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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

倾销

倾销 - MBA智库百科

  倾销(Dumping)是一种

,即出口厂商在

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

,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与

相对称。

  国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

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

,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

  (1)

(persistent dumping),亦称国际价格歧视,是指一国垄断者为了提高其总利润,通过在国内市场(该市场被

以及

所隔绝)以高于

(在该市场他将遭遇外国生产者的竞争)的价格销售产品;

  (2)

(sporadic dumping),是指为了摆脱非预见和暂时的剩余产品负担,以低于成本或低于国内销售价格偶然地销售产品,而并未降低国内价格;

  (3)

(predatory dumping),是指为了将外国生产者赶出其本国商界,以低于成本或低价格临时销售产品,然后凭借其在国外获得的垄断优势而提高该

  (1)

,是指倾销地国民的倾销商为了取得本国的

,而采取的低于其他同类产品价格或低于

的价格在其本国市场上销售产品的行为;

  (2)

,是指为倾销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国民的倾销商,为了获取进口国的

而以低于别国市场价格销售、进口其产品的行为。

  (1)

,也称

,是指出口国

使该国出口产品以进口国货币计价售价降低;

  (2)

,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

价格为出口产品提供运输;

  (3)

,是指出口商利用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方式,在进口国低价销售产品;

  (4)

,是指差价销售,即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

  (1)

,是指在

下一国货物以低于其

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的行为;

  (2)

,是指在

下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地国提供的服务的价格低于该服务的正常价格。

  (1)

,泛指一切在进口国发生的

  (2)

,是指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能够适用

予以制裁的

  尽管对倾销行为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但是反倾销法并非针对上述所有的倾销行为,而是仅限于外国产品的价格倾销。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GATTl947过程中,美国根据其国内法为反倾销条款提出了草案建议,其他国家围绕这一草案展开了讨论。讨论涉及四种形式的倾销,即价格倾销、服务倾销、兑换倾销和

。起草者同意只将价格倾销作为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税对象。而

的损害结果和倾销主观意图确定不同,但在“反倾销中并非予以区分”。美国1921年以前的反倾销法专门制裁掠夺性倾销,但此后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已经不再将倾销的“掠夺性”主观动机作为反倾销法适用的条件了。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

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

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

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

、实质性威胁和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

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

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

或实质性威胁或

,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

,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

并进而消灭

,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

,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一般来说

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

的行业,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

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

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

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

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

、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

、对外低价倾销。

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如果一国遭受来自他国产品的倾销,一般都会对倾销商品征收

。但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作为

一揽子文件之一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凡成员方制定反倾销法律或者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都必须与该文件保持一致。

  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1)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

、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

、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

  (2)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明应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及时限等。

  (3)调查。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

、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给被诉方发出的

,要至少给予30天的期限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7天为送达)。在调查期间,各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如果有关利害方不提供资料或者阻碍调查的进行,进口方当局可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的一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调查当局有义务听取被诉倾销产品的用户及

发表评论。

  (4)初裁与

。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只能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

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征收反倾销税,数额不得超过

,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直至抵消倾销损害,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一般不能追诉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方在调查期间抢在进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反倾销守则也规定了在确实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当局可以对那些临时措施生效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5)行政复审。反倾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或

。在进口方当局初步确认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

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

  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

协会具体负责企业

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鼓励出口措施以外,鼓励出口还有许多其他措施。比如通过

输出带动本国商品输出;采用外汇分成方式,即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

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自由支配,鼓励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采取

,将进口与出口挂钩,要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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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主义好在何处,是否有道理?

