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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真实属于侵犯名誉权吗

散布真实属于侵犯名誉权吗

散布真实事实构成名誉权侵害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散布真实事件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通过虚构、捏造事故,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

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

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

未作明确解释,但是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散布真实事件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通过虚构、捏造事故,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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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真实事实构成名誉权侵害吗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法院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散布真实事件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通过虚构、捏造事故,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

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散布真实事件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通过虚构、捏造事故,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

 

侵犯他人名誉权,必须散布的是不真实的信息吗?真实的话就不够成侵权吗?这是不是不合理啊?-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咨询时间:2018-08-06 13:52:08

名誉/肖像/人身权

位回答

高级合伙人

  很多人在看电影看电视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些台词:你侮辱我,小心我我告你诽谤。然而现实中,很多人不知道诽谤罪是什么,其实诽谤是

是一种,今天小编跟大家聊聊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自身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诽谤行为是指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认定是否存在诽谤行为,应当查明该事实、评论是否客观、真实,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予以证明。   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认定是否存在侮辱行为,应当查明该言论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贬损性言论。应当强调的是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一些词语的性质、含义因为互联网而发生了一些改变,在审查中应当结合时代特点、网络用语习惯进行综合判断。 三、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   在衡量名誉权是否受损时,应主要判断权利人的社会评价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是否降低。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要体现在公民人格诸如品格、道德的评价;对于

来说,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体现在法人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上,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公司的整体声誉与形象、客流量或经营性收入等 四、存在因果关系   如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具体、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要求我们,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的标准去表述和评判他人,不得侮辱、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解答于:2018-08-06 14:01:53

高级合伙人

关于侵犯名誉权要判什么刑罚如下:一、我国《刑法》中有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规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进行,后者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但认定两者罪的关键之处是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反之不认为构成罪。二、不构成罪的,可以民事侵权起诉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对精神造成一

害的,可以要求其进行

解答于:2018-08-06 14:03:56

高级合伙人

对方恶意诋毁,侵犯名誉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可以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答于:2018-08-06 14:16:45

位律师在线

名誉/肖像/人身权相关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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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怎么赔偿?侵犯隐私权赔偿多少钱?法律快车法律视频频道为您讲解侵犯隐私权怎么赔偿、侵犯隐私权赔偿多少钱等相关问题,并提供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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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真实事实构成名誉权侵害吗_法律知识_侵权责任,一般侵权,人身权侵权_法律常识-法律网(falv.fangxiale.com)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散布真实事件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通过虚构、捏造事故,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

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散布真实事件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通过虚构、捏造事故,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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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事实构成侵犯名誉权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为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人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如果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

名誉权。例如,赵某和李某同为某单位干部,因职称评定在两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明争暗斗。赵某为了超过李某,评上职称,雇人跟踪李某,掌握了李某与某女士有私情的证据,并大肆公布。造成李某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不仅没有评上职称,而且婚姻也出现危机,李某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赵某的行为不仅是侵害他人

的行为,同时也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某人名誉,但此人并不知晓这一侵害情况,或者虽然知道也不以为意,并没有为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为仍构成对他的名誉的损害。名誉受损的后果有时可能很明显,例如亲戚朋友与其断绝往来,配偶与其

,周围的人对他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有时可能不明显,难以确定。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指损害后果是由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又有其特点。因为侵害名誉权中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是无形的,认定这些损害往往只能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所以,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次,这种因素关系具有必然性。例如,公开诽谤某妇女,散布该妇女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妇女精神遭受巨大损害,痛不欲生而自杀自亡。再如公开散布某人道德低下、品质恶劣的谣言,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被解雇,造成圈套的收入损失。这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虽不是直接的,但却具有必然性。这种因果关系还具有多样性,即可以是多种侵害行为造成一个损害后果,也可以是一个损害行为造成多个损害后果。

(4)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侵害名誉权责任中,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损害他人名誉也构成侵害名誉权。因为侵权责任的立法宗旨是充分有效地、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人们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名誉损害,行为人应应该负责恢复和补偿,而不论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当然,如果行为人既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

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知道,陈述事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是要看具体的条件的的。

华律小编提醒您,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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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向个人告知的事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

受伤了吗?

