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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怎样算侵权

商标怎样算侵权

怎样算商标侵权-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怎样算商标侵权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

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

》第57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

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

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怎样维权

商标被侵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当事人协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权人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等。

2、工商投诉、举报

当与商标侵权人就商标侵权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前期收集的商标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向相关工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工商部门处理时,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诉讼

当商标所有权人经过与商标侵权人协商或通过向工投诉举报仍不能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此时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诉讼解决,并提请诸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登报道歉及消除影响等诉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等都是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4个,分别是: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关于商标侵权的法律要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商标是指一种标识,是由文字、图形、符号等要素组成的,商标想受法律的保护,就需要具有商标权,要取得商标权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要想获得商标权,就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获得商标权。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等。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合并或者拆分的,公司变更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很多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变更后,如果涉及到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公司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如果要转让商标所有权的,可以转让商标到新公司。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判决金额过低的,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商标侵权案件判赔金额过低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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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_知识产权_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6月15日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的;

(二)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的;

(三)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怎样才算商标侵权-找法网(findlaw.cn)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商标正常使用原则,未经

的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

人行使

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指造成商标权利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对非物质损害的认定,无法进行严格的举证判断,因此无需举证,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可认定有非物质损害。

  2014年修订执行的《商标法》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 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侵权行为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的责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了因果关系。例如:销售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在查处涉嫌商标侵权案件时,只有当上述四个行为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7种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章规定,下列2种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4种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确定商标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一个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具备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认定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两者不能分开,也不能改变,这就为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作了限定,也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法定标准。

  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被控侵权的商标,这是锁定侵权的权属指向;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这是锁定侵权的权属范围。商标与商品的二位一体构成了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进行相同或相似的比对提供事实根据。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将被控侵权对象与被侵权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被侵权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被侵权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并进一步确认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以此确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要素。

  确定侵权行为种类,首先要根据侵权的具体行为和行为构成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根据案件调查事实以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后对应相关的法条进行归类定性,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怎样才算商标侵权“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首先要考虑四个基本的行为要素,这是确认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根据。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即侵权次数、案值大小和危害程度等情况,这是裁量行政处罚尺度的依据。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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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根据《

》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

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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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4个,分别是: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商标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关于商标侵权的法律要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商标是指一种标识,是由文字、图形、符号等要素组成的,商标想受法律的保护,就需要具有商标权,要取得商标权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要想获得商标权,就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获得商标权。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等。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合并或者拆分的,公司变更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很多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变更后,如果涉及到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公司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如果要转让商标所有权的,可以转让商标到新公司。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判决金额过低的,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商标侵权案件判赔金额过低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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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中,商标对于一个品牌公司来说有多重要想必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吧,那么,究竟商标与装璜的区别有哪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变更后,对变更的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及时申请变更注册事项,以免影响商标权。商标申请变更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网友赵先生几年前曾经注册了一个化妆品商标,后来这个商标被某小型生产企业盗用了。赵先生本来已经起诉到了法院,后来对方主动找到赵先生沟通,并且给予了赔偿,请求赵先生撤案。赵先生想了解这种情况如何撤案。华律网小编将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般进行商业活动时都要注册商标,就可能会遇到一些例如商标异议等的问题,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那么商标异议手续和处理程序呢?关于异议缴费 是怎样的呢?华律网小编悉心为您准备了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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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怎么样才算侵权-找法网(findlaw.cn)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侵权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怎么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呢?下文具体介绍!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较多情形下,仍是由于一方恶意搭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所致。因此,审查被告的主观过错、主观恶意对侵权判断是十分必要的。

  2、是否相同或相似,并造成混淆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商品与服务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并造成混淆和误认,亦是判断侵权构成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判断时,既要对争议的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又要结合整体进行判断。

  3、标识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如果是一般的经营者和普通的消费者都普遍认同的通用名称,一方当事人就不享有独占的权利,也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使用。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我国

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

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商标侵权的相关知识。商标侵权,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追究商标侵权人的责任之前,首先要知道怎么样算商标侵权!这个在上文已经详细介绍了,相信大家也了解了!如果您还遇到

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向找法网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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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怎样情况才算侵权?-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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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

(1)未经

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

。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1、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对于

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4、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5、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

向人民法院提起

近年来,随着对

保护的重视,越来越大商标侵权的事件被报道出来。在发生商标侵权事件之后,作为

人,其利益势必会受到损害,因此就要求商标权人能够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借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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