可以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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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什么意思? - 知乎

本国产品出口在国外的价格比国内价格还要低。

至于原因嘛(´・ω・`)数学推导比较麻烦。。假定条件是国内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国外是完全竞争市场。结果是出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

举例的话,中国向欧盟出口的衣服,几年前就被欧盟判为倾销。

美国对中国也有电视,家具,纸,塑料袋,糖精等等很多行业的高额反倾销税。日本和欧洲各国也因低价向美国倾销电信设备受美国指责。

以上例子来源于克鲁格曼的本科《国际经济学》教材。

所有国家都希望自己生产的商品,不仅能够在自己国家卖的最好,还能够走出国门,在别的国家那里也卖的好,为此就会以极低的价格把商品送往其他国家,这就是

。这时候,其他国家自己的东西就卖不出了吧,那就要

。通常来说当全球经济局势低迷或是科技进步导致商品产能过剩时,就特别容易出现这些事儿。

在倾销与反倾销之间的贸易“肉搏战”中,各国之间相互欺负是常有的事。你欺负我孩子一下可以,但你不能老是欺负我孩子;你在这边欺负我孩子了,就得从那边还回来。也有些国家习惯了欺负别人孩子还不许别人还手,比如美国。

但有一点你要清楚,

判定是不是“倾销”,与出口商的动机,它是否有利润都没有直接相关。

2004年,美国对中国生产的彩色电视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当时,不少彩电企业通过媒体表示:“我们没有倾销,我们也不可能倾销,我们的产品有利润啊,而且每年的利润都很大,何谈倾销?”

这其实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误解。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倾销是指一种价格歧视,通常是指产品对外出口的售价低于在国内市场的售价,而且该国内售价还必须高于成本(“有利润”应当指这个环节)。换句话说,

只有在国外市场的利润额不小于国内市场的利润额的情况下,才能说自己的产品没有倾销。

并且,中国目前还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就是不享有市场经济地位,当一个国家垄断经济占主导,或政府干预经济过多时,就不能认定为市场经济,要引入替代国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面对美国的反倾销,我们更不能根据“有利润”便说自己无倾销了。虽然我们认为美国的算法对中国企业是不公平的,但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所以……

这场毫无胜算的战争,果然最终也是毫无胜算……但其实我们也不是每次都输。

1998年,美国企业起诉中国果汁倾销,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果汁太便宜了,伤害到了美国相关企业的利益,给美国造成了较大的贸易逆差……但其实,反倾销通常是各个国家扶持国内企业强有力的借口。

当时,中国9家果汁生产企业欣然应诉了。尽管中国相关的法律技术人才非常缺乏,这几家被起诉的果汁生产企业甚至需要特地去聘请有反倾销办案经验的美国律师来办理这个案子。然后,两边的博弈就开始了。

首先,我们知道,在许多反倾销诉讼中,中国都处于弱势地位,因为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会刻意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当中国被对方单方面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涉及到的商品倾销幅度就不能按照中国国内的商品成本数据来计算确定倾销幅度,而需要引入一个

这个替代国要怎么选,也就成了决定反倾销诉讼案双方胜负的关键。

美国说,要把印度作为替代国。我们的企业马上就回应了,这不对,印度政府是直接给苹果生产商补贴的,中国可没有,应该选土耳其,它们是浓缩苹果汁的主要生产国,它们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状况才与中国有可比性,并且从土耳其获取计算替代价格的很多关键信息比较容易。

最后,美国商务部采用了中方提议的土耳其作为替代国,两个国家的苹果价格确实相差不大。经过一系列艰难的应诉,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中国的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普遍税率为51.74%。比起美国企业最初要求的91%,可以说是大获全胜了。

但是,别以为只有我们“遭受反倾销”,我们也有,还很多很多次反倾销……光看见贼吃肉,没看见贼挨打。

我们从1997年开始就实施反倾销调查,到2015年12月31日为止,共发起案件232起!其中2002年案件数量最多,达到30起。这232起反倾销案件共涉及27个国家和地区。涉案最多的国家是

,其次是

比如2006年开始,美国利用低价战略占领了中国80%以上鸡肉制品市场。到2009年上半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占到同期中国该类产品总进口量的89.24%。面对美国这种明显的倾销行为,中国商务部于2010年和2016年分别发布公告,对美国出口商征收最高105.4%的反倾销税,政策实行期限为5年。

而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为了加快经济复苏,对他国实施倾销是常态,我们国家显然很容易就成为了倾销重灾区,进口倾销产品总额不断攀升,甚至危及国内支柱产业。受到进口倾销产品干扰的行业被迫加入价格战。这时候征收反倾销税就是WTO机制下应对倾销行为最有效的措施,俗称“告老师”。

