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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与合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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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找法网(findlaw.cn)

  ①、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

),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

),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②、出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初字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③、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④、盈亏分担方法不同。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⑤、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⑥、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资的方式,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⑦、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 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经营的中国合作者可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风险方式不同法。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法。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法。商分配、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作经营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是什么的内容。据介绍可知,二者存在概念、出资方式、盈亏分担方法等方面的不同。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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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

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一)、主要的相同之处

1、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

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相异之处

1、投资分配和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还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同投资是指中外各方都要有投资,并且各方出资折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会享有合营企业的待遇。

2、形式、企业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

,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的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资本。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成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5、企业性质不同:合营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

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6、清算方式的不同。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

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既是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7、出资额转让不同。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虽出资额的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但为了保护合营他方的合法权益,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同时,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再次,转让出资额时,其他

拥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企业因为并非双方都有实际出资,因此我认为也就不存在出资额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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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形态;中外合作企业又叫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协议来组成的企业形式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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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营,合作,合伙的区别?_已解决 - 阿里巴巴生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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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一)、主要的相同之处

  1、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相异之处

  1、投资分配和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还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同投资是指中外各方都要有投资,并且各方出资折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会享有合营企业的待遇。

  2、形式、企业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的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资本。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成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5、企业性质不同:合营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6、清算方式的不同。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既是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7、出资额转让不同。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虽出资额的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但为了保护合营他方的合法权益,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同时,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再次,转让出资额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企业因为并非双方都有实际出资,因此我认为也就不存在出资额的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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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营,合作,合伙的区别

今年夏季最新流行的男女新款短裤、中裤介绍

合资和合营是一个概念(合资合营),合作与合伙是一个概念(合作合伙)。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1、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不同之处

1、投资分配和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中外合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形式、企业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的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资本。

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成为最高的权力机构。

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5、企业性质不同

合营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扩展资料:

合资,一般定义为由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并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及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与策略联盟不同。策略联盟与公司股权无关,在形式上也较不严谨。合资公司可能只为一个专案或计划而成立,也可能像索尼爱立信这样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持续合作经营。

合营,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合作,指共同创作;共同从事;二人或多人一起工作以达到共同目的;联合作战或操作。合作的条件包括:目标一致;统一的认识和规范;相互信赖的合作气氛;具有合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一定物质基础。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而且它不仅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资百度百科-合伙

主要看商务部有没有行业规定的限制啊

1、在出资比例上,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相同。理论上,除了超过 50% 外,都是可能的。如果有两个投资者,每个出资50%;股东为10人的,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占10%;现有股东20名,每位股东占出资额的5%。总之,合资公司的股东比例是一样的,没有人说了算。2、合营企业的出资比例为20%(含20%)至50%以下(不含50%)。对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控制。与联营企业一样,合营企业以股权投资为基础。如果没有股权投资,合资企业就不叫合资企业,是另一种经济制度。3、联营企业以股权投资为基础。如果没有股权投资,则只是协议,不应视为联营企业,而应视为合作企业。拓展资料:1、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合资经营企业,采用股权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资双方都必须以货币计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必须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必须共同组成董事会,共同委托经理、副经理,以便于对合营企业进行共同管理与经营。合作经营企业,采用契约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作双方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权,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计算;不一定组建共同管理机构,只须按合同规定各自分担经营中的责任和义务。2、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的具体形式很多,可以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地区、行业不同向横向或纵向发展。联营企业一般都形成对外称呼的各联营公司。联营企业按投资多少,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实现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投资单位。联营企业的形成是技术进步和社会化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手续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合资,合营,合作,合伙的区别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区别在于何处? - —— 合资的要出资金,合作的一般是外商出设备出资金,中方出场地出人不一定要出钱.

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方式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 —— 前者按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后者按合作协议分配利润

请问合伙企业和合营企业有什么区别啊? —— 合伙企业是从出资人角度出发,一般多是投资公司;成立合营是从外资的角度出发,属于外商投资之一,主要形式包括合作、合资、合营企业等.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 —— 1,合作经营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投资者,在签订的契约或合同,协议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种国际经济合作形式的简称. 2,合作经营企业,也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由两国或两国以上合营者在一国境内根据东道国有关法律通过谈判签订契约,...

合营企业和合伙企业区别是什么? - —— 合伙企业以全体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当然也可能有有限合伙),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建议参考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学习的时候要掌握好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区别.合营企业并不是法律术语,应该说是联营企业更好...

合营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由外地人或港、澳、台公司、企业、个人同我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 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

合资与合伙的区别? - —— 合资,一起投资,也就是一起花钱,你出多少,我出多少.合伙,一起做工作,可以一个人出钱,一个人出力.

合伙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 ——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合资公司与合作公司的区别. - —— 合资公司是与股东投资额的比例大小来确定股东在公司权利与义务大小.例:注册资本100万元,甲方出资70万元、乙方出资30万元,那么甲方就拥有公司70%的权利和义务;而合作公司不与投资额大小挂购,而是与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上例假如乙方出资30万元加技术入股,只要双方同意乙方的股权甚至可以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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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有什么区别呢?_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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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很难,很多考生掌握的不是很好,对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不太了解,现在小编和大家说一下相关区别,一起看看吧。

合营企业,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而不是重大影响,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投资者对于两者参与决策权的类型有所不同,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参与决策权,而不具有控制权;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共同控制权。

二者的分类存在不同:合营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联营企业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大家在学习的时候最后通过做题的方式加以理解、巩固,这样会更好的记住考点。

说明:因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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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 知乎

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不是指投资方。是站在投资方的角度,被投资方的角色。

比如说A投资了一个公司B。

如果A对被投资方B仅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控制他,那么这项投资对于A而言,就是联营企业投资,或者说可以认为B是A的联营企业。

如果A可以和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B,那么这项投资就是合营企业投资,或者说可以认为B是A的合营企业。

如果A自己就可以控制B了,那么B就是A的子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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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来的评论放到这里,方便大家看到。

第一,合营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与其它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但其一方对企业不具有控制权;

第二,联营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这里也就是说,联营企业之外,还有一方或者数方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活动。联营企业即便再联合其他投资人也无法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活动。

第三,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通常指控股比例在20%-50%。

第四,共同控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计提控制某项安排的,不够成共同控制。如果全体投资人一起共同决策才能控制某项安排,则成为集体控制。如果说A投资人和B投资人可以控制某项安排,A投资人和C投资人也可以控制某项安排,有两种以上控制组合的,则不是共同控制。

说到这里应该比较清楚了吧。

我认为题目中没有说清楚表决权超过多少,才能共同控制某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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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例子,如果超过80%表决权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某项安排,则A+B>80%,A和B对被投资企业是共同控制,A和B为合营企业,C则是联营企业;

第二个例子,如果不低于60%表决权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某项安排,因A+B和B+C都有不低于60%的表决权,则控制组合超过了1种,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况,肯定没有合营企业,只有联营企业。此时,A、B和C都是联营企业。

以上是我的理解,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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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目录

第一,《

》上的“合伙企业”,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以居住为目的合伙购房);(2)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例如一次性的合伙贩运);(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即商号),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首先,

是契约式企业,有限

式企业。我国《

》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

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规定,有限公司

按照比例出资,以其...

》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一)、主要的相同之处1、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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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共同控制(》=2)

联营:一般直接或间接控股20%-50%

参股:有投资,比例不限

子公司:对公司有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