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叫什么-找法网(findlaw.cn)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

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有关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叫什么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号)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

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例如,《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臼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

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

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5、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起诉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叫什么的内容。根据公司法案由的规定,股权转让纠纷被列为第三级案由。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您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

热点阅读

相关问答

众多专业律师实时在线为您解答

最新文章

热点话题

,中国大型的

服务平台,最早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1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993-290 举报邮箱:ls@ls.cn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属于合同法的案由还是公司法的-找法网(findlaw.cn)

  属于

方面的案由。

也属于买卖的范畴,一般的买卖是属于经济类的纠纷,但股权转让更多的是涉及商事。股权转让协议中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对于转让程序也是有要求,须符合公司法及

的规定、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不涉及交易程序问题。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属于合同法的案由还是公司法的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属于合同纠纷方面的案由。股权转让也属于买卖的范畴,一般的买卖是属于经济类的纠纷,但股权转让更多的是涉及商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

热点阅读

相关问答

众多专业律师实时在线为您解答

最新文章

热点话题

,中国大型的

服务平台,最早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993-290 举报邮箱:ls@ls.cn

公司股权纠纷案由是什么-找法网(findlaw.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由有以下

项,具体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

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

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等案由,因此公司股权纠纷具体还要看纠纷的来源及争议焦点,再确定是哪一个案由。

  

、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公司股权纠纷案由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

热点阅读

相关问答

众多专业律师实时在线为您解答

最新文章

热点话题

,中国大型的

服务平台,最早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1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993-290 举报邮箱:ls@ls.cn

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件的案件类型及案由 - 法律快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专业权威的公司法法律频道

  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件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纠纷:

  .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修改后的《公司法>上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例如,《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臼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起诉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宋晓明:《研究公司法务,指导审判实践——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号)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①根据宋晓明庭长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的精神,实践中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件主要包括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和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等五种不同类型的纠纷。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12/13

法律快车公众号

/

/

/

法律快车展业通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找律师: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股权转让案由_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属于合同法的案由还是公司法的_马鞍山知识产权网

⑴ 股权

的管辖权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种,因此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 股权转让纠纷

甲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如果要单独转让股权和重新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⑶ 公司股权纠纷的案由

公司股权纠纷的案由可能是,确认股东资格纠纷、股权继承纠纷、或者股权转让纠纷等纠纷。对于股权纠纷案件,除专属管辖的以外,一般是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⑷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属于合同法的案由,还是公司法的

属于合同纠纷方面的案由。

股权转让也属于买卖的范畴,一般的买卖是属于经济回类的纠答纷,但股权转让更多的是涉及商事。股权转让协议中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对于转让程序也是有要求,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不涉及交易程序问题。

⑸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是什么案由

1、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公司制企业,没有股权可以转让。

2、如果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应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⑹ 股权转让有哪些主要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特性,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况,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部进行转让,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 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较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造成此等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不断。 大致来看,股权转让纠纷案由下具体的纠纷类型大致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责任。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国有股权转让纠纷等,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适用相关特殊规定。 此外,此案由还包括一些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比如,股权的继承、股权的分割、股权的遗赠以及夫妻共有股权的法律纠纷等。比如,《公司法》第76条就针对股权继承问题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不以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⑺ 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要求股权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以配合办理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为理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受让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⑻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等案由,因此公司股权纠纷具体还要看纠纷的来源及争议焦点,再确定是哪一个案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⑼ 股权转让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可能存在四种类型的合同纠纷,以下是详细分析: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及解决方式_公司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

),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及解决方式

责任编辑:

百度知道 - 信息提示

 | 

 | 

京ICP证030173号-1   京网文【2013】0934-983号     ©2022Baidu  

 | 

 

公司法案由对于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是怎么规定的?-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对于与公司相关的各种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公司的权益,规范公司的运行。

纠纷是公司纠纷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涉及到公司股东的权益。那么,公司法案由对于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是怎么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

”之“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

的股权转让纠纷和

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

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

,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

),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

,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纠纷案件。例如,《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臼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

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

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5、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起诉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纠纷被列为第三级案由。上述五种类型股权转让纠纷,基本上囊括了公司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能遇到的纠纷情况。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在涉及到股权转让的时候,转受双方都需要详细了解这些细节。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看延伸部分。

咨询

点赞

严格三重认证

207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5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客服热线:

400 64365 60

接听时间:周一到周六 8:00~22:00

Copyright©2004-2022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是“股权纠纷”还是“返还投资款”-律师随笔|华律网(66Law.cn)

和大多数人一样,洪小姐也是怀着创业的愿望来上海打拼的,然而没多久,她就卷进了与所在公司的一场纠纷之中。 它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股东权纠纷还是返还投资款纠纷?涉世不深的洪?

