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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查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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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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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 被执行人查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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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网_百度知道

查询网址是

。该网站在首页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的涉案审判进度查询、文书投递查询以及相关的开庭公告等信息的查询服务。具体的查询方法如下:

1、在百度上搜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登录进入该网站。

2、进入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首页以后可以看到该页面提供信息检索、案件查询等相关服务,点击案件查询开始查询。

3、在出现的登录界面中输入涉案人员的身份证件和姓名等信息以后点击登录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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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入到案件的详细审判界面以后就可以看到该案件的审理进度信息了。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这个是查案件进度流程的。不是查裁判文书内容的。打开手机网页浏览器,搜素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也可以看到。

登录需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留给法院的手机号码,输入收到的验证码,然后登录,就可以看见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号、承办法官、立案时间等。这些信息,只有原被告比较清楚。

特别注意:只有案号是无法查询的。

查裁判文书全文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个可以搜索当事人姓名名称,案号、代理人、法院 、法官、 其他关键词等多个角度搜索,最终找到自己想要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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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诉讼信息 - 知乎

通过该网站可以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完整的法律法规库。还可以查看开庭公告。

如果你的案子被法院受立案了,你通过输入自己的有效的身份证号+姓名+电话号码来可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不用每天去法院找法官询问案件情况。省事省时间。

当事人为单位的,可以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和向法院提交的手机号码来查询或者通过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手机号来查询。手机号是你留在法院诉状的电话号码。否自可能无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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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通过这个网站观看与你相关的或与你的利益相关的案件庭审。不用直接去法院参加开庭。

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一定的教育教育作用。如果你想了解与你有利益关系的案件庭审情况,可以在该网选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可以看到相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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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网站你输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查询如下信息:

1、被执行人相关的案号、具体案件情况、执行法院、立案时间、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法定代表人、执行标的、未履行金额等信息。

2、财产处置情况 包括询价评估和司法拍卖

3、执行公告

4、限制高消费人员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主要功能司法拍卖、司法评估用的。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时,法院通过该网站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

对被拍卖的财产上提供以上信息:

1、财产的评估价值、起拍价。

2、需要竞拍提供的保证金、增价幅度。

3、拍卖财产名称、财产地点、面积、数量、规格。

4、拍卖时间和拍卖结束时间。

5、拍卖法院、联系方式。

可以查看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股东详情、受行政处罚情况、经营范围等信息。

除此之外还有

系统来可以查询更多的信息,包括被法院执行情况、涉诉情况、房产、厂房、知识产权等财产情况。

“新葡京”等十个赌博网站被查 涉案资金超三百亿|赌博网站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远离消费陷阱,规避消费误区,提升消费体验,黑猫投诉平台全天候服务,您的每一条投诉,每一次对消费的建议,都可能会改变这个世界。投诉请上黑猫:

  原标题:“新葡京”等十个赌博网站被查,涉案资金超三百亿 

  新京报讯(记者 张彤)今日(11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西南昌市公安局获悉,南昌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现场控制200余人,抓捕6名团伙骨干,涉案资金流水达300多亿。11月1日,在柬埔寨落网的6名涉案人员被成功遣返押解回国。

  民警介绍,2017年年底,多位南昌市民向警方报案称,他们在网站参与赌博输了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团伙利用网络平台从事跨地区、跨境赌博活动,涉及福建、广东、湖北、江西等地及境外柬埔寨。

  经侦查,系以吴某某为首的前科犯罪人员纠集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开展线上赌博。具体为由网络专业人员开发设计平台软件,在互联网组织线上赌博,操控输赢。另有人员在柬埔寨架设赌博网站平台,通过互联网线上、线下吸引赌客以投注“分分彩”“时时彩”等方式参与赌博,会员用户数达到120万余个,代理上万个。

  民警称,该团伙分工明确,军事化管理,活动范围受限,除了中、高层,其余人员不能自由活动。团伙采取三班倒,二十四小时作业,作息时间严格。团伙成员中,中层以上人员非法获利超千万。

