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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的《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

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贰: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币种)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费、_r—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________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甲方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四)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_______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贷款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未以书面形式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的,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2、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2、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按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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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范本【正式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______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人民币本金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条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条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 本

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

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______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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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民法典新规 - 知乎

明确了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并增加了担保债权实现的条件——除了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外,还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扩展了保证合同意思自治的范围。

对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明确了独立保函系保证合同从属性的例外的情形。对此,可结合《九民纪要》第54条予以理解:“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此处的“认定无效”适用“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的原理——

从《民法典》第685条的规定中可见,目前,保证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2) 保证条款,必须在合同当事人中列明保证人,并需保证人签章;(3) 保函(保证书):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并要求债权人接收,且不提出异议。

其中并未涉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中规定的,在没有保证条款的前提下,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时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在缺乏保证条款的情形下,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以表明保证人身份的保证推定案例较为常见。从(2018)最高法民再294号的判决中可见,在没有保证条款的前提下,比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这一形式更为重要的,是签约时各方当事人实质上是否有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民法典》对相关的保证合同的形式进行了删改,包括对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在内的判断标准,尚有待未来的裁判予以明确,需在实务中予以高度关注。

相较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对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措辞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得担任保证人的范围为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谓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87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由此可见,一定程度上,《民法典》囊括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保证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686条对于常态保证作出变更,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前,《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事法律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立责任承担的方式,但《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显然不符合该原则,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法,应当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相较于连带责任保证,在各方面均更有优势,故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拨乱反正

保证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仅仅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到期债务时,并不能对抗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务人一旦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直接向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691条删除了《担保法》第21条第2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民法典》第699条亦删除了《担保法》第12条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686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衔接。这一变更与《担保法》中截然相反,因此在实务中应予以尤为重视。

相较于《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例外,由“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变更为“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新增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相较于《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民法典》第688条增加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对于反担保,《民法典》未作出重大变更,结合(2013)民申字第1578号的判决来看: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其中,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时,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相较于《担保法》第14条,《民法典》第690条新增了第二款的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一个债务的整体,适用于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经常性商业往来。《民法典》将“最高额保证合同”成文化,并新增“参照”条款适用,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参照《民法典》第420条第1款的规定,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外,债权人可与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第二,参照《民法典》第420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三,参照《民法典》第421条,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作出约定;第四,参照《民法典》第422条,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决算期、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第五,出现《民法典》第423条规定的情形,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相较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民法典》第692条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统一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民法典》增加了保证期间计算的可操作性,统一了裁判适用的尺度。

保证期间可分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其发生时间系保证责任发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而不涉及保证责任发生前。值得注意的是,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较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民法典》第694条就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作出了修改,完善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内在逻辑自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原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则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行使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也就是说,如果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就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并未消灭,逻辑上无法自恰。

《担保法》第24条关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2019)最高法民终1889号判决中可见:尽管债务人、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在前述的《担保合同》中约定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对于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由三方协商解决”,但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即使债务人、债权人与保证人未协商,或者协商之后保证人不同意变更,对于减轻后的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此,《民法典》在《担保法》第24条的基础上对于变更主合同对保证合同效力影响的规定作出明确,增加了规定的可操作性。《民法典》第695条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并区分了两个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减轻债务,二是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减轻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5条另新增了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不承担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责任。

由于债权变更是在债权债务当事人不变更的前提下,对债权的内容作出改变,债权因债权变更丧失了同一性,可能因此增加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故债权变更非债权人单方所能实现,而必须征得债务人、保证人同意。

债权转让是指在债权不丧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债权的效力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保证人可以向原债权人主张的一切抗辩均可向新的债权人主张。故多数情况下,债权转让并不会增加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也不必征得债务人、保证人的同意,除非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只有在此前提下,若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7条增加了“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虽然债务转移时,保证人的债权人并未发生变化,似乎不会对保证债权产生影响,但是在实务中,一般而言,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具有利益关系的,也正是基于此,保证人才愿意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因此,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

为了与《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的规则——“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相衔接,《民法典》第697条新增“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第三人加入债务不会影响债务总额,亦不会影响保证责任范围。

