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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法网查询个人记录登录入口【官方网址】,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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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10月1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54号文形式正式发布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具有重大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诉讼应诉的重大意义
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诉讼应诉,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意见》从“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十个方面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意见》是我国首个全面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精神,全面把握《意见》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确保《意见》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领域落地生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加强与政府的沟通联系,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出台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依法做好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一是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三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四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四、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建议书发送和庭审时间等具体事宜,切实贯彻行政诉讼法和《意见》规定的精神,稳步推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要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相应的便利。要正确理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确保庭审的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改革案件审理模式,推广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要及时就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通报司法建议落实和反馈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争议。要积极参与行政应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五、支持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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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登录-全国人法网执行查询系统,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如果您是在最高法院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且在立案时留下了证件号和手机号,法院会为您开通诉讼账号,用于在最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使用查询案件、联系法官等服务,系统会把账号名(账号名为证件号)和初始密码短信推送到立案时所留的手机号,然后 您就可以凭短信中的账号信息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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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是以个人身份办理案件,证件号支持的种类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若您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身份办理案件,证件号支持的种类为组织机构代码。
若是以案件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案件,证件号支持的种类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网站方式、手机app方式、手机wap方式、电子触摸屏方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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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百度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点击官方链接进入主站页面。
在主页屏幕右下方“网上办事”栏目下找到“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查询功能链接。
点击查询链接进入查询界面。在查询界面可以看到三个输入框,分别为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和执行法院范围。
填写【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时要至少填写两个汉字;
填写【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时要填写完整的信息。
点击【执行法院范围】后的下拉按钮可以选择查询的范围,包括全国法院还是某个特定地区法院。选定查询范围后点击【确定】按钮。
搜索结果返回界面如下,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案号和查看详细信息按钮。
点击每一条案件右方的【查看】链接可以查看到案件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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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在电脑上通过百度搜索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方网站以后,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按钮,然后在界面中输入被执行的相关资料就可以查询到了。具体的查询方法如下:
1、在百度上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该网站。
2、进入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以后,在首页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按钮进行查询。
3、页面跳转以后在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界面中输入被执行人的名称以及证件号码等信息有点击查询按钮。
4、此时就可以在页面的下方看到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列表了。点击后面的查看按钮进行相信信息查看。
5、页面弹出提示对话框中就可以看到对应的被执行选项的相信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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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脑上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找到该网站进入以后,在页面中点击被执行信息查询并输入相关资料就可以查询到执行记录了。具体的查询方法如下:
1、在百度上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找到其官网以后点击进入该网站。
2、页面跳转进入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后,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按钮。
3、在出现的查询界面中输入相关被查询的资料信息以后点击查询按钮。
4、此时在页面的下方就可以查询到被执行的列表信息了。选择需要查看的被执行选项点击后面的查看按钮进行查看。
5、页面跳转以后就可以看到本次执行的相关记录以及进度了。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址
,进入网站即可查询。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申明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申明是一则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事项的申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主要内容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具体资料可以参考链接里面内容
。
.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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