  此案涉案金额庞大,巨额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流向境外犯罪团伙。近日,南昌警方在公安部、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的协调下以及在柬埔寨警方的配合下,于西哈努克城现场查获“新葡京”网络赌博案犯罪团伙成员200余人,抓捕6名团伙骨干,捣毁作案窝点2个,扣押电脑6台、手机6部,冻结银行卡1000余张,打掉了“新葡京”“澳门赌城”“澳门百家乐”“彩16”“彩99”等10个赌博网站,涉案资金流水达300多亿。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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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如何破解证据难题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频发生,但司法办案中存在取证难、定性难。本期推出“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证据问题研究”专题,组织文章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杨宇冠 王峣

杨宇冠

  网络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远程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打击和防范力度持续加大,犯罪团伙不断调整运行模式,呈现出以下鲜明特点:一是公司化运行。电信诈骗团伙中有领导和明确分工。对“公司”内部的人员有明确的等级划分,制定了明确的奖惩机制和晋级机制,并辅以分红、报销、休假福利政策。二是向境外转移趋势明显。电信诈骗团伙利用电信技术的互通性,逐步向境外转移。三是广泛利用高科技手段。网络电信诈骗集团通过搭建网络电话平台,并利用技术手段将显示的主叫号码进行改号,从而迷惑被害人;利用网银技术,将赃款迅速分流、转移、取现,以此规避司法机关冻结账号手段。四是打击难度大。此类案件除了汇款账号以外,被害人对作案人情况无从得知。加之,在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各国法律制度不尽相同,造成侦查、抓捕、审查程序复杂,办案成本大,影响打击效果。

  基于此,如何收集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初查需要有一定的证据线索才能启动,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报案,二是侦查司法机关的发现。

  被害人报案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证据之一。被害人一旦遭遇网络电信诈骗,应当及时报案。在受理报案时,公安机关要制作事主报案材料,也就是被害人陈述的相关内容。应重点询问被骗地点、发案时间、被骗方式、转账方式、转账金额、转账账号等内容,力求获取事主能够提供的全部相关细节。由于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很难立即侦破,且被害人多为不固定群体,因此要对每一名被害人制作详细的报案材料,便于日后案件合并处理和退还赃款。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案情需要,对被害人用于实施汇款的电子设备进行技术勘验,固定、提取其中的涉案信息以及被植入的恶意程序。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取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追溯到诈骗网络平台所在服务器IP地址,服务器上的“呼叫细节记录”记录了呼叫续接的全过程,包括通话时间、虚拟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等。将“呼叫细节记录”用作证据,既可以证实团伙呼出诈骗电话的数量,又可以形成从团伙到被害人的关联链条,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人员还要及时调取、固定被害人的相关通话记录单、被害人涉案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以及目标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同时,顺次查询资金流向,并体现最终被取现的过程,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占有赃款的事实。同时,侦查人员要及时对涉案的转账、提现开设银行卡人员进行查找,收集收贩银行卡人员和资金提取人员在银行等机构留下的影像,并及时组织抓捕。

  网络电信诈骗非常隐蔽,流动性大,侦查部门掌握犯罪线索后必须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讯问。

  对网络电信诈骗的“非核心”相关人员,如提现开卡人员和收贩卡人员、资金提取人员等,进行讯问所获取的陈述可以作为进一步侦查的线索,也可以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供述,或者证人证言。

  对于诈骗窝点人员进行抓捕需要配足警力和相关技术人员。进入诈骗窝点后,侦查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控制住全部人员,使其恢复到原本所处的工位,进行现场摄录,固定位置。这个过程要重点拍摄人员相貌,所在位置,工位摆放的电脑、笔记本、脚本、便笺纸等物品。这样有利于还原诈骗窝点的工作状态,对后期审讯和理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支撑作用。

  在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诈骗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要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诈骗脚本、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应当逐人对应打包封存,并形成扣押物品明细,便于后期对应查找。

  侦查人员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勘验电子设备,避免数据损毁,对诈骗窝点内正在登录的网站账号,网页内容,QQ、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账号、通话记录等进行“抢救式”的勘验和固定,防止遗漏和数据丢失。

