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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九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条 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四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四十四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五十二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
(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三)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
(四)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五)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六)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五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三条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第六十五条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布时间: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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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关于国有资产的一个处置问题上,拍卖的程序是需要如何进行分析的呢?主要在导致拍卖的结果原因是有什么方面,下文将会跟距一些拍卖的形式等等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理论上在国有资产处置当中,运用拍卖方法是最公证、公平,国有资产价值得到最大体现的一种方式,在我区近几年的具体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有时成交价偏低,流标现象较多,串标、围标现象较突出。为找到这一矛盾的问题所在,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我办会同区监察局历时一个月走访了相关部门、单位、拍卖公司,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
1、标的额偏小,参与者范围太窄。根据规定我区只受理标的额在30万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从我区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都只是5万以下的小标的,外地竞标者不愿参与,而本地竞标者也多为从事废品收购的相对固定人群。
2、对拍卖公司约束无力。目前拍卖公司均由各单位自行选定,而拍卖公司的年审、资格审定工作均在市直部门,我区对拍卖公司约束力不强,对于拍卖公司的不规范做法难以限制。
3、对拍卖中的围标、窜标行为难于取证。虽然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串标、围标行为较突出,但取证困难,甚至无法取证,导致对这类现象难以处罚。
4、某些拍卖形式上不够规范。其一,评估价未予保密。评估价是做为产权所有人与监管机关掌握的处置物的最低价参考,而且评估价带受主观影响较大,与物品的使用价值有时会有较大差距,所以应由市场来最后决定物品价格,故评估价不应公开。而在具体操作中,很多单位为省事、图方便,多将评估过程全程交由拍卖公司处理,造成标的物评估价泄密。其二,公开喊价的方式不是最合适。由于我区待处理物品价值较低,参与的竞买者不多,且多为固定的废品收购商,公开喊价容易产生观望、听价停滞,甚至语言、眼色威胁等状况。其三,报名环节难以控制,报名竞买信息易泄漏,造成串标。
1、不能因拍卖中存在一些问题就否定拍卖的意义。不可否认,在目前的拍卖中的确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拍卖的效果,但这些问题并不是拍卖本身的问题。应该说拍卖这种形式比起其它方式而言,更具公开性、公平性、合理性,而且可以肯定地说,在国有资产中处置中不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会更多,在各地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2、拍卖的方式应不断创新完善。任何一种监督方式它都有局限性和适应性,不可能“己治百病”,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对拍卖的形式和程序也应根据新情况不断地创新完善,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任何有效地创新都应鼓励尝试。
3、经营权出让、出租、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等无形资产交易也应纳入拍卖和范围。根据《关于规范吉州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这些资产的出租、出让都属监管范围,而目前这些都游离在监管之外。
1、认真做好处置物的评估和公告等前期工作。评估虽然不可能做到十分精确,但仍可提供相当程度地参考,在评估程序上要注意,评估只能由产权所有人去操办,不能图省事、委托拍卖公司代办,而且评估价要注意保密。公告可以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扩大广告面,节约公告费用。[page]
2、严把报名关。在以往的报名过程中,容易泄漏竞买者信息;造成竞买人事先串通,排挤他人等现象发生。因此,报名时间和看设备时间应合理安排,并在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3、要规范竞价方式。在竞买人少于20人的时候,容易造成围标现象,竞价容易停滞,因此可以考虑由叫价改为背靠背的写价,具体为拍卖师向每位竞买人发放统一编号的写价单,每轮出价最高的,作为下一轮起始价,直至无人出更 高价止,以最高价为成交价。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只公布这一轮的最高价,不公布出价人信息,但需经监管人员验证,拍卖结束后,参加竞买人有权查阅所有写价单。
4、要规范拍卖现场秩序。拍卖秩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拍卖的效果。因此有必要杜绝拍卖现场混乱和语言上的冲突。应规定每位竞买人,只能一位人陪同,并且所有竞买人须按拍卖公司安排好的位子,对号入座,安排座位时应注意前后左右间隔。
任何单位任何事情,首先强调的就是程序,因为管理界有句名言:细节决定成败。程序就是整治细节最好的工具。于是,现在我们的所有工作,无时无处不在强调程序。因为有了规范的办事程序,现在我们这些平民百姓到政府机关办事比原来容易了许多,最起码知道办什么事该找哪个部门,知道办这个事应该用多长时间了。而在拍卖时,我们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下面详细为大家讲解一下。
(1)拍卖委托书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还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拍卖人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拍卖公告与展示
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后,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3)拍卖的实施
拍卖公告发布后,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于拍卖日前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接受拍卖人的竞买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方能成为竞买人。竞买人需交纳规定数量的保证金或办理同等效力的手续。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应仔细阅读《竞卖规则》及《拍卖会须知》,并对自己的拍卖行为负责。竞买人的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4)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成交,拍卖人按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存在竞购拍卖的现象,而在参与这种买卖方式,首先我们必须要了解拍卖法的概念,以及清楚的知道拍卖具有主要的法律特征,为了使大家在拍卖进展的顺利,下面在下文跟大家详细讲解。
