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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王某与张Z涉嫌故意伤害致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结果。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王某与张Z作出如下判决:
(一)王某犯
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张Z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9万元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王某与张Z改判如下:
(一)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6年;
(二)张Z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8年;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9万元整。
案由:故意伤害(二审)
委托人(上诉人):王某
二审辩护人:包某风 律师
单位:福建名仕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福某名仕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包某风担任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根据事实和刑事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在大年初二晚上七时许,张某、练某 、吴某等人是在已连续二次无端拳打脚踢、椅子砸、啤酒瓶砸、殴打我当事人(一次是在旱冰场,一次是在旱冰场外我当事人打电话报警时)之后,在不到一二分钟的时间,又一起追赶到张Z家继续围殴加害于上诉人王某和张Z,该加害行为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应当认定是一个连续行凶的过程,但一审对此事实未作出客观认定。
(二)张某、练某 、吴某等人的行为是正在犯罪,主要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持刀入室抢劫、施暴等犯罪行为,因此,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该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我当事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即便已经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依法也应属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上诉人王某与张Z之间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意图,客观上彼此的行为也是互为孤立的,并非故意犯罪,刑法规定非故意犯罪不能构成一审所认定的共同犯罪,一审判决认定为共同犯罪适用法律有误。
(二)本案不能与普通的故意伤害案等同处理。我当事人是在主观上逼不得已的情况下,具备防卫的意识和实施保全自我的行为,并非有意去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更不是跑出去打斗而是躲进家里,又躲进厨房里被逼入死胡同,不属假想防卫想犯罪,而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人身安全,对社会没有犯罪的故意,退一万步来说,如果要认定有罪的话,也最多只能属于过失伤害,过失伤害致死的法定刑期应当在Z至七年。依法,如果一审认定“防卫过当”的话,也只能在法定刑期以下,即在Z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显然错把本案当普通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从轻量刑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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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某的委托,指派陈兵云律师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
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10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多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对其判罚应当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可以宣告缓刑的必要条件之一。
被告人郑某平时遵纪守法,案发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曾在浙江省教育厅工作过,两位被害人都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们的朋友,主动找到被告人,请被告人托关系帮助两位被害人的小孩入学。此后,被告人以办理事情需要钱为由,多次向被害人要钱。自始至终,被告人承认多次向两位被害人行骗的事实,并没有赖账,骗取钱款后也没有人间蒸发,案发前也曾向两位被害人承诺一定归还所骗钱款,因本案的发生而未能及时归还。
被告人郑某归案后,经过公安民警及检察官的教育,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深刻意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罪态度良好,并自书了悔过书。经被告人授意,其亲属积极向两位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钱款,两位被害人已经向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社会危害性已被有效降低。被害人愿意对被告人出具
,表示被害人已经原谅被告人的过错,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一家四口(父、母、姐及被告人),父、母、姐的日常由郑某在照料。
被告人的父亲现年
岁,患有“升结肠”且癌变、消化道出血等疾病,经医院手术后病情仍比较严重,平日也需要人照顾。被告人的姐姐现年
岁,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经医院手术后常年吃药无法正常工作,有时也需要被告人照顾。被告人于
年离异,儿子由前妻监护,被告人每年须支付抚养费一万两千元。现被告人被羁押,这无疑是对本就艰难家庭雪上加霜。很难想象,若被告人郑某锒铛入狱,其家庭会因此陷入何等绝望的境况!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郑某的判罚符合《刑法》七十二条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恳请法庭结合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的表现,并考虑被告人家庭特殊情况,
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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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刑事案件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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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的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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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词
刑事案件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
、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
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所涉嫌的
,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号
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
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
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公安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
》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
,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