赔偿之后残值可以由赔偿义务人享有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当然不可以。 赔偿责任是你与商家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可通过法院解决。

先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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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计算

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未成年侵权赔偿责任

财产侵权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与违约的区别

侵权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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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誉权」,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 知乎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以要先明确:什么是名誉?

辞海:“名为名令,赞为美誉,有令名始获美誉,因谓令名曰名誉。”但从法律上来说有三种不一样的观点:

综上,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遭受其他不利后果,都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是人格权中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的一项权利。它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每个公民或者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即享有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不受干涉的权利。

但公民的名誉权与法人的名誉权相比较,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表现在:

公民的名誉主要是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而法人的名誉则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成果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是在它的整个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反映了社会对它的全部活动的总评价。

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主要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其中侮辱既包括以暴力的方式贬低他人人格,也包括以语言+文字的方式贬低他人。

而侮辱诽谤的方式也主要是针对公民的性格、品德、思想等人格内容。而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一般不会出现暴力侮辱等只能作用于自然人的侵害方式。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表的作品凼内容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法人的名誉,等等。

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可能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应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对法人来说,好的名誉本身就是一笔财产,能够为其产品带来销路,为其交易带来伙伴,从而使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但一旦其名誉遭到毁损,必然给法人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妨害,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尤其应当看到,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后果主要是财产损失而不是精神痛苦,毕竟法人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精神痛苦。

权利人有权享有并维护其名誉,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使其不降低、不丧失。名誉权的客观评价性是由名誉的社会性所决定的。虽然特定人的评价总是存在于社会公众的观念之中,但并不意味着名誉是一种主观概念,相反,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这就是说,一方面,名誉是客观存在的,是主体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表现应得到的,它在客观上直接关系到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社会成员对其信赖的程度,关系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取得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名誉不是主体个人的主观的自我评价,权利人是保有这种要求他人对其客观评价的权利。法律确认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

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其对自身的名誉享有权利,并能维护自身的名誉不受他人的毁损,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公正的评价。

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任何权利都具有不可侵犯性,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应有权排除他人对权利的妨害。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使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侵害名誉权而言,它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导致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行为发生以后,权利人应有权基于其享有的名誉权,请求他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名誉权不受侵害。

权利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名誉利益,与他人进行交往,实现自己价值。名誉是一种公众对特定人的评价,此种评价,可能通过一定范围的大多数人的公丌表示的形式(如选举结果)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公众共同的评价标准表现出来。名誉一般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评价,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所以其不仅能为“个人争取友谊、赢得尊敬、满足心理上之基本需要,且随美名而来的形象与信用,亦可增强吾等交易上之地位,扩大吾等对社会之影响,进而获取各种经济上或精神上之利益”

根据该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具有五个方面的要件。

特定人的概念不仅仅是指名道姓的某个人,还包括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并不要求范围很大,即使当着一个人的面,对另一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也属于公开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泼粪便、用录音机播放叫骂声等。这种侮

辱不一定在社会上造成公开影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也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事实存在,陈述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违反法律,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如故意指责某人不修边幅、暴饮暴食、抽烟酗酒、行为放荡等,虽然可能是真实的,并不存在捏造。

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之所以强调较严重的损害,是因为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程度,是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公民之问、邻里之间、同事之间、亲属之间发生的一般口角纠纷,互相虽有辱骂,但不足以影响对方名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对于在公共场所侮辱、诽谤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的,也可以不再作为民事诉讼处理;对于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发扬民主的过程中,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正当评论,可以涉及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或评论。

