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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主要的矛盾纠纷有哪些

婚姻家庭主要的矛盾纠纷有哪些

但是我婆婆老是找茬,所以想问一下,这是家庭纠纷吗,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有哪些?--在线法律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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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感情一直都挺好的,但是我婆婆老是找茬,所以想问一下,这是家庭纠纷吗,

纠纷主要类型有哪些?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有哪些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  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按照鼎湖政府门户网撰写的婚约纠纷的解释,是把各个阶段所有产生纠纷的地方都包括了进来。共大致分六种情况。  婚约纠纷  为何会有婚约纠纷,有以下几点: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事实婚姻纠纷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2)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3)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4)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女方怀孕,或已生育有子女,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离婚纠纷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全面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子女抚养纠纷  《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婚姻家庭纠纷不单纯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好容易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甚至引发极端恶性事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身份性和财产性特点决定了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需要适应特殊程序法理。而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程序立法滞后,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研究还处于的起步阶段,已不能适应新时期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现实需要,而可喜的是,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加快家事审判改革已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以上是对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有哪些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有以下:  从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表现看,大致可将其划分为:情感类纠纷,经济类纠纷,性格类纠纷,赡养类纠纷和混合类纠纷五种。      情感类纠纷。此类纠纷多发生在婚后不久或子女长大成人后没有经济压力的家庭。这类纠纷当事人中,不乏思想开放者,他(她)们热情奔放,浪漫,新潮,富于想象,追求的是所谓理想完美的生活,婚姻所要求的双方要脚踏实地、不得异想天开、要脚踏实地的过日子——这些基本的东西对于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来说,一时间很不习惯,影响了他们个性的自由发挥。家或婚姻关系,对于他(她)们来说,竟成了一张网,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居家过日子必须料理的诸如油盐柴米酱醋茶之类这些琐碎事,他们越来越觉得烦。他们把现实生活同昔日憧憬、想象的生活相比,越比越觉得不满意,由迷茫到厌倦,再由厌倦到消沉、焦燥。此时如有一点外来不健康因素给以影响,他们中就会有人转向寻求挣脱婚姻家庭的束缚,有意无意找茬生事,制造矛盾,由争执吵闹,逐步发展到斗欧闹离婚。也有的属于婚前了解不够,相识时间短,缺乏对对方全面正确的了解,没有多少感情基础,出于某种原因仓促结婚,或一见钟情闪电式结婚。对于一个人要作全面的认识了解,没有一定的时间或经历几件具体事例来验证判断其言辞的真实性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处于热恋中的人,都非常善于掩饰自已的不足,总是力图向对方展现那优美的一面,而将不甚优美的另一面深深地隐蔽着。婚后,诸如懒惰、邋遢、不修边幅、自私、粗鲁、嗜烟好酒、有赌博陋习等不良习性便渐渐暴露出来。没有感情基础,对另一半又缺乏全面正确的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这类婚姻家庭纠纷不在少数。也有年过半百以上的花甲老人闹婚姻家庭纠纷的。他们年轻时,相处也还和谐,一门心想放在养育子女、照顾双亲、成就事业上。步入晚年,子女皆成家立业、各奔东西,家里经济宽裕,衣食无忧,无牵无挂,按理该相濡以沫,搀扶着一同走完美丽惬意的黄昏旅途,但是,他们中有的因心理或身体上的疾病,双方却时常嗑嗑碰碰,一向温文尔雅、有修养颇具君子风度的变得脾气暴燥、粗鲁、低俗;有的沉迷于麻将棋牌,有的醉心饲养宠物、结交朋友,只管自已玩得高兴,忘记了对方的存在,甚至把另一方当佣人;有的不自尊自重,生活不检点,晚节不保,引起家庭纠纷甚至出现感情危机。      