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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可以判死刑吗
不可以判死刑。
《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罪如何判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或者十年以上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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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对象是: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且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死刑的消极适用范围,那么消极范围之外的即为死刑的适用对象。关于死刑适用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的,可能对行为人判处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关于法律规定贩卖毒品多少是死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未成年人犯了故意杀人罪是没有死刑的,但故意杀人属于刑事案件,就算是未成年人依然需要为此负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来判刑。关于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是否会被判死刑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死刑缓期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关于死刑缓期具体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适合适用死刑的罪犯为: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关于哪些罪犯不适合适用死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被判死刑一周以内被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复核死刑该怎么做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有缓期两年执行和立即执行两种,那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还能过多长时间?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规定中,对于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等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但有时候我们会听到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那么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被判死缓两年后会死吗?华律网小编为你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死刑是属于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死刑一般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有不同的执行方式,那么我国执行死刑方式有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死刑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适用死刑的罪犯都可以判处死刑。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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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
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
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虑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和情绪。
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么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福田孝行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洋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洋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
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这两个字。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洋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スステ�`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洋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スステ�`ション”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
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现状是这样的:‘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本村洋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渊�{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渊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嘶岱ā闭馊�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像本村先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刑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弥生以及本村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于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后,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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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通常情况下,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等。那么我国死刑罪名有多少个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中国会被判死刑的共有46个罪,具体如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
(5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侵犯财产罪(1个):抢劫罪。
(六)妨害司法罪(2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九)贪污贿赂罪(2个):贪污罪、受贿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
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网友提问:
死刑的存在具有哪些积极作用呢?
律师回答: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我国死刑罪名有多少个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会被判死刑的共有46个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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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的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是我国较少的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
