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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造谣罪怎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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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诽谤罪如何取证-法律知识|华律网

造谣诽谤罪如何取证:

收集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诽谤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针对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往往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难题,证据的收集一般比较困难,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c、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d.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

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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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诽谤罪如何取证_诽谤罪最新司法解释_诽谤罪最新立案标准-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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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page]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与“网络反腐”不冲突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2)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3)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4)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法律咨询:我是一个单身青年,和单位的一位同事关系一直很好,但今年五月起这位同事由于一些其它的原因和妻子闹起了离婚,同事的妻子自六月中旬开始在我的单位大肆散布流言,说他们之所以离婚是因为我经常带同事出去找小姐给他,从而破坏了他们的夫妻关系。而我是一个单身青年,这件事直接侵犯了我的名誉和人格,让单位的很多同事都对我另眼相看。现在单位很多的同事都已经知道了这件事,我想起诉这个女人,但不知道她所做的一切是否已构成了诽谤罪,用这个罪名起诉她是否适用?

  刑法律师解答:收集证据,起诉侵权损害赔偿。本案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建议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诽谤罪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诉讼,需要提供她广泛散布谣言的证据起诉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咨询:我妻子是一事业单位的一名员工,平时工作勤奋努力,受到了领导的信任和提拔,于是便有一些小人用闲言秽语来污蔑我的妻子,说生活作风有问题,搞的我妻子都没心情上班!请问专家,我可以以诽谤罪的名义起诉他吗?是不是需要证人,事业单位比较复杂,都怕得罪人,我担心会没人作证,请各位专家指教!

  刑法律师解答: 诽谤罪,指的是无中生有,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证据非常的重要。 而且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属民事案件范围。如果你能够收集到证据,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当然需要证据。若有证据,且能够证明已经构成对您妻子名誉权侵害者,即得诉请赔礼道歉、排除妨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需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追究诽谤者的法律责任。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是发源可少的。属于自诉案件,关键是举证。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关键是证据。需要搜集证据证明。告诽谤看来有些难,告对方名誉侵权比较实际。

        刑法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到太仓市一较大的私营企业总经理黄某(自诉人)的办公室,向黄某提出要求借款50万元。黄某因与杨某素不相识,不同意借款给杨某,黄某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员将杨某驱赶出该企业。杨某就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此后杨某将道听途说到的内容,冒用该企业女员工曹乙男朋友的名义落款,编写成大字报称:“黄某与该企业三名女性时某、曹甲、曹乙(曹甲、曹乙系姐妹俩)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其中与时某有一私生子;黄某在汽车里同女人乱搞被某镇联防队抓住罚款等;请有关领导挽救一下黄某,不要让他再破坏自己与曹乙的恋爱关系等等。”杨某叫人把以上内容抄成大字报,于2002年11月18日凌晨,把上述内容的4张大字报分别贴在黄某个人公司的大门外、该公司员工公寓大门外、该镇政府大门外、及该镇菜场大门外。黄某在次日早上发现大字报后,即派人揭下。

  黄某了解到大字报系杨某所为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杨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辩称:这些大字报是我贴的,大字报内容是听别人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杨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诽谤罪。1、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某与相关女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存在大字报上所写有非婚生子的事实,杨某并非捏造事实。2、上述证人证言说明黄某的生活作风之事,在杨某贴大字报之前己是众所周知,大字报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认为是“情节严重”。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其行为己构成诽谤罪。辩护人所举证人证言内容均没有直接证实大字报内容是确有其事,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也已承认这些内容是听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应认定这些事实是虚构的;被告人杨某采用贴大字报的手段,将道听途说的内容公之于众,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足以并己经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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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到处口头造谣诽谤,如何取证,由谁来取证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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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能构成犯罪。造成了名誉损害,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造谣不一定针对某个人或者集体,组织,也有可能是无中生有的编造谎言,比如撒布地震谣言,哪里要发生地震了,也有可能是针对个人,说某某偷东西了,都属于造谣,但是针对个人的,就涉嫌诽谤,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失,造成恶果的,需要追究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就是关于诽谤罪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要件规定得都很明确,对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内容也作了规定: a、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是捏造和虚构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内容必须不是客观存在”,如果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构成本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 、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c、诽谤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所进行的。由于诽谤涉及的内容通常是不公开的,隐秘的,往往不为人所知,在审判实践中对该内容是否属“虚构”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其中如男女关系,按通常理解,非婚姻的男女之间交往密切尚不能指责他们有男女关系,只有在他们之间存在不正当性关系时,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男女关系。但证实这种男女关系,除了有人证实亲眼所见、或用照相、录相、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或对所生子女进行da鉴定等来认定外,其他诸如风言风语的传闻、人们感觉中的想象等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事实。而要证实男女关系是否存在却是比较困难的指控方一般很少能拿到确凿的证据,而另一方似乎也难能证实自己的清白,因为证实自己清白的方式只是自己及被指为男女关系的另一方都声明自己是清白的,但自己本身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辩白,所具有的证明效力又有限针对那些没有指明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的诽谤,无法通过其他旁证用排除法来证明,法院无法采信。

