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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和收购的区别通俗

并购和收购的区别通俗

并购与收购的区别 并购跟收购差别 - 懂金融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 兼并 —又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

收购和并购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的不同:1、行为主体的不同 收购: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

一、表现不同:1、收购: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2、并购: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

收购和并购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的不同:1、行为主体的不同 收购: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

并购和收购的区别:1、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2、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的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兼并是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并购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兼并 —又称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购— 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并购对上市公司来说一.如果被并购公司财务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可提升市场对上市公司的预期,从而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二.有些上市公司本身PE估值比较低,并购当前PE估值高的公司可提升市场对该公司的估值..并购是上市公司扩张主要方式之一,当然有诸多好处.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 兼并 —又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

收购和并购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的不同:1、行为主体的不同 收购: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

一、表现不同:1、收购: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2、并购: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

收购和并购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的不同:1、行为主体的不同 收购: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

一、表现不同:1、收购: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2、并购: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

收购和并购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的不同:1、行为主体的不同 收购: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通俗点来说,如果采用收购,那么大保时捷会成为大众的子公司,听从大众的控制. 如果采取合并,那么大众公司和保时捷公司就成为一个公司,不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但是可以保留保时捷这个品牌. 希望蛋卷的回答可以帮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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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和并购的区别是什么?-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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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因资金周转等问题对自己企业的企业产权进行并购或收购等行为,很多人都会认为企业间进行的并购和收购行为其实质是一样的,但事实上这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那么收购和并购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请跟随

小编的脚步,一起看看这二者的庐山真面目吧!

1、基本动因相似,都是增强企业实力的外部扩张策略或途径;

2、都以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都是企业资本经营的基本方式。

1、在并购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并购后,并购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

的承担者,是资产、

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并购多发生在被兼并购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4、并购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对方控制权。

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依照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

与新设合并。两种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兼并通常有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控股式兼并等兼并形式。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它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

》的规定,收购是 指持有一家

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

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就

是什么为您做出的解答。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您已经揭开了收购和并购的面纱,真切地看见了二者的实质区别。公司的任何决定都关系着公司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而公司的收购或并购行为更是直接影响者公司将来的去向,所以在做这些决定的时候为了慎重起见,建议详细咨询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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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购,并购的性质是什么? - 知乎

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听见“并购”、“收购”等名词,如何理解呢、区别是什么?作者就此作出通俗简单的个人见解,供各位同仁理解,抛砖引玉。

1、什么是“收购”?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可见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5%后就需要受到监管,而5%一般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大股东。

2、什么是“并购”?

并购不是一种法律概念,而是“合并”与“收购”的统称。合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合并后的主体为一个主体;收购后的主体仍然是两个主体,只是属于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3、“资产重组”与“并购”的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 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 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资产、 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行为, 不适用本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但是“不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行为”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并购”属于购买资产交易的一种行为,故“并购”属于“资产重组”的一种。

4、区别

(1)上市公司为被收购公司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只要有钱就可以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不需要经过其他主体的审议通过,双方决定即可(当然需要符合信息披露等要求);

(2)上市公司为收购其他公司的一方,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达到一定的程度需要行政许可。

(3)以上可知,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程序复杂、困难与上市公司被收购。

5、相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企业购并和并购的区分? - 知乎

那就把题目改成“企业并购的风险防范”。

不要执着于这些名称和定义,学院派没用。商学看重的是 实用、实务和实操;你要从真实案例中挖掘出有经济价值的point。。至于收购和兼并有什么区别?这些定义我也没搞清楚过、也不是张口就来,但不影响从业十几年。

另外,实务中,我们很少说“购并”,一般说并购:就是兼并、收购的统称。而一提“并购”,大家的共识为:1)在股权结构上,对控股权的收购;2)在治理结构上,对实际控制权的获取。

合并与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 知乎

谢邀。

我的观点和@张亮的意思差不多,在通常用法中,“合并”和“收购”的区别并没有那么大,“合并”听起来比较“平等”,没有“大买下小”的意思。虽然说merger、acquisition、consolidation、combination在意思上有细微的差别,但就像“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一样,差不多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事实上,英美律师在起草合约时,也会把这几个词并列。而美国法律或判例对这几个词的解释也比较灵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

不过“合并”和“收购”在财经媒体的报道中多少还是有一些区别,尽管并不严格:

(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

(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Youtube,不会有人说两家公司合并;

(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杆收购大公司,即Leveraged Buyout,一般也不称作“合并”;

(4)两家公司规模相近,使用换股手段合为一家时,一般称为“合并”;事实上,被称作“合并”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换股;

