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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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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_中国人大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改革开放40年来,立法工作走过了极不平凡的历史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71件,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18年版)的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9件,行政法规759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全面回顾、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历程、背景、特点、成就,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历程,也正是改革开放40年的立法史,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第一个10年,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抓紧制定有关国家制度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是这一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

改革开放初期,适应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邓小平同志强调,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立法工作全面恢复并迅速发展。这个阶段的立法工作大体贯穿两条主线,一是全面修改宪法和制定有关国家机构、刑事、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在中断20多年后取得重大突破,迈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性步伐。1984年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系列重要制度。1986年制定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其后又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方面的单行法律。继刑事诉讼法之后,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也相继制定出来,三大基本诉讼法律制度得以建立。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律制度。此外,有关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一些急需的、重要的法律也相继出台。这些法律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文革”结束后迅速恢复重建国家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制定有关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1979年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又于1986年、1988年相继制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构建起比较全面的对外开放法律框架,为实施以引进外资为主的对外开放战略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与此同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先后制定出来,为推动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第二个阶段,即第二个10年,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大力加强经济领域立法,是这一阶段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

1992年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讲话以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立法工作也进入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四大提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抓紧出台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和行为、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等方面,制定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等一大批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教育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也相继出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作了重新修订,特别是1997年对1979年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此外,这一阶段还根据宪法先后制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为我国1997年和1999年先后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提供了法制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2000年制定立法法,我国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立法活动进一步规范,为形成法律体系筑牢制度基础。依法治国的确立和法律体系目标的提出,是建立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也为今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包括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从那以后,我国立法工作开启了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征途。

第三个阶段,即第三个10年,也就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直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确保如期形成法律体系,是这一阶段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在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树立和落实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提出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定了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出台监督法、反分裂国家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等一批法律,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此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先后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等,修改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法制保障。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资源、打击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法律。至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在此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清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法律配套法规。到2010年年底,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第四个阶段,即第四个10年,也就是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至今。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锐意进取,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到法律体系形成时指出:“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法律体系形成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分析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必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强调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放到推动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修改上,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要更加注重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项目加快立法步伐,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批重要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相继出台,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开辟新局面、迈出新步伐、取得新进展,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新特点,开启了新时代立法工作新篇章。

一是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庄严承诺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作出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的决定。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制定国歌法,同此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国家安全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先后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国防交通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等,根据实践需要及时修订刑法,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提供坚实法制保障。制定民法总则,完成民法典开篇之作,为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目前,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正在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不断推进,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文化领域立法取得重要突破,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社会和民生领域立法大大加强,制定了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修改了食品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改革的法治穿透力。第一,落实改革要求需要立新法的,及时推动制定法律或者作出相关决定。比如,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和在全国各地推开的决定,为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法律支持;及时修改宪法,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制定监察法,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第二,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比如,为适应改革需要,对相关法律不适应改革需要的个别条款,采取统筹修改法律的方式一并作出修改,共审议通过16个统筹修改法律的决定,涉及修改法律101件次,持续推进行政审批、职业资格认定、国务院机构改革等方面改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第三,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22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授权有关方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或者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确保有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精神和原则。在民法总则、刑法修正案(九)、反家庭暴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国歌法等法律中,充分体现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四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自2015年起,连续4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重要法律案。建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组织起草或提请审议法律案70余件次。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立法共识。出台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明确常委会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公布法律草案80余件次。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开始,建立并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使立法更加科学缜密,确保法律规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五是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首次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对188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1527件审查建议,对审查中发现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两步走”战略部署。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18年8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并批准了这个规划。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栗战书委员长出席并发表讲话,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准确把握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立法规划,齐心协力、担当作为,书写新时代立法工作新篇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紧扣住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紧扣住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推动立法工作取得良好开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而不断推进的。从我国自身情况来看,新中国一诞生就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但是,由于后来国家工作指导思想上“左”的倾向,党提出的一系列方针没能一贯坚持,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国民经济被推向崩溃的边缘。邓小平同志曾经说,“文化大革命”结束时,“就整个政治局面来说,是一个混乱状态;就整个经济情况来说,实际上是处于缓慢发展和停滞状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4页。]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开放,增强我国社会主义的生机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

