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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怎么赔

国家赔偿怎么赔

【国家赔偿标准】2022国家赔偿标准_国家赔偿标准计算_国家赔偿法全文-华律网

最高人民

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

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

标准为每日373.10元。

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

数额为97379元;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

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如果在侵犯公民自由权的同时,还损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那么还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

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

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

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

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

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的;

(二)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

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

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

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的;

(二)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

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

最高

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

案件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

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 “造成严重后果”。《意见》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解除撤销

、拘留、

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是人民

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七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1)首先,提起

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

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汪志发律师,男,中共党员,安徽安庆人,201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

黄波律师对刑事辩护和民商事及经济纠纷有颇深研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从1997年从事法律服务以来,一直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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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后,国家赔偿怎么赔? - 知乎

一、征收中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没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并非国家公权力行为造成,均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

在征收过程中遭遇非法强拆、违反程序强拆等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不应低于应得的补偿

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院判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

三、违法强拆的国家赔偿有哪些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是国家赔偿首选的赔偿方式,既符合赔偿请求人的要求也更为方便快捷;但其适用条件是原物未被处分或未发生毁损灭失,若相关财产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时,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采取其他赔偿方式。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进一步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就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

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对于经营性房屋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强拆,不要贸然采取过激行为。即便房屋被强拆,还有机会申请国家赔偿,对被征收人按照全面补偿的原则进行赔偿!所以,一定要及时果段维权,通过律师的介入、帮助,尽早拿到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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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为何赔?怎么赔?

  ■法眼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迄今数额最大的国家赔偿案在深圳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对重复发证和错误登记行为承担870万元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予以强制执行。(参见7月10日《南方周末》)该案一经媒体公布,便引来人们热情关注。一起普通的行政赔偿案件之所以如此轰动,并不单单因其创造了国家赔偿数额之最,更重要的是它暴露出国家赔偿领域一系列重要问题,发人深省。

  近年来,行政机关对民事活动进行许可、登记的行为引发的诉讼和赔偿案件迅速增多。对于那些须经政府许可、确认和证明的民事活动主体来说,之所以敢于放心从事某种民事活动,除了法律要求外,更多因为他们相信有政府的行为在前,不会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政府也会负责。法律赋予了政府行为很强的公信力,而当政府的行为丧失公信力时,由于信赖政府行为产生的民事利益必然受损,政府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在情理之中。

  也许有人会说,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是不是也应当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即行使多大权力,享受多少利益,就应当承担多大风险。规划国土局在核发房产证和抵押登记中并未收取多少费用,为何要让它承担870万元的巨额赔偿?为什么国家要替真正的债务人埋单?

  应当看到,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的公法责任,不适用“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只要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国家就要予以赔偿。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才可以维护政府行为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发生赔偿责任后,是由公务员个人承担还是政府承担?如果政府对所有公务员造成的损害一概负责,是否会放纵公务员呢?

  在海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上,的确出现过完全由公务员个人负责、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部分责任的阶段,但从受害人的角度看,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职务,理应由国家承担责任。加之公务员个人的赔偿能力十分有限,由其赔偿无异于剥夺受害人的受偿权。因此,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的做法逐步被抛弃,代之以完全的国家赔偿责任。

  但是,国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公务员可以免责,相反,国家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之后,有权要求有重大过错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金。从实际情况看,尽管这种追偿责任通常具有象征意味,但对违法公务员仍然有效,不会因为国家先行赔偿而放纵有过错的公务员。

  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于一个经费本来就捉襟见肘的行政机关来说,如果支付巨额国家赔偿金后,还有无继续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可能?

  正是由于这样的担心,《国家赔偿法》对赔偿经费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各级财政单独列支。政府部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有权要求财政部门如数核拨。对一个政府部门来说,一笔可观的赔偿经费也许在短期内会影响其正常的公务活动,但对一级政府而言,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再多的赔偿经费在政府罚款和税费总额中永远是九牛一毛。

  问题不在于政府有无赔偿经费,而在于发生赔偿案件的执法机关很少申请使用专项的国家赔偿基金。于是,我们面临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受害人迟迟得不到应得的赔偿,另一方面,国家专门设立的赔偿基金无人问津。这是长期以来我们错误地把国家责任等同于机关责任,把国家赔偿等同于错案追究的结果。本来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发生侵权甚至赔偿是极其正常的事情,然而,一旦把国家责任等同于机关责任,必然会出现互相推诿,生怕赔偿案件影响机关形象、领导政绩;一旦把赔偿与错案追究联系在一起,就等于宣告所有的赔偿案件背后都有办理错案的责任人。

  于是,谁也不愿承认有错,更不愿为此承担责任,原本用来救济受害人的国家赔偿制度,就因可能触及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个人责任最终落空了。当然,改变错误观念的前提是解决制度漏洞,只有淡化国家赔偿中机关责任的色彩,强化国家责任的意识,将支付赔偿金的职责固定于统一的财政或者基金组织,断开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之间的不当联系,才有可能拯救国家赔偿制度,避免其沦为“国家机关不赔法”。

国家赔偿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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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国家赔偿怎么赔的?_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支付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

