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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标之前可以废标吗

未开标之前可以废标吗

废标是什么意思?废标的条件有哪些? - 拼客号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时候废标是难以避免的,相信几年来经常参加投标但从未遭受过废标的厄运的投标人也是凤毛麟角。那么废标是什么意思?废标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一一道来!

1.简单点讲就是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暗示着投标人“出师未捷身先死”。

2.从含义上来讲,废标是指政府招标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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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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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未签合同可以弃标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投标人中标后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是属于违约的行为,视为放弃中标,

不予退还,造成损失超过

数额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招标投标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

、诉讼等。

1、协商

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招标投标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招标投标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

,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投标人中标后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是属于违约的行为,视为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华律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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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很多工程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工程一般是政府工程或者重大的国家工程,符合条件投标人可以参与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来后,立即生效。招标方不履行就是单方面违约,就可以根据民法典上诉,要求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的进行是要经过一定的过程的,有的时候需要进行投标活动,但是却低价中标了。低价中标无法履行中标合同的,中标会构成合同违约,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的责任。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在工程建设中一般是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方的,这是防止工程出现腐败的重要方式。工程开标后,发包方要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中标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按工程承

蔬菜/水果招标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蔬菜/水果招标合同范本甲方(受托方):乙方(竞标方):甲方受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委托进行水果/蔬菜网上招标采购。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和竞标方(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名目、品

在实践中,串标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危害严重、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串标的表现形式有:围标、抬标、陪标、标书雷同、故意废标等多种形式,方法也是五花八门。法律咨询:母公司中标其全资子公司作为投资人签订合同是否属于变更中标人母公司中标,其全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性质的其他协议。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工程是需要确定承包人的,往往有很多的工程通过招标的方式找到承包人的,对方中标之后会签订相关的协议,但是对方出现违约,那么在民法典中中标方不履行合同是否可以终止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结束后确定中标人的要签订合同,那么放弃中标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所以建筑工程中标公示的期限不少于3日。

中标后业主放弃工程的,会被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项目采购中标后,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一般在承包之前都是会进行竞标的,只有这样才能挑选出合适的承包商。那么,如果是用虚假业绩中标的,该如何处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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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们有想法、有创意、有个性,都想要自己组建公司,自己当老板。但是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有创意但是没有运营一家...

别再说被“废标了”,这些情况都属于“无效投标”!_腾讯新闻

查企业

,查资质,查人员,查业绩

来源:网络整理

采购活动中,有些供应商表示“我被废标了”,这里的意思有些是“投标无效”,而不是“废标”。那么,在采购中什么情况会导致“无效投标”?看了下面这10个问题你就知道了。

答:“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整个招标活动予以终止或中标结果被废除的行为。“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为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投标无效。有的供应商动不动就说“我被废标了”,这里的意思明显是“投标无效”,而不是“废标”。另外,很多从业者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活动中也经常误用“废标”一词。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答:应认定为无效投标。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文件中未特别注明可采购“进口产品”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响应,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投标人是院校,无法提供社保记录,该单位按照退休金和公费医疗执行。该单位提供了本单位盖章证明,扣款和报销记录。合规吗?

答: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投标供应商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是这样表述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规定,其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将招标文件相关资格条件修改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已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即可。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开标现场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查后返还,复印件留作备案,其中复印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文件没有加盖公章,以此为由作无效投标处理,合法合规吗?

答:公开招标资格审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首先看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然后,将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进行核对。只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就可认定有效,否则,投标文件无效。在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时,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是符合性审查的一项内容,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招标文件规定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两个投标人的响应分别为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5日。请问这两个投标人被判为“无效投标”,合规吗?

