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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区别

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与联系 - 法律快车倾销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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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

1、两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3、两者的性质不同:

(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

,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

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经常出现某国产品倾销的情况,这是恶意竞争。作为被倾销的国家,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维权,比如执行反倾销或者反补贴,在程序及性质上面,两者存在区别。在实施条件上面,反倾销的门槛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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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异同究竟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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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日常生活中不太可能接触到反倾销和反补贴,所以基本上大部分人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这两个概念都不太清楚。所以我们也不太可能会清楚这两个词语之间的区别。那么当我们接触到了需要这两个概念的时候,就很容易因为不清楚而吃亏。所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异同究竟是什么吧。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

,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

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

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1、补贴,反补贴

a.中国向欧盟出口纺织品,中国觉得其纺织品的价格太高,所以给予出口的商家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你的价格降下来,由政府买单。这个是补贴。

b.欧盟进口中国的纺织品,发现中国政府给纺织品出口有补贴了,觉得你这个不行,价格太低了,我们自己的工厂没的什么优势了,就要多征收你的税,抬高你的价格,让你这个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

2.倾销,反倾销

a.中国对M国出口初级产品,价格低的离谱,1000美元的成本,你100美元就卖了,别人就认为你这是在倾销。

b.老M对你这个倾销就不乐意了,就征收反倾销税,高的离谱,你不提高价格就不行。这个就是反倾销了。

总而言之,反倾销和反补贴,这两个词语的最大差别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倾销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在实践中也更加容易实现,而且还具有在排斥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同时不容易遭到报应的特性。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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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补贴的区别在哪 - 法律快车倾销补贴

专业权威的反倾销法律频道

  通常我们都会听到反倾销、反补贴,那么倾销和补贴到底是什么?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呢?其实,倾销和补贴都是针对出口贸易商品的,都是为了在国际市场获得商品的价格竞争优势。那倾销和补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

  

  倾销是企业行为,补贴则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政府或是直接支付补贴,或是通过有关机构补贴某些公司,或本应征税而减免。

 

  1、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

  2、补贴,是由制造商或批发商传递给零售商并给予其销售职员用于主动性销售某种商品的费用。补贴一般用于新项目、较慢周转的项目或较高毛利差额的产品。它们经常被用来推动家具、服装、消费电器和化妆品的销售。

  

  1、性质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进口产品以倾销的方式进入其他成员市场,反补贴针对的是进口产品存在补贴,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数量激增,后果基本相同。因此,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虽然都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但性质是不同的。保障措施是对其他成员正当贸易行为而实施的。保障条款下的进口增加是其它成员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权利所致,是正当的。在补贴、倾销情况下的进口增加是其他成员违犯关贸总协定公平贸易原则所致,是不正当的。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手段。

  2、考虑的要素不同。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

  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严重损害”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对严重损害威胁的判定应基于事实,而不能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不是十分遥远的可能性及假设。

  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与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

  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而不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除外)。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

  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如保障措施的形式为数量限制,并援用配额调整条款,则最长期限为4年;一般说来,实施保障措施的最初期限为4年。如果仍需防止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或该产业正处在调整之中,也允许将期限继续延长,不过实施保障措施总的期限(包括临时措施)不应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可达10年。

  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

  8、救济措施不同。反倾销措施是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是特别关税;反补贴措施是征收反补贴说,是抵消性关税,具有惩罚性;而保障措施除了征收关税(属普通关税)外,还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受到进口成员采取保障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直接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而反倾销本身不能成为争端解决起诉的对象,只能对进口成员的反倾销立法或采取的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而且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作用受到《反倾销协议》的限制。

  事实上,倾销和补贴都是不公平贸易行为,所以受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影响的成员没有救济措施。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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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汇财吧专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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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

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

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

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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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救济措施。

2.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大部分)均是由国内相关产业因受到损害提出申请立案调查的,对申请者要求基本相同。

3.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都是由政府经济贸易主管机构负责立案、调查、裁决和实施的。

4.它们都是国内同类产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并与进口产品有因果关系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性质和程度不同。

5.它们都有一个实施期,但期限不同;

6.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共同点:它们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

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不同点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相同之处,比与保障措施的多,但也有根本的区别。

1.倾销是企业行为,补贴则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政府或是直接支付补贴,或是通过有关机构补贴某些公司,或本应征税而减免。

2.反倾销规则只规范政府针对外国企业倾销采取的行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既规范补贴,又规范对补贴做出的反应,因为,政府可在两方面采取行动,他们既提供补贴,又针对其他成员的补贴采取行动。

3.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成员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补贴的影响;二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出口价格,以消除补贴的有害影响。而在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

4.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如倾销幅度被视为最小(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或倾销进口的数量微不足道(指一成员的倾销产品进口量在该产品总进口量中的比例低于3%),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则应立即停止反倾销调查。虽然每个成员不足3%,但如果从几个成员的进口量之和达到总进口量的7%或以上时,仍可进行调查。如补贴数额很少(不足从价的1%,发展中国家成员为2%)可以忽略不计,或补贴进口量(占进口总量不足3%;发展中国家成员为4%,合计不足9%)及损害很小,则应立即终止反补贴调查。

5.救济方法不同。反补贴有两种救济方法,既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也可通过国内的反补贴立法,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反倾销只有通过国内的反倾销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

1.性质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进口产品以倾销的方式进入其他成员市场,反补贴针对的是进口产品存在补贴,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数量激增,后果基本相同。因此,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虽然都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但性质是不同的。保障措施是对其他成员正当贸易行为而实施的。保障条款下的进口增加是其它成员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权利所致,是正当的。在补贴、倾销情况下的进口增加是其他成员违犯关贸总协定公平贸易原则所致,是不正当的。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手段。

2.考虑的要素不同。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

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严重损害”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对严重损害威胁的判定应基于事实,而不能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不是十分遥远的可能性及假设。

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与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

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而不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除外)。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

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如保障措施的形式为数量限制,并援用配额调整条款,则最长期限为4年;一般说来,实施保障措施的最初期限为4年。如果仍需防止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或该产业正处在调整之中,也允许将期限继续延长,不过实施保障措施总的期限(包括临时措施)不应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可达10年。

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

8.救济措施不同。反倾销措施是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是特别关税;反补贴措施是征收反补贴说,是抵消性关税,具有惩罚性;而保障措施除了征收关税(属普通关税)外,还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受到进口成员采取保障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直接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而反倾销本身不能成为争端解决起诉的对象,只能对进口成员的反倾销立法或采取的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而且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作用受到《反倾销协议》的限制。

倾销和补贴是不公平贸易行为,所以受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影响的成员没有救济措施,而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因是正常贸易行为,可以与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磋商得到补偿,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可通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暂时中止对该成员减让关税或其他义务。

除了上述分析和列举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还有一些相同和不同点,如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有价格承诺,而保障措施没有,等等,需认真深入研究。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过去只适用于《关贸总协定》,即货物贸易,现在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已开始运用到服务贸易,今后可能会逐步运用到知识产权贸易。它们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救济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条款。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将按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制定或修改本国的相关法律。这三项规则及其各项协议的规定将是各成员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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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3.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4.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

做出决定;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7.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8.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

的依据,也是

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1.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2.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

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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