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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要自己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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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找法网(findlaw.cn)

  

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

》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行政复议中的,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当然,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却是有很大差异的。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在行政复议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指向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都应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

程序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被申请人应提供关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包括有关通知书、回证、回执等。

  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滥用职权即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权的设定目的行使手中的权力。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并结合行政管理的实际来解释其行使职权的目的。

  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或变更。所以被申请人应提供其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

  6、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那么被申请人就要承担不利的复议结果。

  

  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如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就应在提出复议时一并提交行政机关作出的。否则,复议机关就没有受案的根据。

  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如申请人主张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应就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负举证责任。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的相关解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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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承担-华律网(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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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证据,(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义务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并结合“举证责任”的法律涵义,可以得出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结论。

《行政复议法》所确定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与《

》中行政处罚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和《

》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在立法精神和目的上是一致的。《行政复议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行政复议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无须征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从依法行政原则出发,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的。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理应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第二,行政复议的目的性。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由于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程序特别是有关专业知识往往缺乏全面了解,所以难以有效完成对自己所提复议请求的全部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合理地要求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势必会挫伤其申请复议的积极性,使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所负有的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为在行政复议中要对以下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具体包括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适用依据准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有关证据。例如,在当事人不服海关

决定的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要证明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进行了处罚告知,给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根据《

》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不仅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还要提供证据对其适当性问题加以证明。

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会承担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撤销或变更的法律后果。此外,被申请人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均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时限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除规定被申请人必须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否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而被撤销外,还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擅自取证,所取得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依据。当然,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情况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

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不负有提供必要证据的义务。实践中,为保证复议机关正常审理复议案件的需要,同时也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也应当积极主动的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证据。在海关行政复议中,申请人虽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对案件成立的部分事实负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但远小于被申请人所承担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海关复议机关只对客观存在的且对申请人自身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举证证明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客观存在。例如,申请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征税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时还须一并提交海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海

款缴款书》,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同时还要证明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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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遗产时,若因为继承权发生纠纷,则主张继承权的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只要继承人能够证明遗嘱存在或者是继承人身份合法,以及自身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的权利即可。请看遗产继承纠纷具体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也负有一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2)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者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该行为,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出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存在,损害的程度、损害赔偿的依据等方面的证据。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的“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相关知识,原告应就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三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还有疑问,欢迎在本网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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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十分重要的。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人、事、物。对于赢得案件起到十分大的作用。并不是人人都了解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有哪些,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准备了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有哪些”相关内容。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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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华律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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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并非秉持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承担事实的举证。那么,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提供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哪些规定呢?

目录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奉行的原则一般为谁主张追举证原则,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的当事人为国家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也适用该原则的话,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存在。那么,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

小编为你讲解。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讲解。那么,行政诉讼中,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如果要承担,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小编为你讲解。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举证原则

》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释义》

一、书证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行政诉讼证据成立是需要一定的审核认定,但是行政诉讼证据里面审核的认定人一般是为法官,并且政局审核认定里面包含一定的内容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行政诉讼的证据审核认定

1.证据审核认定的含义及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是:

(1)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2)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3)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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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 【行政类法律知识】_凡人图书馆stdlibra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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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 【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救济途径之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听证程序是必须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灵活采取简易方式进行听证。采取简易方式听证的案件,可以口头召集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由听证主持人和一名听证员组织对案件部分争议焦点或者重要证据进行举证。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我们都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是针对我们普通群众做出的,因此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的意见就显得十分重要,

2、那么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3、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五)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等涉

4、及物权权益的;(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审议案件应当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组织听证。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第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其他参与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员。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

5、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向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员提问;(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前,应当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把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听证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第十二条 听证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6、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活动的组织工作;(二)听取听证当事人的陈述并问询;(三)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记录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听证全过程中的笔录记录;(二)做好听证过程相关材料的传阅和笔录签字;(三)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或第三人人数超过五人的,可以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活动。第四章 听证的提出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申请人个人信息、请求事

7、项及事实和理由。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依法进行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合并举行听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是否继续举行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要求听证。被申请人不得放弃听证。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的;(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调取新的证据的;(三)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

8、形。当事人要求延期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延期,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二十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旁听。旁听人员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旁听。旁听人数由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听证会场所的具体情况决定。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一)未成年人;(二)精神病患者;(三)携带武器、凶器或者其他危险品的人员;(四)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监审员参与听证活动,接受其对听证活动的监督。第五章 回避第二十三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9、,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出;听证时提出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中止听证。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六章 听证的举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原则上应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场所举行。必要时,也

10、可以在申请人所在地或案件主要发生地举行。行政复议机构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一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二)查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三)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听证时可以依法达成和解协议;(五)核实听证笔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听证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发言、提问;(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四)不得大声喧哗、恶语伤人、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有其他影响听证秩序的行为;(五)不得提前退席

11、。第二十九条 旁听人员在听证期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应予劝阻;劝阻无效时,可以宣布听证中止或者终止。对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人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的身份,审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理由;(五)第三人陈述意见;(六)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七)围绕争

12、议焦点举证、质证;(八)听证人员进行询问;(九)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相互询问,也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询问;(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十一)当事人最后陈述;(十二)听证主持人征询是否同意按规定进行调解或者自行和解;(十三)听证结束,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的;(二)因当事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导致听证一时无法继续进行的;(三)其他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听证。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一)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二)因当事人

13、放弃导致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人员和记录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应当核对听证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核对听证笔录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第三十五条 听证笔录和听证查明的事实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举行听证的案件,对证据的审核、判断、认定,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灵活采取

14、简易方式进行听证。采取简易方式听证的案件,可以口头召集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由听证主持人和一名听证员组织对案件部分争议焦点或者重要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当面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的相关资料,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救济途径之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听证程序是必须的,如果大家对该问题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摘要: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救济途径之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听证程序是必须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灵活采取简易方式进行听证。采取简易方式听证的案件,可以口头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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