答:不合规。通常情况下,采购人是希望供应商尽快履约的,供应商提前供货,属于有利的正偏离,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的法定情形。从实践来看,如果采购人不便提前收货的话,合同可以晚一些签订,只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即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 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 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答:可以。采购文件在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都应专门作为一条进行明确,属于该情况的将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答:不可以。首先,政府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是招标文件中一个重要条款,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响应付款方式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直接影响着潜在供应商是否参加该项目投标。其次,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影响供应商资金周转,影响财政资金支付进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袋封口处盖公章和法人章,投标时密封袋封口处只盖了公章、没盖法人章,被采购代理机构判为无效投标合理吗?《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不是规定不能因为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吗?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来进行,如果没有具体要求的要求供应商对此进行澄清就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中常见的废标原因及应对方法_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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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标中常见的废标原因及应对方法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却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了解,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常一味地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范本,却忽视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如,有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者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又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缺项漏项”,结果有的投标人就是因为马虎大意漏报了一项只有几十元造价的清单项目而被判为废标。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埃塞俄比亚的废标条款竞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本来应该按照细微偏差处理的投标偏差也规定为废标条款,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也按废标处理,结果有一投标人由于疏忽大意在一份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函中忘记盖章而被判为废标。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若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则应按废标处理。但是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哪些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有一招标人竟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要求都是实质性要求”。结果导致招标文件中到处都是“高压线”,投标人稍不注意就“牺牲”了。

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从形式上看是企业投标(因为只有企业才有相应的资质),但实际上很多都是分公司、项目经理在投标,由于这些分公司、项目经理在经营管理、经济核算方面都是相互独立的,投标信息和资源在一个企业内部委难共享,造成投标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企业在此次投标中被判为废标,在不久之后的投标中,该企业又几乎以完全相同的原因又被判为废标,令人哭笑不得,其中真正的原因是两次投标是由同一企业中完全不同的两套班子操作。

还有,就是投标活动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比较复杂,很多企业都是由不同的人员和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的。如有的企业中由经营部门负责与招标人联系沟通,参加答疑,由造价部门负责编制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等。由于缺乏必要的统筹、协调和衔接,这样由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完成的投标文件就很难开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内容不能前后呼应,也极易造成废标。而且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缺乏必有的奖惩激励制度,每个参与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心不一致,行动上各自为政,中标与否与已无关,编制投标文件时草草了事,缺乏沟通,这种消极应对的状态更容易导致废标。

尽管各地执行的招标投标法规基本上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各地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印发了大量的“红头文件”,实际上已经规定了当地具体的招投标规则,形成了当地特有的招投标“惯例”。如有的地方文件规定,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亲自到会,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有一外地企业由于不清楚当地的这一“行规”,只是投标的授权委托人参加了开标会,而项目经理远在外地未能参加,结果其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活动一般是在封闭、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投标人不可能有与评标委员会直接沟通、解释澄清的机会。由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水平、经验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上评标委员会的临时性(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宣告解散)、产生的随机性(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谰标过程成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关注的焦点,这其中最核心就是如何有效防止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而现在看来,评标委员会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于对废标的判定上。

在投标偏差的认定方面。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而重大偏差则会导致废标。然而细微偏差与重大偏差之间并无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实践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的量化标准,评标委员会有时很难对重大偏差进行界定,所以从减少麻烦、避免投标人投诉的角度出发,经常将模棱两可的偏差作为重大差偏差处理,我们已经发现一些评标委员会存这样那样、或大或或小的缺陷。评标过程中有的评标委员会只要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一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就认为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将其判为废标;有的评标委员会发现某一投标人的报价偏低时就觉得“心里没底”,不保险,主观上就有判定其低于成本而废标的想法;还有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了达到一些非正常的目的,故意千方百计地在投标文件中找问题,挑毛病,判废标等等,正是由于上述的一些原因,导致了废标的大量出现。

近几年来,明目张胆的地区封锁已经不多见了,但是由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红头文件”等所开成的潜在的无形障碍依然存在。如:投标报价要求,各种费用的取费标准,哪些费用不可以优惠,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标识、递交等。投棕漠土人一方面要认真学习研究这些文件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当地的习惯做法,或者直接向当地的招标投标行下和监督部门咨询;另一方面还要注意这些规定的变动更新,对于那些不是经常参加投标或者来自外地的投标人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此外,还要认真吸取其他投标人的经验教训,有的投标人对别人的失误经常津津乐首,但是自己出不能保证不出现同样的失误。

