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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双招双引”取得实效,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扶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扶持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的省域外投资1亿元人民币(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现代高效农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下同)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形成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4年、第5年按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
中央和省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基金招商”投入的政府引导基金,不计入项目投资。
(二)利用外资项目奖励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2.3%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总部经济激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同一企业(项目)享受该扶持政策期限为5年。
二、招商奖励政策
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实行奖励政策。对引进境内投资项目,按省外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利用外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境内投资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低奖励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的第一引荐人,按项目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对已按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实行以上引荐人奖励政策。
三、要素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强化工业用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二)厂房优惠。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工业地产,按照“筑巢引凤”、提高投资密度的原则,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支持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采取股权合作方式,以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入股,并实行企业股权分期回购方式,建立股权退出机制,提高园区功能吸引力。
对新建厂房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标准厂房建设装修补贴;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补贴。
(三)设备购置。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养健康等产业项目购置的进口设备或国内成套设备,给予一定额度的设备贷款贴息或补贴。单个企业设备购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扶持。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成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出台具体可行的扶持政策。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双招双引”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创新平台。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引进社会化资本,有效引导基金进入优势产业,提升政府支持“双招双引”的市场化水平。
四、有关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涉及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我市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投资项目。受奖企业应在我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等不在受奖范围内。
(二)本政策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新设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指省外境内投资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指境外投资人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三)以上扶持和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执行,扶持和奖励资金由企业(项目)所属县(市、区)或市级功能区兑现,市级负担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解决。
(四)对新引进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机构等,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奖励。
(五)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扶持或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奖励和补贴所衍生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个人)承担。受奖企业(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政策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国家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及省内市外投资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另行制定扶持激励政策。
(七)本通知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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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10:37:09
2日,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双招双引”取得实效,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正式发布。
一、项目扶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扶持
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的省域外投资1亿元人民币(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现代高效农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下同)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形成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4年、第5年按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
中央和省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基金招商”投入的政府引导基金,不计入项目投资。
(二)利用外资项目奖励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2.3%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总部经济激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同一企业(项目)享受该扶持政策期限为5年。
二、招商奖励政策
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实行奖励政策。对引进境内投资项目,按省外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利用外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境内投资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低奖励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的第一引荐人,按项目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对已按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实行以上引荐人奖励政策。
三、要素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强化工业用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二)厂房优惠。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工业地产,按照“筑巢引凤”、提高投资密度的原则,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支持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采取股权合作方式,以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入股,并实行企业股权分期回购方式,建立股权退出机制,提高园区功能吸引力。
对新建厂房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标准厂房建设装修补贴;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补贴。
(三)设备购置。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养健康等产业项目购置的进口设备或国内成套设备,给予一定额度的设备贷款贴息或补贴。单个企业设备购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金扶持。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成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出台具体可行的扶持政策。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双招双引”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创新平台。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引进社会化资本,有效引导基金进入优势产业,提升政府支持“双招双引”的市场化水平。
四、有关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涉及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我市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投资项目。受奖企业应在我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等不在受奖范围内。
(二)本政策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新设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指省外境内投资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指境外投资人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三)以上扶持和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执行,扶持和奖励资金由企业(项目)所属县(市、区)或市级功能区兑现,市级负担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解决。
(四)对新引进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机构等,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奖励。
(五)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扶持或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奖励和补贴所衍生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个人)承担。受奖企业(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政策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国家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及省内市外投资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另行制定扶持激励政策。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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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收比例享受补贴,对大项目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一引荐人能按照比例获奖励……2日,泰安市发布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对新引进的符合泰安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要求的相关项目提出奖励政策,鼓励泰安全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招大引强上实现新突破。奖励政策创新,成为招商引资新动力。
招商引资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泰安市结合实际制定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
