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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精选-找法网(findlaw.cn)

  1、翔宇公司针对崔学伟拥有的名为“多功能艾灸仪”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翔宇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专利权人对

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

记载的范围,且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2、北京海林公司针对河南郑州春泉公司多档速电机档位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专利法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春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专利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认定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1、开滦集团公司请求宣告张宏彬注册的“开滦”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开滦集团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判决撤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2、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以诉争商标与“同濟及图”商标及“同济”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3、北京音乐厅原总经理钱程任职期间申请注册了“打开音乐之门”文字商标。离职后,钱程以北京音乐厅未经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经营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音乐厅在钱程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

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决驳回钱程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乐动卓越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 line》《我叫MT 2》的著作权人。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昆仑乐享公司在《超级MT》游戏中,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昆仑乐享公司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但其采用相关联的表述方式,进行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

。判决昆仑乐享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乐动卓越公司50万元及合理支出3.5万元。

  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用户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安装某插件后,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爱奇艺公司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极科极客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极科极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1、勃贝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侦破了陈凯、鲁秋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2014年8月15日,勃贝雷公司提起诉讼。陈凯、鲁秋敏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勃贝雷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陈凯、鲁秋敏构成侵犯勃贝雷公司商标专用权。鲁秋敏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德阜公司注册的“洁水”商标仅用于推广销售案外人德国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2013年7月1日后,两家终止合作,阔盛公司成为阿垮瑟姆公司产品在华新代理商,开德阜公司继续持有“洁水”商标,用于推广其他生产商的产品。阔盛公司授权欧苏公司在上海独家销售阿垮瑟姆公司产品,两家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等类似宣传用语。开德阜公司认为阔盛公司、欧苏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提起诉讼。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开德阜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属于正当使用商标,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维持一审判决。

  3、香奈儿公司系核定使用于第25类 “服装、鞋、帽、围巾、游泳衣”等商品的两个图形商标及“CHANEL”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文大香与凯旋酒店公司的分公司华美达酒店签订商铺租赁合约,经营服装、皮具等。香奈儿公司认为文大香销售的鞋、钱包等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以文大香、凯旋酒店公司及华美达酒店为被告,提起诉讼。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文大香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凯旋酒店公司及其华美达酒店不构成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文大香、华美达酒店、凯旋酒店公司连带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帕弗洛公司网站首页以暗红色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动态效果,伴有铜铃魔法音和背景音乐。帕弗洛公司发现艺想公司、欧鳄公司抄袭仿冒其网站,提起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侵犯了帕弗洛公司的网页著作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两家美国软件公司——欧特克、奥多比公司认为,上海风语筑展览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两公司系列计算机软件,请求诉前证据保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裁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孙利娟于2011年1月12日在网上发布名为《据说——长颈鹿是寂寞专家》的美术作品。孙利娟认为,快尚公司与优岸美致公司在共同生产和销售的女中袖连衣裙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快尚公司、优岸美致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未侵犯孙利娟的署名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侵害了孙利娟的署名权。

  暴雪娱乐公司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网之易公司是该游戏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商。两原告认为,由七游公司开发、分播时代公司独家运营,动景公司提供下载的被诉游戏《全民魔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的同时,两原告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3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1000万元等值现金担保。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禁止七游公司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禁止分播时代公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和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动景公司通过其官网传播被诉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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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知识产权案例分析_知识产权纠纷协商解决的案例-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权威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频道

  知识产权之间发生的关于归属权纠纷、侵犯专属权纠纷及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五种方式,其中,双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为便捷的方式。

  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朗科是一家由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科技企业,成立于1999年5月,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移 动存储生产商与出口商。1999年,该公司在世界上率先成功研制并推出新一代移动存储器——闪存盘(取名“优盘”,“优盘”现为朗科公司商标)。但是,华旗等厂商后来者凭借资金和品牌优势后来居上,朗科作为发明者却籍籍无名。