所以呀,讨价还价,你来我往,这是常理。贸易这事儿,说实话,不存在欺负与被欺负一说,毕竟每个国家对自己的国内企业都有一种“护犊”情绪。不过,再怎么护犊,对于国内企业也仅是一种救济措施,保护得了一时,保护不了一世。

要让国内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生存下去,还是要从

就像对待孩子成长,你不能一味保护着他免受外界侵扰,也不可能永远能做到一直保驾护航。

我们的消费在升级,我们消费的产品也得升级啊!

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 找法网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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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倾销 - MBA智库百科

  原始意义是指利用犯人劳动或其他苦役劳动生产产品,从而能以极低的价格在国外销售。

  所谓“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的

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保护。通过利用廉价的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在

销售产品,这就将其社会问题“

”到了进口国,其形式就是使后者失去就业机会,迫使进口国降低工资和利益以使其价格结构更具有竞争力。

  近几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流行着一种“社会倾销论”。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普遍存在着较低的劳工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由此造成的出口竞争优势就是劳动力倾销,或称社会倾销。其直接造成了工作机会从高工资、高保障的发达国家流向低工资、低保障的发展中国家,实质上形成发展中国家通过商品出口,将低劳工标准、低环境标准向发达国家输出的现象。在此理论基础上,欧美发达国家制造出一种新的

壁垒。他们经常谴责发展中国家违反

,努力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采取各种途径将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挂钩,将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纳入各种双边和

,以抵制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

  社会倾销问题,是现代

不平衡发展的必然产物。

的实质,是

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是全球经济市场化的过程。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资本逐利性的微观基础之上的,市场是“没有边界的自私”,竞争是市场经济铁的法则,市场经济因此具有天生的二重性:它可以保证效率的最优化,却不能保证公平的最优化。在国家内部,可以由国家政策对

的运行进行调控;而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在当今相应的竞争规则等治理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必然是以资本的扩张为目的和手段,以对劳动的压制和剥夺为直接要求。可以这样说,当代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资本为中心的全球化,具有内在的不平等性,必然存在不均衡发展这一伴随现象。

  经济全球化的不平衡发展,不仅体现在国家间南北差距日益扩大,形成全球化的“中心——外围”态势;而且在国家内部也日益暴露出来。富人成为全球化的受益者,财富分配严重两极分化。在资本的地位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世界劳工的地位则不断地下降。

在与资本的对抗中的弱势地位加剧,除个别国家外,各国的工会运动几乎都处在相当的困境中。劳资冲突的加剧和劳工地位的下降,使得劳工组织成为

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积极鼓吹者。与劳工组织的活动相呼应,发达国家政府也认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不平等优势,也直接导致了其国内的

、社会福利损失。所以,尽管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劳工组织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但在将劳动标准和贸易挂钩的要求上是一致的,双方就形成了互相援引和支持的局面。保护劳工权利的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全球贸易体制来奖励或惩罚某个产品。

  在运用比较优势原理分析社会倾销问题上,“社会倾销论”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

  

的基础,更是现代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石。现代比较优势理论有紧密联系的四个组成部分:

)、

)、

  

中的最基础、也是最广为人知的定理是

。该定理指出,各国生产要素

的差异,导致了各国生产同一商品的比较成本产生差异。而比较成本的差异,正是国际贸易的原因,并且决定着

的模式。在

条件下,各国将出口在其生产过程中相对密集地使用本国相对充裕的要素的产品,进口在其生产过程中相对密集的使用本国相对稀缺的要素的产品。按照这种贸易模式进行的自由贸易和

,能够促进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的改善,并为各贸易国带来国内福利水平的增进。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不同的

,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在对待增长与劳工问题的平衡协调上,必然会有不同的侧重点。由于各国在进入市场以前的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劳动市场条件、税收水平等差异也很大,不同国家的劳工标准不可能完全相同。与发达国家的比较优势是资本或

