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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的情况。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
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
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我国
学界还存有争议,笔者倾向于是牵连犯。主要由于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姜-伟在《犯罪形态论》中也提出这是一种牵连关系。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刑法理论就直接定
,而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入室
,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
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由矛盾纠纷引起而非法侵入住宅的
现实生活中,因
,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有的出于报复,如笔者审理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李、耿两人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斗,结果耿被*打伤,耿与其丈夫闯入李的住宅,以评理为由对李-进行殴打,致李形成轻微伤,对李-可按其实施的行为处理,而对耿*妇就应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处理。现实中,还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说法”的现象,如谢某与邻居吴某为界址矛盾,长期不和。后因纠纷发生推拉,致谢某落入水中。晚上其家人将谢某送至吴-家讨说法,在吴-家进行吵闹拒不退出。报警后,民警劝说仍不离去,严重影响了吴-家生活居住的安宁,对谢某及其家人就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为达到某种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住宅成员
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如要求调资、调换工种等。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宅作为要挟行政机关的手段,以达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目的。比如,钱某是某镇土管所所长,其依法查处了违法建筑围墙的相对人印某,印某怀恨在心,遂闯入钱的家中,无理取闹,给钱某施加压力,这种行为也应按
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侵入住宅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
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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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侵住宅罪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非法入侵住宅罪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非法入侵住宅罪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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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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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 非法侵入住宅罪 矛盾纠纷
裁判要点
行为人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案例索引
一审: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2015年10月19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6时许,在延津县马庄乡宋庄村被害人宋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毕某甲和宋某某因矛盾发生争吵,后毕某甲和其弟毕某乙纠集数人闯入被害人宋某某家院内,毕某甲用一根木棍、毕某乙用砖头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宋某某左胳膊处受伤,宋某某妻子李某某上前拦阻时,毕某甲用木棍将被害人李某某左手小指夯伤,后宋某某跑进东屋关上门,毕某甲、毕某乙等人又跺东屋门、砸东屋门玻璃。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毕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毕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注解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追究。
一、非法侵入住宅的几种情形
第一、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的手段。即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如入室盗窃,强奸等。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入室盗窃,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第二、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有的出于报复而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构成本罪。
第三、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宅作为要挟行政机关的手段,以达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目的。
第四、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二、违法阻却性
刑法理论上将"无正当理由侵入"解释为不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授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存在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果遇特殊情况,也可以不持上述物品进行。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本案中,被告人毕某甲和宋某某因矛盾发生争吵,为报复宋某某,毕某甲和其弟毕某乙纠集数人闯入被害人宋某某家院内,并对宋某某和宋某某家人进行殴打。可见,毕某甲并未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同意,也不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毕某甲进行定罪处罚。综上,生效判决是适当的。
【编后补评】
(一审审判员:延津县人民法院 许英杰 裴跃华 赵灿)
案例编写人:延津县人民法院 王 颖
案例审稿人:延津县人民法院 段连芳)
审判研究2016总第68期(案例专刊三)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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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
一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5
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实践中比较多发的刑事犯罪,但由
于现行法律对该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在理解和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以该
罪定罪处刑的较少。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个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该犯罪的打击应当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9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
”
,
确立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宪法原则。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
使用人的意愿或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
要件是:
1
,
犯罪主体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
,
犯罪客体
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学理上存在较多争议,国内外主要有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权说和新住
宅权说。住宅安宁是指住宅内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身体没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险性。该观点认为,非法
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个家庭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为国内的主流观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
何谓住宅,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为目的的封闭的空间,只要具备上述结构和功
能的空间都视为住宅,住宅所有权人是谁在所不问。
3
,
犯罪主观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入或继续停留在他人的住宅,违反居
住者的意愿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他人住宅权的藐视。过失或者迷路误入他
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基于报复而无理取闹,有的是滥
用职权而逞威风,有的是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有的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压
力等。无论哪种动机都不影响对本罪的成立。
4
,
犯罪客观要件
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未
经居住者同意,没有正当理由而擅自闯入或秘密破门越墙侵入他人住宅的,属于作为的形成。无正当理由
隐匿在他人住室内或先征得居住者同意而后居住者又要求其退出住宅而无故拒不退出的,属于不作为的形
成。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成,都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刑法》第
245
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该条并没有规定该罪以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我认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当属于行为犯,不
以非法侵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具有严重情节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学者认为构成应以客观上造成严
重后果或具备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认为该罪系情节犯或结果犯,我认为,持该理论的
学者违背和忽视了法律确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和立法宗旨,是中国历来重公权轻私权保护
的观念的遗留。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有正当理由、法律根据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责令退出而不退出
的,除非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住宅居住人的居住安宁的破坏,在其精神上已经造成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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