》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华律网小编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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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辩护词是很重要的,许多人都会找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这样就不会犯罪嫌疑人错过减轻责任的处罚。因此,想必大家想要知道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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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_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_______之委托,并由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_______。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月日
我国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确立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这是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获得足够的时间和手段准备他们的辩护。但是刑诉法在作出这一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情情况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部门无论是否案情情况需要,滥用这权利,甚至还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这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遭逮捕、拘留或监视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察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与律师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进行”的规定有差异,这使得律师与控诉方在这一诉讼权利上极不均衡致使立法的本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实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样的规定使得律师的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我国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吸取了国外当事人主义些因素,实行了在法庭指挥下的抗辩式审判方式,加重了律师与控诉方间对抗性职能,但由于律师所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对材料的掌握上律师享有的权利显然与控诉方所享有的权利是极不均衡的,而律师所作的有力辩护取决于对全部材料的根据之上的。
为此,《联合国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保障律师充分的时间查阅所拥有的或管理的有关材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当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律师的这权利在刑事侦查阶段是没有的,同时律师这权利的行使取决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或者是申请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协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根据我国现今的刑事审判方式,这加重了律师的责任,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力度,主要取决于律师对证据的把握,律师在提前个入时,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看不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就难以达到与控诉方的相对均衡,更难以在法庭上与控诉方形成有力的对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由此可知,刑事案件辩护词内容需要写清楚受谁委托替谁辩护,辩护罪轻法律依据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案件的审理会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果在一审判决以后,有关的当事人对有关的事项不服的话,这个时候是会进入二审程序的,在二审程序中,就更加要看是如何为被告进行辩护的,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XXX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XXX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XX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XXX在结算工程款时承诺给符XX好处费、符XX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XXX是否承诺给符XX好处费、符XX是否为了得到好处费才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的问题,符XX的证言自相矛盾,XXX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且两人的口供不一致,应当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违法采信证据,是错误的。
比如:卷二第81页:符XX对梁XX送来的结算表看后无异议就在上面做意见并签名盖章;卷二第86页:符XX没有详细核实每项工程的情况;卷二第101页:我(符XX)没有提出异议就在工程结算表和合同书上签名及盖章;卷二第88页:符XX告诉XXX入账的只有10万元,没有什么目的,只是当时是忘记了。在还款计划表上签署意见时,认为中医院欠工程款应当借助这个机会要求区政府拨款解决等。卷二第28页:XXX没有与符XX勾结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付的30万元,当时记不清中医院已付30万元给我们这件事;卷二145页:XXX在要求中医院确认还款计划时,既没有和中医院对账,也没有在公司内部对账等。
不难看出,符XX是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对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签章的,并非是XXX承诺给其好处费、符XX为了得到好处费有意与XXX勾结才签章的。
2、关于工程结算书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问题,XXX在一审的庭审中已做出明确而合理的解释,一审判决未经调查与核实,违反法定程序片面采信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工程结算表中的路面工程,实际上包括院内的路面工程、门口道路工程和后院的填土工程。由于路面工程与填土工程的造价一样,双方协商同意按照路面工程造价统一结算而已,并不是虚报路面工程。填土工程也是XX建筑公司做的,门口的道路工程也是公司做的,全医院的人都可以作证。
针对司法鉴定时遗漏了门口的道路工程与填土工程,并且鉴定时适用的定额明显低于应当适用的定额。XXX及其辩护人在一审中已做明确的辩护,并在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补充与重新鉴定申请书。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理不睬。
不难看出,工程结算书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是司法鉴定时遗漏鉴定项目与适用鉴定标准错误造成的,并非是XXX虚报工程量。
3、符XX没有收取XXX的好处费,这是不争的事实。一审判决未能尊重客观事实,主观臆断,主观归罪,是错误的。
纵观本案不难看出,一审判决认定XXX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基于XXX在确认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时与符XX相勾结,虚报工程款与故意隐瞒已付的30万元。如此说来,符XX应该是本案合同诈骗罪的共犯。遗憾的是,符XX不仅不是本案的被告人,反而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证人,并以其证言证言来证明他的同伙XXX的犯罪事实,显然是荒唐可笑的。
