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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精神抚慰金的规定

民法典对精神抚慰金的规定

精神抚慰金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司法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

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

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

;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

;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

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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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_民法典-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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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方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危害,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这里的补偿也包括其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创伤。根据伤害的程度不同,赔偿的金额也不同。那么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多少?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现实情况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

  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4、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向对方(车祸肇事人)或对方保险公司(对方有加保任意险)要求赔偿的范围:

  1、财物损失:

  例如车祸导致之机车,衣裤,眼镜等损坏,(须附相片,估价单,收据)

  2、後续治疗费用及其他医疗:

  依伤势预估後续之疗养费用及其他非健保医疗费用,例如国术馆等民俗疗法(附相关资料)

  3、看护费:

  强制险只能申请一天$1200元,最高30日为限上限,(1200*30=36000元), 超过36000元部份 可要求用任意险赔,例如看护费共96000元,除强制险36000元外还可要求60000元。

  4、工作损失:

  (1)诊断书----医师须於诊断书上注明需休养时间多久或无法工作,例如须休养三个月或三个月无法 工作

  (1)薪资证明---例如扣缴凭单,薪水袋,薪资转帐

  5、精神损失:

  依据本次车祸伤亡损失之严重程度,身份,地位,评估身心受创程度,来要求对方赔偿,无一定确定金额

  以上项目合计,算出一个确定金额,分摊肇责後向对方要求赔偿(全部损失金额*对方应负责任=求偿金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最高赔偿限额因素等。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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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

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但这个条文的规定只是确立了一个原则,具体如何适用,如何确定和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办法和数额,还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实现。

依据民法典,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一、行为人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人身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被侵权人只有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非人身权益无权提出精神损害,比如,行为人损毁了他人传了几代的名画,被侵权人只能要求侵权人就损毁该名画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虽然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侵权人不应承担因侵害他人物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又如,行为人驾车压死了与一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宠物,给被侵权人也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但是,根据

的规定,行为人同样也不承担因宠物死亡给被侵权人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

二、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则不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对于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将来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天价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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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予以支持 -重庆法院网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张某参加某生态园微信推文活动,免费获得了该生态园入园门票,并可免费游玩园内“网红桥”。该“网红桥”项目前设置有免责声明告示牌,两端各有一名管理人员,下方铺设有气垫。张某入园后,在游玩“网红桥”时,从桥上摔下,掉在气垫上,造成右臂骨折、韧带受损等损伤。

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将该生态园内“网红桥”的经营者某生态农家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通过参加微信推介活动,免费获得生态园门票,免费游玩涉案“网红桥”,张某虽未支付门票费用,但某生态农家乐通过张某等人的微信推介获得广告宣传利益,张某与某生态农家乐之间形成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涉案“网红桥”系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运动,某生态农家乐虽在“网红桥”下铺设气垫,但气垫本身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且被告在“网红桥”入园处设置的入园提示(免责声明)系无效条款。因此,某生态农家乐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游玩“网红桥”具有安全风险,且“网红桥”要求身体协调性较高,张某自身左小腿患有残疾,在游玩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安全风险,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法院酌定原告张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某生态农家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张某受伤的法律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原告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予以支持。

法官有话说:

该案中,游客张某在游玩过程中受伤,被告某生态农家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又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未明确是否可以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提供了以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依据,不仅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保障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民法典》新规:违约之诉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发布于 2022-02-2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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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新规探析 -中国法院网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并未明确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仍是采用保守态度,即认为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通过侵权之诉主张,主要理由在于精神损害超出合同所预见性范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在违约的情形下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突破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并主张的原则,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是此次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但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尚存在不明朗之处。审判实践中有必要梳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并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的解释,以促进适法统一。

  一、民法典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纠纷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为前提条件,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限定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应限定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对于违约行为造成的合同精神利益的损失,受损方也可以通过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第九百九十六条确立的人格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适用前提在于:因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如加害给付、许可使用中的违约行为),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如果只是单纯违约而没有侵害人格权,即使遭受精神损害,也不能适用该条。理由在于:首先,从立法体例上看,第九百九十六条处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而非合同编,属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救济规则,而非违约责任的救济规则。其次,从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路径为:类型确认加侵权责任,即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确认人格权请求权类型,并将侵害各种人格权的加害行为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适用范围。故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损害对方人格权”即意味着违约行为同时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并承担侵权责任。最后,从立法目的来看,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举证责任、过错责任、举证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之处,在违约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违约与侵权竞合情形下请求权择一行使的规定不能充分保护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弥补请求权竞合制度的缺陷,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使路径

  一直以来,学界的目光都聚焦在违约行为是否会导致精神损害及因违约所致精神损害有无赔偿之必要上,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鲜有论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的“不影响”一词应该作何解读,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违约行为造成了精神损害,受损害方有权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的“不影响”可以理解为受损害方在提起违约之诉因受其他条款之限制(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不影响其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观点一具有合理性。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该条并未规定“受损害方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之类的字眼;其次,从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及本条立法目的来看,为了避免诉累、赋予守约方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典弥补我国立法对人格权保护的缺陷、强化人格权保护的应有之义。最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已经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竞合情形下受损害方只能择一行使请求权,如果第九百九十六条理解为违约方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变得多余。因此,将该条的“不影响”理解为“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为恰当。笔者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以同时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应赔偿给对方所造成损失包括精神损失,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此外,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则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有约定从约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突破了合同行为,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应由法律对其适用范围作明确的限定,此种情形下排除当事人的约定适用。

  笔者认为,由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为适用前提,依据该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就要求有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基础,其请求权基础由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提供,故对于违约行为造成人格权侵权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归入侵权责任范畴,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此项诉权不因当事人未约定而不存在,也不因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而不存在。

  那么,第九百九十六条是否在我国真正建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呢?答案是存疑的,因为它并未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即当违约行为未构成侵权但造成合同精神利益丧失或者对对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造成毁损时,违约责任能否扩展到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未予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法院在涉及精神利益实现的合同如医疗服务合同、保管合同、旅游合同纠纷中支持了非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然而该做法并不普遍。由于此类合同中的精神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利益的丧失,应属于合同领域调整范围和可预见范围。因此,实践中可以探索准许当事人在此类合同中约定违约精神赔偿金,可以比照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在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形下,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何不同,是否受到合同领域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也是审判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九百九十六条实际是采用诉的合并的方式,将违约之诉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合并审理,属于请求权的聚合性质,因此,对于依据该条提起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可以采取两分法,即因原告提起的主诉是违约之诉,在确定管辖权、请求权基础、违约责任等方面应当适用合同领域的相关规则,而在确定精神损害程度及赔偿数额时应当准用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熟做法。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首先,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因素综合判断。其次,由于此种情形属于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不受合同领域中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再次,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相对方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加害方的责任;最后,要处理好物质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衔接,避免利益失衡。

  虽然民法典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迈出一大步,但通过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解读和剖析,可以看出该条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即违约精神损害仅存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场合,并不能扩大适用到所有涉及精神利益的合同中,与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其他国家立法相比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司法实践的发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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