(5)吸收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收购”(继续存续的A收购注销的B);新设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合并”(A、B不再存续,并入新设的C);控股式合并(B成为A的子公司)则称作“合并”和“收购”均可。

另外,“合并”和“收购”在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特定含义:

《公司法》

《证券法》

实践中如果能够明确看出来是“某一方买下了另一方”,就可以叫做收购;如果不能明确区分,比如两家体量差不多公司的换股,可以称为合并。

但是合并的法律定义和习惯用法不同,法律上合并是指: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比如A买了B,A还存在,B不存在了,合并到A里面去了。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这种情况下A和B都不存在了,但是新设了一个C,A和B的全部资产都放到C里面去了。

如果收购中出现了以上两种情况,法律上就属于合并。

优酷和土豆这事,从习惯用法上讲更应该叫做收购,但是叫做合并也没错,因为法律上的具体形式就是吸收合并。

最后,收购与合并如果是用英文术语的话可能意思另有出入,见@Raymond Wang 的答案。

两种公司并购的超通用操作方案史上最通俗分析! - 知乎

并购是公司进步发展壮大的快捷途径。并购带来的协同效应可以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份额,最终实现公司竞争力的增强。本文将分析并购常见两种模式-合并和收购-的概念和基本流程,并对两种并购方案进行简单比较,供各位参考。

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并购方案

二、两种兼并方案的比较

三、并购风险提示

兼并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重置成本、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为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而采取的各种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方法。根据兼并的表现形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兼并界定为两种模式:“合并”和“收购”。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针对D公司和A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这两种模式为D公司制定两套具体的并购方案,并对此作一简要地分析:

1

并购方案

根据新《公司法》如果D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则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D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吸收A公司,从而形成一个新的D公司,而A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2)合并前A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新D企业全部、概括承受,这种继受是法定继受,不因合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

3)合并是合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方合并对方时必然要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具体表现形式是D公司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资本向A公司的投资者交付股权,使B公司和C公司成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一)D公司与A公司初步洽谈,商议合并事项;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三)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和商誉,但是不包括以无形资产对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

(四)确定股权比例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将A公司的股东B公司和C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折算成资产,从而确定B公司和C公司在合并后的D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

(五)召开股东大会

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因此参与合并的A公司和D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六)签署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签约日期、地点;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A公司和D公司在与其他公司、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写明公司合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的,还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即合并后的D公司承继。

(九)核准登记

公司合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包括D公司的变更登记和A公司的注销登记两套程序)和税务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后,合并企业应当及时办理A企业的法人注销登记,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协议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合并协议的效力和合并后D公司对A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十)职工的安置

应当征求A公司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不同意兼并,不影响兼并协议的效力。A公司的职工原则上由合并后的D公司接收。

即D公司通过购买A公司一定数额的股权,从而实际控制A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转让行为。主要特征如下:

1)股权转让买卖发生于D公司与A公司的股东B公司和C公司之间;

2)在大部分情况下,股份转让不改变A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因此A公司的债务一般仍由其自行承担。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D公司向A公司的股东B公司和C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然后分别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三)D公司分别与B公司和C公司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B公司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评估验资。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这个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因为C公司是私营公司,因此在与C公司的股权交易过程中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B公司和D公司到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七)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分别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办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大)会决议。

(八)D公司分别和B公司、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九)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D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C公司不需要)

(十)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两种兼并方案的比较

首先,合并与收购都是公司并购的基本形式,都能够实现D公司控制A公司的目的。

其次,合并与收购在法律上的最为重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由于A公司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消灭,其债务依法律规定被合并后的D公司概括承受,而后者在大部分情况下由于A公司保持了法人地位的同一与延续而自行承担原来的债务。

因此当发生债务遗漏问题,即A公司在被D公司兼并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遗漏了应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对外债务,使D公司对兼并条件做出错误判断时,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D公司收购A公司的股权,并不影响A公司法人资格的同一和延续,遗漏债务问题只能影响到兼并双方之间的兼并合同,而不能影响债权人向被兼并企业追索债务的权利。而如果使用第一种方案,合并双方法人合为一体,存续的D公司对A公司的财产、债券、债务概括性承受,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公司法第175条、合同法第90条规定,D公司有承受A公司债务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在兼并时债务是否属遗漏债务而有所区别。因此第二种方案对于D企业来说更为有利。

3

并购风险提示

对并购方而言,任何并购交易中都可能存在风险,只有对并购交易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相应的对策,才能有效防范并购风险,保证并购交易的成功及实现并购的目的。