其次,在实践中,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能够拿到工程款,有时迫不得已会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或茶水费等,这既是我国的人之常情,也是施工方的无奈之举,甚至是施工方不得已而为之的善意谎言。难道说没有给好处费、只是口头说说给好处费,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吗?恐怕全中国都找不出一个这样荒唐的判决先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XXX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诺给符XX好处费,符XX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采取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XXX骗取了中医院的工程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XXX代表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中医院的工程款,是合法的行为,不是骗取工程款的犯罪行为。
建筑公司除了1995年收到中医院支付的40万元工程款外,其他23万多元工程款均是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实现的债权,并非XXX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使中医院产生认识上的错误,更不是中医院基于认识错误主动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也就是说,建筑公司通过申请执行得到的工程款,和工程结算书与确认还款计划表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诉权与申请执行权,均是法律赋予建筑公司的合法权利,建筑公司依法行使权利向法院申请执行工程款,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的,怎么成了骗取工程款的犯罪行为?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量与工程造价是错误的。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根据建设方的要求与需要修改合同内容是非常常见的。本案既是如此。本案工程除了院内水泥道路3154.49M2外,还包括门前道路工程(约408M2)与院内的填土工程(约3000M2)。检察机关仅从合同字面片面认定本案道路工程仅为院内道路工程,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未经现场勘查与调查了解,就草率地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认定道路工程面积为3154.49 M2,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另外,鉴定时遗漏了门口的道路工程,并且鉴定时适用的定额有误(企业类型为一级,司法鉴定时适用的是三级企业的定额标准)。
再者,XXX代表建筑公司没有骗取中医院的工程款。
暂且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鉴定造价314470.46元,加上无异议的其他工程费用163564.96元(其中首门32623.79元、花池围墙排水沟120530.18元、水管道更换费10410.99元),加上法院判决由中医院承担的诉讼费用12953元,扣除中医院已经支付的40万元,中医院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应当支付本金90988.42元。
根据生效民事判决,暂以本金9万元计算至2007年12月14日,中医院应当支付的利息约为146250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自1996年4月22日—1998年4月22日,以平均年利息12%为准,利息约为90000X12%X2=21600元;自1998年4月23日—2007年4月23日,以平均年利息6.5%为准,利息约为90000X6.5%X8=46800元;自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12月14日第一次收到执行款4万元止,以平均利息7%为准,利息约为90000X9/12X7%=4725元。特别说明:自2007年12月14日至现在,利息暂未计算。
综上,暂且不计门口道路工程与填土工程,暂且不论鉴定时适用的定额标准误差,仅以司法鉴定为基础计算的话,中医院应当支付本息合计为237238.42,扣除已收到的法院执行款233000元,中医院还应当支付4238.42元。因此,XXX没有骗取中医院的工程款。
最后,XXX个人不可能骗取到中医院的工程款。
假设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或者在确认还款计划表时未将已付的30万元扣除,中医院可以依据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依法和建筑公司再次结算,或者通过民事诉讼予以举证抗辩;中医院也可以致函建筑公司要求退还已付的30万元,或者直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或者依不当得利要求建筑公司返还等。何况,建筑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至今尚未执行完毕。即使工程款全部执行完毕,中医院也可以要求建筑工程公司退还多付的工程款,建筑工程公司又没有拒绝支付、又不是无力支付。因此,XXX个人不可能骗取到中医院的工程款。
综上,XXX代表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工程款是合法的,没有也不可能骗取中医院的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XXX骗取了中医院的工程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XXX不具有骗取中医院工程款的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通常是指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鉴于前述意见,XXX代表建筑公司在履行建筑合同过程中,没有与符XX勾结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付的工程款,没有骗取中医院的工程款,更没有骗取中医院的工程款后逃之夭夭等不履行合同的非法行为。不难看出,XXX不具有骗取中医院工程款的犯罪目的。
总之,XXX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与符XX勾结,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付工程款,没有也不可能骗取中医院的工程款,更没有非法占有中医院财产的犯罪动机。一审判决XXX犯合同诈骗罪,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XXX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辩护人:海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XX
xxxx年xx月xx日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
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当不认可某一判决的时候,是会进行抗诉或是上诉,如果启动了另一程序,就应该对有关的事项怎么样进行辩护。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就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进行辩护的阶段,如果是要在一审的过程中进行辩护的,除了当庭辩护之外还需要提交辩护词,那么
是怎样写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第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
___年___月__日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说服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刑事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
我们首先说明,我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东北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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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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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无论什么样的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有的是自行辩护,有的是委托律师辩护,无论哪种辩护都要出具辩护词,最常见的是无罪辩护词,那
怎么写?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据不足。
(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
