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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种类

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种类

刑罚执行方式与种类 - 法律快车刑法判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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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刑罚执行的方式有很多种,同时主要有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无论是哪一种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确定,相关实施的种类,具体我们该如何进行了解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

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2、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3、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

  4、司法局,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

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公安机关来说,他所实施的刑罚一般是剥夺政治权利和判处拘役,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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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的种类-华律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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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适用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目录

(1)

: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2)

: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

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

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国《

》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适用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主刑包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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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法律知识|华律网

1.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按照

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

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

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

: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

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1.

: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

,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一、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二、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

: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

的犯罪分子,以及对

、强奸、放火、爆炸、

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

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

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

请求,应当偿还。

4.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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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承担哪些刑罚的执行任务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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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要承担的刑罚的执行任务:

监狱,是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的执行。

司法局,负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

刑法执行由行刑、减刑、释放三个部分组成。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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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承担哪些刑罚的执行任务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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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

拘役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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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刑事诉讼法》最新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驱除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不再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修正案九》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可以使其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并借助政府、社区、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根据法律规定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问矫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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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机关包括哪些-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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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刑罚主要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了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管制、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拘役、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有期徒刑、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无期徒刑以及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死刑,而附加刑则包括了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罚金、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没收财产以及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剥夺政治权利。针对不同刑罚的执行机关是不同的,下面

小编就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如何执行的问题。那么,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于罚金怎么执行的问题,其实有以下几种方式:

1、 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 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 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强制执行;

4、 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 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刑罚规定的执行机关是不同的,具体的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至于刑罚的执行方式,律图小编也在上文中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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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机关都有哪些?-找法网(findlaw.cn)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未成年犯判决。

  拘役、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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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权力 -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

  (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

  (四)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五)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六)治安监督检查权的含义;

  (七)劳动教养的含义;

  (八)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

  (九)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的构成;

  (十)法律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十一)侦查权的构成;

  (十二)刑事强制权的构成;

  (十三)刑罚执行权的内容;

  (十四)警械、武器使用权及其构成;

  (十五)紧急状态处置权及其构成;

  (十六)紧急优先权的行使;

  (十七)紧急征用权的行使;

  (十八)紧急排险的含义及其实施;

  (十九)管制权的行使;.

  (二十)戒严的含义及戒严执行权的行使。

 

  1.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履行公安职责的保障。其权力行使的过程,就是其职责履行的过程。职责确定权力的目的和范围,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措施、手段和保证。二者在实施过程中达到统一。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是: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和单向性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种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使用。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志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同意与否为条件。

  公安机关的基本权力分为四大类: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

  公安机关的权力由四项基本权力组成,而各项基本权力又由若干层次的具体权力组成,从而形成公安机关的多层次系统。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分为: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等五项具体权力。

  1.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行为。

  2.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内容是: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

  (1)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由于警察命令是公安机关为实行治安法规而直接采取的命令行为,所以与普通行政命令不同。

  (2)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3)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1.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2.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它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1.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2.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等四种权力。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刑事强制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和驱逐出境执行等。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犯罪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