  2004年8月13日,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和索尼国内最大的一家闪存盘代理商——深圳市深升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索尼公司立即停止其对朗科公司在闪存盘方面的一项核心专利的侵权行为,同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在朗科起诉后,索尼一直保持沉默,并且提出本案件应该由无锡法院负责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延期开庭。而朗科之所以选择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是因为过去十年来这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例从未被推翻过,因此斥责索尼是在拖延时间,希望通过加大出货量尽快降低损失:以索尼无锡工厂的闪存盘生产规模与索尼的全球销售网络,索尼公司如果能将案件拖延半年以上就足以在全球市场获得远远超过1000万美元的收益。

  然而,2005年6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了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提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上诉,并裁定仍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朗科诉索尼一案。

  2006年2月16日,朗科首次走出国门,把美国PNY公司送上法庭,因为2004年12月朗科在美国申请的专利获批。2006年6月,正在专利无效申请第三次审理中的朗科和华旗,在中国电子商会下移 动存储专业委员会的推动下达成了不明条件的和解,准备一致对外。而因为诉讼,朗科这个存储盘发明者竟然一直被排斥于包括联想等著名厂商的移动存储专业委员会之外。

  2006年11月24日,朗科发布公告称,“双方已同意友好解决彼此之间的法律纠纷,而着眼于未来的业务拓展。根据协议,朗科撤回对索尼索赔1000万元的民事诉讼,索尼公司将从朗科购买USB闪存盘产品。”

  本案中,朗科和索尼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实现了双方之间的共赢,不仅仅是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也促进了双方之间的进一步协作,因此,可以看出,协商和解也是一项有用的纠纷解决的方式。

  什么是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两个公司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或者是其中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着另一个公司,两个企业之间从事或者经营相同或者向类似的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最典型的案例是王老吉和加多宝的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重庆法院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包括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系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典型案件。

  案情:王老吉许可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商标许可合同被裁定终止后,加多宝公司开始使用“加多宝”商标生产红罐凉茶,并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被起诉认为构成虚假宣传。

  判决: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解读:如果由于广告不全面、准确,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品质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被许可人获得相关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同时损害许可人的利益的,其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情:广告语“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被诉虚假宣传。

  判决: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解读: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使用数据的出处不尽详实或广告语将引人误解,尤其获得利益或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其发布广告的行为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希望以上两个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案例能帮助到您。

  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权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15件4445人,提起公诉4484件8025人,显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正不断加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涉知识产权的纠纷和案件不断增多。2015年,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5.1万件,涉案金额7.4亿元。同时,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有的地方放任乃至袒护、包庇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负有查办职责的侦查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对此,负有查处职务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逮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务犯罪嫌疑人3件3人,提起公诉3件3人;决定逮捕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3件15人,提起公诉64件118人。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侵权假冒案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涉嫌犯罪案件717件859人,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49件61人。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的研究,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护新兴生产力,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权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15件4445人,提起公诉4484件8025人,显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正不断加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涉知识产权的纠纷和案件不断增多。2015年,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5.1万件,涉案金额7.4亿元。同时,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有的地方放任乃至袒护、包庇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负有查办职责的侦查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对此,负有查处职务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

  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逮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务犯罪嫌疑人3件3人,提起公诉3件3人;决定逮捕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3件15人,提起公诉64件118人。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侵权假冒案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涉嫌犯罪案件717件859人,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49件61人。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的研究,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依法保护新兴生产力,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首份审判工作白皮书,以及该院典型案例。

  记者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注意到,曲某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了作品“阿凡提”,此后以多种方式使用该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阿凡提”属于职务作品,将曲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本案涉及在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该院综合考量作品完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背景,确立了创作者和单位对作品均长期各自使用、各自推广且不持异议情况下的著作权共存规则。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介绍,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641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823件,民事二审案件802件。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前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相比,受理案件总数上升126.66%。另外,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25件。从审判质效上来看,上海知产法院2015年审结各类案件1047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19%,二审后案件服判息诉率为100%,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裁定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均为0,审判质效总体良好。

