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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在合同纠纷中,被告提起反诉,需要在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另外,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以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且反诉与本诉应当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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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进入仓库时,如是外人,被告一来应阻止;如是业务往来人员,二来提醒原告注意安全.此案中,一般来说被告有一定责任.
我99年从王某手上转包了一片果园,期限10年(王某是承包了村委会的果园,承包期30年),当时王某给我时山上只有王某种的梨树1200棵,我又在山上补种了李树和柿树.2006年,王某找到我说政府要征地,所有的果树只补偿100元每棵,没办法我只有同意了,并与王某签定了协议书(当时有在场人作证),后听说政府实际补偿价为每棵树400元,政府把所有补偿款都给了王某,找到王某,王某说已与我签了协议不能反悔. 后我起诉王某,诉讼请求为,一,要求撤消协议书,二,要求王某按政府实际补偿数将补偿款给我.后咨询相关人员说我的诉讼请求矛盾,第一项为合同纠纷,第二项为侵权纠纷,问我的诉讼请求矛盾吗? 1、诉讼请求矛盾; 2、因为你的协议就是补偿协议,你要求撤消补偿协议又要求执行协议是矛盾的; 3、你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补差价; 4、或者可以要求撤消协议;之后在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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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购房合同主张合法权益
应该属于合同纠纷。如果您确实使用了外挂,协议又对此有约定,网络公司是可以依约行使权利的。但对于您的虚拟财产,要看您获得虚拟财产的方式以及协议约定,如果您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虚拟财产,比方说充值等,我认为网络公司应当把这些虚拟财产的权益返还给您。
你好,收集相应的证据可以要求邻居承担损失
可以起诉,但构不成伤残等级的话,赔偿金额也不大。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时候,只要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 、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与其所从事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反证和抗辩。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
在目前社会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些名人或是明星为自己的名誉侵权案件来维权,在被人以名誉侵权告上了法庭之后,有些被告觉得自己的做法并没有侵害到对方的权益,反而是对方小题大做了而想要反诉。关注华律网,了解更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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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小编如今社会,为尽早摆脱矛盾纠纷的困扰,从而更快地实现自身利益目的。人们往往会在权衡利弊之后,更喜欢以和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矛盾。“和解协议” 纠纷一旦诉至人民法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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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违约责任不能在一起诉讼中同时适用,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来下出现侵权责任竞合的究竟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请求权,应当按照请求权人有利于自己了利益的选择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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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告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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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反诉,追究中介和买房的违约责任,具体了解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按你的诉讼请求计算的,具体可以来电详谈。
你好,如没经过业主同意私自发布信息,可以要求合同无效。
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判断,由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金额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时候,只要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 、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与其所从事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反证和抗辩。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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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说自己被别人告到法院,原因是他违约了,别人请他帮忙保管的一些东西被他私自给卖了。但是他说这些东西本来就是他家的,之前是因为一些偶然原因才被对方拿走了。他想了解在别个人起诉他的案子中他是否可以反诉对方。华律网小编将相关的信息整改了如下,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纠纷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诉讼一般是有时效的,那么侵权责任受不受诉讼时效约制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所以向法院主张违约责任时,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而合同违约时,合同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没有反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之后怎样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大家所要运用的基础法律知识。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我想大家都对它的相关内容不太了解。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各地的司法实践在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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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原告小杨系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用户,名为“某女人味儿”,主要收费发布试用化妆品的体验和感受,拥有近100万的粉丝关注。
2018年-2019年,网络平台名为“某小妖精”的网络用户在其平台针对原告发布了一系列的内容,多次使用“欺骗”“骗”“欺诈”等字眼。
2019年1月,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以“某女人味儿”账号向被告网络平台管理员举报“某小妖精”账号发布的信息链接。同日,管理员回复“某女人味儿”:处理结果:驳回原因:你所提交的投诉经初步审核,无法判定侵权事宜,如需继续投诉,请按照《网站平台人身权益处理流程公示》进行操作,并附相关链接。原告未进一步处理。为诉讼事宜,原告通过北京某公证处于2019年11对上述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次日出具了公证书。