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

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在这方面,实践中突出存在着两个问题:(一)目标公司的担保、债权、纠纷等或有负债;(二)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企业并购行为往往同时涉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或人员等重组事项,其间必然涉及到需要律师起草或审核的大量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这些合同或协议文件是最终确立企业并购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依据,务必需要专业律师从中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

来源:并购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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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有什么区别_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差异-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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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选择采用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的一个重要考虑是税收负担。由于股权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许多人因此认为股权并购税负较小。但是,这种通过比较税种的个数就简单地得出股权并购的税负小于资产并购的结论是很不科学的,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很多。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股权并购的税负很多时候要高于资产并购。本文从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各自的税负分析出发,通过举例来比较二者在不同情况下的税负。

 

  股权并购涉及转让方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双方的印花税。为方便讨论,我们假设股权转让方为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方要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转让股权应按以下公式确认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股权转让收益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股权转让方为境外实体,转股收益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转让方转让的是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持股95%以上的企业,则转让方应分享的目标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转让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转让收入应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印花税

  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科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股权转让以外,股权并购还包括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在增资情况下,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原股东均无须缴纳印花税,但目标公司应就增资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外,还需要根据被转让资产的性质、转让价款的高低等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由于资产并购时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类似于前述股权并购,因此对这两种税不再赘述。

  (一)营业税

  如果被转让的资产涉及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目标公司应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即目标公司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税不允许抵扣,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转让的不动产为转让方先前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则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部门首次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出让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

  除不动产外,资产并购涉及的其他有形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和存货。投资人进行资产并购的目的是获取目标公司资产的利润创造能力,而存货并不具备利润创造能力,所以不是资产并购的关注点,因此本文只讨论资产并购过程中固定资产转让时的增值税问题。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固定资产转让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 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就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 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转让方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 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并不直接对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要对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增值额)计算征税。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此项加计扣除项目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page]

  (四)契税

  如果资产并购涉及不动产,转让时受让方应缴纳契税,税率幅度为3%~5%,具体税率取决于当地的规定。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分别适用7%(市区)、5%(县城、镇) 和1%(其他地区)的税率。此外,对于缴纳“三税”的纳税人,还应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缴纳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股权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往往还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尽管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不尽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假设目标公司为一个制造业企业,由另一家国内企业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厂房和若干机器设备,并拥有一项独创的专利,该专利是其赢利的重要保证。现有投资人打算并购该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但总的交易价格相同,均为1亿元。已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厂房的评估价值为 3000万元,其中土地价值200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1000万元。机器设备和专利的评估价值分别为2000万元和5000万元。公司当初购买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合计1000万元,厂房由目标公司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截至并购日,厂房连同其土地的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机器设备于2008年 12月31日前购置,原购置价格为4000万元,截至并购日,折余价值为2000万元。目标公司位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地区之外,假设并购发生在 2009年1月1日以后,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无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下面分别计算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时的税负:

  1、股权并购

  如果投资人以1亿元的价格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则双方各自缴纳的印花税分别为5万元(1亿元×0.5‰=5万元)元,原股东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 元[(1亿元-5000万元-5万元)×25%=1248.75万元]。因此,股权并购双方的总税负为1258.75万元。

  2、资产并购

  如果投资人分别按照3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专利,则税负如下:

  (1)营业税:转让厂房和专利时,目标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金额为400万元(3000万元×5%+5000万元×5%=400万元);

  (2)增值税:转让机器设备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为38.46万元(2000万元/(1+4%)×4%×50%=38.46万元①);

  (3)土地增值税:转让厂房时,目标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为250.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②-1000万元③-150万元④-15万元⑤-1.5万元⑥)×30%=250.05万元);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标公司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43.85万元((400万元+38.46万元)×(7%⑦+3%)=43.85万元);

  (5)印花税:双方应当就厂房、机器设备和专利买卖合同分别缴纳印花税,总金额为1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0.5‰×2=10万元];

  (6)企业所得税:假设目标公司在资产并购发生时不处于减免税期,也不存在亏损,因此需要就资产转让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28.16万元 ((3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万元)×50%⑧-400万元-38.46万元⑨-250.05万元-43.85万元-5万元)×25%=628.16万元⑩);

  (7)契税:转让厂房时,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金额为90万元(3000万元×3% =90万元)。