  黎淑兰表示,在统一司法标准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着力形成了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例如,该院审理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曲某、电子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涉案作品“阿凡提”系20世纪80年代前后由曲某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此后30年的时间里,曲某一直通过投稿发表、许可他人拍摄动画片或者用作产品宣传等方式使用涉案作品,并于1996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涉案作品由其组织人力创作并提供经费,最终造型亦由其确定,故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曲某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阿凡提经典漫画》和《阿凡提故事精选》两册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用于盈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涉讼前,美影厂和曲某均存在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双方彼此知悉且没有异议。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故认定涉案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如果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一方享有显然会导致利益失衡,并有违公平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确认由美影厂和曲某共同享有著作财产权,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本案涉及在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该院综合考量作品完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社会背景,确立了创作者和单位对作品均长期各自使用、各自推广且不持异议情况下的著作权共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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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黎淑兰介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共计1257件,占全年案件的76.60%,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招投标等各个领域。该院还推进纠纷实质解决,调解撤诉案件超过40%。注重调解、和解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全年各类案件调解撤诉共计394件,占审结案件的42.23%。

  黎淑兰表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加强涉科技创新案件诉权保护,科技创新案件占一审案件逾九成。该院受理涉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共计805件,占一审案件的97.81%。上述案件大多涉及技术研发、成果转移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中的利益分配、成果归属、权益保护等问题。

  同时,该院加强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涉外案件覆盖广。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共计285件,占全年案件的16.13%。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士、瑞典、挪威、卢森堡、苏格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15个国家和地区,既有通用电气公司、惠普发展公司、巴斯夫公司、微软公司等世界500强企业,也涉及BURBERRY、宝马、BOSS、LV、拉菲、GUCCI、象印、依恋、雨果博斯、路易威登等国际品牌的权利人。

  例如,在一起涉“GUCCI”品牌权利人的案件中,古乔公司系“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和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人。米岚公司是米兰广场的经营管理者。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承租米兰广场店铺,经营“GUCCI”品牌的包袋等商品,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字样。米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中将“GUCCI”列为入驻品牌并进行报道宣传。古乔公司遂以三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古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盼多芙公司和兴皋公司经营的系正品“GUCCI”品牌的商品,故不构成对古乔公司“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的侵害。但两公司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与古乔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故上述行为侵害了古乔公司“GUCCI”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岚公司明知涉案店铺并非古乔公司自营,非但未制止上述行为,反而提供帮助和便利,且该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盼多芙公司赔偿古乔公司人民币3万元,兴皋公司赔偿19万元,米岚公司赔偿2万元并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三公司使用商标标识超出正当范围,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肯定原审判决结论的基础上,明确了即使是销售正品商品的销售者,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关商标。而销售者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商标标识系出于善意;未将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未在上述范围内正当使用他人商标的,销售者仍可能构成对他人相同标识的服务商标侵权,或者构成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4.26知识产权日”临近,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和十大创新案例。

  2015年,北京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情况与往年相比,有什么变化?

  案件量依然是持续增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介绍,2015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939件,同比增长24.1%;审结11858件,同比增长8.49%。杨柏勇介绍,涉及互联网的案件,特别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增量比较多,去年审结的10935件著作权案件中,大部分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说到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杨柏勇结合评选出的十大案例和十大创新案例,分析有三个突出体现——首先是审结一大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搜狗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苹果公司聊天机器人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等,进一步发挥了首都法院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个突出体现是依法对侵权者进行制裁。在“西湖龙井”、“五常大米”等一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权案中,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朝阳区法院、大兴区法院还在“雅培奶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等典型案件中,通过采取加大赔偿力度、予以罚款制裁等方式,有力制裁了拒不执行法院诉前禁令和在诉讼中提供伪证的严重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司法审判权威和诉讼秩序;

  第三个突出体现针对新类型案件,比如在“极路由”硬件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叫MT》移动端网络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霍某等6人非法销售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等一系列新类型案件中,全市三级法院正确适用现有法律规范,较好地适应了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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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