1. 判令被告北京某公司删除其网络平台名为“某小妖精”的网络用户信息,要求被告提供 “某小妖精”的真实信息。;
2. 判令被告在其网络平台中关注原告的粉丝群体内书面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人民币5000元。
不同意原告的前三项诉讼请求;被告可在法院要求下,提供侵权人注册时的ID、注册时间、注册IP、手机号四项信息。
被告北京某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有义务对其网站的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就其中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等言论及时予以处理,但由于互联网信息纷繁复杂,被告客观上不可能对网络平台中的每一条内容均核实其真实性,如果相关权利人没有有效通知被告,被告就难以判断。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应包含下列内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未能查实原告在举报中已向被告提供前述信息。被告在驳回举报的通知中向原告公示了相关处理方式,原告未作进一步处理。故本院仅能以被告收到法院送达诉讼材料之时认定为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有效通知。现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已于开庭前将相关信息予以删除,原告仍要求被告删除信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已删除相关信息,现其要求免除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第58条第1款第(1)(3)项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但对于侵权行为类型来说,只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这一种行为,而这显然不能涵盖网络侵权的所有行为类型。《规定》以是否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的法律标准取代服务器标准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的提供行为与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则是以其技术、设施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即是一种提供服务而非直接提供作品等的行为。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对于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责任体系具有基础性意义。因为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之上,产生了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的区分,直接侵权责任对应作品提供行为,而间接侵权责任对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也只有网络服务行为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根据《规定》第3条的规定,如果属于作品提供行为,则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构成侵权。
该原则源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能力事先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而且事前也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对侵权内容进行移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即“通知+移除”规则。我国在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时期也引入了避风港原则,具体体现在2006年实施的《条例》第20-23条以及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条例》第20-23条具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自动存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提供搜索与链接服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些条款具有操作性,属于对避风港原则的细化,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方面,《规定》第4条也是避风港原则的体现。《条例》第22条关于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免责的五个条件,只有五项均没有违反,方予以免责。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根据《侵权责任法》在第36条第规定,“避风港”原则主要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常常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对侵权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为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常常以未收到有效通知为由进行抗辩。“通知”有效到达与否,或者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与否,成为此类案件审查的重点。
审判实践中,“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应如何认定,是案件审理的重点,通常包含两部分:“通知”的内容是否有效,“通知”的送达是否有效。即侵权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应该具备一定的要件。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通知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侵权通知的要件要求,是保证网络平台可以通过侵权通知可以明确、清晰地查明涉嫌侵权的文章或报道,并且可以明确知晓系受害人发出,并且可以联系受害人,以避免侵权通知的滥用。关于通知有效性的审查,主要围绕上述规定展开:
(1)通知的内容应当有效,应当包含上述规定第一至第三项的内容;
(2)通知的送达应当有效,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
收到通知是网络平台可以采取措施的前提条件,故对于是否收到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综合考虑名誉侵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网络行为的特点,受害方对于网络平台收到侵权通知的证明标准,不需达到证明客观上实际收到,而达到拟制的收到即可。而拟制收到的判断,则与受害人选择发送的方式和途径有着重要关系。一般来讲,网络平台应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若在网页显著位置向公众告知了侵权通知的特定发送渠道,该渠道足以让公众明确知悉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害人通过该渠道发送侵权通知。但是,若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特定渠道,那么受害人通过一般人通识的、网络平台可以收到的途径发送侵权通知,则也可以视为合理的通知方式。被侵权人首先通过通知网站平台,如果其通知内容无法判定侵权事宜,即并不包含上述规定中的第三项,故该通知送达虽然有效,但内容并不能认定为有效。法院将原告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后,可以认定为已经符合“通知”的内容有效、送达有效两要件,则被告应当及时履行其“移除”的义务,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移除”侵权内容的,将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方构成侵权。但该“知道”是否包括应当知道,则尚不明确。而《规定》不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主观标准明确为“明知或应知”,更将其与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衔接起来,解决了网络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并且将网络间接侵权行为具体化为教唆与帮助两种类型。