现在的招标文件一般编得都比较厚,内容面面俱到,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不能因为经常投标而草率地认为招标文件都是大同小异。

由于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少要有20天时间,很多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后认为离开标时间尚早而将其置之一边,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可邓的。不能以为20天的时间很长,对大多数工程项目投标而言,要完成一份完整合格的投标文件,20天的时间并不宽松。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必须在递交投棕漠土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交进行,而且招标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拿到招标文件后2—3天内提出所有疑问和问题,对超出此期限的问题招标人一般不作回答,否则就必须推迟开标时间。所以投标在拿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抓紧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对其中自相矛盾或模棱两可,以及在编制投标人提出,不能等待观望或寄希望于其他投标人会提出所有的问题,否则,在临近开标时再来提出和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有的编标人员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一碰到问题就束手无策,问招标人也不可能得到明确答复,就只好自己把握,自作主张,跟着感觉走,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编制投标文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几个专业人员的合作才能完成任务,但是分工合作的工作方式也会带来很大的问题,大家都负责其实大家都不负责,特别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的端。所以在分工的基础上必须有综合、有统筹,一份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必须有人统稿,有人审核有关,将其中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内容重复、错误、张冠李戴的部分高速过来。比如,投标文件中的“标准”、“规范”、招标人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购置费”、“预留金”等都必须保证准确无误。还可以从评委评标的角度来审查投标文件,对照招标文件,看其中还有没有问题,还有没有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存在。

此外,还要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每次投标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既要“论功行赏”,又要对那些不负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是对已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若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为准。由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一般都是条文式的,内容不连续,上下文不连贯,阅读起来比较费劲,很多投标人对它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对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修改,或者增视。比如对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修改,或者增项、减项,需要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工程量清单自行更正过来,否则就很容易造成废标。比较好的做法就是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在的招标文件中将有关的修改窗帘以醒目的方式逐条标出,防止编标人员疏忽大意,顾此失彼。

另外还要注意,有的编标人员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电话咨询招标人,并按照其答复进行编标,其实这种做法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以书面方式为准,口头答复无效,一旦由于招标人的口头答复而造成投标人废标,则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只好自作自受。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不得有任何瑕疵。但是投标人的财务人员或银行在填写支票、汇票时经常出错,如漏写收款人名称、不写金额、填错出票日期、印鉴不清或不齐等,由于这些低级错误而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效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投标人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能因为通常这么做没有什么问题就想当然了。如按照习惯做法,转帐支票在开出时经常是不写收款人名称、金额等内容的,而是由收款人填写,但是严格按照《票据法》,缺少这些要素的支票则无效支票,以这样的支票作为投标保证金铁应该废标。

投标活动是一项要求比较严格的活动,要做到成无一失,就必须做好投标预案,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一些外地投标人对当地的交通状况不是很了解,经常估计不足,因疏忽大意而导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才到达开标现场,只能遗憾地抱着投标文件而悻悻退场。所以投标人必须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情况,留有充足的时间,避免这些低级错误的发生。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可以肯定地说,除算术计算错误修正外,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质询的问题都属于投棕漠土文件中的偏差或者错误,并且大都是关系到是否废标的大问题,否则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是不会问的。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回答时要慎之又慎,要及时与编标人员沟通,认真对照招标文件,特别是其中的废标条款,要想一想评标委员会为什么会问这个问题,如何回答才能对自己最为有利,不至于掉到陷阱里去。

1商务标

1、投标函及附录

①未盖章签字;

②表格内容填写错误(如保修金比例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工期不合等)等。

2、工程合理定价确认函

(1)报价错误;

(2)未盖章签字(公章、法人章、造价员章)。

3、联合体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

4、缺少投标保证金额缴交凭证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缺少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2技术标文件

(一)第一部分

1、封面未盖章签字

2、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不满足要求

(1)配备人员有在建项目;