如舆论工具对违法犯罪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鞭挞;对著作、创作、演讲和表演进行评价;在选举中,选民对被选举人发表意见:公众对领导的评价;公民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等。

当然,这种评论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发表的意见。至于意见是否正确,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使对某人的评论有所贬抑,不完全正确,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或不可告人的目的,借机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则属不当评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种情况还包括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法定职务行为。进行这种职务行为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合法的。但是这种职务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必须是善意的。

在社会群体中,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台伙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问有特殊的利益(利害)关系,法律不禁止他们相互之间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对他人进行传述或评价。即使传述或评价对他人有所贬抑或者传述的内容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开其隐私,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但是,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受胁迫、欺诈而作同意表示的。这种同意必须为明示,而不能为默示。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不得超越对方事先同意的范围。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

互联网时代,我们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便利,也承受了带来的弊端,其中“网络暴力”就是最惹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在网络中,不论你种族、性别、年龄、信仰,各种职业背景,只要你有一台连接网络的设备,只要你会阅读打字,你就可以在这个网络世界里寻得一处空间。

目前,我国在网络管理和相关法规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当网络言论侵犯名誉权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判定这种个言论是否越界,是否达到了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名誉权并不是法律概念,他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本质上还是名誉权,具体指以互联网为载体,登载图文、声画等各类通过网络技术制成的作品,而这些作品又侵犯了相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使得被侵权主体在社会中的评价降低的现象。

以上的信息参考来源:

《自然人名誉权法律保护问题》,马莉;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以名誉权纠纷为视角》,韩放

一、名誉权的定义及法条规定

名誉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个体在社会中所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

名誉,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道德状况、才能智慧等方面的公开评价。名誉负载社会整体对该主体的总体评价,因此具有表彰人格尊严的价值。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24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解释》第25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侵权形式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于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同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侮辱。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使用肮脏的语言、侮辱性言辞攻击和辱骂他人。

(2)诽谤。诽谤行为是以捏造等方式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毫无根据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败坏名誉。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法条依据:

《民通意见》第149条: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解释》第11条 :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存在损害后果。对于自然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企业商誉降低、交易机会降低、磋商合同被终止等。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损害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五、法律责任

对于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自然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法条依据:

《民法总则》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

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六、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死亡后的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法人受到名誉权侵害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3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因文章而起的名誉权纠纷,大家撰写批评文章或者发表个人言论时,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发表,同时避免使用过于主观的言辞,以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影响。

法考学习时记得波波老师说,明星、名人的名誉应当比社会一般公众更宽容些,明星嘛,总免不了成为别人茶余饭后的谈资!(歪!这句话有极大的主观性!!!)

不苟且,不趋同,不跟风,不随流,不造谣,不传谣。

谣言止于智者!

偷了一下懒,刚在公众号里写了同样的内容。就复制过来了,我真是太机智了!

“名誉权侵权”还是“诽谤”,别再傻傻分不清楚|诽谤罪|人格权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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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星星

最近娱乐圈可谓相当热闹,吴亦凡被刑拘之后,众多明星“劣迹”被爆出,井柏然、林俊杰第一时间发布律师函,要以名誉权侵权起诉维权,但是在这个律师函泛滥的娱乐圈中,网友并不买账,善于总结归纳的网友声称:“诽谤胜诉”才是“我没做,别瞎说”,“名誉权胜诉”仅代表“不管我做没做你都不能说”。之后,“何炅报警”的话题登上热搜榜首位,在工作室微博上大气地甩出“接报警回执单”,与此同时,范冰冰、井柏然、包贝尔、相继报警,称要严惩网络上的“恶性造谣”。在忙着“吃瓜”的同时,爱追根究底的网友发起疑问:“名誉权和诽谤有什么区别?哪位律师可以解释一下?”