依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统称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买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更高的应价自然取代较低的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成立。
2、拍卖是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哪个竞买人出价最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卖给这个应价者。
3、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
拍卖行不同贸易公司,它本身不买卖任何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为委托方与竞买方提供服务。
4、拍卖有多方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随着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拍卖这样一种买卖方式也被固定下来;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存在一些拍卖专有的特点,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拍卖的特点。
概括地讲,拍卖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机会均等。拍卖是在众多买家参与下,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买,每个投买者都有多次出价的权利,只要自己需要并有满足这种需要的相应财力,都有在出到最高价格后购得拍卖品的机会。
二、价格合理。在一般的商品交易中,由于各种人为的因素,往往会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甚至可能是严重背离,而在拍卖市场中,竞价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众多买家心明眼亮,不必担心其中有“猫腻”,拍卖品受到市场的充分检验,最后实现的价格能与价值趋于一致。
三、公开性强。拍卖会是面向社会的,不问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按章程办理了入场手续,各界人士都可以参加拍卖会。从拍卖的程序上看,每次拍卖会前都要事先登广告,发布信息,将拍卖标的的种类、拍卖场地、日期等事项公开告知公众。并且要在拍卖前把拍卖品向社会公开展示,使参加拍卖会的人士在拍卖前就可以了解到拍卖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尺寸、质量、颜色、包装及参考价格。在重要的拍卖会之前,投买者还可以得到文字和图片的介绍,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其公开性。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场真正的拍卖会,由于都是由具有拍卖经营权的中介企业主持,并且拍卖市场是依据法律和法律承认的章程和规则进行的,这些章程和规则的执行是在大庭广人之下进行的,所以买卖双方的权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拍板成交当然也具备了与合同同等的效力。一旦成交,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拍卖方反悔会影响买家的利益,若投买方反悔则不仅影响了卖家和拍卖方的利益,同时会侵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为此,双方反悔都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可以说,拍卖的过程也是执行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则的过程,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则是拍卖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
拍卖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在金融类使用较多,在公共场所从.......元起价,价高者得。拍卖,也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置国有资产时,按照《拍卖法》对国有资产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那么对于拍卖的条件与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就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定义:“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还有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
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
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
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1、准备阶段
货主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委托拍卖行进行挑选和分批→拍卖行编印目录并招揽买主。参加拍卖的买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仓库查看货物→了解商品品质→拟定自己的出价标准,做好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拍卖行一般还提供各种书面资料,进行宣传以扩大影响。
2、正式拍卖
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次序逐笔喊价成交。拍卖过程中,买主在正式拍卖的每一次叫价,都相当于一项发盘,当另一竞买者报出更高价格时,该发盘即行失效。拍卖主持人以击槌的方式代表卖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3、成交与交货
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拍卖行分别向委托人和买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买主通常以现汇支付货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仓库交货条件到指定仓库提货。由于拍卖前买主可事先看货,所以,事后的索赔现象较少。但如果货物确有瑕疵,或拍卖人、委托人不能保证其真伪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拍卖人要负担保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存在竞购拍卖的现象,而在参与这种买卖方式,首先我们必须要了解拍卖法的概念,以及清楚的知道拍卖具有主要的法律特征,为了使大家在拍卖进展的顺利,下面在下文跟大家详细讲解。
依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统称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更高的应价自然取代较低的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成立。
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哪个竞买人出价最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卖给这个应价者。
拍卖行不同贸易公司,它本身不买卖任何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为委托方与竞买方提供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拍卖行业也在不断的壮大,拍卖行业有一定的规则,一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运作。那么,关于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分别是什么?以下详细为您介绍!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1、个人委托拍卖,须持身份证或等效的身份证件;法人委托拍卖,须持有效证明。同时,委托人应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相关资料。
2、委托人与本行就拍卖方式、保留价、时间和地点、标的交付、价款结算、佣金支付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商定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3、委托人应向本行提供拍卖标的清单和有关资料,说明拍卖标的的质量和暇疵,并且对竞买人的看样看货给予协助。
