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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调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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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调查 - MBA智库百科

  留置调查是指访问员至受访者家中访问,委托协助调查并留下问卷,日后再予以回收之方法。

  访问留置调查与

同样由访问员至受访者家中访问,但不同的是,访问留置调查是委托受访者自己填写问卷,并于日后再次访问时回收。此外,有些时候受访者不在家,这时会委托在家的人协助、留言给受访者,回收问卷时也是透过受访者之外的人来回收,故有些例子中访问员是完全未曾与受访者面对面接触的。

  

  

  即使问题

多,受访者还是可依据自己的时间从容作答、可回答需要耗费时间或难以当面回答的问题、访问时即使受访者不在家亦可进行调查、不需要面谈技术纯熟的访问员等等。

  此外,与访问面谈调查相同,只要在回收时确认问卷回答状况,就可避免漏答或错误。

  调查问卷回收率高,受访者可以当面了解填写问卷的要求,澄清疑问,避免由于误解提问内容而产生误差,并且填写问卷时间充裕,便于思考回忆,受访者意见不受调查人员的影响。

  

  难以确认是否是受访者本人的回答、即使是本人回答亦可能受家人朋友之意见的影响。

  需要委托调查及回收共2次访问,故较耗费交通及人事费。

  调查地域范围有限,也不利于对调查人员的管理监督。

  就方法本身而言,留置调查是介于面谈和邮寄方之间的一种折衷方法。只不过与受访者当面谈话主要介绍调查目的要求,回答涉及调查问卷的一些疑问,而是详细询问市场内容。这种问卷的设计较邮寄方法的问卷更灵活,更具体。因为不懂的地方可以当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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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一种重要调查措施,会限制人身自由,什么情形下会被留置?|犯罪|调查人|证据|监察法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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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于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基于案件需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调查有关问题。留置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措施,会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那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留置呢?

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在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实际上不止被调查人可能会被留置,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可以防止其逃跑、自杀,防止其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防止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也有利于各个击破、突破案件。

但是需注意的是,如果在适用留置措施时,被调查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能适用留置: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采用留置措施必须做到程序规范。留置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但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调查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严格审批,防止留置措施的乱用、滥用。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一般来说,监察机关调查完毕后,被调查人构成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定罪量刑。那是否意味着被留置的人,就一定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若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经过监察机关调查后,发现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不存在的、经批准撤销案件或者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的事实存在,但只需给予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的,都不需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机关可以制发《解除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措施,通知被留置人单位和亲属,并办理交接手续。

以上就是什么情形下会适用留置措施的有关细节,适用留置措施前提是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需要在立案后有证据证明部分违法犯罪事实,适用留置措施目的之一在于进一步调查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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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报聚焦监察法草案: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界面新闻 · 中国

正在阅读: 中纪委机关报聚焦监察法草案: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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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性质不同于司法机关;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也不能视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简而言之,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调查措施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调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介入。

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主体是行使公权力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犯罪手段隐蔽,案件内容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政治性强、高度敏感。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也要用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调查对象,让其真心悔过认错。

监察法草案规定了严格的留置措施审批程序,明确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例如,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等等。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严格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程序,有利于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机关有受理申诉及对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的义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监察对象可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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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留置(双规),你想要的答案都在这里 - 知乎

最近在知乎上发了几篇文章,受到了一些关注。很多朋友私信问我,家里有亲属被留置了,很多问题五花八门,现在我挑一些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不足之处,欢迎朋友们来补充。

一、为什么我的亲属会被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有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案重大复杂、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产所。

也就是说,可能你的亲属已经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违法犯罪事实,才会采取的措施。很多朋友问我,我的亲属的事情我都知道,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啊。可能是你的亲属在外面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你不知道而已。监委没有掌握相关证据,是不会采取这种措施的。

二、我的亲属被留置好长时间了,为什么一点消息都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的期限是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会延长三个月。留置期满后,会移交司法机关或者解除留置。如果是公职人员被留置,留置期满后,大多数都会移交司法机关,也有少数不移交司法机关的情况。如果是企业老板被留置,在留置期间配合调查,态度得到认可,一般会得到一些宽大的政策。