从外部环境来看,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的新科技革命推动世界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拉大,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我们必须变闭关锁国为全面开放,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以此来壮大和发展自己。与此同时,当时国际政治格局的主流由对抗转向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两大主题,东西方国家由相互封闭转为相互开放、相互遏制,不同意识形态由相互排斥转变为相互渗透、互相竞争。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正确提出和平与发展是世界主流的判断,中国面临着一个千载难逢的较长时间的战略机遇期。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过去的“左”倾错误,实现了历史的伟大转折,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由此开创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我们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使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和发展,为实现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奠定了基础。以此为起点,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国有企业改革到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从建立经济特区到实行全方位开放,迅速展开了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

可以说,正是改革开放的命运,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命运。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强调,“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1979年,他又说,“要接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我们的民法还没有,要制定;经济方面的很多法律,如工厂法等,也要制定。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现在只是开端。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这实际上就提出了建设法律体系的思想,表明1978年年底以后,党和国家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已经初步提出了法律体系的问题。从那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日益发展,我们党和国家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我们党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我们党又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任务。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与推进改革开放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相伴随的,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与总结的成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条件主要是: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形成和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从中国国情出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决策,为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政治保证。从我们党的发展历程来看,正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奋斗,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二是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我们党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党的任务和执政条件,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适时作出重大战略抉择,逐步提出和实践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等执政理念,不断深化对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对于推进法律体系形成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体系的形成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才不会脱离中国自己的国情和现阶段发展实际,才能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体现。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形成和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中的重要法制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在形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取得了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依靠力量、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要举措,深刻回答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建设什么样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等重大问题,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坚实、稳步地向前推进的。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形成和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实践源泉。法律来源于实践。彭真同志说过:“是法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谁是母亲,谁是儿子?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法要有自己的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的逻辑,但要从社会实际出发,受社会实践检验。”[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76页。]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为形成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实践基础。法律体系在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的过程中逐步形成。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与此同时,法律体系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协调,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四,一代代“立法人”的不懈努力,为形成和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人才支撑和专业支持。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一代代立法工作者作为“立法人”,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秉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执着追求、默默奉献,为形成和完善这个法律体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在40年来的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专业队伍,直接参与和见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进程和伟大成就。这支队伍也在这一伟大进程中得到了锤炼和壮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

第一,这个法律体系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积极稳妥主动构建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恢复重建国家秩序、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改革开放。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就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涉及国家政治制度、刑事制度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重要法律,拉开了我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同时,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国家几百年发展历程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在我国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交织叠加、集中体现,我国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之复杂、任务之艰巨,克服的困难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比如,物权法的制定,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立法难度很大。这部法律从研究起草到通过,原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研究讨论不算,历时13年,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经常委会7次审议,才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因此,面对改革发展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立法工作必须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破解立法中遇到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我们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细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改革留有空间,等实践经验成熟时再作具体规定。比如,为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1986年曾经制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试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6年重新制定了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可操作性更强的企业破产法,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比较好地解决了破产企业优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等重大问题,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有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还对改革措施的出台起到了推动作用,如社会保险法有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制度等。

第二,这个法律体系是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形成和完善的。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立法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展开。为了统筹制定国家急需的法律,1988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了立法规划,对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多的立法工作,作出安排。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立法规划中,确定了一大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立法项目。从1993年年初到1997年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82件法律中,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36件,约占在此期间制定的法律的4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形成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制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快了立法工作步伐。进入21世纪后,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重点推进适应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的制定。比如,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批推动科学发展的法律;2007年一年内,常委会就先后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修改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批重要的生态环保法律。