1、竞买人资格。凡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以及是次拍卖会特别规定和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竞买人,若法律法规对竞买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须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委托授权书。
2、竞买申请。竞买人须在拍卖前与本行联系,申请登记,经本行确认竞买资格后,领取“拍卖标的清单”、“拍卖规则和拍卖须知”、“特别规定”等资料。有关资料在拍卖前个别可能有变更或局部的调整,最后以拍卖师在拍卖会宣布的为准。
3、察看拍卖标的。竞买人竞买前应依约前往拍卖标的存放地点,现场察看拍卖标的,充分审视和了解该标的的状况。本行是以拍卖标的在当前存在状态和环境下进行现状拍卖。竞买人在该现状条件下,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自行承担责任。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本行将如实转达。竞买人有权查询有关资料。有关资料以文字资料为准,本行人员口头的介绍或评价仅作为个人的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保证。
4、交保证金,领取竞买证和竞价号牌。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缴交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本行根据是次拍卖标的大小另行规定,拍卖会开始前30分钟停止办理,同时领取竞买证。在拍卖会当天,己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须提前15分钟抵达拍卖会场办理进场手续,出示竞买证,领取竞价号牌。没领号牌不视为正式竞买人。竞买证限当次有效,每证可入场2-4人。
5、竞买人不得有串通压价、干扰竞买等违反公平竞争行为。一经发现,本行将立即取消其竞买人资格,责令离场,并保留追究的权利。
6、拍卖会结束后,竞买人须交回竞价号牌方可离场。若竞买人举牌应价没有反悔或者没有举牌应价并且遵守拍卖规则的在交回号牌时领回保证金。
1、竞买人领取竞价号牌,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井愿承担相关责任。
2、采用增价拍卖方式的应价。当拍卖标的确定以增价拍卖方式时(一般情况下,采用增价或减价拍卖方式会提前通知竞买人),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和每次增价幅度后(增价幅度可根据现场情况由拍卖师宣布调整),竞买人若应价,务须举起号牌,也可举牌的同时口头报出高于增价幅度的应价,低于增幅的应价无效。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有比其高的应价时,其应价自然失效。拍卖师在应价基础上再报价,经三次报价仍无人应价时,拍卖师以敲槌表示成交,最后的应价为成交价。
3、采用减价拍卖方式的应价。减价拍卖是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以第一个应价的竞买人的应价为成交价。如果拍卖师的报价没有人应价,则按减价幅度(根据现场情况可宣布调整)往下报价,直到出现第一个竞买人的应价成交,或者报价低于拍卖保留价而停止拍卖。减价拍卖同样以拍卖师的敲槌表示成交。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第一个应价即为成交价。
4、当拍卖师敲槌宣布成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买受人与本行双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作为敲槌成交的书面表示,即书面合同,双方不得拒签。若应价后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本行有追究的权利。
5、买受人应支付成交价款或定金后方可离场。
1、成交价款、佣金和代垫费用可以用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但定金须以现金或其它方式即时转入我行帐号。买受人凡不能当场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及费用的,均需当场支付成交价款的20%作定金。(因此拍卖会当天,除带备保证金外,还需带备定金,建议带备可即转存的储蓄存折)。余下价款在五个工作天内结清。
2、佣金是按设定的成交价款佣金率计算,为了计算方便,有时也会采用成交价款中包含佣金的方法,但如无特别的说明,通常成交价款(举牌成交价)不包含佣金和仓租装卸等费用。
3、不缴付定金或逾期不结清成交总价款的(即成交价款佣金和应付费用),视为买受人不履行合同,本行有权将其买受的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支付定金而逾期不结清成交总价款的,定金不予退回。
4、如因买受人违约而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拍卖价低于第一次成交价,其价差由违约的原买受人补足。
结清成交价款及佣金后,由我行与委托人和买受人三方按商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买受人验收提货。仓库的费用如无特别说明,均由买受人直接与仓库结算。逾期未提货,费用和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如无特别的规定,我行采用有保留价(底价)拍卖,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本行在合同上约定,但根据《拍卖法》规定不予公开。如果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拍卖不成交。
本行根据每次拍卖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别规定”,作为本《规则和须知》的补充。如本《规则和须知》条款与“特别规定”不相符,以“特别规定”为准。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规则是构成拍卖制度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拍卖制度安排的具体表现形式。拍卖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拍卖规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的从国家法律到拍卖机制等一切规则。狭义上的拍卖规则仅指各拍卖企业制定的规范本企业拍卖活动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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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
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
》。
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
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
);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
(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含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受让方条件的基本要求(受让企业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置、付款方式等);
(8)
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
(9)
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10)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
(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购买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购买人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近期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购买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支付能力证明;
(3)如购买专卖、专营等产权,需提交取得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的证明文件;
(4)购买方基本情况摘要;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让方出让产权的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后,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或《委托代理合同》。然后由中心承办部室办理产权交易的登记手续,中心再向出让方出具《出让申请受理回执》。
