押担保的存续期间即除斥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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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
》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
向
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是否有效
约定抵押期间与约定担保期间不一样,约定抵押期间是指抵押合同中约定了这份抵押合同到了某年某月后就无效了,这样的约定与担保期间可能恰好产生冲突,举个例子,2015年3月,甲向乙借了100万元,说好了2015年4月30日还,王某提供了抵押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4月30日甲没有还钱,则担保期间为4月30日起,到10月30日结束,但是王某和乙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中,约定抵押担保到6月30日结束,这就是抵押期限,这种情况会导致甲不能还钱的时候,6月30日以后乙的利益没办法保护。
由上可见,约定抵押期限无效。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
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读完这些内容,可以知道,抵押担保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而且这个期限是不能自己约定的。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我们华律网也提供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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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依据保证类型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债务人死亡其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连带担保责任,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要先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银行可权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未还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债务人借款的时候,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的提供担保,而保证人担保的,担保债务是有一定期限的,担保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担保债务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而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反担保人追偿是有时间限制的,反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追偿期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担保公司一般是法人企业,那么民法典中担保公司担保期间可不可以注销?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人的姐姐没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是提供担保物担保的,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保证人,并且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抵押担保不需要约定担保期限的,主债权有效,担保权就有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借款展期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那么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的,债权人可以怎样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那么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写的借款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证合同有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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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在很多公司借款中是很常见的。任何事情都是有一个期限的,对于抵押担保来说,也是不例外的。那么抵押担保期限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催天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公司股权转让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 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抵押担保的期限限制了抵押权人使用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质押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否则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大家很有必要了解清楚质押担保的期限。
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抵押担保期限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
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
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生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一样。
而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
而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人责任免除,不再会产生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二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月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人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期间终止,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抵押担保期限是多久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有关于担保的法律知识却远远不止这些,因此,小编建议您如果遇到有关的事件,及时联系找法网网站专业的律师,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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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
一、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
》(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我国《
》(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
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
三、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四、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
》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
》(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
》(2021.1.1生效)第188条规定:“向人民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使得
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3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
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
》(2021.1.1生效)第188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综上可以知道,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他们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且抵押权是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有其他不懂的问题可以登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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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依据保证类型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债务人死亡其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连带担保责任,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要先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银行可权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关于银行贷款逾期未还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对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债务人借款的时候,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的提供担保,而保证人担保的,担保债务是有一定期限的,担保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担保债务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而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反担保人追偿是有时间限制的,反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追偿期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担保公司一般是法人企业,那么民法典中担保公司担保期间可不可以注销?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人的姐姐没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是提供担保物担保的,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保证人,并且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抵押担保不需要约定担保期限的,主债权有效,担保权就有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借款展期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那么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的,债权人可以怎样处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那么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写的借款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证合同有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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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根据担保法25条第1款和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除斥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并不是一样的。关于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实生活中,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很是常见,都是保护债权人在被担保人即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时,能够向担保人主张自己的债权的权利,目的就是防止债务人不还钱,给债权人做保障,但是很多人会把两者搞混淆,那么,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
抵押担保的除斥期间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看来,抵押担保的存续期间即除斥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在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综合这两项规定,由于抵押担保的期间届满后只是债权人失去了请求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并不会消失。
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根据担保法25条第1款和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除斥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话,一般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并不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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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最高额保证合同。贴一段某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简单来说,保证期间两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约定的确定之日起算。
至于多个保证人的,因为都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选择权,不过一般来说银行会全部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