  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

  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核心内容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24日介绍,2014年以来,广西各级法院依法打击制裁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并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整体犯罪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39件,审结1165件,为促进创新发展、推动广西经济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26国际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广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年广西十大知识产权典型审判案件,戴红兵在会上表示,2014年是广西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以来知识产权二审案件收、结案数最多的一年。在知识产权民事司法活动中,广西各级法院在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制裁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加强调解工作,和谐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矛盾,推动知识产权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了知识产权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努力,广西有62.02%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通过调解或经调解双方和解撤诉结案,调解结案自动履行率达100%,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广西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刘扬建、罗金裕等人将其合作作品《瑶药传统应用》许可给覃讯云、高志刚作为《中国瑶药学》一书的基础性资料使用,约定双方共同享有《中国瑶药学》专有使用权。《中国瑶药学》出版后仅列刘扬建为主审,刘扬建认为其对《中国瑶药学》应享有的署名权等著作权受到侵害。刘扬建去世后其家人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覃迅云等没有侵害刘扬建的著作权。二审法院认为刘扬建为《中国瑶药学》的作者之一,对《中国瑶药学》享有著作权,覃迅云、高志刚侵害了刘扬建的署名权,改判覃迅云、高志刚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涉及到演绎作品与基础作品之间的关系和基础作品作者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生效判决体现了对专著形成的历史动态过程的尊重,注重对瑶药学发展做出贡献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

  广西新榜样广告公司是“榜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使用范围为广告等。该公司发现德保榜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置在户外的广告牌使用了包含“榜样”文字的商标及使用了“榜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或“榜样传媒”的企业名称进行户外广告宣传,认为侵犯了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认为,被控侵权商标明显突出以“榜样”文字作为商标主要组成部分及被告对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榜样”注册商标专用权,改判被告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及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涉及如何认定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问题。被告省略其企业登记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为核心的简称来标称企业时,即使该字号在字体、大小或颜色等方面与其简化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没有不同,这种不规范简称的使用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原告芬兰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嘉和酒店商务有限公司、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场地内运营“愤怒小鸟”冒险主题公园时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公园内多处使用原告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点评:这是一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愤怒的小鸟”系列商标及美术作品在世界范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案的成功审理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提示企业在经营中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原告北京张建鱼鳞病研究院为“张建疗法”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以被告贾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注册的网站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进行宣传为由,将贾某及作为诊所户主的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贾某未经许可,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且足以导致混淆的标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丘某虽提供了经营场地但主观上不具备侵权故意不承担责任。

  点评:该案判决对场地提供者是否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注意区分不同经营模式适用法律,丘某只是单纯的经营场所出租人,不同于超市与柜台承租人的经营模式,应当适用侵权帮助行为的有关规定,即必须以存在主观故意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该判决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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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微软公司以被告广西某大型国企在其办公电脑上使用盗版软件,侵害其享有的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等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购买正版软件,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点评:这是微软公司首次在广西提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纠纷案件,该案的处理,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盗版的观念,对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被告张某曾是常州速派奇公司的经销商,其未经许可私自委托他人生产印有“SUPAQ”(速派奇)商标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并大量销售,“SUPAQ”(速派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将张某及帮助张某销售的南宁某公司诉至法院。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南宁某公司、张某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400万元经济损失。

  点评:速派奇电动自行车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该案是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侵权赔偿金额较高的一个案例,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蒙某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络商铺上以低于商场价五折的价格出售其所注册商标产品,原告从被告淘宝商铺购买上述产品后发现该商品包装粗糙且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遂诉至法院。被告蒙某辩称该淘宝商铺非其注册,在该商铺注册时间其身份证已遗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费用15000元的和解协议。

  点评:虽然淘宝公司对开办网络商铺进行实名认证制度,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审核认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发生纠纷难以认定实际侵权人。网购商品商标侵权诉讼在我区还比较少见,该案例对于研究网络侵权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特别是参与网络商业行为者应提高网络交易风险意识,进一步完善网络商业管理,强化网络侵权防范手段。

