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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纠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根据《
》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具体包含以下类型: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
、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等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产生的争议。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
、
、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11、劳动者因为工伤、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13、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14、劳动者依据
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15、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
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例如保姆)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待遇或领取
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现实当中当事人对
裁决不服的,可以再次向人民
提起诉讼,而如果不进行起诉那么裁决书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个情况,就是如果进行起诉的话,那么仲裁裁决书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起诉过程中遇到难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华律网也提供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承包商在承包工程的时候,一般是找农民工进行施工的,而建筑行业是需要大量资金的,承包方会面临各种的资金压力,农民工工资被承包商拖欠的,农民工可以与承包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是可以到劳动局投诉的,员工到劳动局告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后果要依据用人单位违法的事实而定,一般是承担行政处罚、赔偿等的后果。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我国劳动事务中,劳动争议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劳动争议发生后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就劳动争议相关的问题进行解答。
劳动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劳动行政部门还具有劳动监察的权利,劳动调解和劳动监察是不一样的,劳动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行为,而劳动监察是指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的行为。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用人单位因客观的需要,会对公司进行搬迁,而公司搬迁后,劳动者就需要到其他地方工作,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是属于改变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的,如果是公司搬迁造成的,用人单位可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协议一般的期限是不一定的,劳动协议的期限长短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决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没有规定一定要用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
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在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持续了好几年的时间后,劳动者一直在维权。但是劳动争议持续了好几年时间都没有一个结果时,也担心它会自动终止,那么,劳动争议几年自动终止?今天来听听华律网小编的说法。
劳动争议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造成的,产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么涉及到劳动争议的档案保存期限为多少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刑法》的规定,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拿走了公司的货款,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如果拿走的货款数额达到较大,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现在已经知道今年的五一假期是有五天假,受到疫情影响很多人在新年的时候没有怎么去玩,就打算在五一假期去玩,但听说五一假期公司要加班,员工也担心到时候公司不给加班费。那么,五一假期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维权?华律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建议合法维权
因为什么受的伤
可以说的具体一点吗,看能不能给你提供一些帮助。
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关加班工资的结算。
工伤赔偿计算器
加班费计算
工伤等级查询
工伤怎么认定
工伤鉴定流程
工伤报销须知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
社会保险查询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直都是一个长期的话题,尤其是春节期间,国家也在这些方面抓严整治,推进相关法律颁布,解决农民工问题也是解决我国的民生...
一、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
》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定义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
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属
,纠纷一般是民事行为由合同和
造成的。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
鉴定结论或者对
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知识,劳动争议的范围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华律网平台的律师,由他们为您进行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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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劳动行政部门还具有劳动监察的权利,劳动调解和劳动监察是不一样的,劳动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行为,而劳动监察是指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的行为。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用人单位因客观的需要,会对公司进行搬迁,而公司搬迁后,劳动者就需要到其他地方工作,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是属于改变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的,如果是公司搬迁造成的,用人单位可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协议一般的期限是不一定的,劳动协议的期限长短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决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没有规定一定要用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
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在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持续了好几年的时间后,劳动者一直在维权。但是劳动争议持续了好几年时间都没有一个结果时,也担心它会自动终止,那么,劳动争议几年自动终止?今天来听听华律网小编的说法。
劳动争议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造成的,产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么涉及到劳动争议的档案保存期限为多少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刑法》的规定,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拿走了公司的货款,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如果拿走的货款数额达到较大,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现在已经知道今年的五一假期是有五天假,受到疫情影响很多人在新年的时候没有怎么去玩,就打算在五一假期去玩,但听说五一假期公司要加班,员工也担心到时候公司不给加班费。那么,五一假期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维权?华律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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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权威的劳动法法律频道
工作中,我们有时候会看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而解决起这类纠纷也是很让人头疼,那么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想知道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以下几个方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在以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自行协商和调解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劳动争议
1、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2、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金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3、福利待遇纠纷
(二)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以及
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劳动争议应该都有了基本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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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定性问题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否终止、是否有效等进行确认。
2、
。
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以及因未
引发的二倍
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支付经济补偿、
或
等发生的争议。
3、
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
律
的规定,缴纳社会基本
、基本
、
、
和
费用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因劳动报酬被克扣或拖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因奖金、津贴、
等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福利待遇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而发生的争议。包含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是否安排休息休假、补假,如公休日、
等引发的争议。
6、劳动保护争议。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在是否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国家、地方规定的女工保护、