第三,这个法律体系是多层次并进,各立法主体共同努力形成和完善的。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们实行了“多条腿走路”的办法,坚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共同推进。1982年宪法将国家立法权由1954年宪法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肯定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在其后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中又进一步将立法权扩大至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进一步系统明确了我国统一又分层的立法体制。多个层次的立法主体按照不同立法权限,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实践证明,“多条腿走路”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又照顾到了各地的差异,适应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既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又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

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阶段相适应,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我国立法工作自身也在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经过初步梳理,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显著转变,这也是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重要成就。

一是,立法思路从“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转向“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法律的特点是“定”,是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划杠杠”,不能朝令夕改;改革的特点是“变”,要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如何用特点是“定”的法律去体现、适应特点是“变”的改革,是改革开放40年来立法工作不断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改革开放初期,整个国家百废待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不少重要方针政策和改革部署还在“摸着石头过河”。在这个历史阶段,更加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一般而言,重大改革要先用政策来指导,经过各地方的探索和群众性的试验,在实践经验基本成熟,并在比较各种典型、全面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再慎重立法。因此,比较常见的是“先改革,后立法”的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实践在不断发展,经验在不断积累,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立法工作中更加强调立法与改革的协调推进,较多采用“边改革,边立法”的模式,即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为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这一做法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实践变动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在谋划发展、深化改革、从严治党等方面,特别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推进,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更加深刻、系统、全面的思考与探索,强调“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形成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相统一,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将改革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也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突出特点。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充分发挥引领推动作用,变“被动”为“主动”,通过打包修改、授权试点等多种方式努力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中央深化改革的任务和举措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立法对改革的参与之深、之广,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二是,立法主体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深刻调整,立法体制也相应地不断发展。这40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立法体制调整最深刻、影响最深远的历史时期。立法体制的每一次调整和完善,都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国理政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都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有效加强了国家地方政权建设,有效调动了地方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标志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与时俱进。

这40年,我国立法主体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扩大到31个省(区、市),又从49个较大的市(5个经济特区)扩大到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订地方组织法,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同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这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起点上有力推进了人大工作。1982年宪法确认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增加规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又增加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最新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设区的市依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立法体制的每一次调整和完善,都是对宪法第三条第四款“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坚决落实和有效实施。立法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激发了地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发展的动力,不仅为国家立法进行了重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积极贡献,而且大大加强和改进了地方人大工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是,立法理念从“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转向“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

改革开放初期,面临“文革”造成的无法可依的局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成为当时立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当时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尽快将各个领域急需的、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定出来,为恢复重建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提供法制保障,为推动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因此,不断加快立法步伐,注重立法规模、立法数量和立法速度,就不可避免地成了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作为法工委前身的法制委员会一成立就立即开展大规模立法活动,仅仅几个月时间就起草了一批法律草案。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就通过了7部法律,这么短的时间里立出7部法律,可见当时的立法势头之猛,也呼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制的迫切期待。从那以后,我国立法工作进入快车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暴风骤雨式的大规模立法阶段之后,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开始更加注重立法质量、立法效益和规范化、体系化。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起,历次党代会都强调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明确提出“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的立法工作思路,更加关注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加关注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也更加关注法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效果。实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展法律法规清理,推动制定配套法规,进行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都是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一中心采取的重要举措。