政策提到,对新引进的符合泰安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的省域外投资1亿元人民币(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现代高效农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下同)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形成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4年、第5年按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中央和省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基金招商”投入的政府引导基金,不计入项目投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泰安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2.3%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同一企业(项目)享受该扶持政策期限为5年。
政策提到,对成功引进符合泰安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泰安市将实行奖励政策。对引进境内投资项目,按省外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利用外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境内投资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低奖励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的第一引荐人,按项目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泰安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对已按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实行以上引荐人奖励政策。
土地、厂房、设备引入、资金投入是项目建设的硬件保障。政策明确指出,泰安市将强化工业用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工业地产,按照“筑巢引凤”、提高投资密度的原则,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支持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采取股权合作方式,以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入股,并实行企业股权分期回购方式,建立股权退出机制,提高园区功能吸引力。对新建厂房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标准厂房建设装修补贴;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补贴。
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养健康等产业项目购置的进口设备或国内成套设备,给予一定额度的设备贷款贴息或补贴。单个企业设备购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成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出台具体可行的扶持政策。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双招双引”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创新平台。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引进社会化资本,有效引导基金进入优势产业,提升政府支持“双招双引”的市场化水平。
政策提到,本政策适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涉及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泰安市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泰安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投资项目。受奖企业应在泰安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等不在受奖范围内。
其中,政策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泰安市投资,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新设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指省外境内投资人在泰安市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指境外投资人在泰安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所有扶持和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执行,扶持和奖励资金由企业(项目)所属县(市、区)或市级功能区兑现,市级负担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解决。但对新引进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机构等,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奖励。
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扶持或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泰安市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奖励和补贴所衍生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个人)承担。受奖企业(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政策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国家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符合泰安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及省内市外投资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另行制定扶持激励政策。政策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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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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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工业强区”进程,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和优势产业,培植壮大财源,推动全区经济稳中求进、进中向好,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力培植“三强”企业的实施意见》(泰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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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业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鲁经信技579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指导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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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提升计划》的通知鲁经信综【2016】421号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提升计划》的通知发布单位:省直六部门发布文号:鲁经信综【2016】421号颁布日期:2016年9月19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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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规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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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循环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鲁经信循〔2017〕96号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循环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发布文号:鲁经信循〔2017〕96号颁布日期: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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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业政策信息实时查阅
按税收比例享受补贴,对大项目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一引荐人能按照比例获奖励……2日,泰安市发布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要求的相关项目提出奖励政策,鼓励全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招大引强上实现新突破。奖励政策创新,成为招商引资新动力。
招商引资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
政策提到,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的省域外投资1亿元人民币(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现代高效农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下同)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形成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4年、第5年按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中央和省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基金招商”投入的政府引导基金,不计入项目投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2.3%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同一企业(项目)享受该扶持政策期限为5年。
政策提到,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我市将实行奖励政策。对引进境内投资项目,按省外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利用外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境内投资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低奖励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的第一引荐人,按项目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对已按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实行以上引荐人奖励政策。
土地、厂房、设备引入、资金投入是项目建设的硬件保障。政策明确指出,我市将强化工业用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工业地产,按照“筑巢引凤”、提高投资密度的原则,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支持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采取股权合作方式,以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入股,并实行企业股权分期回购方式,建立股权退出机制,提高园区功能吸引力。对新建厂房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标准厂房建设装修补贴;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补贴。
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养健康等产业项目购置的进口设备或国内成套设备,给予一定额度的设备贷款贴息或补贴。单个企业设备购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成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出台具体可行的扶持政策。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双招双引”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创新平台。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引进社会化资本,有效引导基金进入优势产业,提升政府支持“双招双引”的市场化水平。
“谁受益、谁承担”
政策提到,本政策适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涉及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在我市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投资项目。受奖企业应在我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等不在受奖范围内。