购买方购买产权的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后,购买方于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前缴纳购买
。购买保证金一般按照出让产权挂牌底价10%的标准支付,购买保证金可抵交交易佣金、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拍卖、招
、竞投)保证金、咨询服务费、
和交易价款等款项。确定受让方后,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购买方无息退还购买保证金。购买方支付购买保证金并与中心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后,由中心承办部室办理产权交易的登记手续,向购买方出具《购买申请受理回执》。
属于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产权的,应推选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代表参与交易,并事先签订协议。
确定挂牌公告(公示)内容、期限、方式,办理挂牌、延长挂牌、撤消和停止挂牌及终止挂牌业务,收取挂牌成本费。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对经政府或国有资本出资人批准进入中心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国有产权,中心采取挂牌公告的方式发布信息;对经政府或国有资本出资人批准采取定向协议方式出让国有产权的,中心采取挂牌公示方式发布信息。
挂牌公告(公示)产权转让信息时,出让方应明确承诺,评估基准日到权证变更日期间,出让方负责监督出让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出让标的企业除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外,不得有随意借款,放弃债权,提前清偿
,对外提供担保,隐匿、私分、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本企业财产行为。
1、挂牌公告(公示)的产权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2、挂牌公告(公示)的内容由中心会同出让方商定,并由中心在公开发布前抄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中心可同时在报刊、中心网站和交易场所进行相同内容的信息发布。
3、挂牌公告(公示)的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以中心名义发布,同时在中心网站和交易场所发布。中心挂牌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中心自挂牌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挂牌公告(公示)结果书面通知出让方。
产权转让信息一经挂牌公告(公示),在挂牌期限内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不得改变挂牌价格。因特殊原因坚持撤销或停止挂牌的,应充分说明理由,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停止挂牌。停止挂牌正式批准后,中心应于当天撤销其挂牌,出让方同时应在原发布媒体上刊登撤销挂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挂牌期满,对挂牌标的无人提出受让的,中心可根据申请人请求延长挂牌期限或终止挂牌。延长挂牌时间、终止挂牌,由中心承办部室提出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国有产权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购买方可以通过交易场所、中心网站和报刊查询项目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标的企业情况,应持资格证明到中心办理查询登记后,查询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购买方有购买意向并提交购买的书面材料后,可以详细查询该产权交易项目出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在确定国有产权项目交易方式前,出让方仅可以通过中心了解意向购买方的数量,在确定交易方式后,才可以查询购买方基本情况摘要。中心为交易双方保守
。
确定交易方式;分别采取协议转让、竞投、拍卖、
等方式组织交易。主要业务流程是:
挂牌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心根据有关规则和购买申请的实际情况,将挂牌公告结果书面通知出让方,并将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交易方式抄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中心将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中心确定交易方式的原则是:
1、只有一家购买方提出购买申请,或按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组织交易。
2、有两家及两家以上购买方提出购买申请,应采取竞投或拍卖方式组织交易。
3、对不适于组织竞投或拍卖的,经出让方申请,中心批准,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交易。
产权交易的具体方式由中心根据出让方意见指定,并组织实施。
中心组织交易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产权的,中心提供场地,召集出让方和购买方见面洽谈,指导交易双方就交易
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竞投方式
在竞投监审委员会的监督下,由中心组织召开竞投会,采取公开、集中竞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方。主要业务程序如下:
(1)出让方出具竞投委托书。出让方同意采取竞投方式出让产权的,应向中心出具竞投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费用等内容。
(2)接受竞投申请,认定申请购买人资格。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购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竞投会的购买方。
(3)向参加竞投会的购买方发出通知。中心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参加竞投的购买方。通知注明有关竞投事项。
(4)签订竞投协议。购买方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心办理竞投手续,交纳竞投保证金,与中心签订竞投协议。
(5)组织竞投监审委员会。竞投监审委员会为临时机构,成员有5人组成,其中中心代表1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1人,政府监察部门代表1人,出让方代表1人,有关投资、经济等方面的专家1人。其主要职能是:确定竞投底价;对竞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竞投成交结果进行确认。
(6)召开竞投会。竞投会按口头竞价或电子竞价模式组织。
①口头竞价模式竞投会。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公布竞价规则。竞投会由中心组织并主持,竞投主持人由中心委派,会议开始主持人公布竞投规则。
第二、确定竞投底价。在竞投监审委员会的现场监督下,竞投主持人根据购买方最低报价(低于挂牌底价的报价无效)当场确定并公布竞投底价。
第三、集中竞价。竞投底价确定后进入集中竞价阶段,购买方可以自主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购买方有更高报价时,原报价失效。购买方最高报价经竞投主持人3次确认后即为成交。
第四、确认成交。成交价格和受让方确定后,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成交结果。成交确认书自竞投会会议纪要签署之日起生效。
②电子竞价模式竞投会。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竞价准备。竞价人用抽签的形式抽取席位号和密码,并对号入座,输入席位号及密码,登陆竞价系统;主持人现场宣布竞价注意事项,工作人员确认所有竞价人准备就绪,竞价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电子竞价。准备就绪后,主持人宣布竞价开始,启动竞价服务器控制程序,时间倒计时开始,竞价正式进行;竞价人应在规定的倒计时时间段内输入竞价价格(低于挂牌底价的竞价价格无效),可反复竞价,倒计时终止,系统显示最高应价并自动撮合成交,大屏显示席位号及成交价。
