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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终止劳动合同。
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
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工伤与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法规、规章规定的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以上是小编为您收集的上海市最新
开始施行。其中对病假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请长病假的职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都做了不同的规定。劳动规定和我们息息相关希望有需求的读者认真解读,在现实中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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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更多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的更多内容,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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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最新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一)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二)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三)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华律网小编根据劳动法总结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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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规定)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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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是雇员因疾病或伤残而缺勤的期间可以获得的报酬。今天中国工资网为大家介绍下上海病假工资2021年最新规定,欢迎阅读。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
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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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沪劳保发(1995)83号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11月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沪劳保发(95)83号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根据《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定期对长休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事求是地安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适当调整工种。对职工疾病中的疑难、争议的案件应及时呈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管理办法。企业现行的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几个法规依据下病假工资计算的思考
什么是连续病假?什么是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不同病假状态下的工资到底如何计算?为什么一个日常操作的“简单”的问题会成为近期众多企业的咨询热点?企业的困惑引起了我的思索和关注。本人希望此篇文章能抛砖引玉,以求各位同仁的意见,为企业在病假工资的计算上有一个明确的操作口径而尽力。
一、几个法规依据的计算结果所存在的矛盾,引发了企业的操作困惑:
(一)目前本市在病假工资的计算依据中的法规状况:
目前本市在计算病假工资所依据的有效文件主要有三个文件:
1、原上海市劳动局于1995年9月29日发布的沪劳保发(95)83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83号文”)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2号文”)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沪劳保保发(2000)14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
(二)法规对病假工资的计算规定,其结果使企业产生困惑:
三个法规中“14号文”仅规定了最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与另外两个文件不发生关联,企业在操作上无异议。
产生问题的是“83号文”和“2号文”中就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83号文”中的连续病假计算结果和“2号文”中的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计算结果发生矛盾:
1、依据“83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
该文第四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按该文件的规定计算,则产生以下情况:
[例如一]:某职工实得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病假5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70%×80%÷20.92×5天=200.76元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一200.76元=1299.24元
[例如二]:某职工实得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整月病假,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70%×80%=840元
[例如三]:某职工连续病假7个月,其第7个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70%×60%=630元
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90元。
2、依据“2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
该文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该文第九条有关“基数”的确定有4种,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条件);第二,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为条件);第三,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无约定为条件);第四,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没有其他约定为条件)。
[例如四]: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病假5天(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与上例条件相同):
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23天×5天=326元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326元=1174元
[例如五]: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在2006年3月整月病假(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其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
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23天×20?92=1364元
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1364元=136元
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90元。
3、计算结果的差异引发操作上的困惑:
按上述计算,在相对同等条件下,产生以下差异:
(1)职工在制度工作月内病假(例如一、四),其计算结果不同:
◆按“83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假工资40?15元(例如一)。
●按“2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假工资65?22元(例如四)。
(2)职工整月病假的(例如二、三、五),其计算结果也不同:
◆按“83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的病假工资为1174元(例如二)。
◆按“83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已经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该职工当月病假工资为630元(例如三)。
●按“2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的病假工资为136元(例如五)。
以上数据表明:“83号文”的计算结果明显高于“2号文”,这样一个问题产生,即到底按哪一个文件作为计算病假工资的依据?假如按“2号文”执行,那么与“83号文”内容基本一致的《劳动保险条例》发生冲突。假如按“83号文”执行,那么不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的“从新从优”原则。在这二个文件的“冲突”下,企业的困惑是有道理的。对此,本人认为:在二个文件共存的条件下,如果从不同的病假状态角度去研究这二个文件,就不难看出二个文件所指向的病假各有不同。按“83号文”的指向是针对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或超过6个月的病假状况。“2号文”的指向是针对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状况。二个不同的病假状况,维系了二个文件的存在。那么,到底什么是连续病假?什么是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2个有效的法规如何操作?