  原告北海生生制药厂是“下火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广西欧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叶下火王”袋泡茶及冲剂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千叶下火王”作为商品名称与原告的“下火乐”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未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下火乐”凉茶,在北海市以及广西区内均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案是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通过该院官方微博庭审直播的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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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以及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周翔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介绍,2020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着力落实新发展理念,努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一系列新进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得越好,高质量发展越有保障。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做到服务大局、严格保护、循序渐进、改革创新,努力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20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5618件,审结524387件,比2019年分别上升9.1%和10.2%,其中包括一批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大案要案。审结“红牛”商标权属纠纷案,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明确传递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授权确权、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等方面的10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晰裁判规则,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侵权行为。集中清理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18件、废止4件,保证民法典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举办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和第二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对146篇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和64篇优秀调研成果进行表彰。发布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加强案例指导,提高审判质效。加大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解决“卡脖子”问题。妥善审理人工智能、大数据、体育赛事和网络游戏直播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加强商标权保护,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在线诉讼服务,确保“疫情防控”和“司法审判”两不误。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的商标抢注、假冒商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司法政策,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形成强大合力,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大力推进科技强国建设。指导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一体化保护。推进专利民行交叉案件协同审理,建立专利民事侵权程序和授权确权程序交叉案件的汇聚、转递、联络、处理、反馈机制,分步骤规范和指引不同程序、不同法院之间开展协同,从机制层面推动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有序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为加速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区域发展战略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不断增强,目前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以22家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以高、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越走越宽广,前途越来越光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正确适用证明责任,制裁举证妨碍行为,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不断发挥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优势,缩短审理周期;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加大对维权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做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审查,尤其加强涉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审判,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健全“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及“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已入库450余名技术调查官,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完善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辅助、技术鉴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效缓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合作,相关知识产权诉讼呈现出国内诉讼与国外诉讼紧密交织的特点。人民法院积极运用现有法律和公认国际规则解决域外平行诉讼问题,依法作出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并适用日罚金措施,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派员参加多项重要国际会议和双边、多边谈判,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举措;《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和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则分别从不同视角全面展示了中国法院过去一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成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这对于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将积极服务保障“两个大局”,胸怀“国之大者”,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

知识产权侵权4大典型案例 你中招了吗?--知识产权--人民网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市一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去年受理的518件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梳理,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案情】原告红双喜公司所拥有的“红双喜”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在我市一家超市购买了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一副,经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的销售者系案外人何某,何某在其超市的自由选购区外租赁了柜台,该柜台独立经营、独立收银,其销售行为与被告无关。

  【裁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经营的柜台可以让一般消费者识别出是区别于被告(超市)的独立经营主体,因此,被告应对涉案商品的销售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被告撤回上诉。

  【点评】如果设在商场的专柜由于其名称、购物小票、购物发票等上的名称不能让消费者明显区分是与商场不同的经营主体,那么该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在商标侵权中可以被界定为销售商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案情】原告成都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于2004年在房地产领域注册了“麓山”和“LUXEHILLS”商标。被告重庆某公司将其在重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名为“富悦 麓山别苑”,并在该楼盘的销售过程中使用了“麓山”和“LUXEHILLS”标识,因此被告上法院。

  【裁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使用“LUXEHILLS”标识,原告同意被告在涉案项目上继续使用“富悦 麓山别苑”标识,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补偿金。

  【点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项目名称时应当谨慎,避免混淆,一旦侵权,不仅面临赔偿,还要变更项目名称,代价极其高昂。不仅涉及房管、国土、规划、公安等多个环节,手续复杂,而且还可能引起与购房者的纠纷。

  

  

  