三、我的亲属被留置在什么地方?他(她)的饮食、健康、休息会得到保障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一般来说,各个地级市都有自己专门的留置中心,留置就是在市一级的留置中心进行的。留置中心一般都是各个地级市的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现在一些县区的看守所也开辟了专门的留置专区,来承担留置的任务。在被留置期间,会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安全,每天保障饮食,每天都会有医生进到留置间体检。所以不用担心你的亲属在留置期间会不能休息,身体状况恶化等情况。

四、留置间是什么样子的?

为了办案安全,也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自残、自伤。留置间内的布置相对会特殊一点。房间不大,里面全是软包。连吃饭勺子、写字的工具都是特别制定的,绝对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这是在网上找的图片,里面差不多就是这样子,只是没这么多的椅子和凳子。

五、我的亲属被留置了,如果以后被判刑,会折抵刑期吗?

答案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六、我的亲属被留置了,是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

你的亲属被留置了,聘请律师是个人的权利,监察机关不会干涉。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所以在留置阶段,律师是没法介入的。你可以联系办案人员,问询被调查人的身体情况。但是涉及到案情的事情,被调查人是绝对不会透露的。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阶段,律师是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七、我有朋友说,他能把人捞出来,我能不能花钱把家人从留置场所捞出来?

说有能力捞人的,99.99999999999999999%都是骗子。这些人就是利用被调查人家属焦急的心理,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留置是经过集体决策的程序,个人是没有办法左右这个程序的。如果被留置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这种可能性。如果被留置的是相关企业老板,到了期限或者问题调查清楚后,会有可能解除留置。解除留置并不是这些骗子去“活动”的结果,而是一个自然程序的解除。骗子往往会利用一些信息不对称,谎称自己可以想办法捞人。被留置家属千万不要相信这些人。

八、公职人员留置后家属被通知退款,而家里没钱没法交怎么办?

公职人员被留置后,纪委监委会通知家属退赃。退赃大多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违纪款;违纪款大多是因违反廉洁纪律产生的,如过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等。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因违法犯罪产生的,如受贿的金额。这两部分是要退出来上缴国库的。

在司法实践中,纪委监委这个阶段会更加关注违纪款的上缴。如果实在没有钱缴齐,可以先缴纳违纪款项,并跟办案人员明确表示,其他款项在想办法筹措,会想办法缴齐。办案人员不会明确告知违纪款项多少,违法所得多少,需要家属进一步有技巧的沟通。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所以上缴违纪违法款,是量刑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职务犯罪,会起到从轻判处的效果。

另外到了审判阶段,贪污贿赂犯罪还会有罚金刑。缴纳罚金,也会是法院从轻判处的一个重要考量。如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违法所得已经退缴,罚金也缴纳完毕,大概率是能获得从轻判决的。

法律虽然规定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来追缴犯罪所得和罚金,但是这也是司法阶段万不得已才会采用的手段。如果你的家庭条件允许,尽量去把这些钱凑齐,你的家人也能获得从轻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好运!

上述是这些日子朋友们问起比较多的问题,如有新问题,我会随时更新。权力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请大家相信组织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外面关于纪委监委的一些传闻,多是捕风捉影、添油加醋。请大家多多关注我的专栏《反贪日记》,我会尽量给大家还原一个真实的办案。

【实证纪法】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的规定_腾讯新闻

(原标题: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的规定?规范权力行使 提高办案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作出规定,为监察权规范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应从立法原意、实践运用等方面进行理解把握。