保护、工时、休假保护等方面在公法上的基准要求侵害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案由规定中对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的分类,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如果争议焦点明确,如
关系后就
的支付发生的争议,很明显应该立为“经济补偿金争议”;仅就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但现在大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
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都不是单一的请求,一起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对于这类案件,仅将案由列为“经济补偿金争议”或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肯定是有欠妥当的。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应该根据争议的内容:
1、从三级案由中选择案由;
2、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在二级案由中进行选择,如劳动者既追索劳动报酬,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案由应列为“劳动报酬争议”;
3、对于二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一级案由,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我国《
》对
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案由包括四级,通常有确定劳动关系争议、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和福利待遇争议等。
委员会对案件案由进行明确,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利益,对于劳动仲裁案由的确定,应该能细化就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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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
、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
等方面的关系。
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1)工会的职能与行动方式: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为代表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民主职能和服务职能。工会的行动方式主要有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直接行为、互保互助、政治行动等。
2)中国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参加企事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监督;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支持企业行政的经营管理;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对
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雇主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立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单位”。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 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 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体现为:
1)作为雇主的政府。
2)作为调解者、立法者的 政府。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
所谓三方性原则,是强调法律不仅要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同时规定作为第三方的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性原则表明了劳动关系制度对公共权力的承认。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
依法处理争议,就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义务要求去解决争议,同时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没有规章依政策。
这一原则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将劳动争议当事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有超越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权,另一方面应注意依法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这与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宗旨是一致的,因为它们共同的基点是依法。
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以避免案无定日,欠拖不决的现象。最后,对处理结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调解既是一道专门程序,也是仲裁与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
进行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三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必须是当事人真正自愿和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对争议案件强行调解,也不得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进行调解,
调解时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除上述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原则外,企业调解和劳动仲裁在各自的实践中还须遵循一些特有的原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劳动者再开始为企业或机构工作的时候,一定要签署劳动关系合同,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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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
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除外。
2.调解
(1)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发生
,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2)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A.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
申请支付令。
B.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C.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1)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外: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举证责任倒置: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单位举证,否则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
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集体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4)仲裁裁决: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4.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专业律师代写,3天内不限次数修改,满意为止
是想问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解决方式吗
您好,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反馈
你好,你可以先跟单位协商,不行就走法律程序,如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提示: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法律权益请委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防止您的不专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你好!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人员调动。 如果公司解雇你,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赔偿项目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3、医疗费。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给予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每个企业都要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避免意外的发生。那么,单位如何给员工买工伤保险?
在诉讼审判之前,被告一直在积极的跟原告进行调解,但是原告就是不肯松口和解的意思,法院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会按照流程判决。在判决书下来了之后被告依然有和解的想法,希望能够继续调解。看看华律网小编收集的资料。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会遇到有关假想防卫的案例,在刑法学上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假想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入手来谈论有关假想防卫的问题,深入了解有关假想防卫的判断标准、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是否有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以及假想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等争议问题。这些争议问题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中还没有明确的阐述。【关键词】假想防卫判断标准假想防卫过当一、假想防卫的...
华律网小编【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会遇到有关假想防卫的案例,在刑法学上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假想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入手来谈论有关假想防卫的问题,深入了解有关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会遇到有关假想防卫的案例,在刑法学上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假想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入手来谈论有关假想防卫的问题,深入了解有关假想防卫的判断标准、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是否有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以及假想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等争议问题。这些争议问题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中还没有明确的阐述。【关键词】假想防卫判断标准假想防卫过当一、假想防卫的...
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律判决之前,被告一直想要争取和解私了,但原告不同意。后来法院判决下来后,判决并没有达到原告的预期,在这时候原告就想要重新接受被告私了的方案。那么,判决书下来原告想私了可以吗?华律网小编给您提供一些意见。
(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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