无论是教唆侵权还是帮助侵权,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存在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网络服务提供行为造成侵权存在的过错,包括两种认知情况,即对于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两种。“明知”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除了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以外,某些行为也可以视为明知。一般认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行了编辑、宣传、推荐、介绍等行为,则往往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属于明知。但《规定》在此问题上将上述行为作为可能构成“应知”的判断要素来看待,对于明知,仅规定了对于“通知一删除”的违反这一种情形(第13条)。对于应知的判断更多依赖于法官依据个案情况的不同而进行个案的判断,《规定》的主要篇幅在于为判断应知提供具体的参考要素。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具体化为明知或应知两种主观认知状态以后,《规定》所列举的众多参考要素中,多数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外部行为作为判断其主观状态的标准。这种通过外部行为界定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做法,是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主观过失客观化趋势的具体体现,这也就为将本为英美法系中重要概念的注意义务的引入提供了契机。
(1)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之存在是构成过失侵权诉因的首要条件。也就是说,没有注意义务,也就没有过失侵权责任。注意义务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中的重要概念,由于注意义务适应了过错客观化及过错标准客观化的历史发展趋势,我国也逐渐引入注意义务作为判断侵权行为人过错的重要工具。注意义务的设置,就为追究这种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提供了依据。而因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注意义务的存在,从而也为不作为之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定了条件。注意义务的引入,有利于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消极不作为造成地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损害的侵权责任。同时,通过设置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有效地为不同情况下的间接侵核行为确定更加精确的应知界限,更好地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2)较高的主意义务。根据《规定》第11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主流司法观点其是就普通的注意义务而言,较高的注意义务暗含着一定的审查义务。考虑到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是否侵权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除非这种侵权行为已经达到像红旗一样高高飘扬的程度。而在网络用户通过侵权作品直接获利的情况下,法律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科以较高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侵权行为并不明显,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合理的审查可以发现侵权行为时,也认定其已构成应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要求之下,再根据《规定》第9条列举的因素,考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达到了该标准。如果未达到此标准,则应认为其对于侵权行为构成应知。
可见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条例》从免责的角度,设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避风港原则,如果不能满足规定的条件,则并不代表网络服务提供者必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的主观要件是知道该侵权行为的存在,实际上确立了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进一步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的提供行为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时的过错表现为明知或应知。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时,应根据《规定》列举的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侵权作品直接获利的,则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就预示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传播的作品是否侵权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审查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被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常见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根据目前审判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对反诉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很有必要。
一、民事诉讼反诉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反诉,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民诉法规定反诉制度,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促进本诉的审理,使本诉与反诉同时解决,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与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对两个相关的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反诉的立法本意来看,反诉制度目的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平等地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因此,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2)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3)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4)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此外,还有提起反诉时间的限定性。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二 、反诉的条件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所以,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在被告没有反诉前,本诉的原告请求撤诉并被准许,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2、反诉只能由被告提出。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