  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对诈骗团伙中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控制,并针对正在实施的诈骗行为进行现场突击讯问。使其指认每个人在团伙中的层级和作用,为以后的讯问工作争取主动。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和检察机关还有许多收集证据的工作要做,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继续收集和固定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供述不仅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也是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关键线索。在讯问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相互指认的方法,对他们分别供述的内容进行“去伪存真”,从而准确把握每名犯罪嫌疑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供述可能是对犯罪集团首要人物不利的证言,因此,要注重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同时与客观证据进行印证。

  客观证据的收集要以“呼叫细节记录”作为理清案件事实的主线。为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还原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更重要的是将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事实建立证据关联。而“呼叫细节记录”数据是建立证据关联的最佳依据。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出发,只有将被害人与诈骗窝点的诈骗行为建立有效连接,才能为全案证据体系打牢基础。

  侦查起诉阶段,有关部门还要对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进行专业鉴定。特别是要对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相关文件、软件进行同一性认定;将纸质版书证送司法鉴定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以此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证据。

  侦查部门还要收集各种辅助性证据,包括调取涉案人员的出入境记录、个人通讯记录和名下账户交易明细。调取前两项记录可以直观反映犯罪嫌疑人被招募的时间,同行伴随人员和与诈骗窝点负责人的通讯联系,调取涉案人员名下账户交易情况则可以反映其非法获利情况,这也将成为庭审时定罪量刑的依据。

  网络电信诈骗的行为和结果往往不在同一地点,甚至跨国或跨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我国就有管辖权。由于网络电信诈骗的结果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所以由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

  由于不同司法区对此类行为认定的罪名不同,所以对于跨国或跨境的网络电信诈骗,在侦查起诉环节可以以跨国有组织犯罪名义进行处理,这样可以得到境外和国外侦查和司法部门的配合。在国内起诉和审判阶段以网络电信方面的诈骗罪处理,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网络电信诈骗的证明应当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笔者认为,侦查和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据只要能够达到使审判人员内心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网络电信诈骗行为即可,这通常需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应特别重视污点证人的作用)、资金流转记录、现场抓捕影像记录、电信网络联络记录等资料,即只要能证明定罪,而不需要该案的任何证据都能面面俱到。对于网络电信诈骗团伙人员,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定罪,集中精力打击在犯罪团伙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其他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理。

  网络电信诈骗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可以是跨省、跨境甚至跨国操控进行。随着打击跨境网络电信诈骗力度逐步加大,侦查人员经常到境外执行拘捕任务。指挥和执行任务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务必要尊重所在国家的司法主权,通过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司法部门的支持配合。此外,还应当熟悉有关国际法律(国际公约),确保侦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同时熟练应用有关法律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特别是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由于此类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确实存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固化闭合整个证据链条的,应最大限度地充实完善可获得的环节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推进诉讼顺利进行。如有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可能出现“外包经营”,从而衍生出招募输送人员团伙、设备保障团伙、专职收贩卡团伙等涉案群体。对于这些群体的证据收集也要坚持关联性原则,最大限度地从人证、物证、书证和电子证据等多方面加以固定,排除瑕疵,确保证据链条完整。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

薛培 熊羚

  针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来查清案件事实:

  

这类案件涉案人员多,侦查人员要防止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免将无关人员纳入犯罪嫌疑人范畴。在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要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比对,结合其到达作案窝点的时间、出行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有时在同一诈骗窝点中聚集着多个诈骗团伙,彼此有一定熟悉度,作案手法也相似,但作案时并没有关联,如果不注意区分,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混乱。因此,要区分、理清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成员身份,为查清事实做好铺垫。

  

由于此类犯罪组织者和参与者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一般会事先串供,定期销毁业绩记录,且抓捕时又往往是同时被抓获,如果再临时关押在一起,更容易发生串供现象。因此,侦查人员要注意加强对犯罪细节的讯问,并利用多人之间的矛盾猜忌心理,找到案件突破口。

