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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2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中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政策承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者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入、汇出资金;
(四)不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政策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定,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附件:
尊敬的用户,欢迎您使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已经2021年9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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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闭幕后,
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答中外记者提问时
李克强说:“
我们会
。我刚才对台湾记者也说了,我们
。”
“我这里要明确,港澳台投资是可以参照、或者比照适用刚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而且我们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安排和实际做法还要继续沿用,不仅不会影响,而且会有利于吸引港澳台的投资。国务院在制定有关法规或者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过程中,会认真听取港澳台同胞的意见,
。”
什么是外商投资法?
怎样才属于“外商投资”
实施后将带来怎样的便利?
一张图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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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新华社记者 安蓓、邹多为、何欣荣、魏玉坤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至8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580.5亿元,同比增长22.3%。
记者近日调研采访多家外资企业和国际机构发现,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复苏、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的背景下,跨国资本投资中国热情不减,这里始终是吸引全球投资的沃土。
9月2日至7日,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在北京召开。153个国家和地区参展参会,1万余家企业亮相,据初步统计,已达成各类成果1672个。
还有不到20天,第130届广交会将首次在线上线下融合举办。其中,线下有7500家企业参展,包括2200多家品牌企业。
上海,一个多月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如约而至。目前签约参展的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数量已超过上届,回头率超80%。
一个个国际展会如期举办或抓紧筹备,跨国企业、国际机构踊跃参与。积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国,以其自身持续向好的稳定性吸引全球投资者的目光。
今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同比增长12.7%,两年平均增长5.3%。继去年成为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后,经济增速继续处于全球领先水平。
今年,欧莱雅将位于上海的中国区总部“升级”为北亚区总部。2020年,欧莱雅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同比增长27%。“中国已成为欧莱雅集团重要的增长引擎。”欧莱雅北亚区总裁兼中国首席执行官费博瑞说。
对很多跨国公司来说,中国已成为其全球利润增长的“主引擎”。今年1至7月,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同比分别增长21.6%、46%,明显好于疫情发生前的2019年同期水平。
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2021年商业信心调查显示,60%受访企业计划于2021年扩大在华业务。中国美国商会调查显示,81%的美资企业预计今年中国市场营业收入将实现正增长,66%的美资企业计划在中国增加投资,比2020年分别提高5个和3个百分点。
近日多家国际机构继续看好中国经济。亚洲开发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维持今年中国经济将同比增长8.1%和8.5%的预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也依然认可中国经济助力世界经济复苏的“引擎作用”。
经济持续恢复增长,清晰的规划蓝图和发展目标,一个发展前景稳定向好的中国,让全球企业和投资者用实际行动投下“信任票”。
198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英特尔分享了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带来的巨大机遇。“完善的基础设施、完整的产业链、大批技能成熟的产业人才,政府对创新的大力扶持,中国消费者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热情,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在中国发展的信心。”英特尔公司全球副总裁、中国区总裁杨旭说。
去淮海路逛施华洛世奇全球旗舰店,在普德赋的沉浸式剧场享受戏剧冲突……正在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上海,1至7月实际使用外资143.18亿美元,同比增长18.8%。
不仅有持续增长的投资金额,还有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更多的创新业态。上半年上海新设各类首店513家,同比增长60.3%;北京共有434家首店落户,数量是2020年的两倍多……
14亿多人口、超4亿中等收入群体,一个潜力巨大、持续升级的超大规模市场,是中国吸引外资的硬实力;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改革开放的中国,正为全球投资者提供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
外商投资结构凸显高质量发展趋势。今年前8个月,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增长25.8%,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长30.2%。
“十四五”中国重点发展的领域有哪些?中国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路线是什么?外资高技术企业如何参与新兴产业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将带来哪些市场机遇?……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针对跨国企业的调查问卷,折射了外资对中国市场的关注方向。
在西门子中国董事长肖松看来,中国推出“十四五”规划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蕴藏巨大发展潜力。“西门子如何融入中国发展大势?最重要的是把创新速度提起来。”他说。
7月底,上海自贸区外高桥保税区,全球营运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在此举行。
2020年底,上海自贸区全球营运商计划在浦东外高桥正式启动,来自英国、德国、日本等11个国家和地区的41家企业首批签约。上海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组织政府专班,进行“一企一策”的深度互动和对接服务。
维兰德金属(上海)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桂花说,专班帮助打通了跨境离岸付汇业务,维兰德更有信心在全球市场大展拳脚。
从拼投资、拼优惠政策到拼服务、拼营商环境,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观念发生深刻转变。
“十四五”规划、长三角一体化、东北振兴、碳达峰碳中和……今年4月以来,数百家外企参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上海、苏州、长春等地举行的多场美在华跨国企业高层圆桌会及中欧合作伙伴对话活动。
“我们一直希望多一些这样的场合,能够更直接地获取第一手信息,帮助我们更好地把中国市场的情况向总部管理层沟通,也把公司发展的考虑和诉求向中国政府部门传递。”戴尔全球副总裁周兵说。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加快落地,依法保护产权等企业各项合法权益,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给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带来稳定预期。
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背后,是中国自身改革开放的不断加压。
经证监会备案,摩根大通证券(中国)将成为国内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获核准设立,成为继贝莱德后中国第二家外资独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今年,我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在连续四年缩减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
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修订印发2021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中国以实际行动告诉世界:在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中国将为全球投资者提供广阔的创新合作空间,共享高质量发展红利。
外商投资性公司主要受
这部法规的规定。该规定第2条明确:“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首先,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股东一定是外国投资者,而非境内的公司。其次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
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yves41@163.com进行咨询。
楼上的回答都是牛头不对马嘴。关于企业主营业务的认定,往往是以营业额作为标准,年营业额超过50%的单一项目即可认定为主营业务。同样的道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也采用了这一标准。因此,从实质性标准来看,投资额占年度营业额50%以上即可认定为投资性企业(姑且不论其是否经过合法审批)。
另外,形式标准来看,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有没有按照《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合法设立。当然,根据这个规定,外商设立的投资性企业可以与被投资企业开展各类服务和贸易,此类服务和贸易的营业额即使超过了投资额,也不宜因此否定其投资性企业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