诽谤罪如何取证?这是很多人在遭受到别人造谣诽谤时最想问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诽谤罪需要哪些构成的要件,法律上对于诽谤罪又是怎么界定的呢?下面,华律网的律师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诽谤罪的证据收集及相关的问题。诽谤罪的取证: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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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诽谤罪如何取证 诽谤罪向哪个部门报案 -自媒体热点

可以参照它的构成来进行取证,其中可以是口供,证人,录音等.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

收集口头诽谤的证据最为方便快捷的是视频音频资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并散布受害人的虚假事实时,可以用手机或其他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及拍照;邀请听到的人作为证人,跟他们聊天时可以将话题引入你需要的内容,并进行录音固定成证据.

诽谤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口头遭遇诽谤,当事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请知情人作证、报警处理固定侵权证据、通过聊天记录固定证据等以上手段收集证据,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诽谤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诽谤的事实的,就不能因诽谤的行为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诽谤罪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应当通过证据进行证明1、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2、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见,收集诽谤罪必须围绕以上内容进行.

录音,录像,非利益相关证人

广东胡律师:你可以找相关目击证人及听到他说你他儿子死是你害的证人,然后上法院起诉“侵犯名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及赔偿你的精神损失.

(1)截图留作证据;(2)申请人民法院从网站后台调取;(3)案例:河南学生诉北大教授孔庆东案就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浪后台记录确定孔教授的诽谤、侮辱言语的.

证据无非是人证,物证,而物证比人证更重要, 你可以试着搜集一些文字材料或者录音材料(对方明显有诽谤当事人的言语)

可以搜集以下证据,报警处理.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证据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1、最为方便快捷的是视频音频资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并散布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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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威胁坏我名声 口头诽谤罪如何取证 -自媒体热点

如果他人恶意毁坏我的名声,造谣说我坏话,直接影响到我的名声,是可用法律手段解决,属于捏造事实,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属于诽谤罪.但是在刑法上属于自诉案件,.

这个关系到你的个人名誉!你可以找他(她)谈心如果严重也可以利用法律来恢复自己的名字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如果有帮到你,希望请采纳!谢谢!

如果他人恶意毁坏名声,造谣说坏话,直接影响到个人名声的,可用法律手段解决,这种情况属于捏造事实,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属于诽谤罪. 但是在刑法上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必须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公安机关是不干涉的.建议收集证据,直接去法院告他.让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会支持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样的人就应该狠狠的折磨,给他一个教训.让对方知道败坏别人名声有什么好下场.之后寻找个合适的时机抓住对方的把柄,将对方赶出我的视线范围.是对方先不仁,休怪我不义.

你必须能确定是他在到处造谣,必须有证据,这样起诉的时候才可以告赢.的确是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他们造谣的行为是在最近.你首先要做的就必须是找到这个造谣的人并且找到证据.这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会管的.你至少得知道是谁才可以起诉啊.而且如果没有达到侮辱的程度,你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也是要有被告的.如果真的起诉的话,你只需要起诉发布谣言或者把这件事说出来的人,刑事的话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还有赔礼道歉.

被人威胁应该怎么处理?受到威胁之后,首先是要保持冷静,分析自己是否得罪过什么人等;然后密切关注周边环境,或者先离开常住地一段时间.不管什么时候,人身安.

如果你确定已经对你完成了危害,可以直接报案,让警方处理

采取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有用.不过,你在报警时得有和提供人证物证(录音或视频映像),将别人威胁你的话语或情景用手机记录下来,不然你报警了也没多大作用.当警察审问坏人时,坏人会说没有啊!因为你没证据.说不定坏人还会反过来告你,说你污蔑他,到时你就吃亏了.

遇到这种事,不能忍气吞声,这样只能让他们有机可乘.最好的方法就是拿起电话报警,告诉父母,保障自己的权益. 当他们再打电话给你时,你录下你与他们的对话,然后拿给警察,有照片最好,这样才能让他们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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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诽谤罪如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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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罪怎么判刑 - 法律快车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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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的发达,现在很多的吃饱了没事做喜欢在网上进行造谣,这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要如何对其依法进行判刑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全部内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造谣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些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是民事责任。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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