四是,立法重心从以经济立法为主转向注重各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国家和社会秩序,同时推动改革开放,因此,这一阶段的立法在内容上以国家制度领域的立法和改革开放方面的立法为主。比如,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7部法律中,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6部法律都属于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方面重要的基本法律。特别重要的是,1982年还修改并颁布了新宪法,为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全面恢复提供了宪法依据。在推进改革开放方面,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七部法律中就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又相继制定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在当时极大地促进了外资的引进和利用,为打开对外开放之门提供了法律支撑。1992年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立法的重心转向经济领域,相继制定了一大批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制保障。2003年以后,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继续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同时,强调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的均衡发展,立法关注的重心开始转向社会领域,相继制定了一大批关注民生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制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自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大力气推进文化立法,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图书馆法等,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我国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的局面得到改善,为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供重要法制保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相继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正在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立法重心的逐步转移和适时调整,充分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也反映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五是,立法内容从“宜粗不宜细”转向注重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根据当时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尽快将法律制定出来,同时为改革留下空间,改革开放初期立法强调“宜粗不宜细”,即先将法律规定得原则些,然后再逐渐细化是完全必要的。与此相适应,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制定的一些法律,条文数量比较少,条文本身比较简约,内容比较概括,规定比较原则,有的不够具体明确。随着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这一状况逐步得到改变,开始了由简至繁、由粗至细、由原则至具体的转变,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在这一过程中,合同法的出台具有标志性意义,其条文达428条之多。当然,要彻底完成由粗及细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按照这一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精细化,科学设定法律规范,精准设计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努力做到法律条文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立出来的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比如,2012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初审草案是8章65条,但此前国务院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有8章103条。按照初审草案,条例上升为法律后,条文却变少了,规定得比较原则,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够强,不符合“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的新要求。将条例上升为法律,要从立法规律出发,法律规定必须更加明确具体,可执行可操作,绝不能一到立法层面就变得原则笼统,失去立法的意义。因此,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得到大幅度补充完善,最后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可谓“脱胎换骨”,条文由原来的65条增加到101条,不仅是条文数量大幅增加,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增加了大量执行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六是,立法形式从以制定法律为主转向立、改、废、释、编、授等多种立法手段并重。

改革开放初期,整个国家百废待兴,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国家和社会秩序,同时推进改革开放。前者是恢复被“文革”破坏的法制,后者是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制度创新,基本上是在一张白纸上描绘蓝图。因此,立新法是最主要的立法手段。据统计,1979年至1989年,有五个年份没有修旧法,即1981年、1984年、1985年、1987年、1989年;其他六个年份,即1979年、1980年、1982年、1983年、1986年、1988年,修旧法的数量分别为1件、1件、2件、3件、2件、2件,与年均10件左右的立新法相比,不可同日而语。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是经济立法的高潮期,无论是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对于正在探索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都是新生事物,既缺乏实践经验,又没有先例可循。因此,立法手段也主要是“立”,主要考虑是先把制度框架搭建起来。因此,从1989年到1992年,修旧法的数量年均不超过1件。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从1993年起,我国立法工作中修旧法的数量开始显著上升。一方面,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体现在制度上就是新法数量已达到百件;另一方面,改革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法律的修改完善。修旧法与立新法的比例,从1992年的1/9,上升到1999年的7/9。特别是2000年,修旧法的数量(9件)首次超过立新法的数量(4件)。这既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法律清理任务的原因,也从一个侧面证明,立法越推进,改革越深入,修法频率就会越高。2000年以后,修法呈现数量总体上升、个别年份激增的趋势,这固然有为了确保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加强法律清理、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改革越来越向纵深推进,甚至可以说,改革每往前推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的修改。总的来看,在2013年党的十八大之前,立新法、修旧法是最主要的两种立法手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侧重。其他立法手段的使用相对较少。比如,1996年出现了第一个立法解释之后,截至2013年,立法解释的总数只有16件,有9个年份的立法解释数量为0。又如,2005年出现了第一个废止法律的决定,在党的十八大前,只在法律体系形成前夕的2009年进行法律清理时作出过一个决定,废止了一部法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体系。从2013年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重视立新法、修旧法,又加强授权决定和法律解释工作,立、改、废、释、编、授等多种立法手段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不仅推动了法律有效实施,维护了法制统一,而且从维度上丰富了立法形式。比如,对于法律立改废条件暂不成熟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通过授权方式先行先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21项授权和改革决定,为特定地方、领域推进改革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撑。这些决定涉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军官制度改革等诸多方面,保障了相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又如,过去法律解释运用相对较少,且集中在刑法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领域。在2014年以前,共对1997年修订的刑法作出9个解释,分别对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作出3个和1个解释,对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分别各作出1个解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要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做好法律的解释等工作,切实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五年期间,共出台法律解释9件,包括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4件,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解释3件,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姓名权条款的解释1件,香港基本法有关宣誓条款的解释1件。法律解释不仅数量增加,而且领域也拓展到诉讼法和民法领域。再如,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实际和国情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组织起草民法的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之后,经过多年努力,陆续制定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政治决断。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编纂各分编,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的“两步走”工作思路,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为编纂民法典打下了坚实基础。目前,民法分则各分编的编纂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可以说,编纂民法典不仅是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也将是立法编纂的首次成功尝试,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形式和手段,对于其他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意义。