(2)配备人员为网上备案;

(3)配备人员资格等级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项目总负责人任命书、授权书不全(看招标文件有无要求配备);

(5)缺少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6)缺少社保证明(或申报时间有误);

(7)缺少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时间过期)。

(二)、第二部分

1、密封处未盖章签字;

2、缺少材料计划表;

3、工期网络图出现原则性错误;

4、缺少物资、机械设备进场计划表;

5、施工总平面图出现公司印章;

6、投标工期不符合要求。

3资格后审

1、缺少安全生产许可证;

2、缺少项目经理或预算员资格证复印件;

3、或其他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

4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与答疑纪要不一致;

2、工程子目与清单编码不一致;

3、电子计价文件与书面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4、电子文件无法运行。

5开标现场

1、项目经理未准时到达现场,并出示有效身份证;

2、授权委托人无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备案,并且书面资料无填写错误;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为准时到达现场;

3、现场资格后审时不能出具所以资格后审必备原件:

(1)购买标书收据;

(2)项目经理证(职称证或建造师证)

(3)预算员资格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资质证书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项目经理、预算员、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原件

(8)项目班子配备人员的社保证明原件

4、保证金未能及时转入指定账户

5、其他事项须根据具体的招标文件而定

总结

废标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需要我们不断提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专业素质,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另一方面投标人也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这个问题,不断汲取已有的经验教训,提高编标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在竞争中磨练、提高自己的投标水平。​​

建筑市场与交易网致力于打造建设工程行业招投标综合门户,业务覆盖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变更通知,VIP项目,拟建项目,在建项目...等等,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企业、供应商提供全面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规范标准、招标投标配套服务为重点的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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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个?_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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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些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个?

辛辛苦苦加班加点写标书,检查来检查去,写标书N个小时,评标2分钟,结果废标了?欲哭无泪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废标理由千千万!在招投标路上,走的最远的路就是招标套路,扎心了!

相信之前也有看到过各种各样奇葩理由废标的,例如:

1、在标书字体方面,为什么是楷体,别人都是统一宋体,废标!

2、投标分项报价表,表格里删除了多余的行。废标!

3、原厂型号是字母大写,投标时写成了字母小写,废标!

4、之前一个标,系统报名项目经理与投标到场项目经理不符,废标!

5、怎么又是这个公司?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同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政府采购活动操作中,对采购法理解不到位,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废标情形并不少见!应当引起各参与方的重视。

有哪些典型错误会引起废标?预算之家小编搜罗总结了12种典型错误,如果还不清楚废标情形的,赶紧来看看吧!

一、投标书中封面、目录、页码编写方面的错误

(一)投标书的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二)投标书的目录。层次、标题、页码等与正文标题的一致性问题;

(三)投标书的页码。目录页码与投标文件正文内的页码不一致而被废标;

(四)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手签,使用了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未通过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关于封面实际操作实务问题:

问:投标文件没有封面,会被废标吗?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如未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项,那么应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效投标处理,否则应正常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问:两家供应商的标书封面有雷同部分,可以视为串标吗?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如未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项,那么应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效投标处理,否则应正常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二、投标书中商务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

拟投入主要人员的注册师证件、职称、年龄、业绩。招标文件一般都会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投标人难免会出现常识性错误或陷阱性错误。

三、投标书中技术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

(一)工程概况的编写。投标书中编写的工程概况,应具有针对性、完整性、对应性,就是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相呼应,包括招标工程总体概况和所投合同标段的工程概况。其中,招标文件使用表格表述的工程概况,投标企业可以列表表述;招标文件没有使用表格表述的工程概况,投标企业也可以列表表述,体现对应性,便于评标人员审核评分;

(二)质量、安全、工期的目标要求。投标文件中没有填写“质量、安全、工期目标”;或者缺少有关目标;或者有关目标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使用了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目标”;或者没有完全照抄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字词,包括其数字、标点符号等;

(三)试验检测设备投入方面。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名称、型号、数量、产地等进行填写;