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某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而黎某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某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某、孙新伟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1、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强行将黎某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对黎某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5、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逼迫被害人黎某拿人民币10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6、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在收到被害人黎某的堂兄黎任交来的4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二)本案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就是指指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其中:
A.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时一种持续行为: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B.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受害人意志的,非自愿的。
一般来说,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呢?在司法实践上,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第二条第(一)款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明确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后,可以看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黎某的故意的。
根据本案的事发经过来看,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黎某的摩托车撞花了被告人黎某的汽车后逃逸,被告人黎某阻止其逃逸后,目的只是要求被害人黎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至于主张要求到官窑后再进行具体的协商赔偿,一方面,是因为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态度相当恶劣,担心其叫人来滋事。另一方,是想到官窑找一家维修店了解车辆损失情况,以便协商赔偿。更何况,自始至终,被告人黎某均有多次征询其意见是否需要报警。因此,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第二、被告人黎某、孙新伟、杨延丽将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带往官窑协商车辆赔偿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基本上是自愿与被告人黎某、孙新伟前往官窑协商车辆维修和车辆赔偿的。
从本案的发生经过来看,由于被害人酒后驾驶并且存在事故后逃逸行为,所以即使被告人黎某有多次建议报警的情况下,被害人均是要求自行协商赔偿的(即私了)。因此,当被告人提出要求一起前往官窑修车及协商赔偿后,被害人黎某基本是同意的、自愿的,故这一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更何况从案发当日下行4点多到官窑后5点,也只是短的几十分钟。这可从三个被告的供述还有证人雷日烽的证言相互印证来证实。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往官窑的事实。
第三、被告人黎某自始至终均没有殴打过受害人黎某。
这一事实有被害人黎某本人承认,也有其他两个被告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
如此可见,被告人黎某带黎某前往官窑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三)在官窑鸿苑宾馆405房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威胁的,不应当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勒索被告人黎某的非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忽悠"等三名男子并非是被告人黎某叫来或授意叫来的。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黎某叫来"忽悠"等三名男子协助协商赔偿事宜。
第二、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黎某、雷日烽均是被诱骗进入405房的,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通过拘禁或殴打得到赔偿的意图。
虽然,被告人黎某确实要求黎某、雷日烽到官窑进行协商修车和赔偿。但是,黎某事前并没有授意任何人在鸿苑宾馆开房,也没人和被告人说过要把被害人关起来协商赔偿。当经过鸿苑宾馆时,是被告人孙新伟称上房去坐下来慢慢谈的。当时,被告人黎某也没有预料到"忽悠"等人会殴打或勒索被害人的。即使刚上到405房时,被告人黎某也还有问被害人黎某是否需要报警的,因此,完全不存在非法拘禁的意图。
第三、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内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并勒索受害人黎某是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愿的。
根据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证人雷日烽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骗进入了405房后,首先是黎某与黎某协商赔偿4000元,在协商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大声威胁被告人黎某不要出声,并把黎某强行拉开。然后,"忽悠"等三名男子就勒索被害人10000元,并殴打受害人黎某。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了"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而且,除了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协商达成的赔偿4000元之外,被告人黎某是不认同"忽悠"等三名男子所提出的任何数额的。更没有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提出的10000元有任何的附和行为。
第四、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不存在任何配合或附和"忽悠"等三名男子的任何违法行为。
在鸿苑宾馆,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入405房间后,实际上双方均被"忽悠"等三人劫持了。"忽悠"强行拉开被告人黎某,阻止其双方当事人的正常协商。从整个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操纵了整个过程,实施了勒索、殴打、亲自打电话联系受害者家属、接头、收钱等行为。而黎某并没有实施、配合和附和上述行为。
第五、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多次阻止"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受害人黎某。
在刚去鸿苑宾馆楼下时,被告人黎某就拦着"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被害人黎某。在上到405房后,黎某也有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
第五、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黎某,防止"忽悠"恣意殴打受害人黎某,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看管行为。
不能简单地将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理解为看管行为,而应当结合本人的动机、具体行为来认定。当被告人黎某看到自己与被害人黎某的正常协商被强行阻止,自己受到威胁。被害人黎某受到勒索与殴打。被告人黎某意识到被劫持了。他认为被害人黎某因为是和自己来协商赔偿的,有义务留下来关注事态发展,保障受害人黎某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才使到受害人黎某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因此,不能把被告人黎某停留在现场的行为简单地理解成是看管行为。