  

作案人员一般有多个身份,作案时彼此以代号、昵称相互联系,被抓获后,犯罪嫌疑人往往狡辩记不起作案的具体情况,从而导致犯罪事实认定困难。所以,侦查人员要从其随身物品、银行卡、工资条、业绩提成记录上下功夫,制定周密的讯问策略,查清其作案时的身份、登录账号、固定使用的工作手机、电脑,将其真实身份与作案时的代号对应起来,以便查清犯罪事实。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通常散布在全国各地,且所使用的手机、银行卡有时不是实名。侦查人员应注意查找身份确实,被骗数额大、次数多,电话通联记录多的被害人。由于侦查人员有限,可以将询问与书面说明结合起来,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尤其是特殊细节,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情节、犯罪数额。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王勇 于坤祥

  针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互不见面,且犯罪嫌疑人数量庞大,难以确定一一对应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审查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人员、信息、资金”方面的三维关系,做到三维并重。

  

与传统的辨认、指认等不同,对这类案件人员的审查需围绕犯罪窝点的客观证据,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加以综合分析,建立对应关系。网络电信诈骗一般是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各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流转单”等来传递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流转单”记载了被害人身份、诈骗数额、时间等信息。检察人员在审查中要注意将这些信息与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比较,查清被害人的身份、被骗时间、金额等要素与“流转单”有无印证关系。如果来源不同的证据要素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另外,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考虑到“安全”问题,往往频繁更换犯罪窝点及组成人员。在既没有查获“流转单”等相关书证,也没有调取到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细节,将犯罪事实与犯罪窝点建立对应关系。

  

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网络IP技术通过语音群呼拨打诈骗电话,所以侦查机关电子证据远程勘验调取的IP地址、通话记录等可以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因为,IP地址一方面与犯罪地址之间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与网络电话的通话记录之间也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检察人员在审查中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是否根据通话记录中被害人的信息找到被害人,再结合被害人的报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与诈骗编造内容的对应性,将被害人被骗的事实与犯罪窝点关联印证。这样,通过IP地址和通话记录的唯一性、确定性建立网络信息链条,也可以得出唯一结论。

  

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将钱款汇到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卡后,诈骗团伙组织者通常会安排专人将大额钱款分散打到数百张取现账户上,再由取现人员将已经转移到取现账户上的钱款从ATM机上取出。显然,在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很难追踪某次具体诈骗资金的流向。但是可以通过重点审查犯罪窝点和银行卡之间有无关联性来判断。有的案件通过交易记录向上倒推后,发现该窝点其他犯罪嫌疑人操作过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有的案件在犯罪窝点可以发现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尽管这些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是否被该犯罪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所欺骗,但可建立犯罪窝点与银行卡之间的对应关系,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然后,再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张楠 冀超

  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经常会在行为人的诈骗窝点发现大量汇款记录,但受办案期限、取证能力等限制,往往只能确定部分被害人。对没有确定被害人或者缺少被害人陈述的案件中相关犯罪事实是否予以认定,笔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缺少被害人陈述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获取证据情况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不同分工的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及工作情况记录、被害人向犯罪团伙账号的汇款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通话记录、银行监控等电子证据也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犯罪团伙内部记录相互印证,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缺少被害人陈述,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不同分工的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及工作情况记录、被害人向犯罪团伙账号的汇款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但由于时过境迁,通话记录、银行监控录像已经灭失,无法调取,因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有疑义的。笔者认为,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诈骗时间、被害人地址、诈骗数额、诈骗方法等细节能够相互印证,侦查机关调取的该犯罪团伙的内部工作记录、转账记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客观存在,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证明指向一致,足以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发生,且系该犯罪团伙所为。因此,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应该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不同分工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细节相互印证,犯罪团伙内部工作记录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但缺少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汇款来源。笔者认为,这些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害人确实存在,对此不宜认定犯罪事实。