一样的道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力相对过剩,

低,具有低劳动成本,在

上存在比较优势也是很自然的。

  从上述“社会倾销论”理论基础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倾销论”一方面通过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的运用,得到社会倾销导致发达国家工人失业、工资下降的结论;另一方面又不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从而形成对比较优势原理——这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原则和基石的否认。所以,“社会倾销论”在理论基础上,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外贸出口大国,且外贸出口主要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而欧美国家正是提出和推动劳工贸易壁垒的主要国家。由于

和技术水平等原因,我国的安全生产条件一直较差,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公认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所以,我国的外贸出口,面临着劳工标准等问题的严峻挑战;建立在“社会倾销论”之上的劳工

,也必将对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要在对“社会倾销论”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研究社会倾销问题的实质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相关贸易政策的安排提供依据。

  对社会倾销效应和发达国家的社会问题,应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和评估。

  

高居不下、工人生活状况恶化等等,发达国家这些社会问题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例如,高失业率的长期存在,使很多人成为长期失业者,并渐渐永久性的退出

;国家运用不当的

,如在

得到治理之后,继续实行较为严格的

,使失业者增加;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等等。同时,从发展中国家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地区转移产业有其他原因,所谓的发展中国家低劳工、环境标准,引起发达国家产业转移并最终导致其员工失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对发展中国家劳工、环境标准的高要求,也并不能阻止发达国家的

。总而言之,发达国家所谓的与“社会倾销效应”挂钩的社会问题,是诸多内部、外部矛盾综合发展的结果,发展中国家对全球化的深入参与,决不是其产生的唯一原因。

  虽然从理论分析上看,社会倾销与发达国家的一些社会问题,确实存在某种联系。但同时应该注意到,由于贸易的自然壁垒、人为壁垒和交易成本等因素,

的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并不能成立,所以国际贸易不会促使要素价格达到均等化。

  在实践上,社会倾销与发达国家的社会问题之间的联系也是松散的,二者的相关性并不强。从国际贸易方面看,1995和1999年,发达国家的进口中,有70%左右的产品是来自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有近60%是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方面的影响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影响。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发达国家都指责东南亚国家的“社会倾销”夺走了他们的市场,但以1985到1995年为例,东南亚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只有6.1%上升为8.8%,上升幅度并不大。而且这些国家出口的大多是初级产品,并不能与发达国家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发达国家在劳动生产率方面的优势完全可能抵消发展中国家在

方面的比较优势。

也在1997 年报告说,几乎没有证据表明,

本身,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日益增长的贸易和投资,是共同体失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解决社会倾销问题,需要在全球化治理的框架下进行。以上在对“社会倾销论”逻辑矛盾的分析中,就暗含了这样一个结论:依靠“社会倾销论”者提出的

办法,不仅不可能解决社会倾销问题,而且还可能使问题向相反的方向发展,甚至会导致“脆弱的全球化”体制崩溃。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较低的劳工标准,特别是童工问题,是与贫困相关的。发达国家经济、技术实力雄厚, 它们往往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低下、工作劳动的设备简单,如果富裕国家坚持推行在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制度统一化,坚持将环境问题作为

,发展中国家便宜的劳动力成本的竞争优势就将丧失,南北双方间的贸易增长前景必将十分黯淡。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其经济实力得不到加强,最终导致其经济、社会等状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强制推行一致的“社会条款”,必将干扰自由的

,使得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贸易发展中获益的机会减少,最终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问题进一步向反面转化。

  对发达国家来说,

已明确的论证了各国存在比较优势差别,并以各自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贸易,可以增进整体福利水平,对贸易双方都是有利的。从消费角度看,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更加便宜的产品,相当于提高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所以,一味地削弱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优势,不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必将损害发达国家自身的利益。正如著名学者

所说,试图一石(

和机制) 击二鸟(社会进步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 的做法可能什么也得不到。

  经济全球化的不均衡发展,产生了诸如南北差距扩大、

激化等各种伴随现象,它们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任何局部的、片面的解决问题的办法,都不可能达到根治的目的,社会倾销问题也一样。社会倾销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劳资矛盾的激化,解决社会倾销问题,应从对资本力量进行约束入手。但在现代