感情纠纷中还有一种是对婚姻不忠,不专一。这是近几年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生活方式变化,人口流动加大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众所周知,农村中有百分之九十的家庭中有青壮劳力外出务工以增加收入改变贫困面貌,但却有人因此也改变了家庭的婚姻状况。在外出务工的人群中,夫妻双方一同外出,同在一地,同在一厂,生活在一起,一般不会闹矛盾。十之八九婚姻出问题的是一方外出,另一方作为“留守者”在家照料老人、抚养小孩、耕种责任田这样的家庭。这样的夫妻一闹矛盾,便和有一方追求享乐有关。有的在外开了眼界,长了见识,腰包鼓起来了,过贯了城市生活,或者傍上了大款(或富婆),对呆在家里的另一方看不起了,自已另有打算;或者已经有了相好,要把另一方甩掉;有的是在家留守的那一半,不珍惜对方的劳动,把别人在外省吃俭用、没日没夜辛辛苦苦挣回的钱不当钱花,讲究吃好、穿好、玩好,茶馆进,酒馆出,或沉迷于搓麻赌博;有的饭饱生愚事,不能很好地管理约束自己,耐不住寂寞,追新猎奇,寻花问柳或红杏出墙。这样的婚姻家庭当然难以维系。      经济类纠纷。发生这类纠纷多为年轻夫妇。因经济引起的家庭婚姻纠纷有这样几种:一种是家庭理财不民主,开支不透明,无计划。掌管经济的一方花钱随意,不该花的钱乱花,使家庭出现“财政赤字”或明显的“账目不清”,一方有意见,多次提出理财建议而另一方却不采纳引起的家庭纠纷; 另一种是夫妻双方收入差距悬殊,收入高的有优越感,自认为对家庭贡献大,摆架子,颐指气使,而另一方又不服气;有的夫妇双方收入都不错,但管家的奉行的是把一个铜板掰成两半花的“苦行僧“治家之道,把钱看得比命都重要,日常的衣食住行,合理的、该开销的却抠了又抠,舍不得开销;还有的把对方控制得水泄不通,劳动收入、工资所得,高度集中,使另一方长期生活在经济上无发言权、家庭中无地位的极不平等的状态下。还有一种因经济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是这样的,夫妻的结合是以金钱作基础的或以金钱作交换条件的,他们当初相中对方的是钱而不是人,一旦家里经济状况不如以前了,不能满足自己所需了,事情就来了,就会生事吵架,甚至闹离婚。也有的是因家里发生意外,如天灾人祸,生疮害病,耗光了家里积蓄不说还负债累累,一方就受不住了。这种人只能同欢乐,不能共患难,他们生来是只知道享受的。      第三是性格类纠纷。此类纠纷多数也发生在年轻人家庭。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向调解人员陈述的理由就是“性格不合”。在询问其具体表现时,所反映的往往是一方的行为举止、脾气另一方不能接受,两个人没有多少共同语言,爱好、兴趣各不相同,话很难说到一起,事很难想到一起。这类纠纷往往是这样的:当事人一方饶舌,另一方沉默寡言;一方开朗活泼,另一方拘谨内敛;一方温柔、细腻,另一方粗俗、马虎;一方和若春风,另一方暴若烈火;一方心直口快,另一方阴沉不露;一方大大列列,另一方小肚鸡肠。等等。这各种各样的性格,你不能说哪种性格好,哪种性格不好。就是性格完全相同,志趣、爱好基本或完全一样的,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也难免嗑着碰着。其实,性格并无好坏之分,不论哪种性格都有他好的一面,也有他不好的一面,主要看与其生活、与其交流的人如何适应,如何应对。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这种性格的人对待某人某事的语言态度能被人接受,而换个时间或换个地点或换了另外的人却不能被接受。作为夫妻,很难找到性格完全一模一样的,就是基本一样的性格,也免不了嗑嗑碰碰,这主要看当事人的涵养。夫妻之间,只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些宽容、包容,多看对方的长处,不求全责备,不争强好胜,遇事冷静,克服大男子主义,力求做到适应对方而不是力求去驽驭对方、改造对方。依我看,不论是哪种性格的人都能处到一起,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双方都要加强这方面的修养,否则,只是一方这样想、这样做,好景也是不长的。人,其本性就是这样,都有自已的尊严,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得到别人的认可,但一定不要忘记,你对应的另一方同样也是这样想的,希望得到的与你一样。      第四种类型是赡养纠纷。这类纠纷有发生在独生子女家庭的,也有发生在弟兄姐妹人数较多的家庭的。双方都是独子或独女,婚后在赡养老人时,因各自家庭经济状况、老人身体素质,性格等等不尽相同,对有的要照顾得多一点,有的要少一点,有的往来较多,有的相对较少,久而久之,夫妻间便论起了彼此,逐渐产生矛盾,闹纠纷。兄弟姐妹之间,因赡养老人引起婚姻家庭纠纷的较普遍,新闻媒体报道的与我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可以举出许多例子。有的是应尽赡养义务的几个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尽赡养义务;有的是儿或媳、女或婿中的某人因竭力主张要尽赡养义务,而另一方却以分家不平、厚此薄彼等自已吃了亏为理由消极应付或竭力反对,致使争争吵吵,闹纠纷,甚至以离婚相威胁。      最后是混合型纠纷。也就是说,有的婚姻家庭纠纷,分析产生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为某一种,有可能前面提到的四类纠纷中这种表现有那种表现也有。这类纠纷比较复杂,在调解时,须费很大功夫了解、倾听当事人陈述主要纠纷的经过和起因。只有搞清来龙去脉,分析谁是谁非,在脑子里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才能确定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指出某事某人错在哪里,并引导其认识错误,作自我批评,取得对方谅解。混合类纠纷中必定有主次之分,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定要找准,分析深透,使有主要过错的一方心服口服。只要把主要纠纷过错分清了,其余属于次要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再过多地去计较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子女抚养的纠纷