第三、确认成交。成交价格和受让方确定后,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成交结果,主持人宣布电子竞价结束。成交确认书自竞投会会议纪要签署之日起生效。
(7)退还竞投保证金。竞投会结束后,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竞投未成功的购买方无息退还竞投保证金,竞投成功的购买方保证金可抵交竞投佣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8)签署竞投会会议纪要。竞投会结束后,竞投监审委员会成员和竞投主持人应在中心竞投会会议纪要上签字。竞投会会议纪要由中心存档备查。
竞投监审委员会委员若对竞投结果有异议或拒绝在竞投会会议纪要上签字,应自竞投会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中心提交书面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签字认可。书面异议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驳回的,竞投会会议纪要自驳回之日起生效;书面异议被认可的,中心按照要求另行组织交易。
中心主要负责选定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召开拍卖会进行交易。主要业务程序是:
(1)选定拍卖机构。出让方同意中心以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中心可以指定具有合法拍卖资格和信誉良好的拍卖机构作为拍卖人。
(2)出让方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中心选定拍卖机构后,书面通知出让方到选定的拍卖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拍卖机构(拍卖人)负责接收和核实产权出让的有关材料,并与出让方签订拍卖
。
(3)组织拍卖会交易。受指定的拍卖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拍卖会。转让标的经拍卖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拍卖人将该拍卖资料交中心1份留存。
(4)签订
。拍卖成交确认后,交易双方应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中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招标或委托专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中心组织招标主要采取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进行。中心挂牌公开征集受让方阶段为第一阶段招标公开招标;中心对登记的购买人组织的招标为第二阶段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程序(略);邀请招标的主要业务程序如下:
(1)组织招标。①签订招标代理协议。出让方作为招标人,应与中心或中心会员签订《招标代理协议》,中心或中心会员为代理招标人。协议应约定代理招标佣金,佣金可从交易价款中扣除。②编制招标文件。中心或中心会员根据出让方要求和产权转让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载明包括投标须知、开标、评标、定标等事项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标底价格应不低于原挂牌公告价格。③发售招标文件。中心或中心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加投标的购买方发售招标文件,并解答释疑。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④编制评标文件。评标文件载明评标的具体事项。
(2)接受投标。
①接受投标文件。中心或中心会员负责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具备投标资格的购买方递交投标文件。
②缴纳
。
(3)开标。
①发出开标邀请。中心或中心会员以书面形式邀请投标的所有购买方参加开标,并请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②组织开标。中心在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现场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标仪式。
(4)组织评标。由中心或中心会员组织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产权购买方)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中心或中心会员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购买方候选人。
(5)公布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中心或中心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购买方,公布中标结果。中心或中心会员向中标购买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退还投标保证金。中心或中心会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购买方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购买方的投标保证金在支付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可抵交交易价款。
(7)订立产权交易合同。出让方和中标方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心订立产权交易合同。
(三)特殊交易处理
在挂牌公告期限内或组织交易的过程中,当公开征集的购买方所申报的购买价格均低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底价时,中心应暂停交易,并向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同意后,继续组织交易。
中心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组织指导交易双方签约,收取交易佣金。主要业务程序为:
(一)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应包括如下事项:
1、出让、受让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2、出让标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出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情况;4.出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5、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
6.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
7、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8、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9、签约日期;
10、需
定的其他事项。
(二)指导并组织签约
中心指导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填写具体合同内容。待双方对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中心组织双方正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正式生效。
(三)收取交易佣金
凡由中心或中心会员代理的交易项目,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向代理方支付交易佣金。
五、资金结算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由中心通过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或外币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帐户,统一办理交易价款结算,收取登记挂牌手续费,划转交易价款。主要业务程序为:
(一)受让方应通过自己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汇(存)入中心的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由中心指定的拍卖、招标机构组织交易的产权交易项目,拍卖机构在出具成交确认书、招标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将买受方、中标方缴存的剩余保证金汇(存)到中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二)中心财务部门负责对购买方划转的购买资金来源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入账,中心承办部室向出让方发出《交易价款入账通知》。