4、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出,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属于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6、反诉必须具有诉权和起诉的条件,必须有反诉状,并按反诉的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反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反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本诉的原告。不能以答辩代替反诉。
7、反诉与本诉能够合并审理。反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被告具有本诉原告的资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反诉不因本诉原告撤诉而使案件终结审理,同样,反诉的撤诉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8、反诉必须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9、反诉必须是在一审对本诉作出裁判之前提出,裁判作出后,被告就丧失了反诉的权利。
三 、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笔者认为下列案件不能适用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在审理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搞诉引起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从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为,只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才能提起反诉。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特别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对审级、审限、当事人的称谓及审理程序均做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规则,这类案件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只有利害关系人,而且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民事权益之争。特别程序一般也不因起诉而开始,而是因利害关系申请而开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各种各样的,没有统一的对象,也没有共同的审理目的,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达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即实行一审终审制。从以上的情况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备反诉的特征,所以此类案件不适用反诉,其中包括: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的程序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首先是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离婚后,虽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不能消灭,故离婚本诉应对涉及到的关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如无过错方是被告,只能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是反诉。 第二、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赡养是指对长辈承担的供养责任;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供养责任;扶养是指对等同辈份的人承担的供养责任。从上述三个概念的含义看,当事人所尽的义务都是法定的,这种法定义务既不能解除也不容抵消,所以,这类案件不存在反诉的问题。
四、审判实践中对反诉的处理
反诉的提出虽然要以本诉为前提,并且必须同本诉有牵连,但是这种牵连不等于反诉依附,从属于本诉而失去独立意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都是独立的,本诉的被告在反诉中具有原告的资格,享有原告的全部权利;而反诉的被告也不因反诉的提出而失去本诉的原告的资格,仍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必须认真、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与本诉一并作出裁判,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处理。(1)对不属于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2)对与本诉没有牵连而又不是必须合并审理的反诉,告之被告另行起诉;(3)应该由有关部门处理而被告提起反诉的,告之被告依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请求解决;(4)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应告知被告撤回,被告不撤回的,依法裁定驳回。
2、对于符合反诉条件的处理。(1)在本诉发生移送管辖时,反诉应随之移送;(2)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反诉可由一个或全体共同被告对一个或全体共同原告提起;(3)被告提出反诉后,应交纳反诉部分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被告在通知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应裁定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4)反诉受理后,应依法及时向反诉被告送达反诉状或将反诉原告口头反诉内容告知反诉被告,并允许其进行辩驳;(5)被告提出反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于本诉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反诉则可以按撤诉处理。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依法适用拘传的有关规定;(6)反诉受理后,如反诉被告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有关规定;(7)宣判前,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反诉原告经传票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对于提起反诉的案件,在审理中应同时审查判断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能否胜诉,各自对对方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在判决中应先判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是否负有义务即负有何种义务,接着判明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是否负的义务即负有何种义务,如果双方所诉均被支持,即相互负的义务,则需进一步判明双方权利义务相抵后的结果;(9)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再审阶段始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提 示】
本案涉及侵犯著作权及
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且被告还对原告提起了反诉,原、被告诉、辩有多项主张。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一一作了说理分析,并就说明性文字是否系《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权益中的精神权益是否能受让取得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理论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作了有益的探索。
【案 情】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贸易广场
(以下简称华东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砖桥贸易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砖桥公司)