二、由企业的提问所引出的二个思考:
(一)对“连续病假”和“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见解:
1、连续病假是指“整月连续病假”:
“83号文”的主题是针对职工疾病休假所作出的专项规定。该文第四条中所指的“连续病假”,从其字面上和其本意上去理解,本人认为:是指职工不间断的、连续的整月病假。假如从相反的意思去理解,则无法操作。因为如何去确定6个月内或6个月外的起始点,任何人都无法去判定。只有理解为“整月病假”,才能使该文件具有操作性。
“83号文”以连续工龄作为打折比例,特别对于连续工龄在8年以上的老职工予以100%或60%的保障,体现了我国劳动政策以“保障职工生活水准”的立法原则。同时,该文件与《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一致。
2、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是指“不满一个月的或间断性病假”:
“2号文”的主题是针对职工工资所作出的专项规定。该文第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在制度工作日内”,从其字面和本意上去理解,本人认为,应当指职工在每月工作日的数天病假,而不是指整月病假。因为,按该文的规定,职工工资是按月结算、按月必须支付。这种“按1个月”为结点的核算规定,对“制度工作日内”的理解为“1个月内的病假”,这是其一。
其二,《劳动保险条例》依然有效,“83号文”未被废止。立法者不可能不考虑到这一点。在连续病假有前二个文件的明文规定,以及依然适用的前置条件下,“2号文”还作出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其本意是指“一个月内的数天病假。”
其三,假如将“制度工作日内”理解为包括“整月病假”在内的,那么按该文的计算公式来看,职工如发生整月病假的,其工资将会很低。这种结果显然不是“2号文”的立法本意。所以,本人认为,该“制度工作日内”病假是指“不满1个月”的间断性的数天病假。
(二)对于“连续工龄”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见解:
由于“83号文”在计算连续病假工资时的比例,根据职工不同的连续工龄结算,由此而带来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区别问题,本人认为:连续工龄是职工自参加工作起的连续工作时间。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是职工进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这与连续工龄存在一定的区别:
1、起算点不同:
连续工龄是从职工参加工作为起算点,本单位工作年限是以职工进单位工作为起算点。
2、计算工龄的方法不同:
连续工龄不仅限于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其包括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计算只限于同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
三、病假工资计算依据的具体适用思考:
根据以上观点,本人认为,在二份文件共同适用的条件下,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适用按以下原则操作:
(一)职工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这里指整月病假),适用“83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这里指整月病假),适用“83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职工病假期间(这里指整月病假),其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适用“83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在制度工作日病假的(这里指一个月内的数天病假),适用“2号文”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这里包括连续病假及制度工作日病假),其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按“14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标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六)关于病假工资的基数确定,按“2号文”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操作:
1、职工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整月病假),其月工资的计算按如下公式操作:
2、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整月病假),其月工资的病假救济费计算按如下公式操作:
注:①这里的连续工龄不是指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职工自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②以上二种计算结果,如发生其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自2006年2235元/月)则可以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3、职工在制度工作日病假的(一个月内数天病假),其按天数计算的病假工资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以上的思考和见解,本人诚挚地希望同仁们的指正!
(摘自《上海劳动保障信息》第8期作者朱建明)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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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难免生病,生病影响工作效率,可以申请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病假,享受休息健康权是劳动者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病假都有明文规定。那么最新《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劳动法》病假是怎样的呢?病假期间的待遇是如何的?接下来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签订劳动合同。
3、
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工资标准确定。
(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乘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单月计薪日乘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4、不同城市对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规定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例如
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间工资。
5、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
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乘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综上所述,最新《劳动法》
劳动者在生病期间时有工资的,不过具体的工资数额需要根据劳动者的
" target="_blank" class="a-link">工龄以及标准工资各有不同,同时不同城市的计算标准也略有差异。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病假工资,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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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生活之中难免会生病,如果生病无法坚持工作的时候,就需要向公司请病假了,因此了解劳动法病假规定的相关知识对大家是有帮助的。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劳动法病假规定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病是每个人一生当中都无法避免的生理现象,因为生病就会有种种不方便,所以我国国家
中也对于生病职工做出了特殊照顾,并强制单位实施。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
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
生病是每个人一生当中都无法避免的生理现象,因为生病就会有种种不方便,所以我国国家
中也对于生病职工做出了特殊照顾,并强制单位实施。下面一起了解一下规定的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