和大多数人一样,洪小姐也是怀着创业的愿望来

打拼的,然而没多久,她就卷进了与所在

的一场纠纷之中。 它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

权纠纷还是返还投资款纠纷?涉世不深的洪? 

小姐怎么也弄不清楚,苦闷异常。

  投资入股  血本难回

  2005年4月初,年轻漂亮的洪小姐从外地来沪打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束某。一经交谈,两人都感觉彼此有缘分,而且他们还是同乡,洪小姐后来就在束某妻子任法定代表人的饮食公司打工,做起了服务员。

  某日,洪小姐流露出也想开店的想法。束某说:“开新店有风险,不如入股我们公司,保你没有风险地赚钱。”洪小姐对束某说:“你们店开得好好的,怎么会让股给我?”束某称:“因家里

子,又要装修,资金周转有困难,大家都是老乡,我不会骗你的。我公司总共投资75万元,你一股7.5万元。”洪小姐相信了,她向父母借了钱交给了同乡。

  2005年4月18日,束某以公司的名义(该公司为

,注册资本总额为10万元)收取洪小姐人民币 7.5万元,并向洪小姐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洪小姐投资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7.5万元整。”同日,公司向洪小姐出具《股份证明》一份,该股份证明称:“某公司总投资75万元人民币。经营日式酒吧,洪小姐投资7.5万元人民币。另有甲、乙、丙、丁四人占有九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人及洪小姐在该股份证明上签字。

  2005年5月25日,洪小姐得到人民币1400元。同年6月20日,洪小姐再次分得人民币1500元。20 05年6月22日,该公司经营场地因市政动迁,停水、停电、停止营业而关门。洪小姐遂向公司要求返回7.5万元,结果是不了了之。

  举报不成  法律解决

  后来,洪小姐又多次要求公司返回7.5万元,公司还是不肯返还。束某和公司向她隐瞒了经营场地将被市政动迁的事实,施以小恩小惠骗取她7万余元巨款,她感到上当受骗了。于是,她请人写了举报信,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不过,承办人告知她可以通过

诉讼解决此事。

  在与公司经过几个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洪小姐终于下定决心,通过法院诉讼加以解决。她聘请了律师,于2005 年10月将公司和束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但是,同样的事实,一审和二审法院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也出现了完全不同的两种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

》的有关规定,个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即个人合伙。根据《

》的有关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该公司系有限责任

人,不能成为合伙人,故洪小姐与公司之间不是合伙关系。洪小姐向公司出资,公司已向洪小姐出具了股份证明,明确洪小姐为股东,而且,公司其他股东也明知洪小姐系公司股东。虽然洪小姐的

没有在工商登记作变更公示,但是,洪小姐已分得红利,行使并享受了股东权利,因此,洪小姐对公司享有股权,公司应该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一审法院明确指出,洪小姐与公司之间是退股纠纷,因此本案是股权纠纷。洪小姐的入股行为没有违反

的情形,应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洪小姐的股权没有转让,现其要求公司返回出资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洪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洪小姐负担。

  终审宣判  返还投资

  年轻气盛的洪小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拿着一审判决书到处咨询。对此,有关方面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是股权纠纷,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对的;也有人认为,它是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的。

  经过权衡,洪小姐鼓足勇气,重新聘请了主张本案是返还投资款纠纷的资深律师王惠雄,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面对哭诉的当事人,王律师承担了不小的风险,因为已有一审法院的判决了,要推翻谈何容易。但是,凭着对《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颇为熟悉的功底,他在仔细研究了一审法院判决书后,明显感觉其中有欠缺之处,他确信这是一起投资款纠纷,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也不一样,有重新上诉成功的可能。在告知了诉讼风险后,王律师拟写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返回出资款,

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王律师认为,本案不是股权纠纷,而是返还投资款纠纷,股份转让也不同于增资扩股。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

  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是两人,不包括洪小姐。故洪小姐要成为公司的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在

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成为股东,洪小姐只能通过

、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股权赠与三种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公司增资扩股,洪小姐的出资行为属于增资的部分。本案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未变更过。由于增资扩股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履行股东会决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上述程序均没有履行,故洪小姐向公司投入7.5万元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增资扩股的范畴。故二审法院认为,洪小姐投入公司7.5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向洪小姐融资,洪小姐两次所取得的“红利”可作为融资的回报。在洪小姐并非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她有权要求公司返回其投入的款项。故本案案由应为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法院仅凭《股份证明》和洪小姐两次分得的所谓“红利”,即认定洪小姐的出资行为是投资入股且已成为公司股东,并适用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显属不妥。

  2006年4月17日,二审法院开庭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洪小姐人民币7.5万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大部分由公司负担。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