规范调查期限是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四十三条对留置期限进行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进行创设性规定,将立案后的调查期限严格固定下来,明确了办案时限要求,防止调查工作久拖不决出现“挂案”现象,影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结合、宽严相济基本原则。该条规定也有利于推动审查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审理部门退回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不引起调查期限重新计算,须与移送审理前的调查期限累计计算。这就进一步要求审查调查部门必须质量与效率并重,把办案基础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在规定期限内终结调查作出处理决定,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准确理解适用条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对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规定了两类情形,一类是自始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的调查期限,是指被调查人在本次被立案调查程序中一直没有被采取留置措施,适用于涉嫌一般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但没有必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一类是解除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的调查期限,此类调查期限截止时间为解除留置措施之日起一年。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未被留置对象调查期限的计算对象是被调查人,如果案件中涉及多个被调查人,每个被调查人的未被留置调查期限应单独进行计算。调查期限从立案后次日或解除留置措施后次日开始计算,到期间的最后一日即次年到期月的对应日截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具有重大影响,在本地区或某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二是法律关系复杂,多种法律关系叠加,涉及人数众多、利益链条和利益输送复杂,尤其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三是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事实查证存在困难的案件,如一些新型职务犯罪,罪名认定具有一定难度,或者历经时间久远,事实查清、证据固定较困难的;四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需协调各方面工作,调查难度、复杂程度较大。

关于调查期限重新计算问题。《监察法实施条例》对于调查期限重新计算,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实践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调查期间发现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不论被调查人是否因立案时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被采取过留置措施,新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符合采取留置措施的,依法依规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对被调查人的处理决定,应在此次留置措施解除后一年以内作出。当然,采取留置措施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严格审批,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二是可以先对立案时的违法犯罪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终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对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重新立案调查,进入新一轮调查程序,调查期限自然也就重新计算。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2年第3期,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委;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 左安斌 吉波涛)

被留置是一种什么体验? - 知乎

在《监察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于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基于案件需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调查有关问题。留置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措施会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那么,在什么情况之下才会被留置?

人在办案点,刚出留置间。

留置是十分严厉的调查措施,所以在使用的时候十分慎重。

现在每个省、地级市都有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留置点几乎都是在党风廉政教育基地中的。

留置间一般不大,二、三十平方的样子,整个房间都是软包,吃饭、刷牙用具都是特制防止自残自伤的。留置间一般偏暗色调,一进去就会感到很庄严,也挺压抑。大概就是下图这样子。

留置间有窗户,也有时钟。网传留置间就一盏明晃晃的大灯罩脸,没有窗户没有时钟,没有时间、空间感,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这是我在网上找的图,留置间大概就是这样子了,少两张桌子多一张床。

整个留置过程规范且文明,每天有医生体检,除去谈话时间24小时有专人陪护。

留置的前几天,整个留置间的气氛是很紧张的。留置对象因自身顾虑,不愿意把问题说清楚。这个时候办案人员会对被调查对象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政策引导。留置的前几天,被调查对象心理压力通常都比较大,夜里睡不好。以前我的房间里有监控连着留置间,我也会随时观察被调查对象的情况。有一次晚上下了班,我看见被留置对象留置间骂咧咧的,我还返回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被调查对象把问题讲清楚、讲明白、讲透彻以后,后面就是修身养性看书的时候了。在事情已经调查清楚,仅需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修补的时候,整个留置间的氛围还是相对轻松和谐的。

至于留置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我觉得,首先是压抑。这种压抑我认为更多的是来自于被调查人自己的心理原因,源自于对未知的恐惧。因为心底有事,所以有顾虑、不坦然。在密集谈话阶段过去后,被调查人会有更多自己的时间。在不谈话的时候,通常就是两个陪护,全程也不会说话。房间比较安静,这个时候被调查对象可能会焦虑、孤独。

最后,在留置阶段,生活作息都规律。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和老板甚至会说,在留置期间,少了很多应酬,避免了很多酒场。在里面生活规律,三高都没有了。

如果被留置,在里面尽快全面的说清楚问题,给自己争取个主动,也给外面的家人少点担忧。

被纪委监察委留置多久可以出来? - 知乎

网友: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朋友被纪委监察委留置第15天了!很担心她在里面的情况,多久可以出来?

苏义飞律师:2018年《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