学法律的我,在这时往往会充满“优越感”,并且伴随着“好为人师”的冲动。我们要想避免被心怀不轨的人“带节奏”,在“吃瓜”的同时保持理性,不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弄清楚行为的目的和意义,能够让我们更容易接近真相。

在了解什么是名誉权之前,我们要先明白什么是名誉。名誉作为名誉权保护制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对其概念的理解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名誉感只是一种个人内心的主观感受,不属于客观的社会评价,不应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名誉权不像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积极使用功能,仅具有被动防御的功能,因此,我国对名誉权的规定也是从被动防御的角度规定名誉权的定义:

1.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公开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既包括以行为方式进行侮辱,例如,韩信受胯下之辱;也包括语言方式,例如以口头语言或者文字方式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同样,诽谤既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侮辱诽谤行为必须是特定的人,若单纯谩骂而没有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一类人,那么就不存在受害人,自然也就不成立名誉权侵权了。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网络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很容易被第三人看到,在网络上谩骂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需要承担名誉权侵权的责任。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例如,郭某写信辱骂张某,辱骂内容不忍直视,这样并不侵犯张某的名誉权,但是大概率会侵犯张某的“一般人格权”。

4.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前文说到,社会评价主要是受害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外部综合评价,而不包括内部自身评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所谓自诉案件,就是公安机关无权参与侦查,当被害人认为他人侵犯自己名誉触犯了侮辱罪或诽谤罪之后,只有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告不理。法律在这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属于公诉,距离我们较近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案件应为“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所以,在网络上以报警方式自证清白、回应网络舆论的艺人,根本证明不了什么。报警控诉他人诽谤,公安局一般不会受理。这时网友可能会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著名主持人何炅的工作室不是在微博上贴出报案回执了吗?我们只要能够区分报警回执和立案通知书就不会产生疑问。只要报警,无论成立与否,报案人都会收到一个“接报案回执”,而立案通知书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审查之后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才会立案。

当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达不到刑事标准的诽谤,同样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接入

有网友发表言论,“发律师函控告对方侵犯名誉权就是承认网传事实,控告诽谤才可以证明清白”,其实说得说得并不准确。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所以二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通过对比法条可得知,位阶程度的差异关键在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感觉规定点击或五千以上都有点看不起娱乐圈的艺人,随便一条诽谤信息,五千万或许也不止。

从“律师函”到“报警”,从“名誉权侵权”到“诽谤”,不仅反映了娱乐圈明星的公信力降低,还反映了网友们对法律更深的认识,若没有专业人士厘清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关行为法律效力的解释说明,恐怕部分网友仍旧云里雾里,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带着节奏。对于名誉侵害,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无论所说的是事实还是捏造,一般情况下起诉名誉权侵权是最为简单有效的方式;如果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涉及犯罪,这时警察是管不了的,需要被害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属于公诉,公安机关才可以刑事立案,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若发布的言论具有主观评论色彩,例如“加拿大炮王”“加拿大电鳗”等,就可能涉嫌侮辱他人人格。从这一方面说,名誉只有更坏,没有最坏,“人渣“也享有名誉。

一些娱乐圈的流量明星,既享受着明星带来的红利,又不愿意承担明星的道德标准;既靠社会关注度吃饭,又不愿意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既能接受赞誉,又不接受否定。动不动就发律师函、报警,是不是我们也需要做出反思,这样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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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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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身边,名誉是一个人一生最为重要的事项之一。同时,在我们身边我们经常会遇见到一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特别是在网上,名誉权的侵犯是十分常见的事项。最近,“教科书式耍赖败诉”在网上引起大家的讨论,

,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为你解答!