体系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大多集中在劳工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而虽然大的跨国公司都来自于发达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主体却是政府,其判决也是针对政府做出的。因此,若单单利用

来解决社会倾销,相关的

不会受到惩罚,这些投资者可能会因此将其投资从发展中国家抽出,这不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且也使对资本进行约束的愿望彻底落空。所以,劳工标准的提高,社会倾销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发展经济,而不是贸易制裁。

  总之,社会倾销的核心问题是劳工标准等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从长远看,所有国家都要实施统一的较高的劳工标准,以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但这只是一个奋斗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逐步进行,否则可能会欲速则不达。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国内相关标准,积极而又稳妥的推动与国际劳工标准、社会责任标准的接轨工作,另一方面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贸易伙伴国出于贸易保护需要对劳工标准、社会条款等的滥用。

  社会倾销问题,是以市场为基础、以资本为中心的经济全球化不均衡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社会倾销问题的解决,必须放在全球化治理的整体框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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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_行政法规库_中国政府网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评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 知乎

倾销是国与国之间的行为, 通俗理解是一国向另一国恶意(低于成本价)输出大量某种商品, 以达到摧毁目标国该产业或占领目标国某市场的意图.

所谓反倾销就是, 比如, 当本国人看到来自某一外国的某种进口产品价格极其低, 比本土产品低很多, 低得不正常, 因而怀疑其低于成本价, 那么本国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就会像商务部举报申请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做一系列调查(理想情况下), 然后判断这一外国是否为恶意压低商品价格至成本价以下, 如果确实低于成本价, 而非竞争优势, 则采取反倾销措施, 比如加征惩罚性关税(提高从该国进口这种货物的价格).

现在,反倾销调查往往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某产业,向低价出口该产品至该国的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奇怪的是尽管很多时候这是竞争优势,但反倾销调查居然通过了,然后出口国就被莫名其妙地征收了惩罚性关税。一般这种情况下,遭“反倾销”的国家也会进行报复。

另外,很多国家将反倾销作为一个政治手段, 而非纯粹为了维护贸易公平而做的. 比如有些国家认为中国使用劳力过于低价, 虽然没有压低销售品的价格至成本价以下, 但却使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如故意"剥削"劳工), 所以认定中国的出口向该国的货物为倾销, 并征收惩罚性关税.

倾销的意思是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大规模(小规模构不成影响)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反倾销就是把倾销这种行为加以管制。由于各国依据国内法对外国倾销产品的认定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程序有所不同,因此国内反倾销措施成为了抵制外国产品进口、实行贸易保护的手段。

WTO反倾销协议,反倾销的措施分三种: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

临时措施是进口方主管当局作出出口商倾销商品的肯定性初裁,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向进口商征收临时附加税或保证金。但是这个临时措施应自调查开始起60日后,最长适用期间不超过6个月。

价格承诺是出口商答应进口方主管机构,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 进口方应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征收反倾销税是进口国作出出口商对其倾销产品的肯定终裁,然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但是,征收反倾销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纳税人是进口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替进口商缴纳。

而且,反倾销税率不得高于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就是被控产品的正常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差额越大,倾销幅度越大。)

WTO里的日落条款,征税期不得超过5年,一般是2~3年。

意思就是超过5年,进口国应自动撤销对此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站在国际主义上来看,WTO反倾销协议应该是对倾销的一种保护。 因为既然征税5年都没能阻挡进口商进口倾销产品, 综合来说 证明这些产品对进口国是有益的, 合理的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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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反倾销?反倾销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是存在的,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改革开发三十多年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的经济大国,却在国际上面临着巨大的反倾销和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也是对倾销的一种措施,目的就是打击倾销行为。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1.中国作为新兴贸易大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规模日益扩大,在市场竞争愈益激烈情况下,发生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

 

2.经济衰退期间各国更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是规律性的表现;

 

3.有的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规则。

 

 

为了避免国家随意发起反倾销,WTO出台了《反倾销协议》,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实施;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总结来说确定三步: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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