  综上,资产并购双方的总税负为1460.52万元,高于股权并购的总税负。尽管如上述例子所显示的那样,很多时候股权并购的税负的确要小于资产并购,但也 不尽然。例如,如果我们将前面假设的所有数据都缩小到原来的1/10,我们就会发现,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下,双方的税负分别为125.88万元(124.88万元+1万元=125.88万元)和89.81万(40万元+3.85万元+25.01万元+9万元+4.39万元+1万元+6.56 万=89.81万元),股权并购的税负高于资产并购,具体计算不再详述。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并购的两种不同方式。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从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并购行为;资产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实现与股权并购类似的效果。

  程序相对简单。不涉及资产的评估,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

  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尽职调查,然后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和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的时间更多。

 

  需要对企业从主体资格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用工、税务、保险、资质等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进而争取最大程度的防范并购风险。

  一般仅涉及对该项交易资产的产权调查,无需对境内企业进行详尽调查,因此,周期较短,并购风险较低。

  

  因目标企业性质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态度亦有所不同。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的,通常情况下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如果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经过省级或者国家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批。涉及外资并购的,还需要商务部门、发改委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涉及国有股权并购的,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或备案,并且经过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并购交易还需要 经过证监会的审批,主要是确保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

  对于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资产的,资产并购交易完全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为而已,通常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登记。此外,若拟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且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根据有关规定目标企业在转让之前应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应税款。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经 过资产评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报证监会批准。

  

  由于外国投资者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后使目标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履行较为严格的政府审批手续,这使外国投资者承担了比较大的审批风险。

  资产并购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承担的审批风险较小,因为需要审批的事项较少。

 

  能逾越特定行业(如汽车行业)进入的限制,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如专利等无形资产)的限制。通过新设企业的方式是无法进入该行业,但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可逾越该障碍法。

  

  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财务资料不齐全的风险等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衷。

  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

  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必须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险。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

  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

  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风险,例如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配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是免税设备,那么还需要考虑收购的该免税设备是否还在监管期内。上述这些潜在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到有关政府部门查询或者要求目标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就可以衡量的,可控性较强。

  存在抵押负担等其他风险就可以了。

  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相对节省税收。股权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并未有额外收入,因此目标公司在此情况下不存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

  除了印花税,根据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目标企业的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而需要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如果并购过程中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纳税义务人还可能面临契税。

  税收有可能多缴。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因有收入,因此有可能会存在就转让增加的价值而发生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情形。 [page]

  根据所购买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税种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如果吸引并购方的非其某些资产本身,股权并购优于资产并购。

  如果投资方感兴趣的是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等资源本身,采取资产并购。

  

  并购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运营。

  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又如机器、厂房、土地等实物性财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资产并购导致该境内企业的资产的流出,但并不发生企业股东结构和企业性质的变更。

 

  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

  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

  

  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如分红权、表决权等,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

  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资产并构不能免除物上的他物权,即并购的资产原来设定了担保,跟随资产所有权的移转而转移。

  

  目标企业可能会有多位股东,而在很多股权并购中,并非所有股东都参与,但股权并购依然会对所有股东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如果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质押或者曾经作为其他企业的出资,那么该项并购交易还可 能影响到股权质押权人或其他企业的实际权益。

  而资产收购中,受影响较大的则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转让这些财产,必须得到上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上述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此外,在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中,目标企业中拟转让股权股东的债权人或者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可能会认为股权或资产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事实上并购交易对其造成 了损害且并购方明知上述情形,依照《合同法》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其有权撤销上述股权或资产转让行为,从而导致并购交易失败。因此,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对并购交易非常重要。

  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想购买境内一家企业(非国企)的股权,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没有规定要不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按照《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按照资产评估价格来确定购买价格,想咨询一下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投资性公司除外),不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按照境内企业的并购办理。

  因此,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股权是需要资产评估的。

  需明确的是,外国投资者是指海外的企业或个人,而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已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公司并购必经的程序就是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实践中如何对并购企业进行资产调查?

  首先,买卖双方必须跟律师明确并购目标。

  然后,根据目标,重点关注相关信息和资料。

  尽职调查势必会涉及到企业的大量商业秘密,而尽职调查作为企业并购的前期环节,并不能保证并购将成功进行到底。因此,保密原则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卖方通常会在买方尚未接触任何资料之前,要求进行尽职调查的人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

  尽职调查人员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个人主观看法,更不能为了迎合委托人的需要,大肆包装甚至扭曲事实。同时,搜集的信息还要尽量全面,不能有意取舍。

  卖方积极配合调查,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当然,也不能完全没有原则的配合。一般会在订意向书的时候,事先约定好披露范围。

  目标公司的资质包括两方面内容:

  (1)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主要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

  (2)有些特定行业的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具有经营业务而需要的特定资质证明或认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大型游艺设备制造企业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资质。