4、赡养纠纷

5、监护纠纷

6、扶养纠纷

7、赡养纠纷

夫妻双方离婚,应先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可提交人民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婆媳关系比较麻烦,也不好相处,建议你协商处理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家庭成员进行分家析产时一般要签订分家协议书。

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独立生活的行为。分家,就是把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又称财产分析,就是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为您介绍最新婚姻法全文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补充了婚姻法对于离婚和财产分割的规定,供您查阅。

男女双方一旦涉及到婚姻,特别是在财产方面则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因此提前了解婚姻纠纷的相关知识,有助于你在遇到问题时更好的解决。下面律图小编介绍了婚姻纠纷的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了解。

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家庭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矛盾,而有的家庭矛盾比较突出的,甚至可能会出现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形。那么大家知道怎么断绝父子关系吗?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做出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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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哪些类型-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

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

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文书。

(二)抚育案件:

1、

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

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

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

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

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

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

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

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

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

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

1、双方

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

清单填写)。

(七)

、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

明,

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

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

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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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该按照如下规则予以清偿:属于个人债务的部分,除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个人清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一般共同清偿,但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夫妻应该如何还债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应当由个人承担,但是如果该债务在婚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关于婚前的个人债务婚后如何承担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离婚是否能来逃避婚姻期间的债务: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婚姻期间的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离婚可是否以用来逃避婚姻期间的债务务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共同债务才需要分割。若是对于债务的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关于夫妻离婚后怎样承担债务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个人债务离婚时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如何处理个人债务离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在生活中,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处理的不仅仅是财产和子女问题,若有债务的话则也是需要对债务作出处理的。但现实中,很多人其实并不清楚离婚时夫妻的债务该怎么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做担保人的,个人担保不属于夫妻债务。担保人个人签名的债务,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后可以通过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离婚,离婚后夫妻关系就会终结,不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那么离婚后再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俗话说的好,好聚好散,夫妻在一起不容易,组成个家庭更是不容易。夫妻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分开,现在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分开就会把夫妻之间的债务和财产分配开来,那么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处理?首先要被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方式之一,担保对于担保人来说是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夫妻离婚时,债务需要偿还的,那么婚前的担保婚后是不是属于共同债务?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一般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用,而是为了别人欠下的债务而言的,所以,担保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就债务偿还问题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判决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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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常见问题 常见的婚姻问题有哪些 -自媒体热点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

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最容易出现的应该是彼此不能够信任和尊重对方,不懂得更好的理解和宽容对方,处理问题任着自己的喜好不考虑对方的感受,婚姻生活中最被忽略的就是渐渐的缺少了沟通和交流,而在无意中冷落了对方.

你好!婚后是两个人的“磨和”期,如果能适应对方就好,如果适应不了就会离婚了.婚后会有很多繁琐的事情,正是一些生活上的小事(如谁洗衣服,谁买菜,谁做家务多点)却能让两人决定是继续生活在一起.有很多四五十岁的老人还离婚,原因就是以上所说生活中对方的一些恶习使自己决定离婚的.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1、那是不可能领到结婚证的, 2、没有临时的结婚证的,那就是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因为那个女的有心理和神精问题,是不能结婚的. 4、只有那个男的才有权力抚养那个小孩子的,因为那个女的连自己都不能自利,还动不动就杀人,所以在法律上也不会让她来抚养孩子的.

1、关系冷淡 婚前两人也许是一见钟情,或者是海誓山盟,但婚后的婚姻问题却是关系冷淡.婚前也许是由于对方性方面的吸引,让彼此动心.婚后日子久了,吸引力变淡.

家庭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借鉴文化人类学、社会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成果,研究婚姻家庭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 家庭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制.

你们有孩子吗?如果有就要为孩子考虑.毕竟你们都是成年人.如果没有你可以直接到当地法院起诉离婚.真的过不下去了就好聚好散没必要胡闹到头来伤的只有自己

相互猜疑 不够坦诚

这个问题太多了!1、现在的人口流动太大,夫妻分离的情况很多,所以离婚率高.2、由于人口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个人更强调自已的个性,所以性格不和造成的家庭问题在增多.3、由于女少男多(观念问题),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越来越高.

1、和丈夫的生活习惯,理念不合,然后互不相让,以致出现危机,所以婚姻中要学会宽容. 2、婆媳问题,很多婆媳不能互相体谅,然后造成家庭大战.要不就是一方永远被另一方欺负.所以要有所准备,对婆婆要坚持不卑不亢,要多处在婆婆的位置想问题,但也要坚持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被侵犯. 3、外遇问题.两个人都要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当受外界诱惑时,要理性一点,权衡得失,就不会造成问题. 4、经济问题.房子、车子、孩子都需要钱.这钱要怎么来,怎么用要有共同目标,这才能比较减少分歧,不会为钱而争吵. 我认为婚姻问题大致上都可以归到这几类中.也有人这些问题从没遇到过,希望你不需要为这些问题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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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种类有哪些?_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矛盾纠纷分类包括:

1、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

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2、行政纠纷: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涉法涉诉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或问题处理不满而又引发的矛盾纠纷。

1、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

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2、行政纠纷: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涉法涉诉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或问题处理不满而又引发的矛盾纠纷。涉及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有些是历史遗留问题,有些是现实问题,主要是当事人对己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行政裁决表示不满。

矛盾纠纷分类包括: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借贷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2、行政纠纷: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涉法涉诉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或问题处理不满而又引发的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分类包括: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借贷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2、行政纠纷: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涉法涉诉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或问题处理不满而又引发的矛盾纠纷。

反馈

人民内部矛盾,属于民事案件。。。。。

矛盾纠纷分类包括: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借贷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2、行政纠纷: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涉法涉诉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或问题处理不满而又引发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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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建议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影响了你们的正常生活,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况。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

小区已成为大多数城区居民生活空间的基本单元。但伴随而来的小区矛盾却屡屡发生,类似物业费调整和征缴、小区停车等纠纷频频上演,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主要矛盾焦点就是物业费、采暖费等问题,解决业主与物业矛盾的最好途径不是诉讼,而是双方坐下来去协商。那么物业矛盾纠纷类型有哪些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如处理的不好,发生矛盾纠纷对双方都不利。在目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越来越多的时候,很多人也想要知道具体的原因,然后针对性的解决它们。那么,物业矛盾纠纷原因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华律网小编就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