公布2016年国家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42.3元。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

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

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取销外国国籍,把小孩落在父母的户口上。咨询户证管理部门。

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六)外交部;(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扩展资料: 法定的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悬挂国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一)一百厘米;(二)八十厘米;(三)六十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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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支持双重国籍,嫁入没强行要求变更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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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很多企业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会议对于一个企业来说 是很重要的,会议的内容对于之后企业工作的开展也会比较重要的。所以对于每一个会议来说我们应该做好该有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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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而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相关,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因此股东大会对出席的人数也是作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确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针对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当人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符合条件的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了自身利益的,可以向国家要求赔偿。那么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吗?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冤假错案或者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利等情况,受害者是可以要求进行国家赔偿的。那么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吗?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吗外国人、外国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那么对于人们来说关于国家赔偿这个来说,相信大部分的人们都是感觉到陌生的,但确实存在的,并且会是一下国家部门依法办公时候损坏人们权益带来的,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说明一下关于国家赔偿第一人成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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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是有设立国家赔偿金,那么对于国家赔偿金的请求又有的申请人是否也是有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对于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对于这方面能够有所一定的了解。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包括:1、受害的公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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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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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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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违法强拆国家赔偿怎么赔?要按照这个标准来-甜柚网

在企业厂房被强拆的维权过程中,企业家想要提高补偿,比如对房屋损失、青苗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土地租金损失、工人培训、市场开拓费用损失、未来预期合同收益等是否应予补偿,存在诸多疑问。面对强拆决定,有的企业逐选择自己拆除,没有补偿,有的企业家选择依法维权,不仅依法得到合理赔偿,而且通过与当地政府的来回依法博弈,与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桥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申请国家赔偿有严格时间限制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国家赔偿的申请也有条件要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违法;该行为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被拆迁人便可申请国家赔偿。

强拆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首先被拆迁人要确认厂房是否属于违建,认定违建是否合法,并不是所有“违建”厂房在强拆时都应该被直接无偿拆违。如果厂房确实是“违建”,被强拆后,可以要求补偿建筑材料、建筑内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厂房虽然被

强拆分为司法强拆和暴力强拆,政府在无证的情况下强拆,也是违法行为。强拆也需要经过相关的程序,必须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强制执行的通知送达给被拆迁人之后,才能进行拆除。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1、有部分农村危房被强拆是合法的,主要包括无主的危房,异地重建后的原危房,一户多宅的倒塌危房等等农村危房,具体如下:(1)无主的危房:以前的进城热导致农村存在部分长期闲置的空心房,这类房屋由于长期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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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 373.10 元,你怎么看? - 知乎

不邀自来。因为这个话题完全在我的射程范围之内。

国家的权力连着责任。柏拉图曾说,“如果某人管理人类所有的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正义”。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实施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可以说,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催生了国家责任,而国家责任的建立又反映照着现代国家的诞生。国家责任的集中突显,就在于国家赔偿制度上。而国家赔偿其中一个要点:就在于赔偿的数额和标准(其他要点以后有机会再谈),这也是本文的落脚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根据查询国家统计局官方资料——《中国统计年鉴-2019》:

(1)张氏叔侄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30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占比69%;(2)呼格吉勒图案 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占比95%;(3)念斌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6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占比86%;(4)陈满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8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占比49%;(5)聂树斌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占比100%;(6)刘忠林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26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元,占比75%;(7)张玉环自由权损害金额33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额15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占比46.3%。(8)吴春红人身自由赔偿金19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占比61.85%。

国家的权力连着责任。如柏拉图所言,“如果某人管理人类所有的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正义”。人民不指望国家秋毫无犯,但不能原谅国家侵权不赔;人民可以理解执法、司法发生错误的可能,但不能容忍国家有错不认、知错不赔、持错不纠。既然古今中外没有任何权力能确保绝对公平正义,那么就必须树立“有权力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责任原则,通过制度性安排,正视权力侵害的客观性、不可回避性和不可选择性,承担公权力侵害的责任后果。

回答者:阳晓冬律师(湖南金凯华律所进攻型刑事辩护团队,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庭立方·法律专栏入驻作者)

编辑、上传:岛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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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刑事法律人的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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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关押时间较长、领了赔偿金被释放,这样的人刚上新闻就被会诈骗、赌博、贩毒、骗婚的人盯上,长期生活单纯、脱离社会,没有免疫力,又有百万现金在手。怕是三下两下就被坑光了。

建议国家对这样的人提前保护,好好疏导,适当监视周围各色人等,帮助他平安过渡,安享余生。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损失也要赔偿,如何赔?请看 - 知乎

我们都知道,未遵守规划或用地要求,都可能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特别是在农村,担心自己的房屋因为没有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因为一旦认定违法建筑,后果很严重!轻则罚款,重则拆除。

但是,您是否知道,违法建筑也不是说拆就能拆的,拆的不对,行政机关也会面临赔偿。也就是为什么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活动,一方面有助于整顿市容市貌,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许多的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因。

在我们接到的大量咨询中,被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受害者们”对于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是不是该赔?以何种方式赔?赔多少?等问题存有很大的疑惑,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到底该如何赔。

违法建筑

咱们国家的《国家赔偿法》是这样规定的,在国家机关和是这样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了,那么受到损害的公民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简单讲,行政机关执法中做错了,并且侵犯到您的合法权利了,您就有权要求赔偿。那问题来了,什么样的拆除违法建筑行为才是错的,是违法的呢?