上海华东贸易广场(以下简称华东广场)全景效果图系华东公司于1994年12月委托刘隽绘制,并约定该全景图的著作权由华东公司享有,华东公司支付了稿酬人民币3000元。后华东公司将该图配以文字制作成广告彩页,作为该公司的招商公告。1997年2月,砖桥公司在华东广场对面的东方国贸城散发上海砖桥贸易城(以下简称砖桥城)的招商公告彩页,该彩页一面的砖桥城全景效果图使用了华东广场全景效果图。其后,砖桥公司在1997年3月28日《东方城乡报》的第二版砖桥城广告专版及1997年5月上海有线电视台戏曲频道《荧屏超市》栏目砖桥城广告中也使用了该图。另砖桥公司树立在公路旁的广告牌上的砖桥城全景效果图,其画面景物的布局、色彩运用,图中建筑物的结构、形状、整体效果均与华东广场全景效果图基本相同。
华东公司与砖桥公司各自以全景效果图配以文字作为招商公告,双方公告使用的文字段落、结构基本相同,均由概况、招商部地址、订租营业房办法、服务项目、市场经营范围等部分组成;文字表现形式包括词语及语句的排列方式也基本无异。华东公司在广告彩页中称华东广场为全国最具规模的系列性市场,并能为进场经营者提供最优惠政策;砖桥公司也称砖桥城为全国最具规模的系列性市场,在招商公告中标明的砖桥城营业房的租赁价格低于华东广场营业房租赁价格。
1997年3月28日,砖桥公司与华东公司在《东方城乡报》的第二、第三版分别以“上海砖桥贸易城”和“华东贸易广场隆重开业”为题刊登了专版广告。砖桥公司在广告中仍称砖桥城系全国最具规模的系列性专业市场,并言明开业时间定于1997年第4季度。华东公司则在广告专版中使用了“被誉为华东第一场的华东贸易广场”,“逐步形成全国最大的商品交易中心”,“显示了华东第一大市场的超群功能和独特魅力”等字句。
华东公司以华东广场开业典礼实景照片制作了单片广告彩页,该照片摄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砖桥公司也以开业场景照片为背景制作了单片广告彩页,除该照片正中的建筑物顶部,横幅字样及砖桥城标志与华东广场的照片不同外,其余景物包括建筑物形状、人物形态、红色灯笼的悬挂方位、灯笼下红色飘带的瞬间动态均与华东广场的照片相同,砖桥公司在广告彩页中称砖桥城为华东地区最具规模的批发城。
砖桥公司在1997年5月上海有线电视台《荧屏超市》栏目播出的砖桥城广告中,扫描的建筑物外形及内部情况与华东广场的部分建筑物外形和内部状况相同。
原告华东公司诉称:华东广场全景图系其委托刘隽绘制,由其享有著作权,该图经其配以文字说明后作为招商公告使用。但砖桥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在其招商公告和广告牌中使用了华东广场全景图,并在报刊、电视台上刊登、播放。砖桥公司还以价格对比方法宣传该公司砖桥城营业房的租赁价格比本公司华东广场营业房低。另外,砖桥公司还在砖桥城的宣传画页和电视广告中分别使用了华东广场开业场景的实拍照片和建筑物实景。因此,砖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本公司企业形象的侵犯,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砖桥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本公司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砖桥公司辩称:华东公司诉及的全景图系作者对已建成的建筑物的临摹,该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有关砖桥城含有全景图的招商公告、广告牌、《东方城乡报》的专版广告及以开业场景为背景制作的砖桥城广告彩页,均系我公司委托孙龙兴等人制作并已支付报酬,故未侵犯华东公司的著作权。另外,砖桥城营业房的租售价格比华东广场的低系事实,我公司未作不实宣传,故华东公司认为我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华东公司的全部诉请。
反诉原告砖桥公司诉称:华东公司在1997年3月28日《东方城乡报》的广告中具名“华东贸易广场”,因“上海华东贸易广场”与“华东贸易广场”的域围不同,故其行为已足以误导投资者。另华东公司在华东广场的广告图案中使用了国旗,在文字中使用了“最”等顶级词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由于华东公司与我公司属同行业,故华东公司的行为已对我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华东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东方城乡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致歉。
反诉被告华东公司辩称:其只是在华东广场开业典礼的照片中摄入了国旗,故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其虽在广告中使用了顶级词语,但砖桥公司在广告中也使用了顶级词语,故其对砖桥公司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砖桥公司的反诉请求。
【审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隽绘制华东广场全景效果图时虽参考了其他已经建成的建筑物,但该图并非作者对已经存在的建筑物从立体到平面的简单临摹,该图从建筑物的形状、排列、周边景物的配置、线条和色彩的运用,均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美术作品的含义,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刘隽同意该图的
华东公司,故华东公司依法是该图的著作权人,对该图享有著作权。砖桥公司以该图系对已建成的建筑物的临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否认华东公司对该图享有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砖桥公司在其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的砖桥城彩页广告、《东方城乡报》砖桥城专版广告、有线电视台《荧屏超市》栏目砖桥城广告中,未经华东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华东广场全景效果图,构成对华东公司著作权的侵犯。砖桥公司树立在公路旁的广告牌上的砖桥城全景效果图,虽与华东广场全景效果图不完全相同,但两者画面的整体布局、色彩运用、图中建筑物的形状及其他景物均基本相同,只是前者较后者略作简化,故可认定前者系对后者的临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临摹方式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用以营利,系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砖桥公司辩称上述广告均系其委托他人制作并已支付报酬,故不构成对华东公司著作权的侵权。但砖桥公司作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发布和使用者,发布和使用具有侵权内容的广告同样构成对权利人的侵权,故砖桥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并赔偿华东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华东公司委托刘隽绘制华东广场全景效果图虽仅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但该图经华东公司作广告使用后,已为一部分客户所接受,在市场上也已有了一定的影响,其价值理应有所上升,且砖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该图作广告使用,其借此营利的数额也难以确定,故有关砖桥公司赔偿华东公司损失的数额由法院依据讼争全景图的影响范围、砖桥公司的使用方式等情况酌情确定。至于华东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砖桥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因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仅适用于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华东公司对讼争全景图享有的著作权系基于委托与受让,故华东公司仅享有全景图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其要求砖桥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另华东公司诉称砖桥公司有关砖桥城的招商公告文字大量搬抄了华东广场的招商公告文字,侵犯了其著作权,然华东广场的招商公告除第一句为作者的主观评价外,其余皆为说明性文字,是一种单纯的对信息的直接阐述,文字与被说明对象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语句排列组合的顺序也极为有限,故该招商公告不具有作品所必须具备的独创性,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对华东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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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反诉条件是可以反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
受理
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汤**,女,26岁,汉族