小区住户与物业的矛盾近年来不断加大,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物业公司越来越霸道,收费高却不干实事而影响。面对小区住户与物业公司发生的矛盾纠纷要解决才可以,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物业矛盾纠纷的情况有哪些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物业管理矛盾不只是一方面的矛盾,矛盾大致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开发商关系纠纷、公共配套设施纠纷,那么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处理治理是怎样的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怎样处理”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那么怎样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矛盾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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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_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有哪些_文库_126资源网

  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共同寻找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共同协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以协商方式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   (2)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街坊邻居、亲戚其有关组织可以出面调停,做好双方的说服工作。调解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比较正式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婚姻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个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提起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节,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①调解要以促进家庭和睦为目标,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多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以亲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调解时还应多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自身应富有人情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以诚信的态度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别人的角度出发,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谅解;③调解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灵活运用,应根据情形多适用动员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的方法,尤其应对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员启发开导,让其协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据案情较多地适用座谈会调解的方式;④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以疏导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为主,但对一些涉及实际困难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应及时施以援手,积极与有关部门或所在的村、居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

  调解就是劝和好,法院审理婚姻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如下: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有的家庭矛盾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南路街妇联对辖区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现在一般都要求各社区设立组建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主要是为办理离婚业务的群众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中妇女合法权益。   其行政由民政局管理,业务由司法局指导和管理。由司法局组织和培训调解室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新时代婚姻调解工作的重点,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二、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势在必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依然易发多发,且日益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引发非正常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村委会 或居委会   街道办 或乡功 的法律服务中心   涉及妇女问题 还可以找妇联、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势在必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依然易发多发,且日益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引发非正常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你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涉外婚姻家庭案件!

  组织街道居委会及一些热心公众调解事宜的人员组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小组,做一短暂的法律和调解方法的培训,然后即可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李某和孔某是20多年的老邻居,李某住路南,孔某住路北,两家隔路相望几十年,矛盾却从一棵梧桐树而起。原来20年前,他们居住的大通站后义下村住户很少,孔某就在自家房屋的前面种下一棵梧桐树,后来随着住户越来越多,就在孔某家房屋和树之间形成了一条路,而这时,李某在路南建起了自家房屋,盖院墙时,把孔某种的梧桐树围在了墙内,梧桐树越长越大,根须长到了李某家房屋内,造成了房屋地面、墙面开裂,对李某一家的居住安全形成了威胁,而孔某又不愿伐树,称李某是故意把树盖在院内抢占了其家的地点,为此两家争议不休,纷争不断,调解主任听说后,就想把矛盾解决,于是首先造访了孔某家,她和孔某拉了一阵家常后,就把话头扯到两家的矛盾上,想不到孔某一提到这事,就没好气的说:“是我先种的树,他后盖的院墙,盖院墙时也没打我招呼,就把树围进去了,我这棵树长了十几年了,夏天能遮荫,我最喜欢在树下乘凉了,想砍我的树,门都没有。”调解主任又到李某家,李某说:“我家有三个孩子,房子太小,十几年前加盖了房子,由于地点小,没办法,就把这棵树围在了院子里,树小的时候,没觉得怎样,树长大了,竟然使我家的房屋墙面、地面开裂,所以就想找老孔看能不能把这棵树伐了,结果老孔不同意,就这样僵持到现在。”于是调解主任又到孔某家,仔细地向孔某叙述了李某家的房屋现状,如不采取措施,就会对人造成伤害,孰轻孰重,请你仔细掂量一下。然后调解主任看到孔某脸上有了明显的变化,就赶紧趁热打铁的说:“不如这样吧,老孔,你这棵树也种了十几年了,值点钱,把它卖给老李,由他作主,就算是他对你这棵树作了补偿,行吗?”孔某听调解主任这么一说也觉得在理,其实孔某的原意也就是希望得到金钱上的补偿,而李某家并不愿意出钱,调解主任也了解到了焦点在这里,于是调解主任又来了李某家,把孔某的意思婉转地表达出来。谁知李某听了后很不耐烦,说:“为什么我要出钱买,他的树把我的房子都撑开裂了,我还要找他给我修房子呢。”调解主任赶紧说:“老李,你别急,你想想是老孔先种了树,你后盖的院墙,他并没有错,我们今天主要是解决问题,老孔这棵梧桐树十几年了,一花一草都有感情何况还是一棵大树,你把他的树盖到了你家院子里,实际上你占了他的地点,现在你出钱来买这棵树,也合情合理。”老李听到这,脸色有所缓和,于是调解主任耐心细致地叙说了远亲不如近邻等人之常情的道理,最后终于达成了协议,老李交给老孔500元钱,作为补偿,两家就此握手言欢,多年的矛盾就此化解。   点评:本案中,调解主任在解决纠纷时,抓住了问题的主要矛盾来进行调解。   调解主任通过对李某、孔某的谈话,了解到主要矛盾的所在,并找到了矛盾的焦点是钱,孔某想要得到金钱上的补偿,而李某认为自己是受害方不愿出钱。调解主任从问题的焦点出发结合情理进行调解,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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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1-11-11 01:39:08 来源:

