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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诽谤罪案例

明星诽谤罪案例

张伟:10号我等你和那个女星出来,明星起诉诽谤?真的不简单!_腾讯新闻

大家好,这里是常盛法律咨询。

案件事由:

6月8日,在某著名讨论小组上,一位网友率先“爆料”了某李姓明星离婚的消息,被李姓明星辟谣后,又在某组再次回应,并表示10号还会继续爆料。

虽然该贴子已经被删除,但涉及到的李姓明星立即作出了回应,将《刑法》第246条的诽谤罪也搬了出来,那么像他这种情况,构成所谓的诽谤罪吗?

依法解析:

首先在分析之前,以下几个分类通常来说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阅读并参与点赞、转发的人,在贴子中发布正常言论的人,包括平台的管理者等等,通常来说都无需承担责任。

其次,很多人可能都不太清楚,这种在网络上公然发布不良言论的行为,究竟是侵害了明星的名誉权,还是刑事上认定的诽谤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可以认定为诽谤罪。

但是,根据现有的相关判决来说,很多明星在遭受到造谣或者诽谤行为之后,并不会以诽谤罪起诉,更多的是选用侵害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和诽谤罪:

其一,诽谤罪中的言论,必须是不实言论,也就是说如果发布在网上的言论,对明星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明星又不能,或者说不想提供证据证明该言论是不实的情况下,就只能选择用侵害名誉权的案由进行起诉了。

其二,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譬如2020年某杨姓女星与楼某的网络侵权责任一案,虽然法院认定楼某发布了谩骂、诅咒、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的言论,但仍属于民事范围,并以侵害名誉权的罪由进行了处罚。

由众多的现有案例可见,网络上的诽谤、侮辱、造谣行为,很难以刑事上的诽谤罪进行起诉,大部分都会被划分到民事范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侵害名誉权。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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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诽谤婚内出轨并怀孕,刘诗诗起诉造谣者胜诉获赔4万元_腾讯新闻

12月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通报了刘诗施(演员刘诗诗原名)与黄泽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件的审理法院是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判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

本案中,被告发布了名为《继李小璐做头发后,“第一狗仔”卓伟再下猛料:刘诗诗出轨并怀孕》的文章,涉及到了“刘诗诗背着吴奇隆约会别人,并且怀孕孩子不是吴奇隆的”等严重诽谤性质的内容。因此,刘诗诗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90日,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共计45万余元。

经过法院的调查,也发现《继李小璐做头发后,“第一狗仔”卓伟再下猛料:刘诗诗出轨并怀孕》的文章中内容皆为不实消息,严重侵犯了刘诗诗的名誉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刘诗诗公开赔礼道歉,并在15日内向刘诗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公证费以及律师费1万元,共计4万元,刘诗诗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事实上,早在10月21日,北京法院公开刘诗诗名誉权案的判决书,被告散布“刘诗诗出轨被抓拍,孩子不是吴奇隆的”等谣言,涉嫌严重贬低艺人人格,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损坏其良好形象,法院判定构成对刘诗诗的名誉权侵害,被告需连续15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公告,赔偿4万余元。

对此,网友也希望刘诗诗能在维权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Cardi B起诉塔莎·凯布诽谤案胜诉 将获790万赔偿|Cardi B|明星|八卦_新浪娱乐_新浪网

据外媒报道,近日,Cardi B诉博主塔莎·凯布诽谤案宣判。塔莎的诽谤罪名成立并将赔偿对方125万美元(约790万元人民币)。

  新浪娱乐讯 据外媒报道,2019年,说唱歌手Cardi B将博主塔莎·凯布(Tasha k)告上法庭,因为塔莎在自己发布的几十个视频中恶意造谣,称

有不堪回首的黑历史。在一段视频中,塔莎声称Cardi B曾在舞台上用啤酒瓶打自己,并且是一名涉足毒品还感染了性传播疾病的妓女。

  1月10日,该案的审判在乔治亚州联邦法院开始,有两名女子出庭作证。Cardi B亲自站上了证人席,证明她由于塔莎的恶意造谣而具有了自杀倾向,并说“只有邪恶的人才会做出这种愚蠢的害人之事”。塔莎最初承认过她是故意发表了有关Cardi B的谣言,但后来在律师的干预下,她企图否认这一声明。

  经过两周的庭审,陪审团最终裁定,塔莎·凯布对她在视频平台及其他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负有诽谤罪。判决要求塔莎应赔偿Cardi B公司125万美元(约790万元人民币),接下来的诉讼程序将决定塔莎是否应承担额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是否需要偿还Cardi B的法律诉讼费用。

  (文/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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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正耀,男,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顺河路40号院1号602室。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于 2002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

目录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1日晚,闽清籍女青年严*玲被送往

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严*玲系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但严*玲的亲属对该鉴定结论不服。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琼在看了严*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后,仍利用严*玲亲属讲述的道*途说的严*玲死亡的情况,着手杜撰了闽清警匪lunjian女青年的文章。并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互联网站,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引发大量网民攻击、...