生病是每个人一生当中都无法避免的生理现象,因为生病就会有种种不方便,所以我国
中也对于生病职工做出了特殊照顾,并强制单位实施。那么大家知道最新
是怎样的吗?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
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制定中包含了关于病假的相关条款。对于病假的条款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大家知道
是什么吗?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人生在世,谁没有点病痛的,相信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病假是否有工资,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请长病假和短病假工资计算是不是一样的?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些问题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广东省
。
广东省企业职工:按照《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企业职工: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如果生病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病假的,并且在休病假的时候公司还会给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工资,那么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究竟是怎样的…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我们都知道,生病之后是必须要去医院看病的,而这个时候作为劳动者最好是向公司申请病假,说到病假,大家知道病假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律图小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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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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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逆行被汽车撞,其责任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即事故由逆行电动车不按规定行使导致的事故发生,则责任由电动车承担。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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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休完后可以继续请假。一般女职工依法享有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在产假休完之后,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休哺育期的假。能不能休假需要看用人单位的决定,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有法律规定,女职工必须依法享有哺乳时间。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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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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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不合法的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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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病假,雇员每月或每年可照拿工资的病休天数或时数。法律是如何规定病假的呢?以下为你整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患病之后,向公司请病假。公司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给劳动者吗?首先我们要了解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病假工资?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单位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规定,病假工资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现如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以知道,公司员工可以享受到很多种的福利,其中女职工还在怀孕后还能享受到带薪休假,其中产假薪资的发放也是我国劳动法所明文规定的。不过,很多人对劳动法产假薪资方面的具体规定都不清楚。为此,下面为大家讲解下劳动法对产假薪资方面的规定。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
(一)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样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产假:98天 30天/15天(晚育) 15天/30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所有的女性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产假的待遇。其中,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虽然是可以领取到薪资的,但并不是能够全部领取,只是领取到正常工资的80%,这与休病假的待遇有着相似之处。
(责任编辑:张小朝)
人生病住院不能上班,需要跟单位请假的事是人之常情,有些单位就规定了生病请假要扣工资,有的单位则是规定了每个月有多少有薪假期,生病请假扣工资合法吗?劳动法都是怎么规定的?病假的工资是如何计算的?下文为您一一详细介绍。
1、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基数计算,但约定的基数不能低于对应的职位的工资标准。
2、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的,可以在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如没有工会的,则之间按照当前的工资的70%计算工资,单位是不能随便扣职工工资的。
工资计算基数确定之后,需要明确的是病假的休假时长,有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的区分,出了时长之外,还跟工龄有关系,工龄低于两年的,工资按照60%的标准分发,工龄大于两年少于四年的,按70%计发;工龄大于四年小于六年的,按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依此类推,大于八年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也就是说完全是不扣工资的。
上文可以得知,病假的工资是要扣的,但只能扣除日平均工资的部分,不能超过一半即50%,而且你的连续工龄越大,扣得工资越少,如果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八年的话,就是不需要扣病假的工资。
病假工资受到工龄长短的影响,有相关的计算公司,包括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也有日病假工资和月病假工资的区别,病假工资的计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病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放合法?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4、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关于病假期间的薪酬待遇,可以在合同中与单位协商,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具体工资数额的多少,需要根据当地文件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以上是为您带来的关于病假工资发放的相关依据,希望能帮助到您。
员工受工伤治疗能享受工伤待遇,那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是否能得到优待?员工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期间的工资是怎么发放的,医疗期满后,员工应得到哪些保护?