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婚姻本质是婚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结合,应取得医学、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层面的认可,并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3篇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XX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XX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XX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  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1日作出(20XX)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XX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XX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  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XX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XX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  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篇二:三调解笔录(姚元桃与吴配荣婚姻纠纷)  三穗县雪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笔录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时间:20XX年11月17日14时17分至16时30分调解地点:雪洞综治办  主持人:周怡名  调解员:赵云友黄元惠  记录员:赵云友  申请方姚元桃,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雪洞镇民主村马耐组。  被申请方吴配荣,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雪洞镇民主村马耐组。  调:申请方姚元桃与被申请方吴配荣婚姻纠纷一案,今天本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自愿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申请方:同意调解。  被申请方:同意调解。  调:本纠纷由调委会成员周怡名主持,由调解员赵云友参加,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方:不申请回避。  被申请方:不申请回避。  调:双方有无自己的亲属或其他代表参加?  申请方:有我父亲姚本辉一同参加。  被申请方:有我堂弟吴配军一同参加。  调: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调解纪律,双方听清楚了吗?  申请方:听清楚了。  被申请方:听清楚了。  调:先由申请方陈述申请请求及其事实理由?  申请方:我与被申请方是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家里都  举办结婚酒。双方在雪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哪一年办证记不起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开始关系一般。我去他家四、五年后两人就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睦,他经常为一些家庭小事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我要求与他离婚。  调:被申请方,对申请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有无意见?  被申请方:申请方的陈述基本是事实,但是没有讲清楚矛盾是怎么发生的,她到我家来,只要我一讲她,她就经常往外跑;20XX年农历正月初十我外出打工,当天误车,下午回家快6点钟,看见我妻子与寨上的龙再江在我家大门口手拉手,她看见我回家后那男的就走了;同年四月我不在家,到上海打工,回来后听说我妻子在家被寨上的吴绍成欺负,村上还调解过。还有三穗寨坝老的吴老土与我妻子有染,是我妻子跟我讲的,只有一次。因为这些事我对妻子有些不满,看在两个小孩的份上一再容忍。今年这个月,为割苕叶,我送岩门村的杨武伦,我妻子不满就讲我,我确实打了她,确实打得很重(当时我手腕都打痛了);昨天为吃鱼的事,我又吼了我妻子。  调:你丈夫讲的是不是有这回事?  申请方:(沉默)我没有给他讲过这些。  调:你们俩的矛盾并不大,以后吴配荣爱打人的事情一定要改正,姚元桃一吵架就往外跑也要改正?  被申请方:我打人的事情我可以改,但我妻子姚元桃的作风问题一定要改正。  申请方:只要他改正打人的习惯,我保证改正我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调:吴配荣还有什么要讲的?  被申请方:我要我妻子给我保证以下几点:第一是作风问题;第二要求她不要乱讲我与别人的正当交往;第三不要为家庭矛盾的一些小争吵就乱往外跑。  调:姚元桃你有什么要求?  申请方:我要求第一丈夫保证不要打我;第二,用钱的问题要大家共同商量。  调:双方愿意和好吗?  申请方:愿意和好,共同维持这个家。但是不要再打我。被申请方:同意和好。  调:经调解双方都愿意和好,希望两个回去后,共同维护家庭团结和睦。请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申请方:可以。  被申请方:可以。  申请方:调解主持人:调解员:  被申请方:记录员:  在场人:  雪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XX年11月17日  篇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我县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  1、坚持"两个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2.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第一,初步接触阶段。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有点象更年期女人),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协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务实和真诚.特别是对于调解员而言,切忌在对方当事人面前显示出好像多么尊贵的样子,请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理解其承担的压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话连篇,讲大道理,那样只能使对方当事人觉得你这个人虚伪.居中调解时,要站在一个适中、公平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双方的利与不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分析的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调解员的话.  第二,反复协商阶段。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  越进,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战果。一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二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员越来越明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为适合。  第三,总结结论阶段。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第一,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第二,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调解员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调解员应劝导他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3、调解的技巧  1、调解协议离婚时,最好在具有亲和力的环境下进行,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  2、调解时尽量给双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尽力用亲和的语言交流。再调解中,不要对双方的是非过多发表意见,而是围绕缩小争议作努力。  3、调解时要先找出分歧的焦点,再找出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节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所,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有极强倾诉愿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意见,宣泄内心的愤怒和不满。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表示同情,给予安慰。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拔,情绪激动,但其亲属可能对事实看的更清楚,调解时,选择当事人的亲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几率。  介绍几种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  (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  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城东居委会  20XX年1月  

肁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肆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调解离婚纠纷,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蒆  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肁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危及夫妻关系,影响家庭和睦,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调解离婚纠纷,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要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对资产阶级、封建主义的婚姻观点和旧习俗。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膁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以夫妻之间的共同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夫妻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主要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从夫妻关系借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的状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由于离婚纠纷比较复杂,调解这类纠纷要注意把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细心研究分析,耐心说服疏导。

蒇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及其调解办法;

袄  (一)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膄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切实保护男女婚姻自由,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但对纠纷的调解,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芁  对要求解除确系包办、买卖婚姻的,应依据下列原则,酌情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婚后始终没有建立起感情或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应告诉当事人诉讼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个别矛盾较大,积怨较深,继续共同生活无望的,也可以调解离婚,并告诉有关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离婚调解早从严掌握,对于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夫妻关系还能维护,离婚弊多利少的,应尽量劝说双方和好,不轻易调解离婚。

袈  在调解中发甲包办、买卖他人婚姻的人,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难的,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