其中,政策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新设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指省外境内投资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指境外投资人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所有扶持和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执行,扶持和奖励资金由企业(项目)所属县(市、区)或市级功能区兑现,市级负担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解决。但对新引进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机构等,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奖励。
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扶持或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奖励和补贴所衍生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个人)承担。受奖企业(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政策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国家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符合泰安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及省内市外投资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另行制定扶持激励政策。政策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赵伟
2019年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完成80.79亿元,截至7月底,已完成投资61.18亿元,是去年同期的2倍多,占年度计划的75.7%。交通投资高位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面展开,对交通整体投资拉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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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了解到,自2019年以来,泰安市交通运输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的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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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高管发[2009]24号
泰安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泰安高新区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大、高、新”工业类项目)》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泰安高新区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大、高、新”工业类项目)》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泰安高新区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
(“大、高、新”工业类项目)
为鼓励吸引“大、高、新”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建设,借助外力快速膨胀高新区经济总量,加快二次创业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按照“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制定本扶持优惠政策。
一、进区项目条件和标准
所有进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大、高、新”工业项目。“大”,即投资额度大以及世界500强、国内200强等大企业、大财团进区投资的项目;“高”,即科技含量高、对地方财力贡献高的项目;“新”,即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具体标准为:
(一)“大”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投资额度不低于1亿元。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3、项目达产后预计年纳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
(二)“高”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
3、项目达产后预计年纳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
(三)“新”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属于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新医药、信息产业等)。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
3、项目达产后预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亩。
二、扶持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1、投资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给予40%的奖励。
2、投资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2年给予40%的奖励。
3、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前3年给予70%的奖励,后2年给予20%的奖励。
4、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如其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自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下月起剩余期限内,对其奖励政策,再提高10%的比例。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2、生产厂房及仓库等生产性设施和科研项目的研发用房,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土地政策
进区项目,土地出让最低限价为16.8万元/亩,并严格按照“招拍挂”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对投资规模特别大、产业拉动大、财税贡献高、技术含量高和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研究确定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其他
1、成立由有关专家参与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和高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及要求,对进区项目进行严格评审。
2、项目进区后,被列入市级重点项目范围的,在享受此扶持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3、项目进区后,对达不到进区合同协议约定的,调整或停止执行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经与管委会协商,可另行约定时限,参照项目进区条件和标准追加投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项目进区后,对达不到进区合同协议约定且经协商在另行约定的时限内仍达不到原进区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及与原进区合同协议约定的产业、产品不符且不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按项目退出制度执行。
5、新引进的项目,按照引进企业上缴税收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的5%对招商引资指挥部进行奖励,连奖三年;对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可预支部分奖金。以上奖励资金,由指挥部拿出一定比例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在项目引进中如有对现行优惠政策有重大突破的,将根据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减少奖励比例。
6、本政策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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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简介
泰安,是山东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泰山的所在地。位于山东省中部,地处东经116°02′至117°59′、北纬35°38′至36°28′之间,东西长约176.6公里,南北宽约93.5千米。城市位于泰山脚下,依山而建,山城一体。泰安是中国华东地区重要的对外开放旅游城市。北距省会济南市66.8千米,南至三孔圣地曲阜市74.6千米,是山东省“一山、一水、一圣人”旅游热线的中点。北依山东省会济南,南临儒家文化创始人孔子故里曲阜,东连商城临沂,西濒黄河。辖泰山、岱岳两个市辖区,宁阳、东平两个县,代管新泰、肥城2个县级市。泰安寓意“国泰民安”,是一座著名的文化旅游城市,境内的泰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海拔1532.7米,有“五岳之首”、“天下第一山”的美誉,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泰安市于1982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一批对外开放旅游城市。属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3℃,年平均降水量697毫米。
泰安市
Taian City
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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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区、2个县级市、2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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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8
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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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
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扩大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扩大开放新格局,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泰投资合作,带动和促进全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泰发[20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市外就是外的原则,对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不分所有制形式,凡形成市级财力的,享受国家、省和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引荐项目、资金的,在形成市级财力的范围内,对引荐者不分市内市外,均享受本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各项奖励属政府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治理和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委员会下设招商引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泰发[2003]5 号 为贯彻落实《
》 (泰政发[2001]21 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市内外...
[2005]25 号 泰安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泰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 关于印发...
一、
,加强
工作是
巴东经济健康 ...投资工业项目的,符合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的,...财政资金招商
单位和个人不按以上
奖励引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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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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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 22 3、黄平县招商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对外
,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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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费用的提取应参照泰政发[2001]2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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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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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常设 办事机构,负责全市...的招商平台, 项目收益分成办法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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