(四)工程施工进度图表的表示方面。要求采用条形图法、关键线路法绘制等;

(五)工程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要求方面;

(六)技术标书采用暗标形式,评审不得分的情形。

四、投标书中财务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

(一)财务报表或审计报表。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或审计数据;

(二)投标报价与唱标函。一般包括投标函的填写,报价编审人员的资格以及投标限价等。

五、投标书中其他编写内容的错误

(一)填写《诉讼及仲裁情况表》。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的,实际仅填写了1年的而被废标;

(二)提供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拟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附社保缴费证明,或应附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全、未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而被废标;

(三)提供信用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如总监焦某某、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黎某在省厅信用信息系统中查无此人等;

(四)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投标文件未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并且没有投标单位印章的;或者未全面提供,如缺少房建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等。投多个标段时,一定看清招标文件是要求分别查询、原件分别装订,还是共同查询、出多份原件分别装订;

(五)投标联合体方面。招标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附联合投标协议而没有,就会被废标。

六、在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一)投标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也包括同时具备两项或多项资质等;

(二)关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件,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三)关于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包括:近5年内已经完成的工程类别、复杂程度、单体工程情况、工程项目数量个数等业绩条件。指定信息平台上可查询的业绩,以及拟投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的执业业绩不满足,就可能被废标。

七、投标书中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方面的错误

(一)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一般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汇出账户(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汇出)、汇出时间、汇出金额等,以及投标保证金汇票的原件装订要求或彩色扫描件装订要求等;

(二)质量保证金。招标文件一般规定质量保证金的限额。

八、投标书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公证书方面的错误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授权人身份与被授权人唯一、授权时间的符合逻辑性等;

(二)公证书。招标文件对于公证书的要求,包括附《公证书》的原件或彩印件问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公证书的原件;有的规定附公证书的彩印件;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的副本中也要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也有的规定投标文件中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原件单独递交等。某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允许一家企业一次投两个及以上合同段的。

拓展:在写标书上:需要了解资格要求。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质检报告、资信证明、税务证明、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等,要求的具有原件,以及需要公安局、检察院、银行等开具的证明,给列出来。让领导安排人去办事。因为开标之前,先审查的是,招标单位要求的门槛,各种资质。

九、投标书的审核、修改、打印复印、签字盖章方面的错误

(一)投入人员姓名核对不仔细,特别是同音字校对;

(二)投标书的签字盖章方面。投标文件未逐页签字,特别是临时换页。

十、投标书的装订、包装、密封及提供U盘方面的错误

(一)招标文件要求左侧装订两钉,钉不外露,封底为白色A4纸;

(二)提供U盘方面。招标文件规定随投标文件提供同版电子标书U盘;没有提供而被废标。

十一、投标书正本、副本标识方面的错误

没有标明投标书的正本和副本而被废标的;

副本的内容与正本的内容不一致而被废标的。

十二、投标书的递交、参加开标会议方面的错误

(一)投标书送标的地点错误。投标书没有送达指定的开标地点;

(二)送标时间错误。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三)送标指定人或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而未参加等;

(四)拒绝澄清的错误。开标记录确认人身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废标等;

(五)公示期间有投诉且被核实属实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者主动放弃中标机会减少风险。

在操作实务中,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事项梳理理解到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才可以避免漏洞、错误百出,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麻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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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评标结果未公示是否可以直接废标? - 找法网(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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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重大的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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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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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3日内发中标公示。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 ...

废标后多久可重新招标,首先核实一下当地相关部门有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有的,按照规定时间执行;如果没有具体时间规定,当天废标后,第二日即可发布二次公告重新招标了。 ...

招标文件不是邀约,而是邀约邀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

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招标不属于邀约,一般来说,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 ...

正文:招标招标(publicbidding,opentender),指招标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就招标事项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公众表示的诱引投标人(出标人)投标 ...

正文:招标招标(publicbidding,opentender),指招标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就招标事项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公众表示的诱引投标人(出标人)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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