七是,立法过程从有限开放转向公开透明。

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我国的立法工作就认真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注意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比如,1954年宪法草案就曾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全民讨论近三个月,参加讨论的人有1.5亿多人,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的意见多达138万条。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曾公布1982年宪法草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合同法草案等重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但绝大多数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一般局限于地方人大、专家学者及相关方面,立法公开的范围比较有限,广大社会公众一般不了解也没有渠道直接参与立法活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对于立法的期盼不断上升,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断高涨,通过立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冲突的要求日益强烈。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全国人大常委会扩大立法公开的范围,将立法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立法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逐步实现了立法的全方位开放。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有力提升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好评。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形成了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后评估以及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开门立法”制度,为实现全方位立法公开提供了充分保障。目前,“开门立法”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基本特征和必经程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开门立法”取得新进展。有关方面先后出台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建立并实施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法律案通过前评估等制度,明确常委会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据统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共有70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有16万多人次提出意见43万多条,许多好的意见得到吸收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立法工作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直通车”“解剖麻雀”的典型样本和培养立法干部的重要基地。截至2018年3月,各联系点共就28部法律征集意见1205条,不少意见在立法中得到采纳和吸收,使立法更加接地气、察民情。一位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动情地说:“过去觉得立法是很高大上的事,人民大会堂离自己很遥远,现在有了立法联系点,最高立法机关与基层干部群众有了直通车,老百姓的心声和期盼可以更快、更准地体现在法律条款中。”这是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也是立法公开的重要成果。总之,不断推进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有助于立法工作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使立法更加结合实际、更加贴近生活、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消除公民对法律的陌生感,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

栗战书委员长强调,在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新起点上,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时代的立法工作必须要有新气象新思路新作为。为此,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思考和体会,供领导和同志们参考。

一是,继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是改革开放40年立法工作最重要的成就,也是贯穿40年立法工作的一条主线。形成法律体系,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硬任务,有时限要求、判断标准。完善法律体系则是一项长期任务,没有终极目标,但是与党中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相适应,必然会对法律体系提出新要求、新任务。因此,加强理论研究,提前谋划不同历史阶段完善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推动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调整、影响国家社会生活和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日益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变动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重大部署,提出了不少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为规范,需要深入研究与法律体系的相互关系以及衔接配合。比如,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需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强调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需要形成完备的军事法规;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来可能出现一定数量的监察法规;强调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需要确保规章和司法解释严守权限边界,特别是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增加公民义务、克减公民权利;强调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需要深入研究港澳本地立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强调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深入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实现我国从国际法的“接受者”“跟跑者”向“参与者”“建设者”甚至是“引领者”转变;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形成同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的道德规范;强调创新社会治理,需要重视和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内部章程、自律规范等“软法”的重要作用。总之,完善法律体系,不可能单打独斗、独善其身,需要内外兼顾、左右协调。对于已经纳入法律体系的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没有纳入法律体系但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如规章、司法解释等,需要深入研究如何加强合宪性审查和立法监督,确保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对于没有纳入法律体系的各类规范,如党内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港澳本地立法、国际条约、道德规范、自治章程等,需要深入研究如何处理好这些规范与法律体系的关系,确保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是,顺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历史潮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迅猛发展,将给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革命性变化。不少学者疾呼,这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一场经济变革,也是一场国家治理的变革。立法工作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我们体会,一方面,要按照委员长会议部署,深刻认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颠覆性技术的“双刃剑”效应,在立法工作中增强敏锐性,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既要直面问题、迎难而上,通过立法推动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助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领相关产业跨越发展,为我国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提供法律支撑;又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预先研判、深入研究这些技术涉及的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有效应对技术不确定性带来的新挑战,确保其安全、可靠、可控。

