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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前提,因此,我国法律格外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对侵权人采取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生命权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如果行为人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则需承担侵权责任。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的行使将使其主体得以对抗一切不利于其生命存在的行为与事实,并要求侵权者承担一切可能的责任,对其受到的威胁给予合理的救济。
近段时间,生命权纠纷这个概念频频出现在网络上。较为出名的,就是这两年在网络持续发酵的几个案件,比如江歌案中江歌的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刘某鑫)生命权纠纷案;比如错换人生28年案件中,杜某郭某姚某诉涉事医院生命权纠纷案,许妈姚爸姚某威诉涉事医院生命权纠纷案等等。
江某歌案中,因为刘某曦男友陈某峰的过激行为导致无辜的局外人江某歌被害,而在整个事件中刘某曦又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应对措施,她怎么可能会对一个鲜活、无辜生命的消失不负责任?
在错换人生28年案件中,当事人姚某威姚某策的人生,因为涉事医院某些人的所作所为被彻底改写,不可逆转;并且因为错换,让两个家庭在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错位和不对等,致使许姚一方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更重要的是,这么突出、明显的过失和错误,事发两年来,却一直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却一直不需要任何人对此事负任何法律责任!有的只是“不予立案”的一纸通报和“没有问题”的一纸说明!致使法治社会政府的公信力和核心价值涵养下的社会公序良俗受到严重冲击!
但世间事常常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路再长,只要走,总有尽头;山再高,只要攀,总能登顶!我们坚信,在潘、李两位大律的共同努力下,在许妈姚爸几位当事人的不谢坚持下,在一直秉持正义坚定支持许妈的广大网友的强力声援下,错换人生28年事件,一定会迎来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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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如何处理?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如何处理?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此时应当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2、健康权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第30条还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08年《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7个第四级案由。
考虑到这些纠纷类型不仅仅侵害人格权,往往还侵害了财产权,加之《侵权责任法》已经将相关侵权责任类型化,故修改后的《规定》删去了这7个第四级案由,将其分别归于后续的案由体系中。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考虑有二:
1、一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只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方式,单就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涵盖以上各种责任方式;
2、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人身”二字,易与“人格权、身份权”的上位概念“人身权”之“人身”二字相混淆。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司法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出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关于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还有,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在实践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主要有:
1、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2、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3、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的完整性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侵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身体组织和器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如何处理的有关知识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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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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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
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
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第30条还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铁路法》第5 8条、《民用航空法》第1 5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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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产生的纠纷适用
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和死亡
。
1、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
2、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3、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健康是尽可能长的维持生命的前提,是生命的保障。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产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华律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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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邻里关系处理不好,是有可能造成邻里纠纷的产生,而有些人因为一些小的矛盾,故意对他人进行报复,邻居恶意拉他人电闸的,是属于影响电力安全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当事人进行警告。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财物在保管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财物损毁的情况,造成被保管人损失。无偿保管他人的财物,不小心造成财物毁坏,属于侵权的行为,保管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产生了侵权问题,就应该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怎么判断,该由谁承担这个责任,是人们经常讨论的方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侵权责任的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欢迎大家跟随华律网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了解吧。
现在,各行各业都存在侵权行为,特别电影以及出版业的盗版侵权现象特别多,所以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这方面权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难,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发生工伤事件的时候可以报工伤保险进行报销,工伤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获得工伤赔偿后,是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的,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诬告陷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诬告陷害的违法人员承担刑事处罚责任或者治安处罚责任后。不影响受害人主张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有些损害行为可能是持续状态的,那么损害后果持续状态能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住宅是不容许非法入侵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那么到家里闹事会不会涉及侵权责任法?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那么排除妨碍是不是侵权责任?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些人并不是给单位干活,而是给私人干活,彼此之间也没有签订协议,只有口头上的约定等等。但是在干活的过程中,因为突然的意外伤害而导致骨折的情况,这时候应先做伤残鉴定,再由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很多人此时也关心给私人干活骨折怎么办?针对相关问题华律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个物享有所有权。在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原则上应当协商,在不损害其他共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共有人的处分权及责任承担分别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动物侵权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近日遵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动物伤人案件,该伤人的狗是只流浪狗,由一甸男子长期喂养,那么长期投喂流浪狗的人是不是该流浪狗的管理人?下面由华律网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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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与违约的区别
侵权法全文
