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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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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认定侵占罪时,要注意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犯罪的对象、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时,
。
1.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
侵占罪:持有他人的财物的人员。
2. 客观表现不同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为必要条件。
侵占罪:无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后,还必须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3.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只能为单位财物。
侵占罪:包括行为人代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职务侵占也可能表现为窃取或者骗取财物,但与盗窃罪、诈骗罪相比,在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犯罪主体方面都有明显差别。
注意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务的行为,主体是特殊身份。
侵占罪是指侵占他人的遗失物、代保管物、埋藏物等,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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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如何区别,在量刑上又有何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在刑法理论上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在实践过程中也很重要。那么如何区别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呢?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侵占罪论处。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成立;而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侵占罪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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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责任编辑:
职务侵占罪是否可以自行和解,犯罪取保候审后,找对方和解,或者写谅解书赔偿损失。只要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本案的情节属于民事和解。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不知道你说的有没有到这个地步。如果已经到了触犯刑法的地步,还是会被追究的。这个时候提起诉讼的是检察院,不是被害人,但是达成和解会有助于减刑。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因为国家有公权力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侵占犯罪不属于可以调解解决的范围。所以即使双方和解,还是要追究法律责任,但量刑时会考虑。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来看,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是有区别的。从犯罪构成来看,
的这两个是:
1.主观上是由意向构成的;
2.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
3、以盗窃、诈骗、侵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与贪污罪明显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主要构成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最重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所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或聘用,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行使管理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公共财产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必须是在其职权范围或工作范围内经营的单位的财产。可以是公有财产,也可以是私有财产。贪污罪只能是公共财产。
4.剧情元素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数额较大的侵占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然而,法律对腐败的数量没有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腐败行为,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5.法律处罚不一样。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有期徒刑15年,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情节在5000元以下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具体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要么有特定的职务,要么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侵占财产,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工,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工、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仅因提供劳务而获得报酬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职务侵占罪是刑事案件,即国家公权力追究被告人责任,不适用于调解程序,或者有必要追究被告人责任。以上是《寻法网》小系列带给你的职务侵占罪调解的相关知识。如果什么都不懂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找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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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
、
,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
,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
。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有的人利用自己职务去贪污,那么他就既犯了职务侵占罪也犯了贪污罪。所以我们要二者区分开来。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什么问题,华律网为您提供免费的线上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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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可构成。关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抢劫手机投案自首减刑的幅度,应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关于抢劫手机投案自首能减刑多少时间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多少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抢夺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夺数额在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抢夺数额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多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内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婚内盗窃,如果获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谅解的,可以不认为构成盗窃罪;如果未获谅解,则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但应当酌情从宽处罚。关于婚内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为人犯抢夺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行为人犯抢劫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抢夺罪与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抢夺他人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是会刑事立案的。根据法律规定,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
现如今提倡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电动车价格低、体积小且无污染,成为很多市民的代步首选。然而,电动车频繁被盗也让不少市民感到头疼。最近在通化县再次出现了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具体什么情况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公民是具有财产权利的,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法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恶意损害他人财产判多少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自古以来,各国都讲究权力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和制约不仅是在国家机构层面,对于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进行权力监督。现实生活中就有人仗着自己身居高位,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来行一些苟且之事,严重损害了单位权益。那么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谈谈职务侵占罪该怎么判决。
在商店内盗窃一般是不算作入室盗窃的,仅与外界生活隔离的生活场所可以认定为入室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店里盗窃是否算入室盗窃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犯罪嫌疑人两人涉嫌盗窃被拘留三十天后,是否释放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进行决定。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则会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关于两人盗窃拘留30天是否会自动放出来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盗窃电力过程中如果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构成犯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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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罪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具有的职务便利,侵占本该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实践中,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区别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对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行为人通过表见代理方式侵占财物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往往最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故有必要对此两个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厘清争议,准确认定犯罪。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实质上是行为人基于其所具有的工作职责权限,从而享有能够对本单位的财物予以占有、处分的“优势条件”。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时候应该适用双重标准,注意防止将其与“利用工作便利”混淆,从而不当扩大入罪标准。“工作便利”一词作为法律概念曾出现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将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等同。然而1997年修改刑法时并未再保留工作便利这一概念,仅表述了职务便利,可见二者在语义上定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等同。
工作便利一词可视为职务便利的上位概念,“工作”比“职务”的内涵更为丰富,但是“职务”更加能够体现出行为人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进而其具有的便利性更加明显和突出。对此予以明确,则为司法人员判断何为“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方向。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该采取双重标准,即“身份”+“材料”。详言之,行为人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方式,应该是既利用了其具有的工作身份,同时,也应该能够提供出由单位出具的某些证明材料,如盖有公章的合同、收据等。反之,如果行为人单凭自己的工作身份结合其他手段即将财物据为己有,司法人员在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时候则务必谨慎,应该考虑其行为是否更加符合其他犯罪的特征,如诈骗罪等。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看似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或者在公司未作规定时擅作主张,使他人基于自己的职务身份而交付财物的情况。通过表见代理侵占财物行为的性质认定,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不同地区的审判机关甚至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表见代理中,行为人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在判定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的时候,应该结合不同情形区别情况进行分析。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本单位本来无相关业务的情况下,擅自虚构某项业务,并通过自己具有的职务得到了相对方的信任进而获取了财物,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更为准确。原因就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实质上利用的是诈骗罪的“骗”,而非职务侵占罪的“占”,虽然行为人在获取财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利用了个人的职务身份,但是实际上其对于职务身份的利用只不过是其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方式;如果行为人所在公司存在某项业务,只是对于业务的开展方式、开展时间、收取费用的大小等内容暂未明确,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该业务的名义收取了相对方的财物,则其行为就更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理由是,行为人虽然擅作主张凭借职务以单位的某项业务向相对方收取财物,但是该项业务实际上确实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并没有编造事实、虚构真相,行为不属于“骗”,只不过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本单位的财物,故对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的是“本单位财物”。如何理解“本单位财物”,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也至关重要。有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应该理解为一种实然状态,即只有在当财物已经实际被单位占有,比如钱款已经达到单位的账户或者物品已经实际被单位控制的状态下,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才构成本罪;另有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除包括实然占有也应包括应然占有,即虽然财物未被单位实际占有,但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则,该财物应该属于单位,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暂未实现权属转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在于打击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故无论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在形式上“实际”被单位占有,行为人此时利用职务便利对财物予以侵占在实质上都损害了本单位的权益,对“本单位财物”的概念应该进行实质解释,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那些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专门在财物未实现权属转移的时候对财物进行侵占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惩治功能。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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