综上,由此可见,"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拘禁、勒索受害人黎某的行为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思的,被告人在这期间也是受到了威胁,更没有对"忽悠"等人的行为进行参与、配合或附和。不属于"忽悠"等三名男子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共犯。因为,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关于量刑意见。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定罪辩论结束后,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判决被告人黎某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理由:
(一)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第四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第(四)条非法拘禁罪之1(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就本案来说,由于被告人黎某实施殴打,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因此,可以酌情在三个月拘役作为量刑起点。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自首;
2、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
3、当庭自愿认罪的
4、本案是因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产生的,即争取合法权益而产生的;
5、本案被告人黎某并没有殴打受害人黎某;
6、没有前科,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良好公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坦白案情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为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黎某的上述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黎某因为车辆被撞,协商赔偿,因为其他犯罪分子的非法介入,十分无辜地被卷入了本刑事程序中,仅仅因为三、四个小时协商交通事故赔偿的过程,由于对这个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的认识差异,被告人至今为止已经丧失了4个月又13天的人身自由。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黎某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斟酌采纳。
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本文介绍了刑事无罪辩护词的格式及注意事项,最后还列举了一篇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本,相信大家对于刑事无罪辩护词书写已经没有疑问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刑事诉讼的阶段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刑事辩护意见书和刑诉辩护词都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为被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辩护意见,那么
?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综上,二者的区别在于:
1、提交的时间不同;
2、提交的方式不同。
辩护词是辩护人在法庭辩论巾的首轮发言。辩护词的目的在于向法庭发表维护被告人权益的结论性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辩护词的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实践中,还需要说明是受哪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简要介绍辩护人在开庭前所做的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解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第三,也可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该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首部应当简明扼要,既要旗帜鲜明地表明辩护观点,又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
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正文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辩护意见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说明和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沦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具体内容因案而异。
在正文部分的写作中,确定辩护论点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确定辩护论点有如下几种情况:(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应当作无罪辩护。(2)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3)对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4)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从案件性质方面进行辩护。(5)对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作程序性辩护。例如,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
概括起来,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2)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等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3)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4)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5)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6)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7)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8)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强化辩护观点;二是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结束语要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这一部分应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撰写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恶意歪曲或者曲解法律。
2、准备工作充分。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要进行必要的准备辩护工作,如研究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等,以全面、深入、细致地收集和分析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为写好辩护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3、语言注意分寸。辩护词作勾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4、行文严谨。辩护词应当做到论点明确、论证充分、突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流畅、用词准确、简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___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_____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_______。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
的相关内容。综上,刑事辩护意见书和刑诉辩护词的区别在与提交的时间不同提交的方式不同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作为律师,写辩护词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服法官,希望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那么