需要治疗的的劳动者都有一个防止被工作单位解雇的保护期限,这个期限法律术语叫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长短的计算不仅跟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还跟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有关联。就是不仅要考虑在本单位工作了多长时间,还考虑在别的地方已经工作多久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员工的医疗期是少达3个月、多达24个月。
医疗期为3个月的:实际工作年限10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
6个月的:实际工作年限10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
9个月的: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
12个月的: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
18个月的: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
24个月的: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各地医疗期内工资的计算依据,可能跟医疗期的长短、连续工龄的长短、本人的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关。
如果对发放的数额有争议,需要计算出最终的发放工资是多少,建议联系律师。
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去工作的,如尚未痊愈,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解除后还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残疾或认定疾病难以治疗,医疗期后经过鉴定,劳动能力为一至四级的,不得已离职后能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分为10个伤残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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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是员工的权利,劳动法对于病假休假时间也有详细的规定。病假可以请多久呢?这与员工的工龄有着密切关系。员工工作年限久的,可请的病假天数也多。那么病假可以请多久,病假期间
怎么算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法对于病假天数有详细规定:
1. 工龄10年以下,在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3个月,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病假时间6个月;
2. 工龄10年以上的,在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6个月;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的,病假时间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病假时间为24个月。
1.计算公式: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休假天数在6个月以内的,计算系数为: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病假休假天数在6个月以上的,计算系数为: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怎么写请假条才会被批准的?建议可以在病假条内写清楚病因、需要治疗的时间。以下范围供参考:
亲爱的领导:
我因____(病因)需请病假,请假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请假____天。望批准。此致
敬礼
请假人:
xx年x月xx日
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根据属地化原则,您可以向用工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工请病假的天数,最好还是参考疾病的休息天数来调整,这样可以更有效得让身体恢复,以下是各类疾病休病假的天数,供参考:
(一) 感冒、流感
1、上呼吸道感染:休病假1-3天。
2、流行性感冒:严重者休病假3-7天。
(二) 肝炎
1、急性甲型传染性肝炎:经治疗临床消失后休病假1-2月。
2、慢性活动性肝炎:治疗病情稳定后再休病假2-3月。
3、肝功能单项异常者:休病假1-2周。
(三) 冠心病
1、心肌梗塞:出院后休病假3-6个月;
2、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有临床症状,伴有心电图(EEG)ST段明显降低者,休病假1-2个月。
(四) 风湿性**病:伴风湿活动者,休病假1-3月。
(五) 急性心肌炎:出院后休病假1-3月。
(六) 心律失常:治疗稳定后可休病假1-2周。
(七) 高血压初发者:可休病假1-2周。
(八) 急性尿路感染:可休病假1-2周。
(九) 急性肾炎(或慢性肾炎急性发作):出院后可休病假1-2周。
(十) 贫血:血色素>9g/dl者,休病假1-2周。
(十一) 菌痢、急性胃肠炎、结肠炎:休病假3-5天。
(十二) 溃疡病急性期:休病假3-5天。伴出血者休病假半月。
(十三) 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
1、急性支气管炎:休病假3-7天。
3、哮喘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发作时全休,控制后继续休病假1-2天。
4、急性肺炎:休病假至临床症状消失,X线透视阴性,继续休病假1周。
6、支气管扩张并感染,全休至感染控制;伴咯血者全休至血止后继续休病假1-2周。
(十四) 神经、精神疾病
1、急性脑血管意外及中枢神经系感染:病情稳定后,休病假1-3个月;
2、癫痫:持续状态,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1周;发作频繁(每月5次以上)全休,症状控制后,全休2-3月;大发作后,一般全休3-7天;
3、周期性麻痹:发作期全休;症状消失后,全休5-7天;
4、面神经麻痹:急性期全休5—7天;
5、偏头痛:休病假1-2天;
6、眩晕综合症:休病假3-5天;
7、坐骨神经痛:休病假3-5天;
8、神经官能症:酌情休病假3-5天;
9、癔病:酌情休病假3-5天;
(十五) 肺结核病:临床痊愈后休病假1-3月。
(自手术日起算)
(一) 外 伤(包括刺伤、裂伤、挫伤等):
1、轻度外伤:原则上不予休病假,若与工种有关,可按病情酌情休病假1-3天;
2、中度外伤:休病假3-5天;
3、重度外伤:伤口愈合后酌情给予休病假1周。
(二) 感 染
1、根据部位:头面部、面部三角区、腋窝、腹股沟及肛门部位,给予全休至明显好转。
2、根据病种:毛囊炎、多发性疖和痈可酌情休病假3-5天。
3、根据感染程度:全身症状者,全休至好转。
(三) 淋巴结炎
1、急性单纯性淋巴结炎:红肿、发热者,休病假1-3天。
2、颈部淋巴结
(1)干酪样变性、液化成寒性脓肿:休病假至病情好转。
(2)已破者:视病情全休至好转。
(四) 甲状腺手术
1、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大部切除,休病假1个月;
2、结节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大部切除,休病假半月;
3、良性肿瘤或囊肿:甲状腺腺叶切除,休病假半个月。
(五) 乳房手术
1、乳癌:行根治手术,休病假6个月;
2、乳房脓肿:切开引流后休病假至体温正常,伤口基本愈合。
(六) 胃、胆囊手术
1、单纯胆囊切除:休病假1个月。
2、胆囊切除,总胆管探查术:休病假2个月。
3、慢性胆囊炎,胆石症急性发作:休病假至症状好转后,继续休病假2-3天。
(七) 脾切除
1、脾破裂:脾切除休病假1个月。
2、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根据肝功能、血象而定,原则上休病假3个月。
3、分流手术:休病假3个月。
(八) 阑尾炎
1、非手术治疗:急性阑尾炎在症状控制、血象正常后,休病假2天,慢性阑尾炎发作时休病假7天。
2、阑尾切除手术:休病假二周。阑尾脓肿,伤口愈合不佳者,酌情延长。
(九) 疝修补术:腹股沟疝或股疝修补术:休病假2周。
(十) 小肠部分切除术:休病假1月;大部分切除,休病假3个月。
(十一) 大隐静脉曲张手术:休病假1个月。
(十二) 其他
1、脓肿切开排脓:休病假7天;
2、拔指(趾)甲:休病假7天;
3、皮脂腺囊肿、皮下结节切除:休病假7天。
(十三) 肛门疾患
2、肛裂:疼痛剧烈、局部溃疡新鲜,伴出血者,休病假3-5天。
3、外痔栓塞、内痔或混合痔脱垂:休病假5-7天。
4、脓肿或瘘管闭塞感染:休病假2-3天,切排手术者,休病假至伤口愈合后休病假2-3天。
(一) 上尿路结石
1、上尿路(肾输尿管)结石:绞痛发作,休病假3-5天;
2、上尿路结石手术后:休病假1个月。
(二) 肾结核