请大家一定牢记,

在法律上,这并不是等于号。中复律师在行政领域深耕十年,每年几百件咨询中不断给大家强调这个问题。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某幢房屋本质上确实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或《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以被定性为违法建筑。但是!执法机关并未对该建筑作出处罚决定,只是口头称“这房子是违建,我们要拆!”,又或者是贴出一张通知,通知上写道“某某人,你在哪里建的某某房屋是违法建筑,限五天之内拆除”,“某某人,你在哪里建的某某房屋是违法建筑,三天后将强制拆除”。

如果房屋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拆除,那么拆除行为违法,是可以依据这个违法行为索要国家赔偿的。

在第二种情形中,我们讨论的是,某幢房屋本质上确实违法,是违法建筑,执法机关也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期限之内,房主并未拆除房屋,没有执行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法》中之所以有这样的硬性要求,是为了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啥意思?房子是违建,但是房屋内的物品都是合法的呀!所以在拆房子之前得事前通知,保证被拆房子的人知道,提前把东西搬走。

因此,在拆除违法建筑前没有事先催告,执法机关直接开着机器来拆房,那可就违法了,对室内物品造成损毁的一样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前两个情况的基础上产生的。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也经过执法机关认定了,也发了强拆前的催告书。执法机关按照催告书中规定的时间来现场拆房了。但是!拆房之前没有按规定将室内物品搬出并做清点、登记,又或者是只拆二层,却把一层破坏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损坏的财产、错拆的房子,都可以成为国家赔偿的对象,可以据此申请赔偿。

强制拆除

我国《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下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以恢复原状为重要的赔偿方式。例如:村内自行建造的无证房屋,被行政机关错误的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拆除,此时选择由执法机关将房屋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受害者损失,是较为恰当的,受害者也容易接受。

执法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时,应当依法对屋内物品等登记保全,制作物品清单。此种情况下,受害者要求行政机关将房屋内物品予以返还系合理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合法,也会面临着返还财产的问题。例如:房屋被拆除后,受害人认为房屋的建筑材料尚有财产夹着,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将建筑材料予以返还。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方式最广泛的是金钱赔偿,因为大部分的拆违活动中,将房屋进行重建返还原状或返还财产都已不可行,此时,受害者便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金钱赔偿。

对应着上述三种不同的国家赔偿方式,当然会产生三种赔偿的结果。被拆的房屋、被损坏的物品被恢复原状,被没收的财产被返还。

使用金钱赔偿的方式可能会相对复杂一些,

以下分房屋和屋内物品损失进行讨论:

如认定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可以采用房地产评估或鉴定方式,对被强制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或鉴定,并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

行政赔偿

强制拆违中的物品,包括房屋的建筑材料、房屋附属设施、以及房内的家具等可移动物品,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或途径评定赔偿金。

如物品已毁损或灭失,可以进行相应的评估或鉴定。

如果难以对物品进行评估或鉴定,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确定物品损失的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在强制拆违案件中,当事人对强拆行为造成的物品损失通常很难进行举证,此时,法院可以在初步查明损失的基础上,采用酌定方式确定赔偿额。

公司搬迁赔偿如果没有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怎么赔法-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咨询时间:2022-02-15 16:10:52

劳动争议

位回答

高级合伙人

1、工厂搬迁属于

的重大变更,如果员工因工厂搬迁导致需要离职,可以得到

。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答于:2022-02-15 16:13:25

高级合伙人

关于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问题,我做出如下解释:如果员工因工厂搬迁导致需要离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解答于:2022-02-15 16:20:23

高级合伙人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

。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

解答于:2022-02-15 16:33:22

位律师在线

劳动争议相关法律问答

1、如果因为公司经营需要调整的要求整体搬迁,造成劳动者在途时间延长、照顾家庭不方便;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从而解除劳动合同

2021-08-12 21:04:57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

2021-07-28 18:59:47

你好,若企业裁员非经法定程序未经工会和报告,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2021-07-22 07:54:58

国家赔偿法金额的确定标准是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021-07-15 09:44:46

相关法律知识

  生活压力和生活节奏等原因导致很多人都希望可以做拆迁户,我国很多拆迁户因拆迁得到了一大笔补偿款,但是因为缺乏合理的规划,而再次返贫。更多关于公司搬迁的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房屋拆迁补偿

对员工来说最关心的是自己的饭碗,工资收入的增减牵动每个员工的心,如果工作的单位因为各种原因要搬迁,可能会导致员工工作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比如工厂搬迁应当补偿员工,那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创立初期就会选定好办公地址,但是有时候公司因为发展需要,可能会需要对公司的地址进行变更,搬迁到别的办公楼,这对于上班的员工来说是很不方便的,那么公司搬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地址变更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工作日的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无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取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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