  总之,在缺少被害人陈述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要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结合案件不同证据情况区别处理。即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结合书证、电子证据等综合判断,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时,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可以认定诈骗事实。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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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处理需注意哪些方面————要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涉案人员处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一环,也是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应有之义,对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实现案件查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做好涉案人员处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涉案人员是指牵涉到案件之中、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从广义上讲,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涉案人员,既包括被审查调查人、行贿人等,也包括协助、参与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人员,受害人、证人等。但是,只有与主案密切相关,其行为具有违纪违法性的涉案人员才需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常见的涉案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共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人,即与被审查调查人具有共同违纪违法故意,共同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如受贿罪的共犯。

  二是与被审查调查人实施对合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如行贿人,向被审查调查人赠送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礼品、礼金的人等。

  三是接受被审查调查人的安排、指示或请托,违规履职的人,如按照被审查调查人安排为其实施拉票贿选的人,以虚假支出套取公款方式帮助被审查调查人贪污的人等。

  四是通过被审查调查人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人,如打着被审查调查人旗号承揽工程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

  涉案人员处理要在全面分析涉案行为性质、危害的基础上,考虑当地政治生态和涉案人员认错悔过态度,从保证处理效果的角度对涉案人员和涉案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客观评价涉案行为危害性。要从涉案人员身份、行为性质、时间节点、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评定涉案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盯紧涉案人员中的党员、公职人员,重点关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以及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多次涉案、涉多起案件、涉案金额大,到处拉拢腐蚀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惩处。

  分析当地政治生态。要注重从涉案行为产生的背景和涉案人员的一贯表现来分析涉案行为成因。以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行受贿为例,如果行贿人为获得提拔投机钻营、想方设法围猎被审查调查人,严重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必须给予严肃处理。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热衷于封官许愿、任人唯“钱”,致使当地“买官卖官”之风盛行,符合提拔条件的党员干部只有跟风行贿才能解决职务问题,且涉及党员干部人数众多,则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一贯表现良好的、被索贿的涉案人员在党纪法规范围内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考虑涉案人员认错悔过态度。涉案人员处理既要精准认定纪法、事实这个定量,也要考虑态度这个变量,对积极配合主案审查调查工作,主动揭发、如实说明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配合退缴退赔涉案财物,为纪检监察机关顺利查办主案提供有利条件的,可以从宽处理。反之,如果涉案人员拒不配合审查调查工作,故意隐瞒涉案情况,或者拒不退缴退赔不正当所得,则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衡量涉案人员处理综合效果。对党员、公职人员的处理,既要能够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又要促使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履职担当。对涉案市场主体的处理,既要严肃惩治其违纪违法行为,又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企业经营状况,保障涉案人员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涉案人员处理既包括对人的处理,也包括对其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处理,要在查明人员身份的基础上,根据涉案情况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对于具有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涉案人员,如其涉案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如其涉案行为涉嫌违纪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处分权限的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如其涉案行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或行贿犯罪,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另外,《意见》要求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将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并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除了对涉案人员本身的处理,对其违规获得的利益也要处理到位。其中,对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获得的不正当非经济利益,如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荣誉、经营资格等,应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取消、撤销或变更。

 

  要注意处理的时效性。涉案人员处理要及时,做到一案一结。为防止久拖不决使处理效果打折扣,应对涉案人员处理程序进行规范,将涉案人员处理与主案同步研究、同步落实。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案审查调查结束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等材料与主案一并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在对主案审核把关的同时,也要审核涉案人员处理意见,并将审理报告和涉案人员处理审核意见一并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调查部门要根据常委会审议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落实或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入卷备查。

  要注意处理均衡性。涉案人员情况复杂,平衡处理难度较大,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综合把握当地一个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制定出相对统一的涉案人员处理标准,对同一时期涉案情况相近或类似的案件做到处理基本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当然,也不能“一刀切”,在保证总体均衡的情况下,还要区分具体情况,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要注意做好通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在涉案人员处理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通报涉案人员处理建议和结果。如,《意见》从对行贿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角度,对“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要根据涉案行为所涉领域,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其他涉案人员处理亦可参照该规定予以通报。(谷志平 李鑫 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