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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权威的票据法法律频道
票据流通一定是要严格遵守法律对他的规定的,有些硬性规定如果触碰了,票据很可能效力受影响。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
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政非税收入类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尽收眼底、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2、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务院或按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相关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4、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
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理开具、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
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票据种类很多,它的具体运行很多行外人都是不清楚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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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企业取得的凭证中,发票的数量最多,其次就是各类财政票据。从使用范围看,财政票据主要用于收款方收取的款项对应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者
的征收范围的情况,笼统地说,就是一些非税收入。
比如,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交纳的考务费,就是财政部门收取的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缴纳营业税或流转税征收范围,此时,财务人员取得的就是一种财政票据。从形式特征来看,财政票据绝大多数是由财政监制的,这是与发票最大的区别,发票是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目前,我国财政和税务分别对财政票据和发票进行监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政票据绝大多数是由财政监制,但并不是全部,比如,税收缴款书就没有加盖财政监制章。
小编:通常有哪些项目属于财政票据开具的范围?
答:企业对外支付以下项目的款项时,一般应取得财政票据:一是政府的非税收入,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也包括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税收收入等;二是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三是政府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收取的捐赠收入;四是军队系统向内部提供服务收取的收入;五是企业在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一些暂收、暂付类款项时,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
小编:发票本身包括很多种类且各地各异,那么,财政票据本身是否也分为不同的种类?各地是否存在差别呢?
答:是的。财政票据本身也包括很多种类,而且各地票据的种类和式样也存在不同。企业缴纳的税收,应取得税收缴款书或类似凭证;企业支付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则一般应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收入票据等;企业支付的社会团体会费,应取得社会团体统一收据;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应取得捐赠票据;向军队系统支付特定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应取得军队票据。对于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一些暂收、暂付性质的款项,则应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同项目的款项,对应着不同的票据种类,相互之间不可混淆。
企业应当注意:企业支付款项应取得财政票据的,必须取得财政票据,而且要取得与支付款项相对应和匹配的财政票据。如果取得的票据与支付的款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也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凭证。
小编:有一种观点认为: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款项,就应取得财政票据,而不必取得税务发票。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这种观点不正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款项,可能大多数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对于一些经营性收费,则很可能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中,也有一些是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为此,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专门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
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
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这一政策规定在实务中很重要。比如说,某大学向某企业提供了经营性的培训服务,该大学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不能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类型的票据代替。所以说,认为向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款项,就必须取得财政票据的说法是错误的。还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财政票据,也并不只是发生在直接向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款项的情况,因为有一些收费项目是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代收的,此时,就可能从企业那里取得财政票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法院对于虚开发票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法院对虚开发票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法院会自然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法院会如何量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刑标准: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关于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刑标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的量刑处罚是:一般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量刑处罚是怎样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单位构成此罪的,依法处以罚金,并将单位直接负责人按照自然人犯票据诈骗罪进行处罚,关于票据诈骗罪的主体能否是单位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票据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票据可以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出质票据后,出质人要将票据交由质权人保管,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可以承兑票据偿还债务。出借票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自愿出借票据的,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对于发票大家应该都比较熟悉了,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比如购买商品的时候可以开发票,但是也有的时候出现假发票的情况,那么,收假发票的单位如何处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要素包括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收款方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而发票印制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等。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票据纠纷怎么办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您好!我是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专注于刑事、民事案件方面问题。 问题回答: 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具体分析如下: 可以起诉维权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建议来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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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们有想法、有创意、有个性,都想要自己组建公司,自己当老板。但是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有创意但是没有运营一家...
答:在企业取得的凭证中,发票的数量最多,其次就是各类财政票据。从使用范围看,财政票据主要用于收款方收取的款项对应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情况,笼统地说,就是一些非税收入。
比如,财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交纳的考务费,就是财政部门收取的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缴纳营业税或流转税征收范围,此时,财务人员取得的就是一种财政票据。从形式特征来看,财政票据绝大多数是由财政监制的,这是与发票最大的区别,发票是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目前,我国财政和税务分别对财政票据和发票进行监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政票据绝大多数是由财政监制,但并不是全部,比如,税收缴款书就没有加盖财政监制章。
小编:通常有哪些项目属于财政票据开具的范围?
答:企业对外支付以下项目的款项时,一般应取得财政票据:一是政府的非税收入,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也包括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税收收入等;二是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三是政府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收取的捐赠收入;四是军队系统向内部提供服务收取的收入;五是企业在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一些暂收、暂付类款项时,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
小编:发票本身包括很多种类且各地各异,那么,财政票据本身是否也分为不同的种类?各地是否存在差别呢?
答:是的。财政票据本身也包括很多种类,而且各地票据的种类和式样也存在不同。企业缴纳的税收,应取得税收缴款书或类似凭证;企业支付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则一般应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收入票据等;企业支付的社会团体会费,应取得社会团体统一收据;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应取得捐赠票据;向军队系统支付特定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应取得军队票据。对于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一些暂收、暂付性质的款项,则应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同项目的款项,对应着不同的票据种类,相互之间不可混淆。
企业应当注意:企业支付款项应取得财政票据的,必须取得财政票据,而且要取得与支付款项相对应和匹配的财政票据。如果取得的票据与支付的款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也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凭证。
小编:有一种观点认为: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款项,就应取得财政票据,而不必取得税务发票。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这种观点不正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款项,可能大多数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对于一些经营性收费,则很可能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中,也有一些是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为此,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专门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这一政策规定在实务中很重要。比如说,某大学向某企业提供了经营性的培训服务,该大学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不能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类型的票据代替。所以说,认为向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款项,就必须取得财政票据的说法是错误的。还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财政票据,也并不只是发生在直接向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款项的情况,因为有一些收费项目是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代收的,此时,就可能从企业那里取得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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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用户问到:除了机票、动车票等实名制交通票外,请问财政部监制的过路过桥费、通行费等交通运输有关的票据是否可以按9%抵扣增值税?
若您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通行费发票,且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照下述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财政票据不能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就是关于“
”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全面认识;更多票据相关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规范操作,厘清各类票据的正确使用,现将各种财政票据使用范围梳理推送如下:
一、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
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行为可以使用往来票据。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以及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税务票据的使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往来票据。一是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二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三是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四是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五是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六是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七是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八是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九是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的。
三、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
四、其他票据的使用范围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应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应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五、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范围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部门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形成本单位收入的;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三是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四是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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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和债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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