另一方面,还要把科技红利用足用好,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各种举措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机结合、深度融合,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率、增强立法实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有关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比如,湖北、山东、上海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网上立法听证会,正反双方代表网上辩论,图文现场直播,既充分反映民意,又推动普法宣传。这是互联网融入立法工作的有益尝试。又如,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大数据分析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在《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面临社会公众就地铁是否禁止携带自行车、是否禁止饮食等关键条款意见分歧巨大、互不相让的复杂情况,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量数据背后的民意诉求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分析。最后基于大数据分析,支持了大部分人明确禁车禁食的意见,同时也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强公共自行车设置、适当缩小禁食范围放宽站厅饮食要求等,兼顾少数人利益,获得立法“最大公约数”。这是大数据融入立法工作的有益尝试。再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自2014年9月起,开始使用备案审查智能支持平台,借助人工智能发现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准确度。据悉,这套智能平台近期可以升级到九个系统,包括提供立项管理、意见征集、文件公开、报备、审查、清理、立法资料管理、立法评估、立法大数据分析等。这是人工智能融入立法工作的有益尝试。

建议加大调研力度,深入总结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探索改进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意见的收集汇总和数据分析;改进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召开方式,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手段,推动立法听证论证评估的小型化、简约化、常态化;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提高对大数据的分析、把握和运用能力,“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构建起大数据辅助立法决策机制。

三是,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编、授等多种立法手段,协同发力推动法律体系发展完善。

第一,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目前法律解释存在启动不及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一些司法解释对立法原意理解不正确或不准确。立法法第四十六条虽规定了“一府两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专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但在实践中,大部分机关至今没有提出过法律解释要求。建议推动建立由有关方面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常态化机制,即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建议有关方面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逐步减少和控制司法解释。此外,还可以考虑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意见和建议中,或者从有关方面提出的法律询问中,选择对法律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性、又迫切需要明确的事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主动作出法律解释。

第二,适时开展法律清理,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先后多次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建议深入总结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通过清理实现法律体系适时更新和自我完善的机制,探索法规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清理工作常态化。在制定新法时,同时研究考虑与新出台法律不一致、不协调的其他法律相关条文的修改、废止,力争做到立、改、废同步进行。不能同步进行的,在法律出台之后,也应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废止,防止出现新的不一致、不协调。同时,积极推动各地方建立上位法的跟踪机制,对地方性法规中与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规定,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三,继续有计划、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法典编纂工作。在改革开放前期的立法中,我们对同一领域的立法主要采取按具体调整对象分别制定单行法律的做法,较快较好地解决了当时多领域立法缺失的主要矛盾。但随着单行立法的逐渐增多,在有些领域也出现了各单行法的规定交叉重复,甚至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在五年工作总结中建议,着手开展法律的编纂工作,对过去出台的单行法律按照类别进行统一研究和必要整合,编纂形成若干个综合性的法典,如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典、劳动法典等。法工委2010年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问题的研究报告中也提出,适时启动环保、教育、劳动等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建议总结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对一些单行法中共同规则多、规范关联度高,适宜采用综合性立法的领域,适时启动相关法典编纂工作,在相关领域形成体例更科学、结构更严谨、内部更和谐的法律制度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雄辩地证明,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的立法历程,我们深切感到,改革开放40年,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展和完善的40年,是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加紧密衔接、持续为改革开放提供法治动力的40年,是立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的40年,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能力稳步提升、立法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40年。作为法工委的一员,深感光荣和自豪。我们要立足本职、奋发有为,努力为新时代立法工作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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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发布(全文)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全文如下:

 

    前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结束语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此后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中国立法机关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这个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立法工作几乎陷于停顿。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这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恢复和重建国家秩序,实行和推进改革开放。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等,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中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