是怎样的?刑事辩护词格式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第一,首先要认真查阅卷宗。
第二,要认真分析起诉书。
第三,审查案件定性。是否构罪?定性是否有问题等。
第四,如果构成的话看有那些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
第五,法庭辩论要完美。
关于______(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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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付生,高级律师,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地人律所合伙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周付生律师团队专注于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办理,擅长从事实、证据、法律入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团队近三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有31起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我是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周付生律师,在开讲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我自己。走上专职律师的道路,我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曲折的过程。1986年,我初中毕业考上了中专,中专毕业后,18岁的我成为了祁东老家一所乡村中学教师。教书期间,通过自学,先后获取了中文专科、中文本科文凭。1996年,我参加全国研究生统考,考上了中南工业大学(现在的中南大学)法律系研究生,1998年,我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研究生毕业,先到长沙晚报当了3个月记者,后到了某市公安局工作。2001年5月,我在天地人律所注册了兼职律师,后来《律师条例》修改为《律师法》,不准公务员做兼职律师,就中止了执业。2017年12月19日,我辞去公职后,办理了恢复执业手续,在2017年12月26日正式成为天地人的一名专职律师。
成为专职律师以来,我和我们团队律师一直以刑事业务为主,专注于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近三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数占业务总量超过80%,刑事业务收入占比超过90%。团队近三年来办结的38起刑事案件中,有31起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成功率在80%以上。其中,无罪案件12起,宣告缓刑案件4起;检察机关以重罪提起公诉,法院采信我们的辩护意见以轻罪判处的案件8起;代理当事人提起刑事控告,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7起,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亿余元。下面,我结合我们团队办理的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如何做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
律师行业有一句俗语:“一等律师做证券,二等律师做金融,三等律师做刑事”。为什么很多律师选择做证券、做金融,应该是这两类律师收入高、风险低,看起来高大上。而刑事律师收费低,风险大,特别是《刑法》第306条出台后,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为悬在刑事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导致很多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对刑事业务望而生畏。
我们为什么选择做刑事律师?因为我们有共同的阅历、兴趣、理想。团队的律师在组团之前,都对刑事律师感兴趣,也都在不同的时间、岗位接触过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所了解、熟悉,都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工作让无辜者不受刑罚,让有罪者能依法从轻,都期待能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事实证明,刑事律师是能获得成就感的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当你的无罪、罪轻观点被采信时,当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取保候审、不予逮捕、不予起诉或被判决无罪时,当你陪同家属接到被依法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你的自豪感、成就感会油然而生。你通过自己的工作,不仅挽救了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作为刑事控告代理律师,当你控告的案件被立案、犯罪分子被依法惩处时,你会觉得通过你的工作,正义得到了伸张,犯罪得到了惩处,司法公正得到了维护。当你作为企业刑事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合规发展提出了合理建议,避免了企业、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时,你会觉得刑事律师确实有价值、有地位。
事实证明,刑事律师的风险是可防可控的。刑事律师只要坚守法律底线,坚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就不会有风险。我们团队组建三年来,团队律师做到了零投诉、零违规、零违纪。
事实证明,刑事律师也能获得各种荣誉,取得不错的收益。近三年来,我们团队的六个执业律师先后获得了律所、律协的各种荣誉,有的被评为“菁英律师”、有的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2020年度有6个刑事案例被司法部官网选登为典型刑事案例,占当年全省选登的15件刑事案例的三分之一。团队成立近三年来,业绩一直在全所排名靠前。
总而言之,选择做刑事律师,我们不后悔,我们坚信,专业没有好坏,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只要深耕,一定有一片蓝海在等待你。
从我们办结的38件刑事案件看,之所以有31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是因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有效辩护原则”,紧紧抓住“证据、法律、情节”几个关键点,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效统一。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不同于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民事案件采用的是“优势证据”规则,即法官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的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的,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的一种证明标准。而刑事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有些委托人,甚至少数律师,不信法律、不信证据,只相信关系,相信勾兑,这是一种错误的思路。在当下的法制环境下,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够罪的案件,我相信基本上没有哪个司法工作人员会帮你不立案、不追诉、不判刑;如果明显不够罪的案件,基本上也没有哪个司法工作人员敢立案、敢追诉、敢判刑。因此,不管是做控告代理律师,还是做辩护律师,都应当始终坚持“证据为王”。
“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作为刑事律师,要善于吃深、吃透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角度出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为刑事律师,当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时,就不要再去“强辩”、“死磕”,而是应当调整思路,充分运用各种法定、酌定情节,争取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判处。常见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包括:立功、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从犯、主动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等。
指的是刑事法律知识要深,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批复、文件、审委会纪要和判例要熟悉,要信手拈来。不一定要背得下具体法律条文,但每个罪的法条基本意思、犯罪构成、追诉标准、量刑幅度,心中要大概有数。