(三)出让方、受让方向中心缴纳登记挂牌手续费,出让方的登记挂牌手续费,可从交易价款中扣除。
(四)有关权证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易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心,中心根据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指令或受让方的通知将交易价款划转到政府财政专户或出让方指定帐户。
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条件,办理审批手续,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保管业务档案。主要工作流程有:
(一)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条件
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了规范的《产权交易合同》;
2、受让方的购买资金已经汇(存)入中心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受让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在受让方将全部交易价款汇(存)入中心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进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中心在受让方将首期付款全部汇(存)入中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余款确定付款期限,并办理担保手续后进行;
3、交易双方应缴纳的登记挂牌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已经全部缴清;
4、国有产权交易涉及上市的,应提交国家国资委的批准文件;涉及外资收购的,应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具备政府部门规定及出让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权交易凭证的审批手续由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办理。
(二)办理审批手续
承办部室填写《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经中心相关部室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审批完毕,中心在产权交易凭证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鉴后分别向交易双方出具。
产权交易凭证一式12份,交易方应凭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别到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劳动保障、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四)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产权交易结束后,中心应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产权交易所涉及的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结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五)保管业务档案
中心严格保管产权交易项目档案,由中心承办部室分工负责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一)本流程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流程施行后,原有流程与本流程不一致的,以本流程为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有资产拍卖的流程是比较复杂的,首先需要相关当事人进行提交申请,在申请通过之后,才能正式开始拍卖流程,在拍卖结束后,需要以拍卖资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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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很多有价值的东西都可能会通过拍卖的方式以高价出售出去,那么在拍卖之前是需要出拍卖公告的,一般会让公众知道拍卖的时间,什么东西需要进行拍卖等。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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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拍卖的程序最快六个月,最慢一年。法院执行过程中,对资产的拍卖没有确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实践情况,一般可在六个月左右完成,案情复杂的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国有资产产权的拍卖,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充分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求,确定国有资产产权拍卖对象。国有资产产权拍卖,拍卖的既可以是国有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也可以是属于国有的单项资产。国有资产产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可以进行产权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根据目前政策,国有资产不能自行委托拍卖。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是:
1、产权人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2、上级国资委批准处置后对欲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将资产挂牌。
4、挂牌十五天后,由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拍卖机构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5、拍卖公司履行拍卖手续,若拍出则买受人将成交款交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未拍出则重新确定保留价继续上拍。
6、产权交易所在扣除应付交易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资产原所有者。
现在,司法拍卖已经为越来越多人所熟知,包括通过众多知名互联网交易平台发起的网络司法拍卖,让每个人都可能参与其中。但也有很多人并不了解司法拍卖,比如拍下来的东西怎么领取、怎么办理过户手续?以房产为例。通过法院公开进行司法拍卖所获得的房产,办理过户的流程和普通过户没有多大区别,具体流程在房管局会有公示。差别在于过户所需要的资料不同。法院拍卖的房产办理过户不需要原户主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而是要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除此之外,还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的委托拍卖书、拍卖单位于成交人之间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个人身份证件、各项税费的缴纳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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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当我们企业要拍卖国家资产的时候是不能自行委托拍卖的,需要向国家相关机构先申请,国有资产拍卖的对象国家的相关法则中也是有要求的,必须以上相关要求都满足了才能进行拍卖,不然就是违法发。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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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分享于2016-05-16 10:15
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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