相较于《担保法》第31条,《民法典》第700条细化了对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即保证人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其追偿范围以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为限。其中,“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为第702条的规定做了铺垫,并且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民法典》第701条和第702条规定了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其中,《民法典》第702条新增了保证人有权抵销或者撤销,并拒绝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民法典》第568条关于债务人抵销权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保证人可在该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如果主合同债务人有权撤销导致其债务发生的法律行为的,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保证人亦可在该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有几种形式-法律知识|华律网

1、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

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2、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

、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一般保证和

保证。

一般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未经审判或者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

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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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 知乎

173 0515 5533(微信))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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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债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文详解《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中“保证合同”新变化_新浪科技_新浪网

原标题:一文详解《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中“保证合同”新变化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发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民法典》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司法审判思路,吸收并修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九民纪要》等原有规范,对担保的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及非典型担保等裁判规则进行明确。本文就其中“保证合同”亮点进行解读。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的行权条件比连带责任保证更加苛刻。本部分内容主要对两种保证方式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等进一步明确。

(一)明确保证方式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两种保证方式的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明确一般保证的诉讼对象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的,不得先起诉保证人。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判决书主文须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中,只有保全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

(三)确认强执公证的“免诉效力”

在金融借贷活动中,金融机构一般会对债权文书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在债务逾期时凭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达到免诉效果。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确认了强执公证的“免诉效力”,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强执公证程序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即可以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四)明确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中,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算:

1、债权人收到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因债务人死亡或无力偿还借款由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之日;

2、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

3、债权人举证证明具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的(即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该情形之日。

(五)明确最高额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最高额保证中,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起算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起算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主债权的到期日均早于债权确定之日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主债权的到期日晚于债权确定之日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到期之日起算。

(六)明确追索部分保证人的法律后果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全体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未被追索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互有追偿权的,被追索的保证人在未被追索的保证人应分担的范围内免责。

(七)明确债权人撤诉的法律后果

1、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撤回对债务人的起诉或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撤回对保证人的起诉或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视为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八)明确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

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仍具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起诉一般保证的主债务人或未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九)明确保证期间届满后的签署行为不产生效力

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即使保证人在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出的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保证人也无须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十)明确差补承诺等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规则

第三人提供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内容确定文件性质,具体而言:

1、承诺文件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认定为保证;

2、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债务加入;

3、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认定为保证;

4、承诺文件既不具有保证又不具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义务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比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都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终结前,保证人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面临减损的风险。

(二)一般保证中未及时起诉债务人的风险

一般保证中,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主张债权,将面临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的风险;此外,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也存在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未向全体保证人追索的风险

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追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全体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未被追索的保证人将会免除保证责任;共同保证中,被追索的保证人还可在未被追索的保证人应当分担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撤诉导致行权无效的风险

一般保证中,若债权人撤回对债务人的起诉或仲裁申请,又未在保证期间内再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若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并未送达保证人,债权人撤回对保证人的起诉或仲裁申请,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公司提供差补承诺文件的效力风险

对于由公司向债权人提供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的,根据内容所展现的意思表示分别按照保证或债务加入处理。但无论保证或债务加入,均需要按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否则,相关差补承诺文件存在不对公司发生效力的风险。

(一)明确约定保证的关键要素,防范约定不明的风险

保证合同应当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关键要素进行明确约定。首先,为获得更全面的保障,提高实现债权的效率,应将连带责任保证作为首选。其次,保证期间约定过存在可能由于未及时行权导致保证责任免除的风险,保证期间约定过长超出主债务诉讼时效又存在保证人的时效抗辩风险,因此保证期间约定为三年为宜。

(二)及时、有效、全面行权,避免权利灭失的风险

首先,要及时、有效行权。对于一般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依据强执公证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并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保证人;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通过书面通知、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方式对保证人主张权利。

其次,要全面行权。对于有多个保证人的,要向全体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分别签署保证合同,避免共同保证的风险

共同保证中,未对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可能导致其他保证人相应免责。为防范这一风险,同一债务由多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应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并明确约定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影响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四)审查决议文件,防范差补承诺无效的风险

对于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时,应当按照办理担保的程序,要求提供方出具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审核承诺文件的出具是否符合提供方内部决议程序,确保对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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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吗-找法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且保证合同就是担保合同,

  (一)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民法典》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二)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2、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3、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担保函具有有保证合同效力。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有担保函是可以不需要担保合同。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从法律效力角度,没有什么区别。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保证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保证条款。

  (一)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二)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三)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 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上文还详细的说明了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关于担保函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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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有什么区别-找法网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同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

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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