1、肾结核确诊后:休病假2个月;
2、肾切除手术后:休病假3个月。
(三) 膀胱肿瘤
1、膀胱部分切除:休病假3个月;
2、膀胱全切除:休病假1年。
(四) 前列腺增生
1、急性尿潴留:拔除导尿管后,继续休病假1周;
2、前列腺摘除术:休病假3个月;
(五) 其 他
1、慢性附睾炎,精索静脉曲张:休病假3-5天。
2、慢性前列腺炎、遗精、功能性障碍:休病假1-3天。
3、输精管结扎:休病假3-5天。
4、包皮环切术:休病假1周。
一、各种骨折:
1、四肢长骨、脊柱椎体骨折:出院时最长休病假3个月,以后门诊每月一次,可达8个月。8个月时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可继续休病假,骨折线消失后停止给假。
2、掌、指、跖、趾及桡骨远端骨折:每月一次,休病假最长共3个月,3个月后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方可继续休病假。
3、椎体附件骨折:一般休病假共3个月,症状重者可加休1个月(骨折可能永久不愈合)。
4、股骨颈、股骨头骨折:一般休病假共1年,1年后骨折未愈或股骨头坏死可再休病假6个月,此后应采取相应治疗手段。
5、骨盆骨折:轻者休2~3个月,严重者可休6个月(包括髋臼骨折),此后需复查X片,若骨折未愈合方可继续休病假。
二、神经、肌腱等
1、四肢肌腱损伤:休病假及功能锻炼共3个月,此后如需再次手术可再休2个月。
2、膝关节交叉韧带重建后:休病假及功能锻炼共9个月。
3、四肢神经损伤:早期修复、观察最长可达9个月。6个月时可考虑松解术。9个月无恢复者可行功能重建术,术后休病假锻炼3个月。
4、拆除内固定:脊柱、骨盆、负重长骨休病假1个月,余休半个月。
三、其他疾病
1、上臂疾患:肩关节周围炎:活动受限休病假3-5天;肱骨外上髁炎(网球肘):休病假2-3天;
2、膝关节疾患:
(1)半月板损伤:休病假半月;
(2)侧付韧带损伤:急性损伤固定2-3周,石膏拆除后休病假半月。
3、腰部疾患
(1)腰肌劳损:急性期休病假2周;
(2)各部位局封后:可休病假1-2天;
(3)各种严重挫伤(包括胸、腰背部、四肢关节):休病假2周;
(4)颈腰椎间盘突出:休病假1-2周。
4、脊柱结核
(1)摄片有骨质破坏者:休病假3-6月。
(2)复查后如病情已稳定:血沉恢复正常,继续半休3月,以后逐步恢复正常。
以上情况病休后或某些手术无法改善功能及畸形的,不再给病休,建议鉴定伤残等级。
(一)眼睑急性炎症(麦粒肿、蜂窝组织炎、脓肿等):休病假2-3天
(二)单纯性眼睑挫伤:休病假4-7天。
(三)急性泪腺炎、泪囊炎、结膜炎:休病假2-3天。
(四)结膜单纯轻微撕裂:酌情休病假2-3天。
(五)角膜溃疡(急性期):休病假3-7天。
(六)角膜异物、角膜擦伤、电光性眼炎:休病假1-3天。
(七)角膜小穿孔伤:休病假3-7天。
(八)眼内炎:急性期休病假3-7天。
(九)眼眶蜂窝组织炎、巩膜炎:休病假3-7天。
(十)急性虹膜睫状体炎、中心网膜炎:休病假1-2周。
(十一)青光眼:急性发作,休病假5-7天。
(十二)继发性青光眼:休病假到眼压正常。
(十三)急性视神经乳头炎:住院治疗后休病假1-2周。
(十四)眼球挫伤:
1、轻型(眼球前部充血、前房出血量较少),休病假3-5天;
2、重型(玻璃体出血、网膜震伤、继发性青光眼、外伤性白内障、球后血肿、眼球突出等),休病假1-2周。
(十五)眼底出血:视病情休病假2-4周。
(十六)眼化学伤(包括酸、碱性、高温烫伤等):轻型休病假3-7天;重型休2-4周。
(十七)眼皮皮肤药物过敏:休病假2-3天。
(十八)眼睑内翻矫正术:休病假1周。
(十九)眼睑外翻拉皮术:休病假10天。
(二十)上险下垂矫正术:休病假14天。
(二十一)眼睑外伤缝合术:休病假7天。
(二十二)眼睑及球结膜浆细胞瘤部分切除:休病假2周。
(二十三)眼睑疖肿切除术:休病假3-7天。
(二十四)麦粒肿手术:休病假3-7天。
(二十五)泪囊摘除术:休病假1周。
(二十六)泪囊鼻腔吻合术:休病假10天。
(二十七)小泪点切开扩大术:休病假3-7天。
(二十八)险部泪腺部分切除术:休病假3-7天。
(二十九)斜视矫正术:休病假14天。
(三十)沙眼滤泡压榨术:休病假2-5天。
(三十一)胬肉手术:休病假7天。
(三十一)角膜移植:休病假1-2个月。
(三十二)角膜缝合虹膜剪除术:出院后休病假2-3周。
(三十三)白内障手术;囊外摘出术,出院后休病假2-3周。
(三十四)前房穿刺术:休病假3天。
(三十五)抗青光眼手术:出院后休病假2-3周。
(三十六)视网膜剥离术:出院后休病假2-3个月。
(三十七)眼球摘出、眼内容剜出术:出院后休病假2周。
(三十八)结膜囊形成术:出院后休病假3周。
(三十九) 眼眶肿瘤手术:出院后休病假1个月。
(四十) 眼内异物吸出术:出院后休病假1-2个月。
(上述手术如于门诊,休病假时间可以适当增加)。
(一) 耳科
1、耳疖:休病假2-5天。
2、急性中耳炎:休病假3-7天。
3、眩晕综合症:休病假3-5天。
4、耳廓石膏固定术:休病假7-10天。
5、棉片鼓膜贴衬术:休病假3-5天。