住址:
市邮编: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男,26岁,汉族
住址:上海市楼B座邮编:
反诉人就与被反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以书面形式向反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反诉人名誉,并保证不对反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
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
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于被反诉人**曾有恋爱关系,交往之后,反诉人发现与被反诉人性格不合,遂于年月日向被反诉人提出分手,但被反诉人不肯,并屡次对反诉人进行骚扰,无理纠缠。
200*年10月11日,被反诉人约反诉人在**路避风塘酒家谈判,谈判过程中双反发生冲突,被反诉人用酒瓶把反诉人的额头打破,事情发生后,**派出所派出民警,双方在民警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反诉人在协议中要求被反诉人不再干扰其工作、生活。
然而,从200*年12月24日起至起诉之前,被反诉人仍通过各种手段对反诉人进行骚扰。不断打电话扰乱,发短信威胁恐吓,通过邮件向反诉人所在
及客户散布侮辱诽谤的言词,并利用黑客手段侵入公司电脑,使公司损失严重。反诉人为此身心遭受了极大的损害,不敢独自一人回家,不敢面对身边的朋友同事,整日生活在担忧恐惧的气氛当中。因此,反诉人根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特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护反诉人合法权益。
名誉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如果认为自己有必要反诉,案件又符合反诉的条件是可以跟自己的律师好好沟通下看是否要反诉。对于名誉侵权纠纷的情况想要进行反诉但是又不知道具体反诉的情况是怎么样,具体怎么做你可以来问问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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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5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益公司)“自动消防泄压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证书载明:专利号ZL200420003941.2;专利申请日2004年3月18日。2007年2月,实益公司以侵犯“自动消防泄压阀”专利权为由将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三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7年5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益公司的申请,裁定准许实益公司撤回起诉。2007年12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三安公司的申请,对“自动消防泄压阀”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审查,作出第108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2008年5月4日,三安公司以实益公司撤诉,其生产的自动泄压口是否侵权,司法机关未给出结论及实益公司向客户散布三安公司产品侵权等为由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三安公司生产的自动泄压口不侵犯第20042000394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益公司辩称,三安公司生产、销售自动泄压口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依法驳回三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三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省级报纸上向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虽不存在实益公司以警告的方式致函三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但三安公司以实益公司撤诉后,在没有明确其是否侵权的情况下,多次要求三安公司停产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并向其客户散布其产品侵权的信息,实益公司的行为导致三安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扰乱了三安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因此三安公司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并无不当;实益公司在三安公司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后,基于同一事实提起侵犯专利权纠纷,请求三安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因此实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反诉,依法应予受理。至于本案最终实体判决结果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在此从略。
二、反诉的法律属性及提起条件的界定
我国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立法对于反诉的条件、反诉的主客观范围以及反诉条件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及司法实践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提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反诉的提起,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即二者的诉讼理由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反诉必须向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与反驳不同,反驳的目的是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实质是重新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对于被控侵权人提出权利人因提起侵权之诉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权利人赔偿损失。被控侵权人提出的请求能否作为反诉处理,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被控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之诉,与侵权之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讲,也不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损害赔偿之诉则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不符合反诉的构成条件,不应合并审理。但如果考虑方便诉讼的原则,对此类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另案审理。