近年来,高空抛物接连不断,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那对于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防范措施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接下...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案号:(2018)冀02民终273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第98号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
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总第248期)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
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以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的进出站,如果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伤,则应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9期(总第227期)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期(总第207期)
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职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号:(2017)湘10民终82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共同侵权包括行为竞合致人损害的行为,也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号:(2016)渝0120民初34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6辑(2017.10)
水库作为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作为水库管理者在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案号:(2016)闽06民终112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1辑(2017.5)
在高风险运动中或竞技性体育运动中,因运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冒险者自负风险、自担后果。
案号:(2016)京02民终492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7辑(2017.1)
对抗性激烈的体育竞赛具有高风险性,对于因参加体育活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在双方均无过错或适用其他归责原则难符公平的情形下,对损害结果应适用损失分担规则处理,并应从补偿范围、影响补偿因素和分担损失比例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使司法裁判更具实践性。
案号:(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3辑(2018.5)
劳动者在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在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得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侵权赔偿,只是劳动者应优先通过工伤待遇获得赔偿。我国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关系是“工伤优先+差额补充”模式,劳动者在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侵权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赔偿是过错责任,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过错时标准要低,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
案号:(2015)锡民终字第297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4辑(2017.8)
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在争吵中因疾病在内的多种原因致人死亡,双方均无过错且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应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因果关系和经济能力等因素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案号:(2015)集民初字第221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临时寄托主体,应认定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同学校、幼儿园等同样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校外托管机构就被托管对象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须具有两个特殊要件:一是人身损害须发生在教育机构之内,且属于学习、生活期间;二是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案号:(2015)湖民初字477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2辑(2018.4)
共同饮酒发生致人损害后果,共饮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41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6辑(2016.2)
一方先行的侵权行为诱发了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虽然先行侵权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最终损害,但若先行的侵权行为与最终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则也应当认定侵权人的责任成立。此外,侵权人责任成立并不排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案号:(2014)台温民初字第103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4辑(2017.8)
饲养动物并未和第三人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的情况下,第三人因受到饲养动物惊吓而避让,因此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尽管饲养动物并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距离饲养动物的惊吓较为遥远,但因为符合社会常理而具有相当性,应当认定受害人的损害与饲养动物的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到饲养动物惊吓后避让而致人损害的间接侵权中,除了饲养动物的惊吓,还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与饲养动物惊吓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份额。
案号:(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20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8辑(2014.2)
行为人的语言刺激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可以构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4)大邑民初字第187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3辑(2018.5)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还需要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结果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矛盾的,上级法院可以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案号:(2017)豫01民终1484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2
结伴野外游泳的参与者负有互相照顾、救助义务,若参与者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当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水库管理人负有确保水利设施建全、功能完好等保障义务,但对进入水库游泳者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到水库游泳,不慎溺水身亡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案号:(2016)浙民申59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0
安全保障义务系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组织应尽的法定义务。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对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老年人走失并最终溺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养老机构的过错与老年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养老机构仅需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3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17
村民委员会负有对管理范围内的井盖等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因怠于修理维护损坏的公共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村委会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南民终字第15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4
纯粹好意、无偿、利他的驾驶陪练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情谊行为,但一旦实施,施惠人即需对受惠人的人身、财产负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14)阜少民初字第000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5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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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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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09年5月2日,原告与朋友到全宴坊用餐。当晚10时30分许,其到卫生间门口时,因地面湿滑致其摔伤,送往交通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3天。
在过错事实无法确认情况下,若原告是在实施有利于被告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的健康权益受损,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由被告补偿给原告一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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