6、鼓膜修补术:休病假2-4周。
7、中耳乳突手术:休病假2-4周。
8、蹬骨手术:休病假2-4周。
9、内耳开窗术:休病假1-2个月。
(二) 鼻 科
1、鼻疗:休病假2-3天。
2、鼻部挫伤:休病假2-5天。
3、急性鼻炎:休病假2-5天。
4、急性付鼻窦炎:休病假3-5天。
5、鼻出血:休病假3-5天。
6、鼻息肉摘除术:休病假3-7天。
7、鼻甲切除术:休病假3-7天。
8、鼻中甲手术:休病假7-10天。
9、鼻科塑材成形术:休病假7-10天。
10、筛窦开放术:休病假5-7天。
11、上颌窦穿刺、鼻咽部活检:休病假3-5天。
12、上颌窦根治术;休病假1月。
13、上颌窦开窗术:休病假2周。
14、上颌骨全切除术:休病假3个月。
15、鼻腔良性肿瘤切除:休病假1-3周。
(三) 咽喉科
1、急性扁桃腺炎:休病假2-3天。
2、急性咽炎:休病假2-5天。
3、扁桃腺周围脓肿:休病假3-7天。
4、急性会厌炎:休病假3-5天。
5、急性喉炎:休病假3-7天。
6、气管切除术:拔管后继续休病假2周。
7、喉手术:喉裂开术休病假2-4周,全喉切除,休病假3个月。
8、咽部溃疡:休病假3-7天。
9、扁桃体溃疡:休病假5-7天,剥离术休病假 10-14天。
10、内腔镜:内腔镜检查休病假2-3天,内腔镜治疗休病假3-7天,声带息肉摘除,休病假2周。
(一) 急性冠周炎:休病假3-5天。
(二) 拔牙:休病假1-3天。
(三) 急性齿槽脓肿、牙周脓肿:休病假2-5天。
(四) 急性弥漫性口腔炎:休病假3-7天。
(五) 急性领面部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休病假3-7天。
(六) 急性涎腺炎:休病假3-7天。
(七) 急性牙髓炎:休病假2-5天。
(八) 急性、亚急性颞额关节疾病:休病假1-3天。
(九) 三叉神经痛发作:休病假3-7天。
(十) 急性颌面外伤、牙槽骨折:休病假3-7天。
(十一) 急性颌骨骨折:单纯性,休病假2-4周。复杂性,休病假1-3个月。
(十二) 癌瘤手术:休病假1-6个月。
(十三) 门诊小手术:酌情休病假3-7天。
(一) 妇科
(凡手术病人的病假,均按手术日算起)
1、急性外阴炎:休病假3天。
2、急性盆腔炎、附件炎:休病假5-7天。
3、慢性盆腔炎、附件炎:症状、体征明显者,休病假3-5天。
4、人工流产后子宫内膜炎:休病假3-7天。
5、前庭大腺囊肿挖出等阴道小手术:休病假10-15天。
6、痛经:症状明显者,休病假3-5天。
7、月经过多:酌情休病假1-3天。
8、诊断性刮宫:休病假3-5天。
9、宫颈电灼或冷冻:休病假3-7天。
10、宫颈活检:休病假1-3天。
11、子宫粘膜下肌瘤扭转:休病假7天。
12、巴氏腺囊肿造口术:休病假5-7天。
13、附件手术:休病假40天。
14、阴道前后壁修补术:休病假40天。
15、子宫切除术:次全切休病假2个月;全切除或阴道内切除休病假3个月。
16、子宫次广泛切除术:休病假3.5月。
17、广泛性子宫切除术:休病假4个月。
18、子宫悬吊术:休病假40天。
19、单纯性外阴切除术:休病假2个月。
20、广泛性外阴切除术:休病假4个月。
21、膀胱阴道瘘、直肠阴道瘘:休病假2个月。
(二) 产 科
1、 正常分娩:产假90天。
2、 助产(侧切、头吸、产钳、臀牵引):产假97天。
3、 剖宫产:产假105天。
4、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二胞胎休病假105天,三胞胎休病假120天。
5、 流产: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休病假20-30天,怀孕3个月-7个月流产的,休病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妊娠反应(剧吐、尿酮由阳性转阴性后):休病假1-2周。
5、先兆流产(有腹痛或下垫感、少量阴道出血、需安胎者):休病假2周.
6、葡萄胎手术:术后休病假1个月,葡萄胎第二次刮宫:休病假2-4周。
7、先兆子痫:住院治疗治愈后休病假至分娩。
8、妊娠水肿:休病假2-4天。
9、妊娠中毒症(轻度):妊娠水肿(++)以上,轻度高血压,休病假1周。
10、妊娠合并外阴严重静脉曲张:休病假2-3周。
11、产后恶露延长:休病假5天。
(三) 计划生育
1、上环:休病假2-3天。
2、取环:休病假2天。
3、人工流产:3个月以内(包括同时上环),休病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产假50天(包括水囊引产、剖腹取胎),满7个月以上早产,给产假90天。
4、输卵管结扎:休病假1个月(包括同时人工流产、取环),产后扎管,延长4天。
1、急性传染性皮肤病:休病假5-10天。
2、过敏性皮疹:休病假2-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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