指的是除了刑事法律知识,还要熟悉、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和其他综合知识。如民法、公司法、财税法、行政法等相关知识,要融汇贯通。这样在遇到刑民交叉案件、行政和刑事交叉案件时,才能准确判断。除了法律知识,其他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文学、检索、计算机科学等知识,也要熟悉。
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倾听”贯彻始终,接受委托时要听,会见时要听,审查起诉时要听,庭审辩护时要听,听委托人说,听嫌疑人(被告人)说,听警官说,听检察官说,听法官说。总之,“听”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功。怎么听,耳朵在听,脑子在转,嘴巴在问,手在动。要不断地综合、分析、判断,要引导说话的人,说出重点,说出关键。比如听当事人陈述案情时,要引导当事人围绕犯罪构成,说出案件的“六何”要素,遇到当事人情绪激动,律师要及时给予干预,让其迅速平静,恢复理性。
刑事律师属于诉讼律师,良好的表达能力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本功。刑事律师要想说服他人接受、采纳自己的观点,要做到:尽量当面说,少电话说;观点要鲜明;表达要准确,尽量用法言法语;条理要清晰,层次要分明;语言要简洁,切忌冗长,权威机构统计数字表明,听众的耐心是平均15分钟。所以,在正式场合下,律师要尽量把发言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
刑事律师要会阅卷。个人经验是阅卷分三轮:第一轮全面阅卷,全面掌握案件基本信息;第二轮重点阅卷,重点阅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证据;第三轮比较阅卷,将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进行比较,找出矛盾点、差异点。
能说会写,是律师两项法宝。刑事律师最常书写的文书包括《报案材料》《法律意见》《辩护词》《取保候审申请书》《类案检索报告》等。刑事律师写的法律文书:一是要观点鲜明,通过二级、三级标题,将罪还是非罪,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等观点非常明确地表达出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很忙,要求他们全文阅读你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可能比较困难,因此他们往往看观点,觉得有道理,有参考价值,才会细看。觉得观点没道理,可能就不会看。二是要有理有据,法律文书中的任何一个观点,都要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类案支撑,能说服公检法的,永远是证据、法律、类案,而不是其他;三是要文笔流畅,文字准确,逻辑清晰。文笔、文字是脸面,是体现刑事律师素养的重要方面,逻辑清晰是律师法律文书是否有说服力的关键,一份观点模糊、内容空洞、逻辑混乱、错误百出的法律意见,既影响律师的形象,又不会得到重视。
前面提到,做刑事律师,要坚持“证据为王”,没有证据支撑的观点,是不会得到采信的。刑事证据绝大部分在案卷中,但有些证据,需要律师自己去收集、整理。特别是做刑事控告代理时,刑事律师应当将依法能够收集的证据全面收集到位,尽量减少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工作量。收集整理证据时,要注意:一是要依法依程序收集证据,如两个律师参与谈话,辩护时收集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等;二是确保证据客观真实,严禁伪造证据;三是要围绕犯罪构成收集证据,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要收集;四是要将收集到的证据整理成卷,并编写证据目录,证据目录要包括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页码等;五是收集的证据要与法律意见、辩护词的内容对应。
主要是行贿的风险。一些律师,为了获取案源,给司法工作人员案源介绍费;一些律师,为了达到不正当的诉讼目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一旦案发,律师将面临刑事风险,或行政、纪律处分风险。
律师在承接刑事案件时,有些委托人、当事人最喜欢问的是律师能否承诺诉讼结果,如取保候审、不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的律师为了能够成功接案,往往不顾事实,不顾法律,拍胸脯,打包票,承诺案件结果,一方面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另一方面一旦没有实现承诺,引发当事人投诉,甚至被举报诈骗。还有的当事人只信关系,不信法律,刚与律师见面时,就问律师是否认识某警官、某检察官、某法官,是否有资源,有关系。有些律师为了成功接案,往往夸大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甚至虚构关系,骗取当事人信任。且不说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刑事案件定罪的关键是事实、证据、法律,绝不是关系。即使有关系,有熟人,绝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也不会违反原则帮忙。因此,一旦律师没有达到当事人的目的,也面临被举报的风险。有些当事人为了吸引律师,往往提出将律师费直接交给律师,以逃避税费,而不是交到律所,律师一旦私自收费之后,如果没有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有些当事人就要求退费,否则以举报律师违规收费相威胁。有些嫌疑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会问:我要怎么讲?我这么讲对不对?好不好?你是律师,你是专家,请你告诉我,我该怎么说才对我最有利?作为刑事律师,你只能告诉他要如实供述,绝不能做虚假供述。回答犯罪嫌疑人问题时,也要用法律条文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原则及法律原则的解释、基本法理、实践规则等。而不引导、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当事人在与律师交流时会录音,留下对律师不利的证据。
一些刑事律师不遵守会见纪律,有的帮助家属传递信件、消息;有的私自带手机给嫌疑人、被告人打电话;有的将自己的手机开免提,让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通话;有的给嫌疑人送烟、送槟榔;有的给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引导、教唆嫌疑人、被告人做虚假供述。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但所有的律师会见室均有监控,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行为,均在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监控之下,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会第一时间被发现,轻则被教育,重则被暂停执业或被吊证,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方式复制案卷。原则上应当全卷复制。案卷材料在庭审公开前,不能通过上网等方式公开披露,不能复制给委托人;在庭审公开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给当事人,不能上网披露。否则,轻则受到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委托人向律师了解案情时,律师不要将案件细节告诉委托人,以免委托人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律师收集证据阶段常见的错误有: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单个律师调查取证,伪造证据,明知虚假证据仍收集提交,诱导证人做伪证,提供或协助虚假立功等。按照法律规定,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调查取证,如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证据等。但现在很多刑事律师不愿也不敢调查取证,主要是担心触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毁灭、妨害作证罪。但刑事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刑事律师调查取证时,一要注意取证时间,要在审查起诉后再取证。二是要注意取证程序,要有两个律师在场,最好还要有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三是能录音录像最好。四是不能诱导、欺骗证人或其他人员做伪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公诉人、法官意见很多时候会出现相互左右的情况,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规范辩护行为,听从法官指挥,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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