  调查人员应当详细地调查和分析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的现状、股权变化情况及其现状和变革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同时,需审查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出资是否到位,各种形式的出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现象等。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其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严重影响或制约并购活动本身乃至并购完成后公司的整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章程中设立了“反收购条款”,对此应保持高度的警惕,需要认真审查相关条款是否可能对收购本身及收购后目标公司的整合造成障碍。

  除此之外,还要查明:

  (1)章程的修订程序、公司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退以及补偿措施;

  (2)股东投票表决程序当中的一些特殊规定(比如是否含有超级多数条款、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等);

  (3)公司并购的决定权归属。

  公司并购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目标企业的各种资产,因此,并购方应认真审查目标企业对其各项资产是否具有合法的、完整的、无瑕疵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以及该等所有权上是否设定了任何形式的担保。

  主要通过核验各项财产权利凭证或合同来进行,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资产购置发票、商标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对于财产权利的审查要运用动态的审查方法,即不仅要看审查时各项资产的状况,还要考虑到并购完成后该等资产控制关系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是否会影响公司某些重要协议的签订或履行。

  在审查目标企业所涉及的重大债务及其偿还情况时,要注意债务数额、偿还日期、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等。

  对于目标企业过去及目前涉及的或将来有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必须通过律师的尽职调查加以了解,因为这些案件会直接影响到目标企业的利益。

  (1)目标企业高级职员和经理人员的构成、职务、能力、待遇、公司对其依赖的程度等基本情况;

  (2)公司雇员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

  (3)目标企业的劳资关系,如是否存在劳资纠纷,并购后已有的聘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等。

  企业并购资产收购双方如何纳税?资产收购涉及两个独立主体:收购资产的企业(购买方)和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资产收购双方在税务处理上涉及多个税种,企业必须弄清税法相关规定并尽量利用好优惠政策,以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资产收购应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实践中,大多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资产收购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作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也就是说,转让企业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时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交易总额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仍要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转让方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资产。

  因此,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换取受让方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都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受让方来说,如果转让方转让资产时,换取受让方的支付对价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也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换取受让方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转让方转让资产时,换取受让方的支付对价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也要视为转让而缴纳营业税。

  资产收购营业税也涉及特殊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应征收营业税。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什么材料?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等。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2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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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公司并购的超通用操作方案史上最通俗分析!_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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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两种公司并购的超通用操作方案史上最通俗分析!

温馨提示:并购是公司进步发展壮大的快捷途径。并购带来的协同效应可以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份额,最终实现公司竞争力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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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并购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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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并购是指两家企业合并后,组成一家新的企业,在股权等分配上应合理分配;而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收购企业仍然存在,而被收购企业没有了。

并购:A+B=C

收购:A+B=A (A为收购企业,B为被收购企业)

Acquisition(收购):指企业A的所有事业完全被收购进入到B企业的事业范围内,A企业会不存在。

Merger(合并):指企业A与企业B按一定出资比例合并成为C公司。

还有两个就是:事业并购 和 事业合并

事业买收:是指A企业的某个事业被B企业买收。

事业和并:指A,B两企业,各拿出一个相应的事业,使其合并成为一个跨企业的事业体。

通俗的说,并购就是强强联合.收购就是大鱼吃小鱼

兼并、收购、并购有什么区别? - —— 兼并是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多家公司.收购是一个企业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

兼并、收购、并购有什么不同 —— 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采取各种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企业兼并的形式有:① 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 —— 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采取各种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企业兼并的形式有:① 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

兼并收购有区别吗 - —— 1 、兼并 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狭义的兼并相当于《公司法》和会计学中的吸收合并. 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广义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还包括新设合并与控股等形式. 2 、收购 收购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权的购买行为.收购涵盖的内容较广,其结果可能是拥有目标企业几乎全部的资产或股份,从而将其吞并;也可能是获得企业较大一部分股份或资产,从而控制该企业.

兼并、收购和合并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 —— 兼并与收购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1356662的定义 兼并(Merge)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

什么是兼并 - 收购和并购的区别是什么?请指教! —— 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

兼并,并购,购并,收购,的意思一样吗 - ——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兼并收购简称并购. 兼并 —又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收购 — 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与并购意义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其实这几者的意思都是差不多的

如何区分公司的合并收购兼并与并购 - —— 一、合并 所谓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 二、收购 收购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

兼并、收购和合并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 —— 兼并与收购的定义 兼并(Merge)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收购(Purchase)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

兼并与收购有什么区别? —— 关于您的问题, 通过百度文库查找可得 详细情况参考 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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