薆  (二)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

袃  常见的此类纠纷及调解方法有两种:一是夫权思想严重,岐视、压迫、打骂女方,无视女方的合法权益,限制女方活动自由而引起离婚纠纷;二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思想严重,因生女孩或采取或节育措施引起离婚纠纷。调解这类纠纷时,应对有夫权思想的男方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就应调解双方和好。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可以调解双方离婚或建议男方单位给其以适当的处分,对夫权思想特别严重,并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支持女方诉诸人民法院。

芁  (三)因一方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

艿  所谓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方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引起的离婚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首先应依*组织和群众,深入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调解工作。(1)对有过错的一方,即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的当事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一般不做离婚调解,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可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处分。(2)对“第三者”也应配合有关单位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诫其不要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终止这种不当的关系。必要时,也可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适当处分。(3)在做好有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使其承认并愿意改正错误的基础上,对无过错的一方讲明,允许对方改正错误,劝其珍惜夫妻感情,给对方改正错误的机会,争取在新的基础上重归于好。(4)对“第三者”插足而构成杀人、伤害和虐待等违法犯罪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不宜做调解,应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肃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纪纷时,既要维护社会道德,又要注意工作方法,“第三者”一词不可乱用,否则会使矛盾扩大和加大调解的难度。

蚂  (四)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莁  物质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常见的因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和调解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莅  1.经济不民主。即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在调解这类离婚纠纷时,应宣传夫妻平等的原则,提倡民主持家,相互信任。对大数额支出夫妻应互相商量,并注意尊重对方的意见;对正常的、小数额支出则不要斤斤计较。同时还应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帮助双方合理安排经济生活、改善夫妻关系。

螅  2.一方挥霍无度。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对此,应进行浪费可耻,勤俭持家光荣的教育,批评挥霍的一方,劝其改正不良嗜好,量入为出,合理计划,同时,也要说服另一方,不可“以错对错”,应对其耐心帮助。

蒀  3、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此类纠纷,应宣传赡养父母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批评教育有过错的一方,向其说明有条件而不赡养、不仅会受到群众的谴责,情节严劣、后果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以促其改正错误。如对赡养费的数额发生争执,可根据被赡养人的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4.在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劝导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并帮助其寻找致富门路,尽快致富。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业,不好好生产,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应对有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又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

蒁  (五)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

螆  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为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一般要避开双方气愤的情绪,在气消之后进行疏导工作,启发他们多看对方的长处和优点,珍惜过去的感情。对双方脾气特别暴躁,经调解说服双方仍坚持要离婚的,可采取一些缓延的办法,然后寻找时机,再做劝解疏导。但在缓延期间,应密切注意纠纷动向,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

芃  有的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如家务劳动、子女教育、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政管理等产生矛盾隔阂,甚至引起离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针对他们的矛盾实质,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并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原则合理安排家务和子女教育等问题,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生产琐事。

蒃  (六)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薁  草率结婚是指男女相识时间很短,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结合,其夫妻关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婚后出现矛盾,引起离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教育帮助双方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能因草结而草离,认识到“亡羊补牢,犹未晚为”的道理,劝其互谅互让,在今后生活中增进了解,逐步培养夫妻感情,建立美满的家庭。如双方无感情基础,而且坚持离婚,也可以调解离婚。但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帮助他们吸取教训,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调解不成的,动员其诉讼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膇  值得注意的是,要把这类纠纷同骗婚区别开来。如确系骗婚,如隐瞒重要问题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为进城、转达户口、调工作等,而欺骗成婚的,调解委员会应支持受骗一方的正当要求;骗婚的一方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羅  (七)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

  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纠纷,在调解时,既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对病情并不严重,过去双方感情又较好,或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对要求离婚的一方指出,夫妻之间应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昼劝解和好。如精神病人确实久治不愈,影响了夫妻关系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的,应从夫妻关系及子女利益出发,说服其妥善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再办理离婚。对婚前明知对方病情,只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自愿与病人结婚,婚后目的一经达到就提出离婚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是极不道德和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的,一般不调解离婚。因一方劳改劳教,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离婚纠纷。调解这一类纠纷,既要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也要有利于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对劳教或刑期不长,双方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些具体困难或迫于舆论压力而提出离婚的,调解组识应在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的同时,尽量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劝其和好;对刑期较长或延长劳教期限,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一般也要做和好调解,确无和好希望的,也可调解离婚。总之,调解这类纠纷,如能动员对方不离婚,会有利于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县妇联在省、市妇联领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坚持“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工作方针,以建设平安家庭、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机制,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独特作用

  1、切实履职,强化主动意识。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既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更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县妇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跟进,积极创新。我们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后,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司法等部门衔接取得支持,下发了《关于成立**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将婚调工作纳入县妇联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制定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婚调委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我们与民政多次沟通协调,在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处提供了一间房作为婚调委办公室,完善了办公场地的硬件设施。10月份,举行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仪式,举办了成立大会,选聘了人民调解员,并进行了相关培训。

  2、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需要依托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正是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是道德、文化、法律、经济等手段综合运用的有效载体。在婚调委成员单位召开多次协调会后,妇联、民政、司法三家达成共识,形成了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利用联系家庭、联系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切实抓好婚调委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吸纳有特长和热心公益的个人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群团资源有效整合。民政部门变被动为主动,驻点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调解员,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对于那些因为冲动或者考虑欠成熟而一心要离婚的夫妇,起到了及时有效的缓冲作用。司法部门积极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提供维权咨询服务和相应的法律援助,在相关培训和工作会上加强业务指导,使调解员能掌握更多司法调解的专业知识,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县妇联充分发挥联动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资源互补,切实做好诉调对接等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