    1982年,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中国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写入宪法,推动了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这个时期,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促进教育和文化事业发展,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中国立法机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乡镇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拍卖法、担保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注册会计师法、仲裁法、审计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等法律。为完善刑事法律,修订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为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矿产资源法等法律。

    1997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一目标要求,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继续抓紧开展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改了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为规范国家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制定了立法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备案等制度系统化、法律化;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事业,制定了行政复议法、高等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工会法、文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刑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经过这个阶段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进入新世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目标,为了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中国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国家和平统一,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律。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各项法律相适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先后多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200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开展了对法律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59部法律作出修改;国务院废止了7部行政法规,对107部行政法规作出修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废止地方性法规455部,修改地方性法规1417部,基本解决了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对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国务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对于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职权,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对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合法基础;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实现国家统一,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这成为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卫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中国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国情和实际,中国不断修改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实现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

    中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目前,依据宪法和法律,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务院还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目前,中国共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中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对民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陆续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中国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

    中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先后多次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授予各类专利389万多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60万多件,其中来自17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有67万多件。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0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2500多件。

    为推进改革开放,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条件、程序、经营、监督、管理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等作出规定,确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应当尊重中国国家主权的原则,以及中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等互利、给予优惠、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等原则,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更好地体现平等互利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中国多次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074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078.58亿美元,充分表明中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中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赋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供救济。依据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8万多件。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制度,并为减少行政许可,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规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情形下,不设行政许可。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次通过9个法律修正案,取消11项行政许可;国务院先后撤销了中央一级的许可事项1749项、改变管理方式121项、下放管理层级46项。制定了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为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重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针对特定环境保护对象,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大批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截至2010年底,共颁布13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国还不断加强环境领域行政执法,近5年来,共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8万多家(次),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7293家。

    中国还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民教育制度;制定了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医药卫生制度;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枪支管理法、消防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看守所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共安全的制度;制定了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驻外外交人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制定了国防动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度;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繁荣文化的制度。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不断健全税收制度;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对金融行业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制定了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中国重视通过法律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借鉴国际经验,规定禁止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益。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中国依法对财税、金融、外汇、投资等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系。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中国积极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承担的义务,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外贸易体制,规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以及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2010年中国出口占世界出口的比重达10.4%。

    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中国的基本劳动制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会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修订,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规定了劳动者在不同统筹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国务院还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确立,为中国政府依法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制保障。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越来越大,逐步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从城镇扩大到农村。截至2010年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57亿人,比2002年增加了约1.7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1.03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6亿人,是2002年的13倍;工伤保险参保1.61亿人;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也迅速扩大。国务院还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建立。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有7700万困难群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国社会保障的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切实共享发展成果。

    中国重视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中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中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并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类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中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解释,不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把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体现了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

    中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确立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10万余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共仲裁各类经济纠纷50多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7000多亿元,对于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多件,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中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为法律。目前,中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67万多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把国家各项工作、社会各个方面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已经成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也为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制定哪些法律,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都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一般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既反映了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也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与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些法律规范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科学和谐的统一整体。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各国的法律制度基于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不断发展,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而相互沟通、交流、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制文明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这个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对这个国家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现状的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创新。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连续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必将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中国立法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围绕国家的工作重心,积极行使立法职权,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成功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

    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中国立法机关根据各阶段中心工作,立足现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区别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抓紧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工作,逐渐形成了有目标、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法律体系建设的方法,集中立法资源,突出立法重点,及时满足了改革开放快速推进的需要,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有效路径。

    坚持多层次立法齐头并进。适应中国的基本国情,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立法共同推进的立法工作格局,既大大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又充分照顾到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可行的工作模式。

    坚持综合运用多种立法形式。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各方面迫切需要的法律规范,同时注重对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废止,及时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清理,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立法形式,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既促进了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又为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中国已经确定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的奋斗目标,进入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和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的客观现实,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愈来愈高,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愈来愈大。

    适应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紧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适应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税收立法,适时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为法律;完善规范国家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适应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国家机构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完善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监督,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逐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的要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创新型国家。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及时作出法律解释;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审议和表决机制;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国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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