郑筱萸受贿金额才六百多万,哪怕是13年前,这个受贿金额也不算太大,如果单从受贿视角看应不至于判死刑,所以在宣判后郑筱萸也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终,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被执行死刑前,郑筱萸想通了,并写下了《悔恨的遗书》刊载于《教育纪检监察》2008年第7期。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
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中国,
。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从我被判死刑这件事上,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王怀忠临死时就说过:看来这次中央反腐败是动真的了。我的死刑再一次证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郑筱萸绝笔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一审宣判后,有些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有的贪官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都没被判死刑,而郑筱萸受贿仅600多万元就被判了死刑,这是意外还是别的原因?
参与审讯的罗江梅解释,“他的犯罪事实决定了对他的判决结果。对一个人的判决和量刑,不仅是根据受贿金额的多少,还包括他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的后果。”罗江梅说,“郑筱萸之所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不是一个单纯的受贿问题,而是因为他给党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个损失不是用金钱可以计算的。渎职造成的严重后果直接决定了量刑的结果。当然,他的受贿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为什么有的受贿金额比他大都没被判死刑?主要是因为那些人没有像郑筱萸那样严重地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没有那么大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引起如此大的公愤、民愤。”
一位亲历该案宣判过程的司法界人士通过电话告诉记者,当法官刚刚宣读出“死刑”这个字眼时,“郑筱萸或许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我看到他的腿明显抖动了几下,眼睛也一下子闭上了”。站立在郑筱萸右边的法警迅速掏出手铐,铐住了他的双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新中国成立后第4位因经济犯罪被送上断头台的省部级高官与他的秘书们的疯狂贪腐路
是谁把新中国成立后第4位因经济犯罪的省部级高官郑筱萸送上了断头台?近年来,坊间对郑筱萸东窗事发的原由众说纷纭,新华出版社日前出版的长篇报告文学《末路疯狂——告诉你真实的郑筱萸》,披露了郑筱萸腐败案以及侦察、审理中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读来令人震撼。书中还通过对郑筱萸及其两任秘书曹文庄、郝和平利用手中权力疯狂贪腐的描述,揭示了首长与秘书共同滑向深渊的必然结局。
郑筱萸出事后,围绕是谁把他送上断头台的传闻一直没断,且有多个不同版本:有人说他是由某外企药商揭发落马,有人说他是被一位反腐斗士多年揭发被中央纪委查处,也有人说是由他的妻、子疯狂受贿引起群众告发……各种说法不一而足。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新华社高级记者徐江善在他的新著中披露,郑筱萸案发于药监局内部的“窝案”、“串案”。
据权威人士透露:这一案件是根据有关涉案人员交待的线索,查处的一批“窝案”、“串案”。具体说在查办该局一批局处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时,发现了郑筱萸本人的违纪线索,进一步深挖出来的。
有关权威部门详细披露:2006年1月12日晚,正在主持2006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曹文庄,被侦查人员从会场上带走。时年44岁的曹文庄被中央纪委“双规”。
由这一天命名的“1·12专案组”开始了紧张的办案工作,药监系统的窝案、串案一一暴露在办案人员面前。先后查处的有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
2005年6月,郑筱萸被免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2007年7月10日郑筱萸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执行死刑。
尽管郑筱萸对金钱的见解很"独到",曾经说:“金钱可以买到图书,但不能买到智慧;金钱可以买到食物,但不能买到食欲;金钱可以买到床铺,但不能买到睡眠……”。可是,最后他却恰恰是因为有了钱欲而以权换钱,还怂恿自己的妻子、儿子也借用他的权力敛钱,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栽倒在金钱的泥沼中而被淹没了。郑筱萸在他临刑前的“遗嘱”中写道:“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这是悔恨,这是遗憾,这是抱屈,这是醒悟,也许都是,也许都不是。但不管怎样追问,最后他还是因为犯罪而丧命了。
作者在叙述郑筱萸案件的时候,多次涉及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戚火贵、王昭耀等腐败案件的原因。作品说明,像胡长清、王怀忠、王昭耀等人,从小都生活艰难,通过奋斗,最后事业功名有成,可是怎么就会走向犯罪呢?都是个人因为环境地位变化,腐化变质,贪婪无度吗?看来这样的解释不能够完全说得通。作者通过对不少案件的调查发现,正是因为权力过大,而对这个权力的施用得不到科学、严格、透明和有效的监督而导致权力膨胀,而使权力渐渐地导引人走向犯罪。在这样的环境下,很多人是不能够经受住权力和物质、美色的诱惑而不动摇的。而这也就是官员腐败犯罪总得不到很好控制的重要原因。
读者在对郑筱萸生命的最后时光充满好奇的同时,也十分渴望知晓他的两任秘书曹文庄、郝和平是如何依附首长、通过手中的审批权力攫取金钱,最终没能逃脱法律审判结局的。书中对秘书这一充满诱惑充满玄机充满变数的神秘部落也有深刻剖析,使人们增强了对秘书这个高额回报高额风险群体的了解和认识。看到多少秘书在首长的熏陶下茁壮成长,又有多少秘书爬上高位经受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与他们的首长一起走向毁灭。
曹文庄等人受贿案是如何败露的呢?网上流传的各种信息不一而足,有的说他疯狂寻租,导致人怒天怨,东窗事发;有的说他妻子过于张扬,大肆索贿,终致入狱。有一种较为可靠的消息称:曹文庄等人的落马,缘自一家国外制药企业的举报。这家外企以确凿的证据在境外媒体上揭露了几家企业向中国国家药监局官员行贿20万欧元的丑闻。法院经审理,以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约230万元的罪证,作出了对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的死缓判决。
令人惊异的是,曹文庄搞的是中医药监管,却去学法律,更奇的是他的博士毕业论文,不知是巧合还是预感到了什么,论文竟然是《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及犯罪构成》。不仅选题是贪污罪和受贿罪,还论述了“主客观要件”“犯罪构成”,看来曹博士对这篇论文的选题真正是下了大功夫。也许这篇论文发表后使许多贪官读了受到教育,挽救了他们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法院在量刑时对如此重要的论文竟然忽略不计,对这位博士“清官”的判决就是受贿罪,并且是死刑缓期执行。
2005年6月,郑筱萸被免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作为郑的亲信,郝和平的命运迅速发生重大转折。半个月以后的7月8日,郝和平被“双规”,2006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郝和平有期徒刑15年,以受贿罪判处郝和平的妻子付玉清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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