  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

  3、健全机构,依法规范运作。有了婚姻登记处的婚调委办公室后,为了能更好地为全县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县妇联办公用房紧张地情况下安排出一间办公室做婚调委办公室,又在甘棠桥社区组建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办公室,建好用好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阵地,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巾帼志愿者”等服务团体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热情的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维权服务。

  二、夯实基础,注重长效,努力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效能

  我县婚调委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需要,从县妇联、民政局、司法局、教育系统等单位选聘了14名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员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首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由法律工作者、妇女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在我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培训班上,县司法局副局长左荣华同志作了业务培训讲课,他以多年的实践经验,站在一名律师与调解员的专业角度,运用生动的语言、丰富的案例对婚姻家庭纠纷常用技巧做了深入浅出的辅导。选派了一名调解员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信访维权培训班,11月,组织婚调委成员及部分调解员到长沙市天心区妇联现场观摩学习,天心区婚姻纠纷调解室的温馨布置与天心区妇联何主席为我们介绍的“三免原则”、“四有四必四心”服务承诺,以及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方法,都让我们受益匪浅。学习回来后,我们印制了调解员工作联系卡,发放到各社区,在婚调委办公室,我们将调解员名单与各项制度上墙公布,便于群众自由选择调解员帮助调解。12月1日下午,县妇联组织30多名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团、婚姻家庭心理咨询顾问团等进入甘棠桥社区,结合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活动,同时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提供纠纷调解、维权指导、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

  三、强化预防,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1、注重法制宣传,提升家庭成员素质。20XX年县妇联启动了“反家暴,促和谐”宣传年活动,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在县公安局设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启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长效机制;在县内广泛联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顾问团,为我县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举办婚姻调处和家暴干预培训班;组织“反家暴、促和谐”现场签名活动及反家暴书画作品巡回展进机关、进社区,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反家暴宣传活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2、注重平安和谐创建,融洽家庭关系。平安家庭创建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载体,也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手段。县妇联积极开展平安家庭、书香家庭、和谐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吸引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主动参与,在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创建和谐幸福泰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县妇联积极利用“六一”、“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爱心结对帮扶贫困单亲母亲、贫困儿童“关爱春蕾女童”等工作,丰富创建内涵,打造关爱品牌。

  3、注重推广典型,提高整体水平。县妇联不断总结梳理各种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善于发现先进典型,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宣传推广各村居维权站成功做法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各大网站等有效载体宣传相关巾帼事迹,展示调解员调解为民、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激发先进典型的示范性,通过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以及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县妇联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更高标准、更实工作、更好状态的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妇女维权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二: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做实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助推平安家庭建设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稳不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振兴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虚、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随之而来乘虚而入,表现为婚龄不够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不伦理道德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误区。婚姻一方纠纷当事人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因张扬个性化、以婚姻一方为中心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情感的培养和思想语言沟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发展因而产生矛盾。“个性不合、性格不和”是当前婚姻纠纷当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导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琐事的“小摩擦”逐渐发展成为长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确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

  济、利益因素,表面看来是家庭成员关系之间出问题,实际是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二是多种矛盾交织,表面上是赡养问题,实质上是继承问题,表面上是小夫妻感情不合,实质上是双方父母干涉过多,等等复杂矛盾交织。

  (三)纠纷发展快、易激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对争执不能互谅互让,经年积月累,深藏久蓄,一朝发泄,相煎甚急,容易走上非理智的选择,酿成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几点设想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①调解要以促进家庭和睦为目标,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多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以亲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调解时还应多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自身应富有人情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以诚信的态度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别人的角度出发,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谅解;③调解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灵活运用,应根据情形多适用动员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的方法,尤其应对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员启发开导,让其协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据案情较多地适用座谈会调解的方式;④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以疏导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为主,但对一些涉及实际困难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应及时施以援手,积极与有关部门或所在的村、居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

  纵观婚姻家庭纠纷,其大都经历萌芽、升级、尖锐、激化四个发展阶段。矛盾处于萌芽阶段时,调解成功率高且效果好。随着矛盾阶段性发展,调解难度加大,纠纷容易反复,调解成功率降低。因此,婚姻家庭纠纷应早介入、早化解。

  (一)要引起重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有些调解组织遇到一些家庭纠纷,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甚至以“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为由,忽视了其危险性,不作调解甚至推诿。婚姻家庭纠纷说小是家人吵架闹别扭,说大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因此我们思想上必须重视,认清矛盾规律,寻找调解方法,深入细致调查。对不同内容纠纷采取不同方法: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激励法;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换位引导法;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煽情分析法;对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倾听疏导法等等。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做好化解工作。

  (二)要落实责任。调处矛盾纠纷是农场司法分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在制定调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与农场司法分局签订责任书,对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责任制,完善奖惩考评,实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力“一票否决”;要层层抓落实,农场司法分局指导各级调委会在“六统一”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和例会、学习、考评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要做到“六有”,有记录、有方案、有专人、有时限、有回访、有检查。