 原

机关

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仓,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于

省沁阳市,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2006年因

被沁阳市人民

判处

六个月,200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4日被

,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5月10日被

。现

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利,河*金侨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元,男,1947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4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禹,又名王*起、王*子,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

、袁*琪证明,2004年9月9日早上,我吃过早饭,就和张*泉到原博物馆XXX像那里行了礼,见张*耀在散发传单,我俩看了一下,知道是张*泉撰写的文章。9月9日前几天,张*耀让张*泉写了一篇悼念XXX的文章,9月7日早上,张*耀来我家待了一会就走了,张*泉告诉我,张*耀把他写的文章拿走了并说葛*英要上网让我帮个忙给葛*英送去,葛*英当时就上了网,并把软盘给了我。9月20日张*泉又去公安机关如实讲了文章是自己写的。

  2、王*春证明,2004年9月7日下午,我去过京广路38号楼,当时有王*清,张*耀,丁*江等人,张*耀说了9日那样进行悼念XXX的活动。9月8日我拿走了200多张传单,传单本来讲9日发的,但在省博物馆没有见到王*清,也没有发成。传单我不知道是谁写的,传单上的内容和悼念XXX不太合适。

  3、赵*城证明,2004年9月8日,我接到丁*江的电话,讲有传单让我拿,我到他家拿了300份传单让我到紫荆山XXX像前在9月9目散发,传单的标题是《XXX--我们永远的领袖》,内容比较反动,传单是

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耀,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顺河路40号院1号602室。因涉嫌犯

于2002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

,同年,8月15日转为在郑州市保*

,2003年2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

于2004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10月9日,10月15日被

。现

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姚*勤,河*呐喊

律师。

  辩护人范*润,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河*呐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

城关镇东关村。系被告人张*耀之朋友。

  被告人张*泉,笔名张*夫,男,193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郑州百文依力股份有*公司退休职工,住郑州市

245号3号楼2单元13号,因涉嫌犯巅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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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案例教你界定网络毁谤罪_前瞻财经 - 前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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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转发微博,不小心就会被扣上网络毁谤罪。网络毁谤犯罪到底什么标准?如何才能对网络毁谤明确的“定性”和“定量”呢?其实,很简单,看一下这6个案例,你就有了明确的答案。

案例:上海警方抓获的傅学胜并不知名,但他涉嫌的两起案件,影响已经不限于国内。傅学胜承认,自己发布了上海某副区长贪污20个亿,包养十几个情妇的帖子,以及制造了“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上述中石化的女处长对记者称自己精神压力大,“处于崩溃的边缘”。她将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该案9月6日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

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解读:徐宗新说,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即便如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

“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谢望原说。

表示,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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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判例告诉你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诽谤罪|法院|自诉人|判决书|辩护人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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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今年7月份,28岁的古女士取快递时被偷拍,偷拍视频被配以捏造的微信聊天对话截图,发至微信群内,古女士被捏造成“出轨快递小哥”的“荡妇”。最近她以“诽谤罪”向余杭法院提起刑事自诉,12月14日下午,古女士从法院得知,法院正式受理了立案申请。

对此,造谣者父亲发声:就是小朋友开玩笑。

就目前公开的一些司法判例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后果可真不是“开玩笑”的,如果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造谣者可能涉嫌诽谤罪。

案例: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刑初5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为报复自诉人卢某1,录制了一段视频,在微信群上发布。在视频中,郭某某捏造卢某某为村霸、侵占土地、在村中作恶等事实。其后,该视频在微信群中被多人浏览并被大量转发。

被告人卢某2将郭某某在微信群上发布的上述视频分成四集,在其本人持有的抖音号上发布,被多人点赞、浏览及转发。至2019年10月28日止,上述视频四集的播放次数分别为:386515、131619、143776、107952,转发次数分别为377、245、186、111。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被告人卢某某2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也构成诽谤罪。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法院从两方面阐述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一、卢某1是否有村霸行为,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予以认定,而本案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证据,另外,被告人郭某某、卢某2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其与卢某1之间存在用地纠纷问题,不足以证实卢某1有村霸行为,且卢某1不存在村霸行为这一事实也有相关部门的答复予以证实,因此,两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视频的内容不属捏造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卢某2在抖音散布视频的浏览量、转发量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郭某某明知将涉案视频散布到微信群上可能会被转发,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结果,但其仍在网上散布,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应对卢某2在抖音平台上散布该视频所造成的被浏览、转发的后果承担责任。

上述裁判思路,在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刑终158号刑事判决书中也有体现。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裴某某通过其本人博客及相关网站发表针对自诉人付某某人格和名誉的内容不实文章,并实名向陕西省政协举报政协委员某某,文章中部分内容被告人只是道听途说,并无证据证明,且部分文章在相关网站围观次数达到9999次以上,相同内容的文章在网站阅读量达到5849次,认定被告人裴某某行为构成诽谤罪。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裴某某明知是不实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公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的两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存在

,一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是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缺乏其中之一,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某无罪。理由是,

被告人秦某某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是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没有捏造和虚构事实,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诽谤罪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自诉人控告的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无罪。理由是,

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将诽谤材料交到自诉人韦某的单位,属于特定人群,影响相对较小,未将该诽谤材料向社会散布,韦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某将上述材料散布到社会,对其名誉造成巨大影响,因此何某某对韦某的诽谤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小,未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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