  【案情】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五粮液”文字商标以及“W”图形商标的使用权。被告是我市一家五星级酒店经营者,其员工孙某将酒店购进的五粮液真品调换为假酒销售给消费者,被发现后,酒店声称掉包真酒系员工个人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则认为,无论什么原因,被告销售了假冒五粮液白酒,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商标权,对原告公司及产品的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实施了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对于员工的选任、监督不当,对于财物管理不善,导致其员工将真品调换为假酒,致使假冒五粮液白酒流入市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点评】基于商标侵权判定的一般原理,被告销售假酒主观上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对于商标侵权的定性没有影响,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只需审查其是否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

  

  

  

  【案情】原告荷兰某造船公司在中国拥有名称为“具有锚柄的锚”的发明专利。原告诉称被告重庆某船舶公司、重庆某船舶产业公司于2011年5月至8月期间,生产并销售了2吨重MK6型锚,该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

  【点评】重庆的造船业在中国内陆地区一直处于领先状态,但重庆本土造船行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欠缺,涉嫌侵犯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现象不利于重庆本土造船业的进一步发展,相关行业应对此引起高度关注。 ( 刘洋)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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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2015-12-2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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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 实用范文网

高分悬赏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李某是某美术学院的高材生,在某厂担任美术设计。该厂近年来一直生产大理石装饰,产品销路平平。为了开发新产品,王某开发出一种新工艺,用大理石料制作浮雕。厂领导对此项设计非常重视,打算将此设计投入生产。由于大理石浮雕都是根据世界名画再创作的,厂里不知道这种使用是否可以。为慎重起见,他们向有关部门求教,询问大理石浮雕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如获保护应履行什么程序。

大理石浮雕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是,是否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根据世界名画制作浮雕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怎样能够保证不侵权?

问题补充:

最佳答案

依照>,大理石浮雕属于美术作品,受到>的保护.由于是借鉴名画进行的创作,是名画的再创作的作品,所以享有著作权.

关于大理石浮雕的著作权你可以在所属的省市级版权部门进行作品的自愿登记,不会收费,同时可以作为将来产生纠纷的证据.

关于世界名画的著作权问题有两方面,一个是著作权人,即画家若过逝50年,则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另一个是若画家没有过逝,则要取得他的同意,依照《著作权法》,新衍生的作品是不能干扰原作品的著作权的。

另,如果浮雕是批量生产的话,可以对生产技术进行专利申请。

图书目录

案例1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权认定——胡江耀诉吴义辉、缪铮、周玲丽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例2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重点审查秘密点——李孟凌诉威信县羊藿酒业有限公司、晤通市远昌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

第二章 侵犯商标权案件

案例3 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与认定——昆明市官渡区金氏炒货厂诉昆明市官渡区金津食品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4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柳文东、柳文君诉孙国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5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如何解决——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诉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6 如何审查注册商标承印人印制行为的合法性——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昆明耀达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7 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8 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及侵权判定标准——云南大江旅游漂流有限公司诉昆明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9 商标字号化使用的侵权判定——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 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0 使用印有注册商标的废纸箱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云南思茅兴洋茶叶有限公司诉思茅市鸿丰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曾小斌商标侵权纠纷案

第三章 侵犯著作权案件

案例11 卡拉OK播放音乐电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昆明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2 著作权归属的认定——王川波诉中国电力出版社、曾昭桂、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3 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毕然诉范稳、人民文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4 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判定——广西美术出版社诉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黄德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5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证明标准及免费在线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6 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两种汉字输入法之间抄袭与否的比对认定——王希其等六人诉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天码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学出版社、成都大恒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 犯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7 作品名称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8 依法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陈睿诉云南省杂技团委托创作纠纷案 案例19 作者和委托人,著作权到底该归哪一方——王正昌诉伽峰山乡村营地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第四章 侵犯专利权案件

案例20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专利为从属专利及在侵权纠纷中对数额的确定一——胡正纯诉湖北省襄樊市内燃机配件厂、河南省唐河县封口活塞环厂、昆明市西山区立信汽车修理厂、第三人姚栓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21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李泽清诉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肩负责任--为生命充值"主题班会案例设计 ◎郝红艳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工程技术学院 [摘要]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力求使学生认识到责任意识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关键词]主题班会:责任:案例 一.班会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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