  (三)要依托网络信息。开展调解工作,必须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网络作用,畅通信息。必须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在社区、管理区、场直单位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居民小区、居民组健全民调小组或民调信息员队伍,形成二级中心三级组织四级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新格局,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管理区,大矛盾不出农场,力争所有矛盾在辖区内得以调解解决。

  (四)要创新机制。一是健全和完善信访、调解、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本着“抓早、抓小、抓苗头”和“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原则,把握主动权,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每月的常规月查、重点时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及敏感时期的专项排查,对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矛盾纠纷隐患,边排查边治(:婚姻家庭调解)理,限时专人负责,多方法多途径争取提高调处成功率,及时掌握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信息,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防范”。二是建立维护稳定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从“治本”和“治标”两方面入手,

  “治本”即加强法律、政策有关宣传,围绕全场中心工作,在群众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治标”即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尽快结案,提高调解成功率。如当前群众的敏感问题拆迁补偿、土地承包、林地补偿、大额资金管理、重大工程建设、开发建楼项目,涉及矛盾多,各级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宣传政策,参与咨询,钝化矛盾,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了工作中没有重大群体性纠纷发生,没有恶性案件发生。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建立的人民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农场法庭也要设置人民调解指导机制、示范机制、培训及调研评查机制,双方互动,实现诉调有效衔接。如农场法庭委托所辖农场调解委员会参与,成功调解了四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四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在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下,执法部门加大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保障家庭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赡养老人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宣传等项工作,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调解效果才能得到充分提升。

  针对每一件个案,我们归纳了三点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方法,并积极用于指导实践。主要做法:

  一是情感疏导。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成因,因势利导做好情感疏导工作。如在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中,引导女性自强自立;在析产继承纠纷中,从亲情伦理、营造日后家庭和睦角度劝说当事人适当让步言和;在赡养纠纷中,通过激发当事人养育感恩之情来帮助当事人协商确定赡养费用和方式;在子女抚养、探视权纠纷中,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开展矛盾协调工作。

  二是开导沟通。在弄清来访者的基本事实和主要矛盾后,视当事人矛盾激烈程度的不同,采用单独或集中的方式进行劝解引导,同时积极征求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建议,视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和类似案例调处方法,依法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三是阶段释明。调前释法,先释明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初步的自我判断和基本预测;调中明法,在调解过程中纠正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规定,及时调整预期目标,以利于达成调解协议;调后说法,当事人意见一致、协议签订前告知双方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觉履行。

  篇三:谈谈担任婚姻家庭调解员的几点体会

  谈谈担任婚姻家庭调解员的几点体会

  今年8月份,我有幸成为**市民政局婚姻调解委员会中光荣一员,我们总共有12位调解员,大约是2周值班一天,在此期间,通过和来访者交流、沟通,我对婚恋家庭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这2个半月来的调解工作来谈谈我的看到的一些现象。

  一、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大部分是女方提出来的。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当中,80%都是由女性提出来想要离婚,男方一般一开始不想离婚,可是如果女方一再坚持非离不可,或者表现出态度很强硬,男方就会表示“算了,算了,离婚算了,赶紧签字”。为什么离婚多是女方提出来的?其实,看似女方提出,并不是说妇女的权益提高了,很多女人离婚之后表示,离婚是最无奈的选择,是因为男方的坏习惯是在太多,无法和他过下去。

  二、感情破裂的夫妻,经常将离婚两字挂在嘴边。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中,60%的夫妻都曾表示:“调解员,这次你不用调解了,没用,我们在几年前或者多久之前就已经来过这里,给了他(她)很多机会,可是你看,对方还是没有改变,没用,我真失望,现在我们是真的要离婚。”很多男同志都表示,自己最受不了的是老婆,总是动不动就说离婚。在家庭中有矛盾,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为什么会导致离婚,我总结了一下,这些导致离婚的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一)夫妻一方未“断奶”,责任意识缺失

  有一对90后的小夫妻,男方(**)对工作没有上进心,整天在家玩游戏,玩手机,连小孩都不愿意要,所以导致女方对其失去信心,导致分手。在这里我要谈谈自己的看法,什么样的人你不能和他结婚?唯一的一条原则是,“在溺爱家庭长大的孩子,你不能和他结婚”,因为这样的人,他不知道什么叫做责任,称其量只能叫做“巨婴”

  (二)家庭暴力不断,大男子主义思想泛滥

  受封建思想和原生家庭的影响,有的丈夫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再之女方在沟通是语言过激,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如果出现家暴事件,妇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

  (三)各自家庭文化、生长环境差异,易引发成员间的“战争”

  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同时,不能很好的和对方父母和好的相处,也会进一步激发家庭矛盾。

  (四)性格不合,受家常琐事困扰导致的冲动离婚

  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太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

  在婚姻中,如果有一人愿意为关系100%负责,那这个家庭至少能够维持下去;如果两个人都能100%负责,那这个家庭会幸福美满;如果都只负责50%就有得争了,谁多点谁少点法官都判不清。对于上述四种纠纷类型,我认为前两种问题调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而后两种情况通过对夫妻的劝说和启发,成功的几率还比较高,而且如果后两种情况的夫妻如能参加“接纳自我,接纳他人”以及“沟通技巧”等这样的课程的话,应该对建立幸福家庭有很实际的意义。

  最后,我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调解工作的业务知识,增强处理各类问题的能力,力争做一名合格的家庭婚姻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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