  因在一起车祸后拒绝赔偿,肇事者黄某芬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黄某芬此后将新浪微博以及在网上传播相关视频的律师岳某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名誉侵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40万元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今天上午(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芬全部诉讼请求。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案件,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

  精神损失,受害人遭受的痛苦、压抑、忧郁等感情损害。财产损失,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和泄露他人隐私。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

  两者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往往是建立在客观事实上的一种推定,但不应是主观臆断或毫无根据的推测。

  上述论述得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侮辱、诽谤和泄露他人隐私。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或极其肮脏的语言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等。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

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他人,不做侵犯他人权利的相关行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的内容,您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法律快车。

  大家对于名誉这个词肯定都非常的熟悉,名誉是对自然人的品德以及形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越高的自然人越受到社会的欢迎,所以民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如果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认定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那么

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 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 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 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 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综上所述,想要构成侵犯名誉权,那么就要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常见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侮辱、诽谤以及新闻报道失实,这些行为使得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那么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想要知道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条件是什么?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条件的有关知识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如何说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行为,语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诽谤是以书面、口头等捏造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

  其特点为: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以语言、文字、漫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诽谤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诽谤主要有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两种。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开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就构成诽谤。

  不过,由于言词本身较为含糊或有歧义,确定言词的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必须对言词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据一般人的观点、参考整体性标准来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检举信后,依据监理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了对原告的意见评价及更换监理的建议。

  该意见评价没有涉及具体事实,不是事实陈述,且未恶意对外进行散布,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在确定毁损名誉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单,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没有过错。

  

  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抗辩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王利明先生认为,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内容真实,正当的舆论监督,合理引用,正当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过错,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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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怎么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认定侵犯

的要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

  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

  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

  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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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小凤)

  名誉权属于人身权当中的一种,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对其有相关的规定。现实中,经常发生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我国为了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也制定了不少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一、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八、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九、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十、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十一、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对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伤害,用法律术语讲就是构成了侵权,那就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是所有言论都会造成侵犯他人名誉,那么哪些情形下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呢?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影响到公民的名誉,但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一)正当的评论。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发扬民主的过程中,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正当评论,可以涉及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或评论。如舆论工具对违法犯罪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鞭挞;对著作、创作、演讲和表演进行评价;在选举中,选民对被选举人发表意见;公众对领导的评价;公民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等。当然,这种评论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发表的意见。至于意见是否正确,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使对某人的评论有所贬抑,不完全正确,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或不可告人的目的,借机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则属不当评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二)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种情况还包括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法定职务行为。进行这种职务行为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合法的。但是这种职务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必须是善意的。具体地讲,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许可的职务行为,行为的目的必须是善意的。只有符合这几个条件,才是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如果行为超过法定范围,影响特定人名誉或者在职权范围内恶意中伤、诽谤的,则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的发言中,如有涉及贬低特定人评价的,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其发言的某些内容属于恶意中伤、诽谤他人,或者把会内涉及贬低特定人名誉的言论向会外散布的,或者在会议之外发表贬低他人名誉的言论,则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特定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为。

  在社会群体中,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合伙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的利益(利害)关系,法律不禁止他们相互之间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对他人进行传述或评价。即使传述或评价对他人有所贬抑或者传述的内容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如合伙成员之间说明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及信用状况;夫妻之间的谈话;父母向子女传述关于子女恋人的传言等。这种传述必须限于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不能扩大。否则,造成对他人名誉有损害的,则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为。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开其隐私,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但是,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受胁迫、欺诈而作同意表示的。这种同意必须为明示,而不能为默示。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不得超越对方事先同意的范围。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权受到侵犯,满足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侵犯名誉权诉讼需要哪些证据呢?一般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侵权事实、赔偿金额计算清单等。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1、 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 文章内容涉及到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如单位处分等。

  四、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小云)

  随着网络的愈发普及,上网人数增多,网络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1、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

  2、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一般认为,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由于网络名誉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害网络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表现是,降低他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对于网络名誉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救济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行为人在网络环境下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从而恢复受害人的网络名誉权。因此,对网络名誉权的损害也完全具备上述三方面的特征。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网络环境的特性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适用导致任何特殊情况,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理论没什么特别要求。

  4、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通常认为,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是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而过错在网络名誉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名誉侵权无异。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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