三、确认不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提出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4)民三他字第4号通知中指出:“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于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由此可以说明,确认不侵权诉讼与侵权诉讼是各自独立的诉讼,被控侵权人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后,权利人可以提出侵权诉讼。但法律对确认不侵权之诉能否提起反诉,同样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指引。笔者认为,从以上通知和反诉的条件可以得出,被控侵权人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后,应允许被告(专利权人)以“专利侵权”为由提出反诉。理由如下:首先,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中,原告诉求是“确认不侵权”,而被告反诉的诉求是“确认侵权并请求赔偿”,被告的诉讼请求在抵销原告的诉求之后,还有“请求赔偿”的诉求。可见,满足了本诉与反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要求。这一点与专利侵权之诉不一样,在专利侵权之诉中,如果被告以“确认专利不侵权”为由提出反诉,由于目前还不接受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赔偿的诉求,使得反诉原告的诉求无法完全抵销反诉被告的诉求。其次,如果原告针对被告向C法院提起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后被告又在C法院针对原告提起专利侵权之诉,由于C法院立案在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需要将D法院的案件移送到C法院合案审理,理由是防止出现矛盾的判决。一旦将D法院的案件移送到C法院后,就相当于被告针对原告提起了反诉。再次,准许被告以“专利侵权”为由提出反诉,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避免同案不同判,也符合“两便”原则。由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本诉与反诉,由于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实,的确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重复判决以及避免错案。特别是,如果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在起诉后发现其准备不足面临败诉时,在不接受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有机会通过撤诉来避免对其不利的实体判决。这样,被告(专利权人)还要另行起诉。基于以上理由,确认不侵权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符合反诉的条件,且权利人提出反诉在法理和诉讼法上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当被控侵权人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后,权利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反诉或向其他法院提出侵权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具体到本案,实益公司在三安公司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后,基于同一事实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请求三安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因此实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反诉,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四、侵权之诉中被控侵权人不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不含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本诉中能否提起反诉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进一步给出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一般不存在反诉的问题。理由是:侵权之诉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不特定的人提起侵权之诉,被告因对诉讼标的(知识产权)不享有任何权利,因而不可能发生反诉情形;同时,被告完全可以通过抗辩提出自己不侵权的主张,没有必要提出反诉。换言之,权利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并且有关程序正在进行中,此时当事人之间对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已经进入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被控侵权人不能再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有关不侵权的主张可以作为侵权抗辩事由在已经启动的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提出。这是因为专利侵权之诉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侵权与否,确认侵权与确认不侵权是专利侵权之诉中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专利侵权之诉中本身就包含了确认是否不侵权的本意。可见,确认不侵权已经被是否侵权的确认所吸收,故没有必要再提起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此外,对于权利人提出侵权诉讼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仅仅涉及停止侵权或侵权人不再生产侵犯专利权人的产品,同时侵权人也同意赔偿权利人损失,此种情形下,被控侵权人也不能在调解生效后再单独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因为双方争议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如果再允许其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则与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目的相悖,甚至将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产生。相反,如果调解内容未涉及到是否停止侵权及不再生产侵权产品,则被控侵权人可以继续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作者:孙海龙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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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反诉处理的,需要提交反诉书:
反诉人(本诉被告): 汤**,女,26岁,汉族
住址:
市 邮编: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男,26岁,汉族
住址:上海市楼B座 邮编:
反诉人就 与 被反诉人名誉权纠纷 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 判令被反诉人以书面形式向反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反诉人名誉,并保证不对反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
2、 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 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
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于被反诉人**曾有恋爱关系,交往之后,反诉人发现与被反诉人性格不合,遂于 年 月 日向被反诉人提出分手,但被反诉人不肯,并屡次对反诉人进行骚扰,无理纠缠。
200*年10月11日,被反诉人约反诉人在**路避风塘酒家谈判,谈判过程中双反发生冲突,被反诉人用酒瓶把反诉人的额头打破,事情发生后,**派出所派出民警,双方在民警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反诉人在协议中要求被反诉人不再干扰其工作、生活。
然而,从200*年12月24日起至起诉之前,被反诉人仍通过各种手段对反诉人进行骚扰。不断打电话扰乱,发短信威胁恐吓,通过邮件向反诉人所在
及客户散布侮辱诽谤的言词,并利用黑客手段侵入公司电脑,使公司损失严重。反诉人为此身心遭受了极大的损害,不敢独自一人回家,不敢面对身边的朋友同事,整日生活在担忧恐惧的气氛当中。因此,反诉人根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特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护反诉人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名誉侵权案件中也是可以提出反诉的,然后需要交一份反诉书,这个具体的反诉书的内容在上文中已经给出,里面必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还需要有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如果您还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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